论智媒时代算法言论传播真实性的证明标准*
2022-11-04彭桂兵叶晨鑫
彭 桂 兵 叶 晨 鑫
一、问题的提出:算法言论于司法而言何以真实
智能算法推送技术在被广泛运用于购物、阅读、音视频等各大领域的同时,也不断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制。仅在2021年,我国就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调了算法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必要性,凸显了智能算法研究和规制的重要性,也意味着对于智能算法推送技术的法律规制有了较为明确的方案。关于智能算法推送技术的广泛运用,在学理层面也得到了诸多关注,但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本文拟通过分析智能算法推送技术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的典型案例,探讨智能传播环境中的真实性抗辩问题,并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提供两个维度,对如何证明涉及算法技术的言论真实性提供建议,希冀为司法实践中的同类问题提供参考。
真实性抗辩,作为名誉权诉讼中的一项基础抗辩事由,对于诽谤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与事实报道相关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更是一种关键的评判要件。“实质真实”标准是名誉权真实性抗辩的内在要求,但是在智能算法推送新闻涉及的名誉权纠纷中,如何证明“实质真实”却成为难题。
智能算法推送技术这一传播方式到底对社会产生何种影响,社会各界众说纷纭,人们对这一技术评头论足,批评表达的话语有些较激进,可能产生对运用智能算法推送技术的企业的名誉侵权。如自媒体人凌某和武某质疑“今日头条”存在算法虚假、“伪个性化”等问题就是值得探讨的典型个案。在案例中,“今日头条”予以否认,并用其母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的名义,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凌某和武某分别诉至法院。案例中的名誉权侵权认定的关键是自媒体人如何证明通过媒体发表言论的真实性,由于智能算法推送技术的复杂性,技术层面上存在的虚假、程序缺陷或应用失误等问题难以找到支撑材料,自媒体人在寻找证据证明自己通过媒体发表言论的真实性上并不理想,最终导致两位自媒体人败诉。
凌某和武某的名誉侵权案,案情相似,侵权认定过程相似,判决结果相似。被告凌某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中发表了3篇批评“今日头条”的文章,原告字节跳动认为被告在其文章中有多处表述涉嫌名誉侵权。被告言论涉及算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今日头条”的算法是虚假的;二是“今日头条”包装为技术公司,运用相关算法将劣质内容推送给亿万青少年以换取流量和广告收益;三是“今日头条”故意选取低俗黄色内容进行推广的可能性。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凌某超越现有的基本事实,仅凭网络转载的信息进行不当推测,侵犯了字节跳动的名誉权,并且未就相关的对算法评论的言论进行有效的举证,因此判凌某两审败诉。同样,被告武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消失的价值观:比王者荣耀更应该被戒掉的今日头条》一文。原告字节跳动认为被告批评原告使用虚假的个性化算法推荐后,大量微信用户、媒体受到被告的误导进行转发、评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武某言论的真实性,该言论已构成了虚假陈述,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武某对字节跳动的算法推荐、机器分发等技术手段有异议,可以进行正当批评,但其言论超出了批评的正当限度。因此被告(上诉人)武某在一审、二审中均败诉。
在上述两个诽谤案例中,自媒体人败诉的原因之一在于无法就其关于“今日头条”算法推荐技术存在虚假、应用有局限等问题提出有效的证据,继而无法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案例中自媒体人用以证明其言论真实的证据极其类似,如国内媒体所发表的关于“今日头条”被行政处罚的报道,或者是针对“今日头条”算法进行批判的文章。然而,就结果而言,法院均认为根据自媒体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得出言论基本真实的结论,他们根据网络转载的非权威评论所得出的不当推测,构成虚假陈述,诽谤侵权成立。
实际上,法律并非要求涉案文章内容达到绝对的真实、精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已经失效,但其对于批评性文章所采纳的“基本属实”“基本真实”标准仍有参考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25条中亦以“严重失实”作为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犯名誉权的标准,该标准符合传媒规律,是对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价值的有效衡平。换言之,名誉权保护允许商业领域的舆论监督有一定的“容错”空间,而从自媒体人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关于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的言论是基本属实的。因此,涉及算法技术的言论如何在名誉权诉讼中被证明是真实的将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二、智媒时代言论传播真实性的司法证明难度增大
算法言论传播真实性司法证明的难度增大,主要归因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前述两案的自媒体人在证明言论真实的过程中,既有纰漏,也有难度;二是自媒体人忽视了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与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的不同侧重点,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一)双重因素:有效规则的利用以及算法技术本身
自媒体与算法新闻平台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以及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而言,作为原告的“今日头条”应对被告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进行具体的举证,包括被告做出了毁损名誉的陈述、被告的陈述是虚假的、被告对第三人公开陈述、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而被告提出减责或免责的主张,则必须举证证明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在上述两案中,两被告需要运用言论真实性进行抗辩,即需要证明“今日头条”的算法推荐技术确实存在问题。然而,在运用真实性抗辩时,两被告未向法院求助收集“今日头条”算法推荐技术的相关资料。但实际上,即使拿到了完整的算法信息,非专业人士也难以理解。基于此,被告作为自媒体人仍旧承担了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的证明责任,很大程度上就已决定了被告不利的诉讼地位。
1.未利用好有效规则致使获取直接证据难度增加
上述两案中,为用真实性对原告的诽谤诉由进行抗辩,则被告必须证明“今日头条”算法推荐新闻所依赖的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显然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在于算法推荐技术的相关信息,但算法推荐技术的部分信息在法律上的属性是商业机密,难以直接获取。通常,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的信息可归为我国的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算法推荐技术的相关信息包括算法决策规则和算法运作信息,其中算法决策规则包括算法推荐新闻精准推送的目标和结果,算法运作过程包括算法的学习、数据抓取与计算以及数据输出的过程。
根据商业秘密的“三性”,算法决策规则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并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内,并且近年来算法新闻平台也在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公开算法决策规则,努力消除公众对算法推荐新闻的疑虑和误解,如“今日头条”特别委托资深算法架构师曹欢欢公开算法原理,凤凰新闻也对算法推荐新闻的算法实战经验有所总结和公开。而算法运作信息一般来说属于商业秘密,因为算法代码与企业的竞争力紧密相关,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对技术人员也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数字正义视阈下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中,肯定了算法是互联网公司中的核心商业利益,鉴于算法运作过程的信息是商业秘密,普通公众确实难以直接获知算法推荐新闻技术具体的算法代码信息。
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即在前述两案中,由于商业秘密难以获取,被告在举证时可以申请法院协助收集证据,但在两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均未体现出这一点,由此可窥见,被告未抓住这一有利之举,将自身陷于言论真实性的证明困境之中。
2.算法技术本身决定了真实性证明的难度增加
算法推荐技术尚处于发展之中,现阶段出现的与算法推荐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只能是在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目的性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司法判断。在名誉权诉讼方面,算法推荐新闻平台通常以直接侵害人或间接侵害人的身份作为单独被告或共同被告,对于算法推荐新闻平台维护自身名誉权的纠纷少之又少,当涉及算法推荐这一技术性的专业问题时,被告的真实性抗辩难度较大。
(二)算法技术本身存在问题与算法技术带来的风险不同
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顾名思义即算法推荐技术的本身存在问题,比如算法推荐技术的代码错误、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违法;而算法推荐新闻的风险,指的是算法推荐新闻这一新型新闻分发技术所引发的不利后果。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在前述两案中被认为是一种充分必要关系: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则会导致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存在必然归因于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基于这样的认知,两案被告在进行真实性抗辩时,出现了证据提供的错误:在本应证明算法推荐新闻的风险是由算法推荐技术导致的情况下,两被告提供了证明存在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相关证据,最终导致了真实性抗辩的失败。此外,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与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的关系尚未被明确,给司法实践中真实性抗辩的运用带来了挑战。
1.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算法技术问题与算法技术风险
首先,从两被告在涉案文章中的表述可见,两被告一开始就未正确理解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关系。被告凌某在涉案文章中主要想论述的是算法推荐新闻推送了劣质、低俗的内容,但其不加思索地将该结果归结到算法推荐技术上,认为算法推荐技术本身是虚假的以及平台不合理地利用了算法推荐技术。同样,被告武某也认为算法推荐技术存在缺陷,以及平台无视了这种缺陷,导致算法推荐新闻中涉黄、涉赌等内容泛滥。两被告未加论证就直接将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归因于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实际上是片面理解了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之间的关系。
2.学界对于算法技术问题与算法技术风险之间的关系尚未厘清
综上,尽管学界对于算法推荐技术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有所区分,但尚未明确地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两者关系的系统研究上,两者被混淆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名誉权诉讼之中,被告难以把握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是由于“今日头条”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这一事实的证明难度大,真实性抗辩难以成功。
三、智媒时代言论传播真实性的司法证明标准构建
针对以上在算法推荐新闻名誉权纠纷中真实性抗辩所出现的问题,本文给出的建议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不应仅由被告证明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而应当让算法新闻推荐平台也证明其算法推荐技术不存在问题,同时降低被告对于言论真实性的举证门槛;在待证事实证据的提供上,应当厘清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关系,并在抽象层面上构建有效的证据标准,为前述两案及同类案件的被告提供参考。
(一)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适当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前述两被告无法证明自己的言论真实性是情有可原的,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证明难度确实比较大。对此,本文认为,应当灵活转换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可以让算法推荐新闻平台承担算法推荐技术合理合法的证明,同时适当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适当降低被告言论基本属实的举证责任,即在被告证明算法推荐新闻的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时,应当适当放宽“基本属实”的标准。通常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而言,言论当中所反映的内容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没有虚构或杜撰的事实,应认定为基本属实。而对于像记者这样的以个人身份在自媒体上所发表的言论,其可信度虽然比普通公民高,但尚不及机构新闻媒体,因此对于“基本属实”的认定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只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类似《人民日报》针对“今日头条”算法推荐技术本身的批判性文章可以作为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的一个证明。
(二)厘清技术问题与风险问题之间的关系以及得出证据启示
依据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推断算法推荐技术问题与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之间为充分非必要关系。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举证必须针对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直接将算法推荐新闻风险存在的原因归结为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
1.算法技术问题与算法技术风险之间的充分非必要关系
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其导致的后果主要是引发伦理批判或者法律诉讼。因此,不管算法推荐技术有没有问题,都必然存在算法推荐新闻风险。
若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则必然存在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但存在算法推荐新闻风险,并不一定存在算法推荐技术本身的问题,如在“今日头条”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通知—删除”规则来追究网络服务商未尽注意义务的间接侵权责任,此时的法律风险并非由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的问题。据此推之,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两者之间的关系可称为充分非必要关系。
2.根据充分非必要关系得出的证据启示
根据充分非必要关系,前述被告需要围绕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进行证明,否则即使充分证明了算法推荐新闻存在风险,也无法据此推断该风险是由“今日头条”的算法推荐技术造成的,从而无法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因此,必须强化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有效适用真实性抗辩。
综上,结合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充分非必要关系,真实性抗辩的运用在前述两案的情境中需要加强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提供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的直接证据,也可以通过实证证明算法推荐新闻风险是因为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来证明言论真实。
(三)构建智媒时代言论真实性证明的抽象证据标准
算法推荐新闻平台名誉权纠纷中的证据证明,从整体来看,所遵循的仍旧是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要求,但基于算法推荐技术的复杂性,在案件举证当中应当有其特殊之处。前述两案中被告的证据形式是符合一般证据要求的,也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就其关联性而言,有所欠缺。根据前述算法推荐技术问题和算法推荐新闻风险的充分非必要关系,本文建议从直接证明算法推荐技术存在问题和证明算法推荐新闻的风险确实是由算法推荐技术所导致的这两个维度进行真实性抗辩。
1.证明算法技术存在问题的直接证据标准
2.证明算法技术存在问题的间接证明标准
四、结语
在两起“今日头条”诉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同时还贬损了法人的商誉。本文以这两案为出发点,以真实性抗辩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如何证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传统的司法审判程序和证据思维在应对新型的法人名誉权纠纷案时,显得力不从心。同时,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判定批评性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标准变得更为复杂。本文仅在证明程序以及证明策略上给予“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证明提供一定的参考,现阶段证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既有案件较少,仍需进一步观察上述证明标准的实践效果。从目前的法律、政策来看,国家已然开始关注算法推荐技术本身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司法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