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视角下防范化解税务执法风险研究
2022-11-03巴雅尔刘翌晨
巴雅尔 刘翌晨
1.广州华商学院 2.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一、引言
加快推进税费改革,完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部控制监督体系是一项确保民生和经济在“十四五”时期稳步增长的重要激励措施。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新发展阶段我国要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收过头税费以及对税收工作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等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结合信息化手段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将税务执法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税务部门作为我国税费征缴的重要执行及监管系统,队伍大、链条长、执法环节多,如何确保税费征缴不少一分、优惠政策落在实处以及行政执法过程合法合规,对税务执法行为监管来说是一项艰巨又极具挑战的重要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国已初步建成了集内部控制、督察审计和执法责任制于一体的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形成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问责追究—反馈改进”的内部控制工作完整闭环,基本解决了各地税务内部控制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内部控制软件不统一和内部控制要求碎片化等问题。《意见》指出,在充分肯定各税务执法单位已有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成果的同时,税收征管过程中仍然存在税费未能应收尽收、征缴过头税费以及行政执法违规等主要风险,反映出各单位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过程中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具体在“不相容岗位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八种控制方法的使用上仍需进一步落实。本文创新性地从内部控制方法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税务执法单位存在的执法风险,并提出各单位需有针对性地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持续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化解税务执法风险等政策建议,进一步优化征管职责,确保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进而提高税费征管效率。本文的研究为进一步深化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税务执法主要风险识别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报道多起税源主体偷税漏税且数额巨大,税务执法单位为完成税收任务忽视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以及税务执法人员通过违规行政执法牟取私人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等典型案例。由点及面,结合《意见》中对“十四五”时期我国税务执法单位需要关注的重点任务来看,部分单位在税费未能应收尽收、征缴过头税费以及行政执法违规等方面还存在可见的管控风险,未能全面设置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防范化解,征税收费职责履行的完备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
随着现有税收执法体系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以最大程度确保国家税费收入预算的精准执行。近年来税源主体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屡屡曝光,令广大纳税群体对税务执法单位在税源数据分析以及税费收入预算编制是否全面细致等方面存有一定疑虑。如网络主播黄薇偷逃税款案等。从问题出发,反映了税务执法单位对重点税源主体涉税数据审查存在纵深以及时效性不足等缺陷,导致税费应收尽收有效识别方面存在疏漏并使风险持续蔓延,严重影响了国家税费收入规划及预算的编制准确与执行有效,更使得政府公信力不断受损。
(二)征缴过头税费风险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国内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财政张力明显紧绷,企业经营遭遇资金困难。税务执法单位为配合落实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降费+缓费”措施,合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发挥与“减税+缓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促进企业增加投资。但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落实过程中,税务执法单位一方面需要确保年度税费收入任务落实,另一方面要承担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的绩效考核压力,导致部分单位存在借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搭车收费”,利用优势地位自设项目、自立标准,利用特殊地位执行政策“打折扣”,利用信息优势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成本等现象,将绩效压力转嫁到辖内涉税企业身上,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经营困难。如某省县政府及税务部门违反中央“六保”“六稳”工作精神,发生压税收任务、搞税收排名、集中清缴补缴欠税、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等行为。这些问题均反映出税务执法单位对辖内涉税企业的财税业务控制体系建设指导协助不够深入、对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利用不够充分、对企业应配套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不够公正以及税源数据整合过程存在管理漏洞等缺陷,导致部分税务执法单位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存在征缴过头税费风险。在没有及时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对上位政策要求落实不够彻底,加剧了涉税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行政执法违规风险
近年,为进一步实现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级税务执法单位从体制机制建设入手,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共同搭建了全国税务系统内控监督平台,实现与各税收征管软件、行政管理软件的有效对接,极大提升了税务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效率。但在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等任务进程中,部分单位仍然存在执法人员利用管理漏洞以及职务便利等牟取私利的行为。如云南某税收助征员利用现金税费征缴业务办理难以全程留痕、人为操作空间大、不易被发现的漏洞,截留税款等案件。类似问题一方面反映部分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仍需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单位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管以及违规追责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或相关制度在执行时缺少结合信息化技术减缓人为因素的干扰,未能对违规执法惩戒信息及时公开。由于管理漏洞的存在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建设—执行—评价—完善”闭环管控程序,导致部分税务执法单位始终存在较高的行政执法风险,并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利益产生了一定的损害。
三、税务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税务执法潜在风险的存在,是使国家税费收入缺失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而内部控制能够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有效防范化解经济活动的风险。其中,内部控制实施方法是为实现单位战略与预算目标、缩减既定政策绩效目标偏离程度,并确保经济活动风险水平处于合理区间的具体手段。若相关单位未能严格设置及落实内部控制方法,任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将导致问题爆发并造成经济损失。“十三五”以来,各级税务执法单位统筹推进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一以贯之地完成了历年预算要求的收入任务,更好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保障了国家财力以及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在外部法律监管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形下,税务执法单位能否完全履行应尽职责,更多还需要依赖完善且合规执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形成的长效机制,并结合信息化方式将单位政策目标通过信息系统分解落实到相应部门及岗位,合理设置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核流程,加强过程监督及信息披露,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能性,防范化解可能的税务执法风险。因此,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导致税务执法风险未能及时防范化解进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主体多缴税费以及税务执法单位管理缺位等严重后果的原因,可能更多在于各税务执法单位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一是未能有效结合归口管理、内部授权审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预算控制等方法从事前预警角度,二是未能有效结合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和单据控制等方法从事中阻断角度,三是未能有效结合信息内部公开的控制方法从事后追责角度对税务执法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因此,对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以及事后追责三个阶段控制方法的理解和执行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事前税源研判预警不到位
1.税源研判归口管理不够到位
税费征缴作为税务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要加强对涉企税源数据的收集与研判,动态掌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认定情况,才能准确编制以及执行年度税费收入预算,精准落实税费征缴任务。同时,职责的履行需要单位内部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合作,而部门的职责边界模糊可能是导致辖内涉税企业税源数据分析研判责任不够明确、税费征缴任务无法有序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单位良好运行的基础,需要完善的组织架构并对各部门明确分工,落实分事行权要求,如设立收入规划核算处等内设机构,将“统筹协调组织收入工作,开展收入预测分析、预警分析和收入质量管理,承担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等职责,明确由该部门承担。当单位税源研判业务未能由某一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时,则在业务执行及审核过程中相关人员缺乏统一的执行与审核标准,相应责任的承担主体无法明确界定,会造成执法人员对税源数据的收集与研判不够及时,并在发现问题后缺少相关责任部门在第一时间进行税费征缴执行前的防范预警,致使涉企税费的征缴任务无法有序推进,造成单位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较为突出。
2.税源研判授权审批不够完善
单位内部税源研判业务的流转与审批通常遵循既定的审核程序,并由具备相应权限的负责人进行审批,确认业务数据无误以及风险均已得到审查后方可流转至下一待审核的业务部门。这既能确保审核标准的一致性,使复杂业务的处理规范化,又能有效利用各级审核岗位人员的专业性,并促使其承担相应审核责任,确保税源数据研判结果真实可靠,从而降低后续税费征缴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全面落实事前税源研判预警职责。如果税源研判业务的审核流程未明确设置,则税务执法人员在对所辖区域内涉税企业税费应缴金额核算数据收集研判,以及进行重点税源调查个案业务申请时,缺少固定审核程序可供遵循,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不仅导致部门内各相关岗位对税源数据收集申请、税源调查个案申请审核的先后顺序不一致,出现业务审核盲点,而且使部分岗位在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逃避应有的责任,未能对辖区内大企业名册外偷税漏税风险较高的涉税企业风险研判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充分压实风险审查职责,成为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税源管理权力制衡不够科学
税源管理业务的执行包括对涉税企业税源数据的收集申请、分析研判、结果审核等,并为税费征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提供决策依据。税务执法单位将辖区内大企业名册中记录的重点关注企业作为主要税收监测对象,虽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确保记录在册的涉税企业偷税漏税风险有效降低,但对名册以外利润短期波动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明显缺乏必要的关注。经办人员在提交收集名册外企业的税源数据申请时,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数据收集范围、标准、方式等,另一方面还要获取数据收集的权限,并对收集获得的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时效性负责。此时会涉及数据收集范围、标准、方式等指标制定的岗位与实际数据收集岗位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数据收集与审核岗位之间的权力制衡,若类似不相容岗位职责未能明确分离,或未设置专项审计定期进行业务审查,将导致在税源研判任务执行过程中出现单一岗位自行制定收集与审核标准、自行收集数据、自行审核数据等重大集权问题。由于岗位权力过度集中,对辖区内存在经营问题的企业缺少税源数据的动态掌控,难以联合各部门对涉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税源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报批归口管理部门调整大企业名册收纳范围及评定标准,失去了对税源数据存在问题进行先发预警的能力,进而引发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
4.税源收入预算控制不够严格
税费征缴任务执行的参照标准是单位编制的税源收入预算,预算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运行标准,企业税源数据作为执法单位预算管理部门编制税费收入年度预算的重要基础,若遗漏了部分企业的税费数据,税务执法单位则难以将辖区内所有涉税企业的税费收入纳入预算安排。两者之间税源数据动态传输的不对称性使得单位预算编报数据不够准确,无法在预算执行前进行风险预警,存在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导致税费收入任务的执行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
(二)事中违规执法阻断不及时
1.不够重视涉税企业财产控制制度建设
准确执行年度税费收入预算、保障财政资金支出需求、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是税务执法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税费征缴职责。因此,在税费收入预算执行过程中,更需要注意的是执法单位是否能够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减免税费,以及涉税企业能否准确合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与税务系统进行财产数据对接,如实计算应缴税费,及时阻断税务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税费征缴职责合规履行。一方面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看,若企业没有将内部大额存款变动、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在建工程新增或转换、无形资产获取或转让等及时整合并与税务系统动态更新,企业财产控制措施不完善或者企业资产变动数据与税务局所需信息口径不一致,将造成税务执法单位不能动态掌握辖区内涉税企业资产变动情况,难以界定其应享有的优惠政策,产生征缴过头税费风险,存在税费过度征缴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不当行政干预角度看,若涉税企业的重要资产变动情况没有通过有效的财产控制措施并结合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与整合,仅通过手工记录计算,那么在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费征缴时就会由于主观因素影响,对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受“优势地位”影响,此时企业将被动缴纳更多税费,以获得良好运营的外部监管环境等。因此,由于税务执法单位缺少对企业财产控制体系建设过程进行协助或监督,不能实时了解企业重要资产变动情况,可能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以及税源数据对接环节管理漏洞的现象,产生征缴过头税费风险。
2.未能及时督促涉税企业完善会计控制
税务执法单位对所辖区域内重点涉税企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主要是基于企业实际财务数据,并通过加计扣除、税费扣减与即征即退等方式,减缓企业在宏观经济疲软时期的经营压力。因此,当税务执法单位无法确保辖区内企业均在同一会计准则下从事会计行为并在企业建立会计控制体系时,将缺乏足够的协助与监督。同时没有运用信息化手段连接企业和税务执法单位的财务数据端口,仍需企业通过手工整合、核算以及分析税源数据并生成纳税信息报送税务执法人员进行复核。所以在税源数据传递过程中,无法通过行之有效的会计控制信息系统佐证企业不存在确认、计量、记录等错误以及管理层操纵会计数字等情况,且税务执法人员在核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造成征缴过头税费风险的原因之一。
3.未能有效协助涉税企业建立单据控制体系
税务执法人员合规执行税费征缴任务不仅需要关注企业重大资产变动以及财务信息动态,适时记录并调整企业信用评级,而且要对企业涉税数据的生成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业务申请审批单以及相关票据作为各项业务的审核审批以及执行过程记录的有效载体,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业务申请,都要在企业内部留痕并进行归档,以此作为年度税费计算的有效凭据及解决税费清缴期间出现纠纷的佐证材料。若税务执法单位对辖区内涉税企业的单据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没有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单位可能存在较高的征缴过头税费风险。一方面,在业务广泛、组织架构复杂的企业中,实际可以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经济活动或业务事项因缺少必要的单据控制措施而没有将相关的资金资产变动进行归档记录,可能会导致在年度税费清缴时产生不必要的税费支出,或中小微企业因成本效益等难以形成体系化的单据控制措施,面临税务执法单位的税费稽核时,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超额缴纳税收减免政策范围内的各项税费。另一方面,在税务执法人员进行税费数据复核过程中,若缺少企业税费征缴相关单据作为佐证材料备查,可能令执法人员利用潜在的管理漏洞进行不当行政干预,进一步加剧了征缴过头税费风险的潜在危害。
(三)事后违法行为追责不彻底
税务执法信息内部公开不够全面,针对各类税务执法风险较高的岗位,若没有设置专岗或独立部门对在岗人员的职责履行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缺少以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执法结果作为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加强执法人员职业素养以及警示相关人员合规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且未对单位执法人员予以一定的激励与警示以引导其合规履职,并将奖惩信息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将无法做到以评促建、以报促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激励不足与惩戒不足的双重问题,无法督促激励执法人员行为自检、相互监督,使得单位行政执法违规风险较高。
四、税务执法风险应对措施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对《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审议时指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造成税务执法单位业务执行过程中存在众多风险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单位战略目标,即内部控制目标实现过程中控制措施和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税务执法信息的归集、分析以及利用的有效程度较低。《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各税务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有机贯通,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进一步优化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由此,本文从加强税务执法单位内部控制方法入手,结合“十四五”期间税务执法信息化改革要求,提出以下建议,以期持续健全以数字智能信息系统为基础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减少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税务执法风险,保障执法单位税费征缴职责的切实履行。
(一)加强事前预警流程
1.强化单位税源研判归口管理
为统筹防范化解单位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税务执法单位应协调税源研判目标制定、执行与监督的管理职责,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人员,加强税源管理业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协作能力,落实归口管理部门对执法资源的调配使用权。一方面充分挖掘现有涉税企业税源数据,并有效结合执法单位其他部门及外部单位相关数据,合理设置税源研判标准,分解落实税源研判任务,设置相应的绩效考核目标并实时监督,通过绩效评价督促相关人员合规履职。另一方面要建立以单位一把手为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防范总责任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风险及时预警职责,执法人员承担风险识别职责的税务执法三级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降低因执法人员税费应收未收而不能及时识别预警所造成的税费收入损失。
2.落实单位研判决策审批流程
为最大程度精准研判执法人员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在统一业务审核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规范业务审核权责归属层级,进一步完善执法人员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逐级防范审批流程。在明确设置相关岗位对重点涉税企业税费金额核算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重点税源调查个案批复工作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设置。面对可能存在执法人员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的税源研判事项时,不仅要有效利用可调动的技术、数据与人力等执法资源进行涉税企业税源数据分析,而且要针对各类风险点选择适当的应对策略,严格按照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在系统中固化相关业务执行的审批流程以及各岗位在审核审批业务时应着重关注的风险点,提示审核人员进行逐条确认。当涉及超出岗位审核权限或职能范围的风险事项时,要及时按照既定审核流程与权限向上一级岗位人员报送,并适时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签程序。
3.分离单位税源管理岗位职责
为明晰税务执法单位各税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能边界,加强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落实涉税企业优惠政策认定的研判分析要求,要明确分离税源管理过程中的不相容岗位职责。一方面,独立设置涉税企业税源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标准及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相关岗位,以更好完善大企业名册收录范围及评定标准;另一方面,分离税源研判与审核的不相容岗位职责,及时预警超过风险阈值的执法风险事项,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整合税务监管数据,并进行税源研判智能分析,减少人为因素对税费征缴职责履行的干扰。利用信息系统内嵌岗位节点施行相应的职能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及时预警单位税费未能应收尽收风险的大幅波动。
4.加强单位税收预算管理措施
为加强税务执法单位的风险事前预警能力,应着重防范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偏差与执行低效,加快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作为辅助手段建立收入预算基础信息归集系统;通过信息技术自动整合税源以及涉税企业其他相关数据,智能化制定年度税收收入预算目标,并作为预算编报过程的重要数据参考,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疏忽或干扰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将有限的税务执法资源集中在大体量、高风险的重点涉税企业上,为其建立税收数据档案,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不断完善涉税企业税收收入预算项目数据库,并作为预算制定及执行的数据来源之一。
(二)完善事中阻断程序
1.跟进企业财产保护措施设置
为确保税务执法单位在履行税费征缴职责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涉税企业应当享受何种税费优惠政策,进而通过税收减免或返还等方式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执法单位要对重点涉税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变动情况,通过建立对重点涉税企业税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实现各企业的税务管理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不论是日常经营管理所需设备还是业务经办所需电子账户等资产,均指导其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企业资产使用安全完整,数据报送准确及时。
2.指导企业优化会计控制措施
为加快实现税务执法单位与辖区涉税企业税源数据互联互通,切实以企业真实财务数据为基础进行税务征缴工作,要加快推进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等单位的涉企税源相关信息数据库一体化建设。执法单位要参与指导并监督重点涉税企业建立电子发票管理及纳税信息填报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并同步实现发票线上查伪功能;督促企业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信息填报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督促企业进行业财数据融合和信息通报,规范企业财税人员基础工作,促进财税凭证档案电子化管理转变,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尽可能从企业财务端及时阻断税务执法单位征缴过头税费风险。
3.鼓励企业改进单据控制措施
为协助重点涉税企业加强对涉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经济业务的管理,税务执法单位要积极督促各企业对经济业务表单、票据的信息化管理,减少人为因素的潜在干扰,避免由于税务执法单位法定职责未能有效履行导致的征缴过头税费风险攀升;协助指导企业利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将相关业务执行所需重点关注的政策优惠指标、业务表单和票据,以及业务最终审核审批结果都归集于信息系统进行体现,实现“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管理需求,并要求企业相关财税人员定期对电子表单和票据档案进行核对检查。税务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指导涉税企业优化电子表单、票据的流转形式,提升涉税数据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要监督强化涉税企业相关业务执行过程的记录。不论是从涉税企业税费信息填报角度,还是从税务执法单位税费征缴执行角度,都能提供业务审批与执行留痕的保障,为避免税务执法单位征收过头税费提供客观、公正的佐证材料,及时阻断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目标偏离风险。
(三)健全事后追责机制
为建立健全税务执法风险防控体系,引导执法人员合规执法,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相关人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税务执法单位应尽快落实行政执法违规监督监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具备较高风险的业务岗位进行数据审查,对在岗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嘉奖优秀行为,惩戒违规行为,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内部通报。其次,强化内外部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结合单位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结果,加快推进各级岗位人员执法行为数字化智能归集,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行为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促进工作质效持续提升。最后,在按照上位政策法规以及税务执法单位内部制度要求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应在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搭建税务执法及税费收入相关信息自动生成并及时报送的功能模块,确保单位各部门信息真实有效、信息口径统一、信息内容规范。基于单位及涉税企业税源数据基础,利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建立税务执法问题与风险数据库,对亟待弥补防范的制度漏洞和业务风险进行动态管理并逐一解决。并且,税务执法单位还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五、结语
减税降费作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推进我国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利民政策,税务执法单位要严把任务执行效率和效果。“十四五”时期,为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要求,我国税务执法单位更要全面推进执法行为及税费资金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方法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标准化、标准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以及信息智能化”的税务执法风险管控模式,建立健全税务执法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阻断和事后追责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升税务执法数据的深度运用,有效减少税务执法人员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重大税务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