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2-10-29马忠法谢迪扬
文/马忠法 谢迪扬
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需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其指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继承了先哲提出的“人是目的”思想,将“人”放在本体和中心的位置上,认为民生幸福是一切国际行动的终极目标和根本意义所在。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也是如此,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能片面强调贸易公平,而须关注贸易与发展的平衡,因为不能促进民生幸福的公平绝不是真正的公平。
第二,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以人类长远共同利益为追求。这与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并不矛盾,因为用联系的、整体的、长远的目光看,国际社会是个休戚与共的共同体,一味牺牲别国利益来实现本国利益的国家,终将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噬;只有共同追求全体人类的长远利益,才有可能实现一荣俱荣的共赢目标。建设亚太经济伙伴关系不能片面关注短期经济效益,而须重视全方位的代际公平甚至代际增益。各国一方面应借助亚太经济伙伴关系深化经贸合作,带动区域整体经济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更应利用好逐渐增强的经济实力,为社会公众谋福利,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下一代的生态环境资源、医疗卫生资源、教育资源、创新资源不受侵损,稳中有升。
第三,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须坚持平等互利、开放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并发展了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落实在亚太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问题上,首先体现为制度建设话语权的公平分享,无论经济实力强弱,每个国家的合理诉求都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其次则是各国权利义务的公平、平等,任何国家都不能滥用其主导地位,缩减其他参与方的权利,迫使其履行不对等的义务;最后,亚太经济伙伴关系不应是封闭、排外的,其并不以削弱世界贸易组织(WTO)经贸框架为目的,两者之间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应以开放的姿态将亚太经济发展的红利辐射全球。
在亚太经济领域“多框架并存、竞争性合作”的背景下,东盟10国与中、日、韩、澳、新于2020年底结束8年谈判,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为东亚步入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分水岭。RCEP既在后疫情时代巩固了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性,又最大限度地兼顾了各方诉求,成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重要平台,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一致。
RCEP蕴含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与TPP搁置条款的对比
RCEP在争议议题项下的规定与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形成了鲜明对比,能够体现RCEP的制度特点。在争议议题的选择上,本文聚焦TPP的24项搁置条款。因为在美国退出TPP后,剩余11个缔约方为了尽快达成《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TPP的24项内容进行了搁置处理。通过对比RCEP与TPP搁置条款对相同议题的不同规定,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出两者指导思想和理念的差异。
(一)TPP搁置条款的资本本位取向
TPP的24项搁置条款,体现了一种以资本为本位的价值取向与核心理念,凡是不利于资本扩张的因素,都被竭力约束在所谓“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框架”之中。这本质上是资本试图削弱政府保护国内市场的能力,以便对缔约国的社会公众大肆剥削。
1.资本对政府的不合理约束
资本借助TPP对政府施加不合理约束,实质上侵损了缔约国的部分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经济主权。TPP第9.1条规定了“投资协议”与“投资授权”的定义,明确将部分缔约国的政府部门认定为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和投资授权者,使该部门面临被投资者申请仲裁的风险,无疑侵损了缔约国的经济主权。(2)金融主权。TPP第11.2条第2款首次将“最低待遇标准”引入金融服务业的投资领域,要求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交易额、资产总值、雇员数、法律实体类型等,否则就可以启动投资仲裁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侵损了缔约方的金融主权。(3)海关主权。TPP第5.7条要求缔约国设置不合理的快速通关程序,侵犯了缔约方的海关主权。其中第f 款要求免征某一数额以下的关税,缔约方可在国内法中具体规定、调整该固定数额。这一条款代表了企业一方的利益,因为它不但加速了通关程序,还有可能降低企业应缴纳的关税数额;但它不合理地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因为免征关税临界额的确定、审议以及各国的定期协调都将消耗大量公共资源,而企业所获得的通关提速与税额下调都不足以弥补。
2.资本向社会公众转嫁风险和负担
(1)健康风险。TPP部分搁置条款大幅提高了医药专利的保护强度。一是扩大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二是要求弥补专利申请审查、药品上市许可中的不合理延迟;三是保护原研药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等其他数据;四是药品上市销售中的专利链接制度。按照上述规定,药企发现已知药物的新功效、新制作方法即可被授予专利,借此获得已知药品生产销售上的垄断权;还能显著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期限,这将推迟仿制药上市时间,而高价的原研药会限制药品的可及性,阻碍公众健康水平的提升。实际上,以原研药企为代表的资本势力,其扩张的过程中存在结构性的健康风险,这些风险正是通过高强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转嫁给社会公众。
(2)创新困境。TPP部分搁置条款将致使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过度膨胀,对知识的公有领域造成侵损,而后者才是激发创新的灵感之源和素材宝库,对公有领域的不当限制将导致社会公众陷入创新困境。以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为例,该制度激励创新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有抑制创新之嫌。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因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张、保护期限的大幅延长,公众的文化交流成本也将显著提高,比如付费影视作品、数据库等,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弱势群体的创新潜力。
(二)RCEP蕴含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1.互联互通的共商理念
共商理念不仅体现在RCEP签署前的谈判阶段,RCEP文本也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互联互通机制,将共商理念持续贯彻于协定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间的互联互通机制主要可分为四项内容:一是磋商制度,二是联络点制度,三是通知或通报制度,四是RCEP联合委员会及附属机构的协调制度。此外,RCEP还注重构建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各类专家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
2.权责共担的共建理念
共建理念也是贯穿RCEP协定的重要理念之一,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深入的合作机制。不仅包括政府间合作,还包括各国专业性机构(比如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标准制定组织等)之间的合作。二是制度建设话语权的公平分享机制。RCEP在贸易救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分歧较大的议题下,综合考虑了所有成员国的诉求,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制度设计。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机制。以“主管机关”的定义为例,RCEP不但将“主管机关”的范畴从中央层面拓宽到地方层面,而且没有在条款中武断确定部分国家的“主管机关”,而是请各缔约国自行指定,并及时通知其他所有缔约方。此外,RCEP还特别重视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问题,根据各国的发展水平分别确定其所应承担的条约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过渡条款,以帮助其履行义务并从RCEP中获益。
3.互利共赢的共享理念
RCEP一贯将互利共赢作为制度设计的核心目标,其所追求的共赢局面不仅仅是各缔约国的贸易从业者共享自由贸易的收益,更是要让亚太地区全体人民共享自由贸易的发展成果。从代内共享的角度看,RCEP突破了狭义“贸易公平”的局限性,在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了企业、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母国、东道国、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从代际共享的角度看,RCEP序言重申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RCEP联合委员会下特别设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RCEP第十四章(中小企业)和第十五章(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实施,并促进缔约方之间便利中小企业的合作、经济和技术合作等。
RCEP的未来挑战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一)RCEP的未来挑战
一是RCEP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规则竞争力整体较弱。RCEP的市场开放程度,以及部分规则的约束力都不如CPTPP,未深度涉及知识产权、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新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由贸易、投资环境的稳定性。
二是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问题。RCEP是由东盟主导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架构,其能否正式生效,后续实施的效果如何,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进程息息相关。简言之,东盟的核心凝聚力越强,RCEP下的亚太经贸网就越具活力。然而,目前东盟发展中出现了共同意志不足的问题,对《东盟宪章》中“一个目标、一个身份和一个声音”的目标造成了冲击。
三是美国重返亚太构成经贸规则竞争威胁。无论美国选择重拾TPP、加入CPTPP、延续特朗普政府时期的“印太战略”还是另起炉灶,都会与RCEP形成潜在的规则竞争局面,对此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一是尽快促成RCEP的生效并推动其规则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法律与RCEP规则还有不少差距,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RCEP是我国签署的首个纳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规定的自贸协定;又如RCEP对针贸易救济规定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详细制度及“禁止归零”条款等,都需要我国国内法完成相应的对接、修订。特别是在服务贸易方面,虽然中国在RCEP中的开放承诺,已经达到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但采用的依旧是正面清单的形式。为履行“RCEP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的承诺,我国需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好充分的部署和调整。
二是选择性地以CPTPP为标准深化国内法改革。当前局势下,须摒弃RCEP、CPTPP的对立思维,选择性地将部分CPTPP规则作为我国国内法进一步改革的有益参考。难点在于国有企业、劳工权利、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等规则的国内化,CPTPP在这类议题项下的规定不但与我国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差距非常大,而且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方针和理念存在分歧。但我国不应就此放弃入局CPTPP,也不应轻易在基本性、原则性问题上做出让步,而应采取利益置换的策略,通过其他非原则问题上的让利,换取我国对个别CPTPP条款的保留或较长的过渡期,为积累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赢得时间。
三是促进RCEP、CPTPP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对话沟通。共商是共建、共享的基础,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首先,应设置RCEP与CPTPP的对外联络机构,搭建两者之间的对话平台。需要交流的内容包括条款实施状况、各方意见反馈、协调及解决争端的工作经验等。其次,RCEP与CPTPP成员国之间也应加强沟通联系,争取达成深度合作。未加入RCEP的CPTPP成员国有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秘鲁,如果我国能与其分别达成较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安排,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CPTPP带来的贸易竞争压力。最后,RCEP与CPTPP均有扩张需要,加强两大协议与非缔约国之间的沟通联系已成为多国关切事项,可以通过设置观察员、邀请旁听协议年会等方式达到这一目的。
四是借助RCEP等多边合作平台巩固、弘扬多边主义。一方面,中国须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将多边主义作为全球治理的基本原则,致力于构建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现有国际经济治理机构、平台的改革,实现更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另一方面,中国则须推动建设其他多边国际合作平台,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法律体系;发挥RCEP、“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深化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作用;促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等的落地实施。比如在投资领域,中国首次将贸易与投资议题引入G20议程,并推动达成全球首份关于投资政策的多边纲领性文件——《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为营造开放、透明、可持续的全球投资政策环境制定了9项非约束性原则,从而为未来达成多边投资协定奠定了的重要基础,在实现多边投资协调与合作之路上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结语
综上,区域经济治理是一个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过程,是要在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要提升世界整体利益,也就是使个体利益与世界整体利益相互促进。RCEP贯彻落实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仅关注贸易公平、投资公平,更加重视亚太区域总体发展公平,以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核心目标。在RCEP实施及进一步推进亚太经贸一体化的过程中,应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指导,形成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发展援助项目的良性互动,深化与CPTPP、欧盟自由贸易区、美墨加自由贸易区的对话合作,为全球经济复苏助力,更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开拓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