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体系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2022-10-26钟慧
文/钟慧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对以求真务实为核心的科学精神的弘扬。而由于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科研不端行为逐渐在科研工作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过去的20年间,我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已呈现出多发高发的趋势,且科研不端形式多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近年来,日渐频发的科研不端现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从整体上看,科研诚信建设仍存在较大缺陷和短板。因此,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本文试图对我国目前科研诚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结合世界科研大国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经验,探索未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的构建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概况
我国对科学诚信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推进其制度化的建设:1996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和中国工程院分别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1999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21世纪以来,科研诚信问题成为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热点:科技部于2001年出台《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于2002年和2004年先后制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及相关学术规范;2006年科技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并于2007年召集教育部等六个部门及单位共同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2018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科研诚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规定要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同时,明确了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规定由“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中国社会科学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经党组讨论决定,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以行使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能。2019年3月29日,由中宣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军委科技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七部委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联席会议章程》。此后,科技部会同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20个单位和部门会签并印发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仍不能有效防止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原因是缺乏科研诚信体制机制方面的建设。这就要从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出发,系统地加以考虑,从而提供一整套的规则规范。目前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过分强调科研成果,忽视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当前,学术成果和论文发表仍是各高等院校和学术科研机构进行职称评审、职业晋级等一系列评定工作的主要标准,这造成各相关单位片面强调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忽视对科研人员学术品德的培养和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导致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意识淡薄。
2.科研评价标准单一,科研评价体系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并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科研评价机制,人才评价方式较为“短平快”,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评价以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的发表量为主要标准。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直接导致有些科研人员关心论文发表胜于科学研究,从而助长了伪造、抄袭他人科研成果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科研人员,也未根据研究工作规律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不利于学者们潜心研究和创新。
3.科研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机构。从我国现有的科研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负责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主要还是责任人所在的主管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
4.缺乏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我国对惩治科研不端尚未进行专门立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均散见于其他各类专门的法律法规中,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均不明确,从而进一步导致被侵权者举报不畅、没有复核和上诉的渠道,最终致使对科研工作监管不力,对科研不端行为执法困难。
对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建构的建议
1.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对各系统及层级的科研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为倒三角形,形成这一结构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科研规范制度自上而下的建构方式。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的弱势和主导作用的缺失直接导致专业化管理的缺位,而这已成为影响我国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原因。
在美国,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相关部门的科学基金会、监察长办公室等专门机构负责。此外,在联邦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包括美国高校、国家实验室在内的相关科研机构也都制定了科研诚信管理的规定,并依此对本单位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裁决和处理。
英国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多部门共同组成的科研诚信办公室。该办公室通过打击高等院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设立永久性办事处,由常设委员执行日常工作,他们通过向学术不端举报人员提供相关政策信息的帮助等方式确保被举报的案件得以有效处理。
挪威在1990年成立的全国医学和健康研究伦理委员会(NEM)、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伦理国家委员会(NENT)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伦理委员会(NESH),负责回应对特定研究计划的询问,并在研究人员必须权衡不同的研究伦理因素时向其提供评估和建议。2013年,挪威成立国家科研伦理委员会(FEK),其作为教育部下属的独立行政机构,在促进国家科研体系中科研伦理的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
结合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发展状况,我们应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的精神,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以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要在科技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下,在全国和地方各层级范围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党政军各系统内部成立专门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联动,使之协调有序,合力推进对科研诚信的监管工作。
2.推进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科研机构和相关部门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联通程序和机制,加之科研诚信的具体管理部门适用不同的处理标准和程序,不利于科研人员形成清晰的法律意识,更不利于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惩处。
美国是最早针对科研诚信制定相关政策与制度的国家。美国第一次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政策性界定,是在1988年发布的《联邦登记手册》中。20世纪80年代,因为著名的“巴尔的摩”学术不端事件,美国对科研诚信建设愈加重视,并着力于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及规则。2000年12月,由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签署并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统一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程序,结束了美国当时各部门与机构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各自为政的局面。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科研建设制度化体系,主要包括科研不端行为惩处机构的设立、科研诚信法律法规的制定、科研诚信的教育以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规范。
德国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于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著名的学术性团体马普学会也制定了《良好学术实践规则》和《可疑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处理规定》,并于2000年出版发行《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报告,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指导方向;此后,德国又在2015年出台《科研诚信的建议》,并在2016年修订《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同时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确保科研诚信,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
挪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科研成果的伪造、捏造、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研究,并开始进行科研诚信法律法规的制定。挪威议会于1988年通过第28号关于科学研究的议案,并于2007年颁布惩治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伦理法案》。该法案为全国医学和健康研究伦理委员会(NEM)、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伦理国家委员会(NENT)和国家科学技术研究伦理委员会(NESH)等三个委员会提供了法律授权,并被作为对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的主要依据。
根据各国在科研诚信在法律法规及政策上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现状,笔者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并出台关于科研诚信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实施原则和侵权责任;同时,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应在现有文件和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细则,对各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完善调查处理规则,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特点的系统完善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
3.大力弘扬学风,突出品德教育,形成良好的预防机制,逐步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美国对于高校科研诚信的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用高校管理的方式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并制定相关学术诚信政策,积极防范和妥善治理并重,采取主动预防和及时惩治相结合的方式,即“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英国的高等院校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止学生抄袭剽窃学术论文,维护科研诚信,其中包括对涉嫌学术不端的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与在校学生签署诚信声明并对其进行学术规范训练,在调查程序中利用电子系统等高科技手段协助调查等。
挪威国家社会科学与人文科研伦理委员会自2015年以来组织撰写并出版了《网络研究伦理》《社会科学,人文,法律和神学科研伦理研究指南》(第四版)和《遗骸研究伦理指南》等著作和手册,并将其作为科研诚信工作的宣传指导。这些著作成为促进挪威科研体系良好科学实践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诚信和科研规范方面的教育,加强科研人员对科研诚信的重视;把软约束和硬措施结合起来,把科研诚信贯穿于整个教育体系中,把学术不端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目前,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科研评价都是以定性分析为基础,以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进行。美国各科研机构大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以及科研环境与科研影响力等方面设置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标准。日本的科研评价机制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首先是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立场以监督为主,各监督机构居主导地位;其次,注重事前评价,而在其科研评价机制中没有评价专门科研成果的相关制度,只有对科研项目的课题评价制度。
在我国,不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诚信信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科研管理机构,而各科研管理机构间大多只掌握本系统的科研成果及诚信信息,相互间缺乏信息互联和共享,这直接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诚信监督和惩戒。因此,我们应尽快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共享;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主要科研机构和各高等院校应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支撑。
同时,重视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自身发展,建立科学权威和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引入同行评议制度,引导开展高质量的科研工作,在开展人员科研绩效考核时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研究成果的质量,从而形成科研诚信的自觉意识,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遵循不同类型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规律,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且应避免出现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给予研究人员充分的科研时间和空间。
综上所述,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必须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做好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申诉复核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推进联合惩戒。同时应做到推动学术自律与监督管理有效结合、制度建设与科研诚信评价有效结合、科研诚信信息化与调查处理有效结合,标本兼治,将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构建长效体制机制有效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诚信建设的体制机制和治理结构,进一步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