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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视域下“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软法化

2022-10-26江河

社会观察 2022年1期
关键词:软法发展中国家国际法

文/江河

国家意志协调构成国际法的效力渊源。发展中国家的兴起,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量变和质变。全球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这使国际法逐渐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但霸权使国际发展法陷入国际政治的泥潭。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发展”身份上面临两难的境地。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趋势下,准确界定“发展中国家”,揭示国际组织的运作中这种政治身份的法律意涵,有利于中国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履行其大国责任,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国家权益。

“发展中国家”的不确定性及其发展问题

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界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削弱了国际发展法的实效性。和平与发展是最重要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两者在复合相互依赖中得到了充分的互动,但发达国家所主导的单向度全球化使发展问题日益凸显。

(一)“发展中国家”的不确定性

以发展程度为标准的分类关系到各国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设置。国际法为发展中国家确立了特殊与差别待遇,赋予其国际法律人格以及法定权利,国际社会应就“发展中国家”的主体地位达成政治共识并进行法律界定。但各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界定,使国际发展法陷入实效性困境。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尚未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法律界定。各方难以就“发展”达成共识必将影响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界定既涉及政治身份,也决定其法律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具有历史性。较强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地理聚集性,使得早期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以发展水平与模式为分类标准。二战后,分类标准与殖民独立运动相关联,赋予“发展中国家”以政治内涵,使其外延更为宽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二元对立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政治格局。随着更多独立的亚非拉国家加入联合国,联合国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国际文件强化了该分类的权威性,为“发展中国家”政治身份的法律权利化奠定了法理基础。

(二)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问题

“发展”具有历史性,对其界定应以共时的社会基础为前提。“发展中国家”的内涵和外延因其分类体系的演变而存在其社会基础和历史性。故对其界定时要使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和主体性与国际社会的“发展问题”相关联,其法律人格和权利体系与国际发展法相对应。单向度全球化逐步对发展问题、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地位、主权国家之间的实质平等以及国际发展法的实效产生消极影响。

民族解放运动体现了“发展”问题的政治维度。冷战后,新自由主义建构了西方主导的全球化,发展的鸿沟日益扩大。全球化的实质是具有负外部性的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其中的“发展”问题。经济全球化与科技全球化高度关联。在全球“数字价值链”中,数字化程度不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弱势地位。数字经济使得国家之间两极分化,加剧了发展问题。

从冷战的政治对立到国际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中国家”的内在维度发生了根本转变。“发展问题”在本质上既是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也是国际社会的政治问题。和平与发展互为因果让发展问题成为国际法问题。国际法的首要价值揭示出发展问题的恶化会导致国家间的政治对立,发展问题是影响国际法社会基础的重要政治问题。从政治身份到法律人格,从发展理念到法律权利,国际法的主体论有利于沿着国际组织的机制运作揭示发展问题的法律规制路径。

“发展中国家”主体性软法化的组织机制:国际法主体论的视角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主体,这种主体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主体联系促进了两者的互动,而国际组织对于国家的派生性使其成为国际政治博弈的重要机制。以《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为路径,国际组织的内部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政治理念向国际软法转化确立了组织机制。

(一)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的历时辩证关系

国际社会的政治与法律在历时和共时的维度存在辩证关系。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政治和法律通过民主和法治得以互动。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奠定了社会基础,国际会议逐渐发展成为政治博弈的国际机制,确认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原始主体地位。人类法律的演进是政治主体的法律人格的确立及其法律主体性的强化过程。国际法的发展史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的发展过程,国际行为体的多元化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更为明显。

国际法的主体论有利于认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国家间的政治博弈实为国家意志的协调,是国际法的正当性基础。对国际关系复杂化和不稳定性的规制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但沿着国际法的双重法理从政治主体性转化为实证性权利,需经历国家间政治理念与自然法正义价值的融合,并通过一定的国际机制客观地转化为国际软法。大国政治和自然法价值构成了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国际法主体对于国际政治主体的开放性决定了国际法的本质特征,而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基础则使国际硬法和国际软法的界限模糊化。

(二)国际法的主体论和国际法渊源的开放性

国际法主体的开放性使国际政治成为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自变量。国际法主体的发展源于国际关系主体的法律人格化进程,国际法概念的完善体现了主体的开放性演变。国际法主体多元化引起了国际法价值及其基本原则的变革。国家主体性的强化塑造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国际法的主体开放性决定了本体的开放性,国际政治和自然法的价值因而也成为国际法得以强化的关联性因素。在共时的维度下,国际法的渊源既向国际政治身份及其主体性开放,也向自然法的法律价值开放。在历时的维度下,国际法的实质渊源通过政治身份或法律价值逐渐向形式渊源发展,在此过程中,国际组织及其软法建构功能促进了政治理念与法律价值的客观化和具体化,从而使行为规范得以软法化和硬法化。

法律规范源于政治主体身份及其主体性的法律转化。国家之间会基于类似的政治理念和共同利益形成政治联盟,国家之间的政治联盟在实践中会形成集体的政治身份,“发展中国家”就是大多数国家在追求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身份。而国际组织在国际软法建构中起到稳定政治身份,将社会正义融合为国际法的价值,并以一般法律原则去建构体现主体性的权利体系的重要作用。

(三)国际组织的派生性与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

国家追求公共权力,单个国家具有脆弱性,寻求联盟是实现安全保障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重要的政治权利。国际组织由国际会议发展而来,随着国际会议的日益频繁,国际组织逐渐形成了三足鼎立结构,这是国家政治身份及其主体性转化为国际法律人格及其权利体系的主要组织机制。国际组织主体的派生性和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派生性体现于组织章程及其主要宗旨。国际组织对于国家的派生性使国家的政治目的和主体性得以客观化和国际化,国家的政治主体性在该过程中将通过组织决议与民主的大多数决策制度相结合得以强化。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或政治身份具有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基础,但它是主观性的政治意志之集合,其法律化必须依赖于国际法律人格在形式上的效力化,而国际组织有利于实现这种目的。

发展中国家主体性的法律强化实质上是通过国际法来解决发展问题。国际社会有关国际发展法的主要分歧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问题的解决持有不同的主张。发展问题的本质在于实现政治语境下民主的大多数意志,在法律语境下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迈进。《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为发展问题的软法化预示了有效路径,国际组织三足鼎立的机构及其运作为这种软法化提供了实践机制。

以多数票通过决议的机制使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国际组织全体代表机构的活动与决策,是实现其主体性和解决发展问题的重要途径。软法文件通常经过成员国的宪法批准程序后发展为国际硬法。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和公平发展的软法化效果,也取决于相关国际组织的地位及其成员构成。国际组织执行性机构的决议的运作以实现组织的共同宗旨为目的,促成了组织机制内部大国政治和小国政治的互动,进而为公平发展的软法化提供实效性支持。此外,因为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对于主权国家的派生性,它含有某种程度的形式要素,这也是国际组织决议往往发展为国际公约而得以硬化的主要原因。

联合国体系的发展机制与国际发展的软法化进程

“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是长期外交博弈的结果。国际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主体性法律转化的政治机制和制度基础。联合国是最重要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与专门机构之间的制度化合作关系,对发展中国家主体性的软法建构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一)国际发展法的政治基础、软法机制和功能拓展

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发展问题和非传统安全威胁是发展中国家强化其主体性并使之软法化的必然选择。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强化主要体现于发展问题,而单向度全球化使发展问题产生了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强化困境将危及整个人类的主体生存。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新的社会基础。国际组织是国际条约制度的机制化,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体系的核心,其主要宗旨及宗旨的实现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及其软法化互为条件。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体现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发展路径,在民主大多数主体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在外交实践中促进了联合国的变革,使其通过内部的附属机构和外部的专门机构解决大多数成员国的发展问题。

公平发展的宗旨和价值在国际组织体系中通过三个层面转化为法律权利:核心的联合国发展系统(软法化的主导机制)、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外围的国际组织。前两个层面通常总称为联合国的发展系统。联合国发展系统内各机构参与并主导了各种与发展有关的议题。其中,大会的多数表决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量优势使发展中国家的政治身份向发展议题中的权利设置者转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使联合国的发展机制日益完善,这主要体现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确立的普惠制和经社理事会设立的各种发展项目和基金援助机构。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UNCTAD逐渐成为推动公平发展软法化的事实机构,促进了公平发展理念的软法化。

广义的联合国体系包括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后者在各专业领域促进了发展问题的解决,是政治诉求转化为发展权利的重要组织机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与联合国存在法律上的合作关系。专门机构通过国际合作将发展的政治意愿落实为功能性的权利诉求或形成国际条约草案,使之构成潜在国际发展硬法的实质渊源。在全球风险社会中,非传统安全威胁使专门机构更重视发展问题,这也是通过国际组织主体的派生性为公平发展理念的软法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二)普惠制的硬化与软化:UNCTAD与WTO的比较

发展中国家政治身份的法律表达主要体现为优惠待遇,这在贸易和发展领域被联合国和WTO实践为普惠制。WTO不存在单独统一的普惠制,这为发展中国家创设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定权利,但WTO普惠制具有软法特征,其条款实施完全取决于发达国家的政治自愿和善意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的国际政治格局中难以通过合作进行互动。联合国的发展规范具有软法属性,缺乏条约的形式约束力以及具体规则的法律语境,并依赖于国际组织的主体派生性及其客观机制,构成国际发展法的实质渊源。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增强了发展软法的正当性。

各国在经济与政治所占据主导地位的不同使WTO和联合国的国际发展法存在本质区别,缺乏法律上的合作关系使优缺点互补的两种国际发展法难以进行互动。联合国与WTO追求的平等有所差别,前者是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后者是商品、服务或资本的平等。强化国际发展法应促进联合国和WTO之间的机制合作,使联合国的发展软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普惠制得以强化,同时使WTO的发展硬法从联合国的政治合作中获取正当性和价值支持,增强其实效性。

结语 :国际发展法的中国方案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以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联合国与WTO的发展合作,以在政治上推动国际发展软法的形成,完善WTO体制内的普惠制。国际法渊源的历史演进与国际法的双重法理揭示了国际发展法的发展逻辑。首先,“发展”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国际发展法缺乏具有指导性的作为“发展中国家”主体性建构的正当性基础的政治理念和法律价值。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利于建构国际发展软法,或形成其实质渊源的价值基础。其次,和平崛起的中国是负责任大国,中国将严守国际义务并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的运行,维护以WTO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机制,积极推动联合国与WTO之间的制度合作,以促进普惠制的软法和硬法要素的互动,使国际法的形式正义发展为实质正义。最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有利于在新型的大国关系中化敌为友,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有利于加强国际的合作,构建人类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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