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侦查中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研究
2022-10-14王锐泽
◆王锐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 065000)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当下犯罪手段已经从传统线下犯罪转向利用新兴网络技术犯罪,在这种网络犯罪趋势下,对于犯罪中信息、情报、知识的研究就是网络犯罪侦查最本质及最核心的探索。但在当今大数据社会背景下,海量的信息存在于公安工作当中,但与信息相伴而生的情报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并没有被摆到核心地位,这一现象并不符合现代公安工作的规律,且没有从理论和战略层面充分贯彻“情报主导警务”的战略理念。如何合理、充分的利用现有的信息、情报和证据去推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避免侦查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与资源浪费,需要侦查员要在情报思维的指导下,思考“信息-情报-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转化的理论依据。
1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公安情报转化要素厘定
网络犯罪侦查相较于传统犯罪侦查要素更为复杂,是主要围绕数据、信息、知识、线索、情报、证据、案件事实而展开的侦查活动,其中“信息-情报-证据”是侦查活动的活动主线,而情报又是犯罪侦查破案的关键。
目前,围绕信息与情报、情报与证据的定义和关系,中外学界存在各种学说和理论,尚未定论。于凤菊其通过定量方法分析141 篇文章后,将情报定义研究分为三个学派:情报定义学派、情报非定义学派、新思维学派。黄耀煌归纳了36 人的37 种情报定义。滕海涛提出:“信息是一切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状态的反映”;“情报是具有特定传递对象的特定知识或有价值的信息”。在郭儒远提出:刑事证据就是刑事诉讼中参诉各方用于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根据,其本质特征是其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的关联性。郑彦宁,化柏林认为:“情报来源于信息而不是知识” ;“从数据到信息、从信息到情报都需要知识的支撑,知识贯穿于整个转化过程”。经过仔细论证和思考笔者认为以主流观点:“信息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状态和特征的反映”“情报是特定用户在特定时期所需要的有价值的特定信息”“证据是在诉讼中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更贴合公安侦查工作逻辑,更具有系统性研究价值。
所以,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信息即是在侦查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状态和特征的反映,是与侦查相关的数据,可以以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下来,能通过媒介进行传输。信息是属于意识世界的产物。而单条信息是无法自证其自身的价值的,必须与其他信息对比才能凸显其价值。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情报即是情报侦查人员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利于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推进,查明案件事实的特定信息。情报的也是意识世界的产物,情报的产生首先要以人脑为物质基础,要以一定的实践目的为导向,以信息和已有的知识结构作为依托,这样才生成情报。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是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所以证据是属于物质世界的产物,而在网络犯罪侦查中要讨论“信息-情报-证据”的关系,而非“信息-情报-事实”的关系是由于侦查工作是以价值产出为目标,以客观事物为结果。案件事实作为证据所承载的意识,作为过去发生过,并在我们侦查工作中所要力图还原的意识产物,也是我们讨论的关键一环,与证据是相互依存的。
2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公安情报转化的多维度分析
根据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实践和公安情报转化相关要素的内涵可以得知,信息、情报、证据三者之间同时具备的是与事件的“关联性”,即三者都必须与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和案件事实相关,这是三者之间的转化基础。而案件事实作为证据所反映的意识产物,在论述内涵关系时也就可以与证据替换表述。三者在理论内涵上的关系是:信息的内涵是要大于情报和证据的,而情报来源于信息自然也就包含于信息,证据所代表的案件事实的内涵最小,是由情报加工得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三者转化方向主线应该由:“信息-情报-证据”。
将网络犯罪侦查中公安情报转化的关键三要素“信息、情报、证据”作为转化主线进行多维度视角分析,是洞悉在网络犯罪侦查中公安情报转化机理,构建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必备条件。
2.1 哲学转化视角下网络犯罪侦查中信息、情报、证据转化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物质意识的认知,在网络犯罪侦查中信息是流动且变化的,由其内涵可知信息是客观事物状态和特征的反映,即信息属于意识层面。情报作为情报侦查人员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利于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推进,查明案件事实的特定信息,即情报的本质是信息,所以也属于意识层面。但证据是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是客观存在的属于物质层面。所以,信息、情报、证据三者之间在哲学视角下的转化是跨越了物质和意识的界限,从而取得的转化可能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物质可以转化为意识,意识可以转化为物质但不能创造新物质。由此便可得出信息情报通过实践而跨越意识层面生成证据的过程,如图1 所示。
图1 哲学视角下信息、情报、证据转化关系
即信息和情报是由“研判”这一实践活动相联系,也正是“研究判读”才使得信息具有了价值而成为情报,二者所对应的在物质层面的事物也不再是同一个事物,而是经过了“研判”过程而赋予的针对于侦查工作更有价值的事物。这也正印证了:单条信息无法自证其价值。情报这个具有价值的意识产物是由信息经过在一定知识基础上的加工而形成的,这个加工过程是可以是一条信息基于一条或多条知识,对应生成多条情报;也可以是多条信息基于一条或多条知识,对应生成一条情报。
情报转化为证据在网络犯罪侦查活动中则是由开展以侦查行为为核心的一系列侦查措施实践活动得以推动,这其中是基于一定的知识结构。在物质世界就表现为一些具有价值且与案件相关的事物通过侦查措施固定为证据,最终证据会作为反映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产出。
2.2 中介特征视角下网络犯罪侦查中信息、情报、证据转化关系
信息、情报、证据可以转化的前提是三者一以贯之的相关性。但是仅凭仅具备相关性是无法形成转化的动力。转化需要建立在一个中介通道的基础上加以实践从而实现三者的转化,而这种中介通道即是知识。知识是人们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且被新的实践所证实的规律及经验的总结,是可以用于推理的规则。信息被“研判”的过程是基于侦查人员具备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侦查人员不具备相关方面的知识,那么“研判”就会略过相关信息,无法形成情报;在情报转化为证据的过程中同样如此,如果侦查人员不具有推理知识、法律知识、理解能力等,那么证据的产出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法务界的通识,刑事证据应该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传统特性。与案件相关的关联性是信息、情报、证据三者都具备的属性。除此之外,根据转化进程来看情报和证据都是依据侦查人员在具体实践工作的需求而催生的,所以它们具有“价值”即“需求性”这一默认特性,如图2 所示。
图2 中介特征视角下信息、情报、证据的转化关系
信息本身与侦查工作相关因此具有关联性,信息经过侦查人员基于知识基础上的研判而形成的情报,因此具备关联性和需求性。情报又通过在一定知识体系上的法定侦查行为进而成为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需求性的证据。
2.2 实务视角下网络犯罪侦查中信息、情报、证据的转化关系
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信息映射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数据和事物,在实践中,信息既包括当下的信息,也包括之前的信息;既包括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自身的信息,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既包括一些看似普通的信息,也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信息。
情报则映射为以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以查明案件事实为需求的相关具有价值的数据和事物,也就是侦查工作中所提到的“线索”。“侦查线索是依附犯罪行为客观存在的”,即线索是对案件侦破有推动价值的事物。证据则是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总和。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我们所能得到并且固定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等,如图3所示。
图3 实务视角下信息、情报、证据的转化关系
3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3.1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构建
结合对于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以“信息-情报-证据”为主线的公安情报转化过程的多维视角分析,提取网络犯罪侦查中其余相关要素,构建出以“信息-情报-证据”为核心主线的公安情报转化模型,如图4 所示。
图4 网络犯罪侦查中公安情报转化模型
网络犯罪侦查的起点都是从与案件有关的事物所反映的信息着手,经过以情报分析为核心的情报工作和以网络犯罪侦查为核心的侦查工作而产出所能反映事实的法定证据。在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物质层面,是以“事物-线索-证据”为转化主线的物转化链,相对应的在意识层面是“信息-情报-事实”为主线的意识转化过程,转化过程基于知识平台提供转化基础,依靠实践活动提供转化途径和动力。其中,事物与信息、线索与情报、证据与事实为互相对应关系。事物主要指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数据痕迹,其所表示的是与网络犯罪有关的信息;线索是事物经过筛选处理对于破案起到引导作用的价值物,其所表示的是经过研判分析而得出的有利于网络犯罪侦查的情报;证据是侦查的目的与结果产物,是将线索进一步缩小、转化、关联而得以固定的法定价值实物,其所表示的是侦查过程所要力图还原的案件事实。
整个网络犯罪侦查活动活动也就出现了两个关键性的环节,即情报工作和侦查工作。这也正对应了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最终需求导向“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
3.2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应用
公安情报转化模型的构建反映了情报和侦查在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关系与作用。运用公安情报转化模型可以宏观把控案件侦破中情报工作与侦查工作的任务力量分配与攻坚重点突破。
网络犯罪侦查工作是以生成法定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为导向的,是使证据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过程。依据转化模型可以看出,情报工作和侦查工作正分别对应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生成。以“研判”为核心的情报工作正是找寻一条信息价值的过程,这一还原案件事实经过的环节也正是赋予证据以证明力的过程;以网络犯罪侦查为核心的侦查工作是使得信息情报能够经过法定程序的实践转化进而由线索走向证据,这正对应了证据能力产生的过程。
在转化过程中,情报处于过程的关键交汇点,它既反映着整个讯问工作的质,也导向着讯问工作的量。从实践工作上来看,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推进的顺利与否和它自身的“供需平衡”也存在着很大联系。一个顺利推进的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其供给侧的信息数据一定得到了合理的转化和利用而提供给需求侧,进而导出了理想的侦查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情报和其所依附的线索就成了居于中心的转化层。所以,情报的好坏多少,线索的优劣明细就在整个活动中起到的非常重要的关键权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