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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犯罪现状与防治建议

2022-10-14董梁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9期
关键词:犯罪

◆董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2017 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多个文件,规范整治违规第四方支付的问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条码支付规范(试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第四方支付所涉及的网络黑灰产业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打击防范也正在展开。比如2019 年,浙江丽水市公安摧毁3 个网络第四方支付犯罪团伙,抓获28 名犯罪嫌疑人;2020 年1 月,福建泉州市公安打掉17 个网络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资金流水十亿余元;广东惠州市公安在专案打击中,挖掘出3000 多名“跑分”人员,为境外120 余家赌博网站和70 余家诈骗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由此可见,近几年第四方支付犯罪问题仍持续呈现高发态势,行业管理框架仍有很大缺口,严重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秩序和网络社会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准确把握第四方支付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后,有针对性地防范打击。

1 概述

1.1 第四方支付的概念

第四方支付,又被称为聚合支付,主要存在于网络之中,介于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是指通过聚合技术,将多个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清算服务组织集成在一起,汇成一个多支付渠道的平台,主要为客户提供支付通道和对账的服务。不同于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并不受支付牌照的监管,所以在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渐渐步入正轨,监管趋于严格的形势下,第四方支付却由于监管的漏洞,往往涉足黑灰地带。

1.2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以其低成本、易伪装、碎片化的特点,已经成为了各种网络犯罪洗钱的新型工具,主要依托支付宝、微信支付、拉卡拉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注册大量的企业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支付通道实现资金流转的目的,并逐渐演化出了“跑分”平台、虚假订单、海量账户流转三种模式。

(1)“跑分”模式

“跑分”人员也叫搬运工。此时聚合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就完全是“跑分”平台。“跑分”平台以多种形式存在,各有特点,伪装性强,适应力强,但整体的流程大致相同,以赌博犯罪为例:

第一步:“跑分”人员登录用来“跑分”的平台,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来完善个人信息。

第二步:“跑分”人员往平台提供的账户转钱,相当于保证金的性质,平台在收到钱后往其会员账户上充值相应的积分。充值的积分决定抢单的金额,充值积分是抢单金额的上限。

第三步:接着其再上传聚合支付收款二维码,或是个人账号,或是企业账号,用收款码绑定其平台会员账户。

第四步:点击抢单,成功后有显示抢到单的金额。抢单成功后,网络赌博平台根据“跑分”人员在平台内提供的收款码将犯罪所得通过扫码方式转移至其银行卡账号内。

第五步:平台设有财务、客服等工作人员,待平台客服人员确认该单是有效订单后,将该信息通过团伙QQ 群反馈至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扣除手续费后,将“跑分”人员相应保证金按照商户要求,转移至赌博平台指定的银行账号。

(2)虚假订单模式

第四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搭建和维护支付通道,一方面对接赌博网站,一方面对接大量的虚假店铺。这些虚假店铺以“拼多多”、“交易猫”等各种购物网站为载体,伪造交易场景,与非法赌博网站建立虚假订单,通过伪装成正规网购交易的形式进行赌资的汇集、转移等支付结算服务,规避常规的风控监管措施,达到洗钱的目的,并从中赚取手续费。虚假的话费充值订单最为典型,通常利用自己公司合法开通的话费充值业务作为掩护。大致流程如下:

第一步:购买大量个人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绑定开通虚假网络购物商城的店铺,上架不同价码的虚假商品。

第二步:虚假店铺向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不固定账户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步:第四方支付平台作为虚假店铺和赌博网站之间的桥梁,或根据押金的大小向赌博网站提供不同价码虚假商品的购买链接;或将赌博盘口对接自己的记账平台,再依次对接支付通道、虚假店铺,使得赌博网站中大量赌客充值订单能够自动跳转成虚假网购交易订单。

第四步:与第三步相对应的,赌博网站或安排专门的买手购买相应价码的虚假商品;或根据建立的通道直接让赌客的充值订单跳转成虚假交易订单。

第五步:店铺将所得金额提现至银行卡,第四方支付平台确认后,抽取手续费,根据订单的购买情况将保证金转移至赌博平台指定的银行账号。

(3)海量账户流转模式

海量账户流转模式最早出现,也最容易被发现和监管,往往因为资金流量巨大,流向地区多为境外,转账时间不正常等原因,每天都会被封停大批账号,所以需要大量的个人账户和空壳公司的企业账户进行轮换。大致流程如下:

第一步:将支付接口散接至数百个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注册的公司账户上和大量被其控制的个人账户上。

第二步:在下游洗钱客户网站与平台之间建立支付接口。

第三步:下游客户通过为其专门搭建的通道充值到最上游的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在扣除手续费之后,将资金转到由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大量空壳公司和个人注册的银行账户上。

第五步:第四方支付平台主要通过卡对卡结算、代付公司结算、虚拟账号代付三种方式进行资金流转,将资金汇给下游客户。

2 第四方支付的犯罪现状和特征

为了掌握有关第四方支付的犯罪现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有关案例收集整理。案例下载时间为2021 年5 月13 日,在高级搜索栏中,全文搜索关键词一栏为“第四方支付”、“第四方平台”、“第四方机构”、“第四方公司”、“聚合支付”、“聚合平台”、“融合支付”;案例类型选择“刑事案件”;审判程序选择“刑事一审”;其他项目选择默认。以此方法共收集到有效案例136 件,涉及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间最早的追溯至2016 年。然后做进一步的统计总结,如下所示:

2.1 犯罪现状

第四方支付机构从2014 年开始起步发展,在2016 年支付宝和微信的推动下进入爆发期,不法分子也抓住这个机会,通过聚合技术,搭建非法通道,将多个正规的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清算服务组织集成在一起,非法从事资金结算。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通常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行业相关联,在整个网络洗钱产业链中处于中心地位,为犯罪团伙提供洗钱服务。从2017 年,央行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查处无证支付机构的“二清”行为,对第四方支付行业形成震慑,到“净网2021”专项行动摧毁非法第四方支付、“跑分”平台700 余个,打掉为各类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的网络团伙300 余个,可以看出非法第四方支付逐渐形成的集团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规模日益扩大,犯罪形势十分严峻,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监管打击也从未停止。

2.2 犯罪特征

(1)犯罪数量特征

图1 犯罪数量时间分布图

可以看出,从2016 年至2020 年,犯罪数量逐年递增,虽然2021年的数据只有5个多月的,但犯罪数已经超过2020年总犯罪数的70%,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2)犯罪主体的特征

136 件案例中共有犯罪主体761 人,包含637 名男性、120 名女性和4 个缺失数据,其中47 人有前科记录,无业人员至少有192 人。除此之外,犯罪主体以青壮年居多,学历较高:

几乎每一天,飞鱼群都会遭到这类捕食者的“突袭”,因此掌握“逃命”的本领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跃出水面凌空滑翔是飞鱼与生俱来的本领。一旦遇到危险或者受到惊吓,飞鱼就会施展这一“绝招”。不过,这个绝招并不能完全保证飞鱼的安全。要知道,还有军舰鸟等海鸟时刻觊觎着海面上的猎物。小小的飞鱼想要安全地度过这短短的一天,实在是太难了!

除去50 个缺失数据,711 名犯罪主体年龄最小的有20 岁,年龄最大的有64 岁。以5 年为一个分段,共分为9 个年龄段,以此作图统计。

图2 犯罪主体年龄分布图

可以看出,犯罪主体的年龄集中分布在20-39 岁,占比达到92%。

犯罪主体学历分类统计图如下:

图3 犯罪主体学历分类统计图

除去93 个缺失数据,668 名犯罪主体中,学历大专及以上的有211 人,占比达到31.6%,最高学历为研究生,包括1 名博士研究生。由此看出,高学历的人参与第四方支付有关的犯罪比例很高,并且有许多在校大学生为赚取外快,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

(3)犯罪组织的特征

犯罪集团的趋势突出。第四方支付的犯罪大部分以犯罪集团的面貌出现,包括大规模的公司和小规模的工作室,以公司形式最为突出,从上到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公司内部设立市场部、客服部、技术部、财务部、风控部、行政部、人事部、广告部、策划部等部门,分工负责后台资源库拓展、前端客户端运营、广告推广、技术维护、商户拓展、内部管理等不同工作。这样的犯罪集团高效率地为网络洗钱服务,在单个案例中最高的流水达到80 多亿。

(4)犯罪手段的特征

快捷性。一方面源代码易获得,是指支付通道构建的源代码易获得易伪装易改造,这样就使得一个源代码可轻易改造成许多个外观不同的平台,难以分辨。并可以使得非法第四方支付公司频繁更换支付通道,逃避风控监管。另一方面升级换代快,通过专门的技术部门研发、国内外经验的交流,实现技术的更新换代,支付通道更加隐蔽。

多样性。一是多途径收集工具。非法第四方支付公司洗钱的工具大致包括银行卡、U 盾、身份证、手机卡、各种收款二维码,收集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发动公司内部人员向亲朋好友收集;通过线下各级代理,在当地人才市场收购,或向小商铺收购;线上交易收购。二是各环节分化明显。不仅整个流程分工明确,而且在流程的每个环节内部有明显的分化趋势,比如说“跑分”人员和码商身份的分离,专业地推人员的产生,专业联系客户与第四方支付公司的中介商的产生,如此使得整条产业链牵扯环节更为复杂,更加难以被监管,大大加长了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时间,证据链条难以拼接。

3 第四方支付犯罪的原因

3.1 公众防范意识薄弱

部分公众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亲朋好友的劝说和利诱下放松警惕,成为“跑分”人员和码商,为第四方支付平台网络洗钱服务,他们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相关犯罪的认识不足,甘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U 盾、身份证、手机卡、收款码等牟取利益。

3.2 金融行业监管不足

首先,金融部门关于第四方支付的技术规范制定滞后,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的网络反洗钱规章有待细化,网络反洗钱监控系统有待完善。其次,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自身来说,作为汇成多支付渠道的平台,并不受支付牌照的监管,没有成立专门的第四方支付行业协会,主要依附于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另外,相关的第四方支付技术标准规范没有正式确立,缺乏相关的约束制度。

3.3 侦查防控难度较大

公安机关对于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专项打击范围有待扩大,有关第四方支付的技术人才稀缺,跨地域办案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案件侦破难度较大,遏制犯罪的力度不足。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快捷性、多样性,使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可以用正规公司的名义作为掩护,难以被发现,从而逃避监管。其通过集成大量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支付接口,实现信息和资金的交叉流通,涉及的信息链和资金链环节众多,人员复杂。并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导致公安机关在人员核实、资金控制、侦查取证等方面的难度极大,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运用,证据链难以拼接,需要专业的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挖掘、清洗、分析、可视化操作。

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集团化、产业化发展趋势明显,内部分为客服部、技术部、风控部、人事部、策划部等多个部门,分工明确,运作高效,有的负责收集个人账户和空壳公司信息,有的控制“跑分”团伙网络洗钱,有的负责搭建支付通道,给公安机关厘清整体的犯罪流程、掌握犯罪集团的整体面貌、对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带来了难度。

4 第四方支付犯罪的防治建议

虽然每天都会有许多支付通道因大量资金流水不正常地在国内外频繁的转入转出而被冻结,但仍然是屡禁不止、杯水车薪,所以需要结合犯罪现状和犯罪原因,多部门分工负责,有针对性、全流程地进行防治。

4.1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主要可以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线下横幅等媒介进行宣传,公布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的案例及其主要运作模式,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对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增强公众对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认识,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涉及黑灰产业链条的某一环节;宣传“断卡”“断流”专项行动的战果,强化公众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以防个人出售实名的银行卡、U 盾、身份证、手机卡、收款码等牟利,从源头上切断非法第四方支付获取犯罪工具的渠道;另外要逐步培养公众的举报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及时举报与其有过直接接触的收购二维码的地推人员,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最终实现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4.2 金融行业加强监管

(1)完善监管细则和交易实时监控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在明确规定第三方、第四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前提下,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依法授予其在紧急情况下冻结资金、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的权限。另外建立激励补偿措施,弥补支付机构反洗钱带来的成本的增加。第四方支付匿名、便利的特点使其常常成为洗钱的渠道,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实时监控系统,统一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洗钱等犯罪行为进行监管。

(2)各地协会加强自律。各地的支付清算协会、电子商务协会、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要主动加强自律规范,积极研究并制定支付技术标准,不定期地落地审查本地区的会员机构,摸排清查本地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情况,明确其业务流程、盈利模式、平台规模、客户群体类型等情况,建立全国联网的行业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合法合规的机构信息。对发现的第四方支付平台违规情况,实施警告、约谈、责令整改、设置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及时将违法犯罪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通过公布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3)落实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在对第四方支付机构进行授权合作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落地审查,书面协议明确经营服务范围与责任义务。在之后的运营中建立等级评分机制,对第四方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时监测预警,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转接情况、域名归属、资金活跃度等进行综合研判,特别注意夜间等特殊时间段资金在国内外频繁的转入转出等情况,通过降低其信誉等级,限制其业务活动,列入行业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必要的情况下与公安部门、金融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提供第四方支付平台涉及犯罪的线索。

4.3 加大侦控力度

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快捷性、多样性,使得传统侦查模式的滞后性尤为明显,公安机关与银行、第三方支付等之间的交流协作并不充分,常常贻误战机,十分被动;不同地域的公安机关在面对网络在线支付犯罪方面还存在壁垒,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因此,必须首先加强警企合作、警银合作,建立高效的警务合作平台,根据网络在线交易的次数、时间、金额等特征建立异常账户识别模型,对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现的可疑交易和可疑账户分析研判,主动出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冻结关键账户,并根据资金的流向进行上下游追踪,摸清整个犯罪集团和黑灰产业链的构造,锁定关键成员,全面收集证据,最终实现落地管控,一网打尽。其次,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专项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联合多地公安,及时沟通最新第四方支付技术的发展情况,交流典型案件,分享高效的侦查技术,解决疑难问题,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案件的一站式办理,简化办案手续,缩短侦查时间,以此针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集团部门分散的情况。最后,通过网安部门筛查犯罪信息,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集团由于部门分散,大部分交流依靠微信、QQ、贴吧、网上视频会议等,以此传授犯罪方法、交流犯罪经验、安排工作任务,通过网络巡查可以有效地发现犯罪线索,做到监控与主动打击。

针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线下防控打击也要同时进行,强调基层基础管控,提升打防管控效能。一方面,基层派出所、公安分局要注重情报收集。主要在人口流动性大的市场、管理松散的社区、各小商户间,宣传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大力打击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二维码、身份证等“跑分”工具的行为,遏制黑市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案件高发的地区组织培训与专项打击行动。培训针对的是公安民警,利用视频会议、网课等形式向案件高发区域的公安民警普及第四方支付的运作模式、侦查取证要点等,时刻保持对相关案件的高度警惕,必要时引进外部专家协助办案;专项打击行动针对的是非法的网络科技、支付通道公司,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银行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扫楼”行动,审查可疑公司的业务范围、资金流水、组织结构等,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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