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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犯罪研究

2022-10-14洪敏华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9期
关键词:犯罪

◆洪敏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互联网时代,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消费结算高效便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选择。然而在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案件上升趋势十分明显的背景下,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严格的监管机制,非法网站无法直接接入,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本文主要介绍执法部门在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这一新型网络洗钱犯罪的困境,探索相关对策。

1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及运作模式

1.1 非法第四方支付的出现及定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支付方式不断变化。从第一方支付拓展到第三方支付的衍生—第四方支付平台服务,支付方式日趋灵活。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是指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综合支付服务[1]。合法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从系统搭建、公司的注册到开展工作,都是在正规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根据银支付〔2017〕14 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将聚合支付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核心业务。然而,高效便捷的支付特性也促使了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滋生并自愿充当网络犯罪的“金融结算中心”。从执法实践看,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实质是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支撑团伙自行建设虚拟账户和资金结算的系统。每一个客户一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号,资金只在虚拟账户内流转,只有在需要提取资金时才从资金池中转移到客户实体的账户上。

1.2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

(1)传统运作模式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最开始时的运作流程相对简单(如图1),支付平台利用私下注册的商户二维码收款,在整个充值的过程中,既提供了通道也承担了结算的作用,利用伪造虚假流水来掩盖非法网站的充值。

图1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传统运作模式

(2)“跑分平台”+虚拟货币运作模式

随着国家法规的完善以及人民银行、第三方平台管控力度的加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了让资金更难追溯,降低被监测的风险,在传统模式基础上增加跑分、虚拟货币等环节,并大量招收平台代理,形成了非法支付服务产业。

跑分平台属于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的一种新型运作模式,如图2。平台招揽大量私人用户入驻平台,个人在支付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即可在后台自动接单。大量个人账户正常支付的活动与跑分行为相混淆,分散了非法平台支付洗钱的风险。随着虚拟货币的出现,部分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在与网络犯罪平台结算前,会再次通过数字货币平台进行资金流转,最后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向网络犯罪提供的账户转发资金。部分第四方支付平台招募大量的代理直接对接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通过收款账户一方收款后,资金流入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故意增加资金流转环节。

图2 “跑分平台”+虚拟货币运作模式

由此可见,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的过程纷繁复杂且不断变化,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行为的难度正在不断增加。

2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

从近年来国内破获的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协助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分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网络洗钱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2.1 洗钱隐蔽性强,风险低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伪造资金流水、结算等业务创造了条件。

(1)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易做掩护,利用不同的第三方支付通道,小额多次流转,让具有洗钱犯罪性质的交易行为隐藏在海量的数据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运营中往往不能直接获取到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进而导致反洗钱监管部门难以掌握、识别与追踪可疑交易和资金流向[2],降低了资金“漂白”被监管的风险。

(2)第四方支付平台收购、窃取他人个人身份信息,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资金支付流转,即使被追踪也无法溯源其真实身份,极大助推了犯罪活动的蔓延。因此,第四方支付洗钱隐蔽性强风险低的特点,使该平台备受犯罪分子青睐。

2.2 服务对象范围广,主体关系交叉复杂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服务过程中,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形成了一对多、多对多的交叉关系,即一个平台同时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网络传销、非法期货等多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支付服务,违法主体也可能使用多个非法支付通道。主体关系交叉复杂,给案件侦破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2.3 违法犯罪全链条长,涉案流水金额高

搭建第四方平台开始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取转移赃款,整条“产业链”的上下游各种犯罪团伙交织,案件涉案人数多且涉案金额高。例如2020 年6 月,厦门执法部门成功打掉47 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共抓获146 名犯罪嫌疑人,打掉35 个犯罪团伙、捣毁65 个窝点,涉案金额高达62.3 亿元[3]。

2.4 跨国(跨境)犯罪特征明显,取证困难

各国的互联网技术水平以及监管能力不同,在反网络赌博、网络洗钱领域,不同国家的立案标准、刑罚标准有所差异[4],因此为非法第四方支付从事跨国跨境洗钱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便利。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跨国、跨境洗钱犯罪一旦被发现,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国外服务器立即将平台上犯罪记录删除,阻断执法部门的取证过程,增加办案难度。

3 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犯罪困境

在应对非法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时,传统反洗钱手段已捉襟见肘。从传统的地下钱庄洗钱发展至今,伴随着支付场景不断丰富、网络支付业务爆发式增长,出现了利用互联网第四方支付平台洗钱甚至是网络直播洗钱,洗钱的方式层出不穷。传统打击洗钱的手段已经无法应对新型的网络洗钱犯罪。

3.1 犯罪分工“精细化”,全链条打击困难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诈骗、色情等违法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和通道服务的犯罪链条长。以网络赌博犯罪服务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例,其违法犯罪环节包括赌博平台、赌博平台代理(商户代理)、第四方支付平台、技术支撑团队、“码商”“码农”等,各个角色业务相互交错,十分复杂。其中每个环节,则分属于治安、刑侦、网安、经侦等不同职能的执法部门管辖,要实现全链条打击需要各相关职能的执法部门高度密切配合。各个部门单独作战,往往无法实现比较完整的犯罪链条打击,仅能对其中的某个环节进行有限打击。每一个环节都有专门的组织运营且每个环节都是闭合的,一旦某个环节被侦查机关发现打击,则其他环节的犯罪组织可以马上与其切断联系、删除记录并迅速在圈内找到替补者。

3.2 犯罪账户“普遍化”,侦查研判和追赃困难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洗钱的过程中,公司、商户或者个人账户通过运用交易匹配、支付指令、记账结算等功能,在商品交易、话费充值等表面活动下将违法资金接入支付通道内,规避监管。其中个人银行卡及企业账户大多来源于“码商”或“跑分”平台。“码商”或“跑分”平台一般都设置多级“代理”,由代理人通过网络社交工具、贴吧、网站兼职群等进行推广,诱导用户参与洗钱活动[5]。或是通过“X 多多”、某某宝等平台商户进行刷单交易活动而为洗钱进行掩护[6]。犯罪账户普遍化,再加非法资金与个人正常消费难以区分,致使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无法精确地进行精确研判。执法机关在取证追赃时,需要银行卡、手机卡开户人配合银行机构、第三方平台,以采取相应措施;在沟通过程和相关手续办理也需要一定时间。这一过程,可能导致赃款流向中断或者上游犯罪组织觉察潜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开展。

3.3 犯罪核心“境外化”,取证和抓捕困难

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结算业务都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搭建的网络链接进行交易,服务器一般都在国外。电子数据证据难追踪痕,即使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部分数据信息,也面临着证据转化难,无法作为支撑犯罪指控的诉讼证据。有的平台犯罪嫌疑人还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平台数据,执法机关即使合法获得平台数据,还常常面临获取的证据无法反映全部犯罪事实、证据链难以形成的困境,严重影响对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的打击效果。

4 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犯罪对策建议

4.1 加强大数据应用,提高侦查研判打击能力

随着国家“数字政府”的大力建设以及相关部门大数据系统的建立,大数据在执法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1)通过多维度的大数据验证,完善止付冻结工作机制。执法机关应充分应用大数据风控技术,挖掘犯罪分子的精准画像,联合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加强对非法第四方支付各个环节的全流程风险监测。并通过采集银行内部信息、移动通讯信息、银行征信信息、其他外部信息交叉验证,建立快速协查止付冻结机制。

(2)通过大数据建模研判。执法机关可以利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起关于非法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案件的模型,对资金流围绕交易规模、主体特征、交易金额、交易时段、交易IP 等维度进行研判分析,并结合相关网络犯罪资金交易特征按关联性将交易账号进行分类,进行具体分析研判。

(3)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全链条相关执法职能部门高度密切合作、数据共享。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网络犯罪链条长、分工精细,需要整合经侦、治安、刑侦、技侦、网安等各部门力量协同作战,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数据互通互联,借助数据共享的优势,进行统一的线索研判,提高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效率。

4.2 重视民众反网络洗钱犯罪法治宣传教育

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使人们很容易无意识中加入到网络犯罪活动中。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

(1)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或载体报道典型案例以强化法治教育[7]。这是因为很多在校大学生、城市务工人员以及城乡结合部群众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诱,轻易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应教育引导这类群体了解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资金流转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尽快建立民众对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与心理防线。

(2)引导群众不要轻信平台的虚假宣传,不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支付二维码、不随意点击网络、短信上的链接,避免个人资金转入非法支付平台。

4.3 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明确行政监管义务

(1)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网络支付业务监测与管控职责,配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犯罪工作。对非法第四方支付交易的监管可以借助银行网联系统追踪每笔交易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实现穿透式监管[8],与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以及执法机关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同时认真落实监管银行开户实名认证,加强账户交易监测力度,对交易量与实名身份不符或者交易高额高频等交易行为异常的账户及时采取调查、监管措施,精准锁定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

(2)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认真核实注册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办理人的职业、年龄、经济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预判、对于注册地址不真实、经营场所不真实、通联方式不正常的,不予办理,并建立黑名单惩戒机制,以示惩戒。

4.4 加强国际反洗钱打击合作机制建设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洗钱犯罪的国际性也不断加强,并更多更复杂地在世界范围内泛滥。对此,执法部门在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犯罪问题上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反洗钱打击合作机制建设,学习国外的先进打击经验,指导国内反洗钱犯罪。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司法协助机制,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相关犯罪团伙聚集在东南亚,有十几万人在缅北等地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而该地区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将诈骗、赌博行为合法化。我国政府应积极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交涉合作,建立信息共通、司法协助机制,打击网络犯罪。

5 结束语

黑灰产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网络支付结算业务作为网络犯罪生态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在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是一种“服务型”、“基础性”犯罪。执法部门在打击非法第四方支付网络洗钱犯罪时,需要从提高大数据技术应用、民众反洗钱意识、国际反洗钱合作机制建设以及行政部门配合监管等方面进行防范打击,才能遏制新型网络洗钱犯罪的迭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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