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构共同持股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

2022-10-13黄丹华

财经论丛 2022年10期
关键词:僵尸投资者机构

杜 勇,黄丹华

(1.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2.西南大学智能金融与数字经济研究院,重庆 400715)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政策端对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同一机构投资者同时持有多家企业(特别是同行业的多家企业)股份(即本文所称的机构共同持股)现象日益普遍。共同机构投资者作为不同企业间股权联结的关键节点与信息传输的重要手段,其投资组合收益与企业经济利益高度相关,介入企业决策的动机和能力更强,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围绕共同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分别研究了其对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战略等方面的影响,这些文献大多都是基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场景,尽管杜勇等(2021)、潘越等(2020)考虑到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境,但并未考虑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去僵尸化行为的影响,更加缺乏对其影响机理和经济后果的分析。

国有企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在中国经济发展与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部分国有企业僵尸化现象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2017年7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为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要坚持推动经济去杠杆,要将国企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随后,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提到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并强调要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既有研究已从外资管制放松、国企混改和非国有股东治理等视角证实了市场机制在治理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有效性,但尚无从机构持股网络的视角分析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去僵尸化的影响。事实上,机构共同持股这一新兴的持股模式,使共同机构投资者不仅在企业的控制权与话语权上远高于散户股东,而且能够在同行业企业间形成信息网络,掌握更充分的行业信息与更丰富的治理经验,更有可能对国有僵尸企业的治理产生影响。由此,能否通过引入共同机构投资者来市场化地治理国有僵尸企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能够结合中国特殊的资本市场,丰富不同特征企业中共同机构投资者与企业行为的研究,更有望为国有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提供有益思路,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与既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有以下三点:第一,丰富了僵尸企业治理的相关研究。国企僵尸化现象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往研究从优化内部结构、放松外资管制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然而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力量,关于股权治理影响的研究目前仍然较少。尽管马新啸等(2021)的研究从股权制衡视角考察了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僵尸化之间的关系,但仅是基于非国有股东形成的静态同群研究视角,未关注到由共同机构投资者产生的动态同群效应。本文基于动态同群视角,探讨机构共同持股能否以及如何影响国有企业僵尸化,是对僵尸企业治理相关文献的有益补充。第二,拓展了机构共同持股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近年来,共同机构投资者日益发展壮大,并且这一趋势仍有望持续。尽管既有研究大多认为发展共同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提高产品市场协作和公司治理等,但也有少部分学者对共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出质疑。本文选取国有僵尸化企业展开研究,发现共同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共同机构投资者“积极股东主义”的观点,为当前情境下鼓励共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第三,更为全面地探究了机构投资者信息网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已有研究大多基于单个机构投资者视角或者持股一家企业的多个机构投资者形成的关联网络视角,而结合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基于机构投资者持股同行业多家企业形成的企业网络视角,探讨机构共同持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相对有限。本文从机构共同持股出发,以投资组合价值最大化理论为其影响公司行为决策的动机,探究了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僵尸企业发挥的治理作用,完善了机构投资者信息网络的相关研究,同时也深化了监管机构与企业对机构投资者信息网络的认知与应用。

二、文献回顾

(一)机构共同持股经济后果的文献综述

学术界关于机构共同持股的经济后果既存在正面影响之说,亦不乏负向作用之词。一部分文献认为,机构共同持股拥有更为丰富的经验、信息和资源等,可以展现出更多的协同优势,改善公司治理、优化战略决策、提高企业绩效等。首先,机构共同持股能够完善公司治理,具体表现为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增强企业披露意愿、提高CEO更替-业绩敏感度和抑制企业盈余管理等。其次,机构共同持股可以优化企业战略决策,主要包括弱化投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创新和并购等。最后,机构共同持股有助于提高企业绩效。例如,He和Huang(2017)研究发现机构共同持股可以促进同业企业间的产品市场协作,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生产率与盈利能力;Cheung等(2020)研究表明,客户-供应商配对的共同机构投资者通过增强客户-供应商关系,提高了供应商市场表现,特别是更依赖买家的供应商。然而也有一部分文献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共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投资组合价值最大化而不是某个特定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因而其会降低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促使企业进行合谋,提高产品定价,降低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业绩敏感性,导致同行业企业出现投资不足等。通过对机构共同持股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现有文献虽然从整体视角上对机构共同持股与公司治理、战略决策以及企业业绩等不同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诸多探讨,但并未对我国不同特征企业中共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这为本文探讨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僵尸企业的影响提供了机会。

(二)僵尸企业治理的文献综述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身发展能力,在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的扶持下勉强维持生存的一类负债企业。早在20世纪80年代,部分学者开始用“僵尸现象”来描述美国出现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20世纪9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破灭,大量僵尸企业涌现出来。已有文献表明,僵尸企业的存在不仅影响非僵尸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挤出效应”,而且会降低行业配置资源的效率和阻碍技术进步,甚至掣肘一国经济的发展。由此,僵尸企业的治理成为学者们着力回答的一个问题。早期的研究表明,精简雇员或固定资产等可以促进僵尸企业恢复正常发展。除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外,国内的相关研究认为通过引导企业转产、鼓励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以及简化破产程序等能够实现对僵尸企业的有效治理,并提出僵尸企业分类治理的方法:对于陷入经济困境但仍有重建价值的僵尸企业,应通过债务重组或者剥离不良业务等方式进行重组,以帮助企业改善资产质量,走出债务困境;对于运营效率较低的僵尸企业,应进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然而,前期对僵尸企业治理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缺乏严谨的实证分析。近年来,随着研究数据的不断丰富,一些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开始出现,弥补了前期研究的缺憾。例如,蒋灵多等(2018)研究发现,外资管制放松显著降低了僵尸企业的规模,僵尸企业的平均复活率提升了约18%;马新啸等(2021)研究发现,非国有股东参与国企高层治理有助于提升资本密集度与降低冗员规模,从而降低国有企业僵尸化。通过对企业僵尸化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现有文献已从诸多角度对僵尸企业的治理展开探讨,但较少从股权治理角度探讨其对不同产权性质下僵尸企业的影响。尽管马新啸等(2021)的研究考察了非国有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僵尸化之间的关系,但仅是基于非国有股东形成的静态同群研究视角,未关注到由共同机构投资者产生的动态同群效应。由此,本文基于动态同群视角,深入探究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一方面弥补既有研究对企业之间同群效应关注的不足;另一方面为中国乃至其他国家僵尸企业的治理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国家战略目标实现等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国企僵尸化现象防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此背景下,不少学者对国有僵尸企业的形成动因展开了讨论,发现企业比较优势、高管特质、以及外部政府与银行支持等因素均可以对国有企业僵尸化产生影响。此外,近年来,随着国企混改的不断推进,一些学者还从股权结构的视角证实了引入非国有股东对于国有企业僵尸化的重要影响。机构共同持股作为股权结构的特征之一,不仅具有单一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优势与专业优势,而且还具有由企业间的股权关联形成的信息优势与整合优势,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共同机构投资者更可能介入企业经营发展决策,进而影响国有企业僵尸化。目前关于机构共同持股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共同机构投资者既可能发挥积极的协同治理效应,帮助国有企业去僵尸化,也可能促使企业间进行策略合谋,进而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由此,针对国有企业僵尸化这一研究话题,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1.协同治理假说。僵尸企业最大的外部性特征就是盈利能力弱,共同机构投资者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与治理经验,且作为行业枢纽,掌握着更多与企业发展相关的私有信息,对改善企业盈利能力,帮助国有企业去僵尸化或大有助益。(1)拥有丰富治理经验的共同机构投资者能够对国企高管实施有效监督,促使其致力于改善企业盈利状况,进而帮助国企去僵尸化。国有企业一直处于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的尴尬境地,这使得其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管理者可能为获取个人私利而做出不利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决策,造成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偏离、经营性亏损严重,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现有研究表明,共同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更有动机与能力实施股东积极主义,对公司高管的行为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具体表现为对高管的不当决策投反对票,或替换绩效水平不佳的高管。由此,共同机构投资者入股国企后,能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的私利行为,促使高管做出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资和运营决策。譬如,创新决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产品竞争优势,实现超额利润,进而帮助国有企业摆脱僵尸化困境。(2)共同机构投资者作为企业间联结的关键节点,能够推动企业间的信息共享与战略协作,提高企业产品市场表现,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去僵尸化。一般来说,由于竞争效应的存在,企业往往会选择向竞争对手隐瞒私有信息,导致企业间难以进行有效的市场协作。共同机构投资者出于投资组合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动机通过管理层沟通和建议权促使同行业企业间的信息共享与资源协调分配,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同行业企业间的不利竞争,提高企业间的协作水平。譬如,联合与供应商谈判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产品绩效。He和Huang(2017)研究发现机构共同持股能够促使公司之间建立明确的同盟关系,促进同行业企业进行产品市场协作,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生产率与盈利能力。

2.策略合谋假说。虽然共同机构所有者有可能发挥协同治理优势帮助国有企业去僵尸化,但共同机构投资者的行业整合优势也可能导致合谋现象发生,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1)共同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同行业企业间形成的信息优势与规模优势,与管理层合谋掏空企业,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已有研究表明,持股比例较高的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层接触,其与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单个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较为分散且持股比例小,仅依靠自身的实力可能无法达到与管理层合谋的条件。共同机构投资者作为信息与资源流通的关键节点,能够联结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力量,促使同行业企业间形成利益同盟体,充分利用团体内部的资金、信息以及资源等优势,从而有更强的实力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合谋。随着共同机构投资者联结的企业数的增加,其与管理层合谋谈判的优势也随之增强。当合谋的收益更利于投资组合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时,共同机构投资者更可能与管理层达成合谋,损害企业利益。譬如,通过超额股利、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攫取私有收益,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2)共同机构投资者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还可能促使同行业企业间进行合谋,削弱积极竞争,加重国企僵尸化。市场竞争具有淘汰效应,即在竞争度较高的市场中,为了避免被市场淘汰,企业更可能抓住投资机会,通过研发新工艺与新产品,或使用新技术积累竞争优势,巩固和抢占市场份额,提升企业业绩。而同行业企业间的这种合谋带来的市场竞争的下降,将会阻碍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与未来经营发展,加重国有企业僵尸化。潘越等(2020)研究表明,共同机构投资者降低企业间相互竞争,促使同行业企业进行合谋,导致同行业企业出现投资不足。Antón等(2021)研究发现个别企业提升价值与攫取利益的目标可能导致同行业企业之间激烈竞争,损害投资组合整体利益,因此共同机构投资者将会容忍其投资组合公司的管理松懈和生产性效率低下。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机构共同持股会促进国有企业去僵尸化。

H2: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机构共同持股会抑制国有企业去僵尸化。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初始研究样本为2007—2019年间中国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数据库,机构共同持股数据根据CSMAR数据库在季度层面手工收集获得。根据已有研究惯例与本文研究特点,按照如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合理地筛选:(1)剔除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样本;(2)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样本;(3)剔除ST类上市公司样本。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国有企业僵尸化()。参考申广军(2016)的研究,本文将同时满足实际利润为负、资产负债率高于50%且负债较上一年有所增长这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认定为国有僵尸企业,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2解释变量:机构共同持股()。参照杜勇等(2021)的研究思路,本文从以下几个维度构造指标反映机构共同持股:一是机构共同持股虚拟变量(1),如果当年有共同机构投资者持股该上市公司,1取1,否则取0;其中,共同机构投资者指在同行业两家及以上公司中均属前十大股东之一的机构投资者。二是机构共同持股联结程度(2),表示上市公司共被几家共同机构投资者所共同持有,并加1取自然对数;具体计算时,解释变量基于季度数据进行构建,如果企业在某一年度任何一个季度被共同机构投资者持股,则判定年度内公司存在共同机构所有权,取季度指标的均值作为相应的年度指标数据。

3控制变量的测量。参考既有研究,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以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年龄(),以成立年限的自然对数表示;企业成长性(),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来刻画;固定资产增长率(),以本期净增固定资产原值占期初固定资产原值来表示;资本积累率(),以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占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重来衡量;董事会独立性(),以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例衡量;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以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占总股数的比例来衡量。此外,本文还控制了年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

(三)模型设计

为检验机构共同持股与国有企业僵尸化的关系,构建模型(1)如下:

, =+,-1 +, +∑+∑+,

(1)

其中,为衡量国有企业僵尸化的虚拟变量;为机构共同持股情况,以1和2表示。考虑到机构共同持股影响至国有企业僵尸化需要一定时滞,因此,本文将核心解释变量(1和2)滞后1期处理,这样既符合实践中变量间传递耗时的情况,又能够在技术上缓解逆向因果内生性问题的干扰,从而提升结果的可靠性。若机构共同持股(1和2)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意味着机构共同持股有助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则H1得到验证。为控制变量。、分别为行业、年份固定效应,为误差项。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描述性统计和单变量检验结果。国有企业僵尸化变量()的均值为0087,表明样本期内我国国有企业约有87的企业存在僵尸化现象。机构共同持股(1)的均值为0862,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共同机构持股现象已相对普遍,且2的均值为1041,说明中国资本市场中共同机构投资者联结程度较高,有利于在同行业企业中搜寻信息和积累经验。机构共同持股样本组中,的均值(0083)低于非机构共同持股样本组中的均值(0108),并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对于非机构共同持股样本组,机构共同持股样本组中国有企业僵尸化程度更弱,H1初步得到验证。

表1 描述性统计和单变量检验

(二)基准回归分析

表2给出机构共同持股与国有企业僵尸化的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和(4)列可知,1和2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机构共同持股能够有效改善国有企业僵尸化现象,H1得到验证。第(2)列和(5)列以及第(3)列和(6)列分别控制公司特征变量以及公司治理变量后,1和2回归系数的符号和显著性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表2 基准回归分析(N=10543)

(三)内生性检验

(四)稳健性检验

(1)考虑行业的年度趋势。为尽可能消除行业发展周期以及相关政策等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年度×行业的固定效应,重新回归。(2)安慰剂检验。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的抑制作用可能只是一种安慰剂效应。为排除这一可能性,本文采用安慰剂方法进行重新检验。(3)更换国有企业僵尸化指标。借鉴饶静和万良勇(2018)的研究,将连续三年扣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的企业判定为僵尸企业,重新回归。(4)子样本回归。剔除2008、2009以及2015年等股灾年份的样本,重新回归。上述回归结果均支持之前的结论。

六、机制分析

(一)基于监督治理视角

共同机构投资者进入国有企业后,可以对管理层实施更加有效的监督,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而帮助国有企业去僵尸化。为验证这一路径,构建检验中介效应的模型如下:

(2)

(3)

(4)

其中,模型(3)和(4)中的表示企业的代理成本,借鉴杜兴强等(2010)的研究,构建“超额管理费用”指标,以此衡量企业的代理成本()。该值越大,管理者私利行为越严重,代理成本越高,其他变量定义同前文。表3结果显示,第(1)列中1的系数为-0448,显著性水平为1;第(2)列中1的系数分别为-0012,显著性水平为1;第(3)列中的回归系数为1591,显著性水平为1,且1的回归系数较第(1)列相比有所上升,这说明代理成本在机构共同持股与国有企业僵尸化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且(4)至(6)列中以2为解释变量的结果佐证了上述推论。

表3 机构共同持股、代理成本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N=7415)

续表

(二)基于产品市场协作视角

机构共同持股还能够通过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信息共享与战略协作,提升僵尸企业的产品市场表现,改善企业经营状况,降低国有企业僵尸化程度。为检验这一中介机制,将产品市场表现()作为中介变量,采用勒纳指数对企业产品市场表现进行衡量。具体地,勒纳指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其余变量定义同前文。中介效应检验步骤与前文类似,此处不再赘述。表4给出检验结果。第(1)列中,1的回归系数-0368,显著性水平为1;第(2)列中,1的系数为0023,显著性水平为1;第(3)列中,的回归系数-9941,显著性水平为1,且1的系数较第(1)列相比有所上升,说明企业产品市场表现在机构共同持股与国有企业僵尸化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且(4)至(6)列中以2为解释变量的结果佐证了上述推论。

表4 机构共同持股、产品市场表现与国有企业去僵尸化(N=10543)

七、进一步分析

(一)考虑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的影响

相对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占据更重要的战略地位,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更强,共同机构投资者通常难以进入中央国有企业,即使进入,也难以在中央国有企业中拥有话语权,对控股股东的制衡约束作用较弱;而在地方性国有企业中,共同机构投资者发挥其监督治理作用的空间更大,能够显著降低国有企业僵尸化。为检验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的调节作用,将最终控制人是国资委、中央政府及其下属部委等类型的国有企业界定为中央国有企业,将剩余国有企业界定为地方国有企业。表5第(1)至(4)列不同行政级别下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影响的回归结果发现,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僵尸企业的治理作用在地方国有企业中更显著,与上述推论一致。

(二)考虑管理层权力的影响

权力较大的管理层能够干预董事会的决策,甚至在决策过程中强制执行自己的意愿,进而可能弱化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因此,在管理层权力过高时,即使共同机构投资者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进入董事会,其话语权也较低,对国有僵尸企业的治理作用相对有限。为了检验管理层权力的异质性,借鉴卢锐等(2008)的指标设计思路,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高管任期、股权制衡度、董事会独立性、管理层持股等五个衡量高管权力的单维度变量进行加总来反映管理层权力的大小。当上述五项指标加总大于3时,则表明管理层权力高,否则管理层权力低。表5第(5)至(8)列给出不同管理层权力下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影响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的抑制作用在管理层权力较低的企业中更显著,说明管理层权力过大将会阻碍共同机构投资者监督治理作用的发挥。

表5 国有企业行政级别/管理层权力的调节作用

(三)考虑企业信息环境的影响

公司信息环境较好时,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处于较高的透明度下,其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能得到有效的抑制。由此,共同机构投资者发挥的作用可能并不明显。反之,在公司信息环境较差时,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处于较为不透明的状态,管理层更有可能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决策。那么,此时机构共同持股外部监督和信息共享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其对国有企业僵尸化抑制作用更加明显。为检验企业信息环境的调节作用,借鉴陈德球和陈运森(2018)的研究,采用修正Jones模型估计出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来衡量信息环境,当企业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高于同年度同行业的均值时,表明企业信息环境质量差,否则企业信息环境质量好。表6第(1)至(4)列报告了不同信息环境下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影响的结果,可以看出,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僵尸企业的治理作用在信息环境质量较差的企业中更为明显。

(四)共同机构投资者治理僵尸国企的经济后果

国有企业在共同机构投资者的协同治理作用下缓解僵尸化后,其发展质量能否得到有效改善?对此,构建模型(5)如下:

(5)

其中,经济后果指标为企业发展质量(),借鉴陈丽姗和傅元海(2019)的研究,采用净资产率作为企业发展质量的代理变量,控制变量同前文,结果如表6第(5)至(7)列所示。可以看出,第(6)列中*1与第(7)列中*2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经机构共同持股缓解僵尸化后的国企发展质量得到显著提升,机构共同持股参与僵尸国企治理过程中发挥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

表6 信息环境的调节作用/经济后果检验

续表

八、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2007—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了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共同机构投资者参与国企高层治理可以明显改善国企僵尸化现象。作用机制检验结果表明,共同机构投资者通过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和提高产品市场表现,进而缓解了国有企业僵尸化现象。此外,机构共同持股对国有企业僵尸化的治理效应在地方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小以及信息透明度低的样本中更为显著。经济后果检验发现,经共同机构投资者治理的国有僵尸企业的发展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本文的政策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上市公司应充分利用共同机构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信息资源优势。共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同行业企业间的信息共享与战略协作,增强企业产品市场表现,改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提升了其对管理者决策的监督能力和监督效率,缓解了委托代理问题,从而改善了国企僵尸化现象。因此,上市公司要认识到共同机构投资者对协同企业行为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的积极作用,要创造条件积极引入高质量的共同机构投资者入股,提升其数量和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的长期价值创造。第二,政府监管机构应深化对共同机构投资者治理角色的认识,并促进其在资本市场中的协同治理作用的发挥。共同机构投资者这一非正式途径对国有僵尸企业具有积极地治理作用,就当前国内证据而言,监管部门应在制度层面为共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理环境,进一步培育和发挥共同机构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与管理经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引入共同机构投资者,并在资本市场中借助共同机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第三,共同机构投资者积极治理作用的发挥面临着诸多约束条件,机构共同持股的协同治理效应在地方国有企业、管理层权力小以及信息环境质量差的国企僵尸样本中更为显著。因此,为进一步发挥共同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应相应限制国有企业高管权力过大,提升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而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猜你喜欢

僵尸投资者机构
聊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纠纷调解知多少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减)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增仓股前20名
一周机构净减仓股前20名
僵大变尸身
僵尸来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