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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执法中的“选择性执法”:生成逻辑与破解策略

2022-10-12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执法者选择性信念

周 昊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杨浦 200433)

一、问题的提出

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创新举措,直播执法获得诸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并被广泛应用于垃圾分类检查、交通违法查处、食品安全监督、商户占道经营整治、夜间建筑施工扰民等城市管理问题中。相较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以及在政府官网上张贴公告进行延时报道的形式,“直播执法”通过吸引民众关注的实时“进场”,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曝光率,实现了教育警示普通民众、震慑潜在危害人群、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多重作用。

在直播执法活动中,存在一种基于人情或利益上的“选择性执法”行为。“选择性执法”属于行政裁量权的范畴,是与“全面执法”相对应而言的概念①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3):29-36.。“选择性执法”可表现为不同地方执法者对待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执法处理方式、同一地方执法者对待不同时间阶段的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执法处理方式、同一地方执法者对待不同对象的同性质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执法处理方式等情况①胡建华,简圣.选择性执法:客观性、内在矛盾及消解策略[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0):94-97.,具体包括过度执法、执法不严和以政策替代法律等层面的问题②戴治勇,杨晓维.间接执法成本、间接损害与选择性执法[J].经济研究,2006(09):94-102.。事实上,直播中的“选择性执法”造成“翻车”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例如2021年9月23日在山东滨州市的执法直播联动行动中,有执勤民警疑似因被查处对象是公职人员,而对其异常停车的车辆违规放行,随后山东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博发布了处分通报;2021年12月6日在河北唐山的“直播查酒驾”活动中,一位驾驶员进行了两次酒精吹气测试,设备上的数值从“103”突降至“45”,当次直播执法有约4.5 万网民在线观看,引发众多质疑其真实性的声音,随后直播中断。

“选择性执法”行为背离了直播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初衷,应给予重点关注和分析。具体来看,为什么在“直播”这一公开性和透明度极高的形式下,还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的“翻车”行为?该现象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生成逻辑?网民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为了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本文将研究聚焦于直播执法中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MOA 模型建立整合的分析框架,厘清“选择性执法”行为的生成逻辑,并提出一定的破解策略。

二、“直播执法”的实践概况及“选择性执法”的生成

(一)放大监督效应:直播执法的广泛实践

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超十亿网民见证着网络强国的建设历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1年 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73.0%,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 28.5 个小时。值得一提的是,“各类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和网民使用率”一表中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底参与网络直播的用户已经接近7.3 亿,同比增长了10.8%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2-02-25)[2022-03-13].http://www.cnnic.net.cn。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推动着我国的电子政务向纵深方向发展。相较于社会面直播手段的广泛运用和过度消费以及由此导致的泛娱乐化“热潮”④黄艺.泛娱乐化时代网络直播平台热潮下的冷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16(02):106.,政府部门引入直播手段的时间相对较晚,“直播+政务”作为政府部门对网络理政的大胆探索,可谓直播界的一股“清流”,开拓了我国公共治理与公众参与的新时代⑤沈霄,王国华.网络直播+政务与用户的互动研究——基于互动仪式链的视角[J].情报杂志,2018(05):111-116、175.。

直播执法采取“互联网+监督”的方式,一方面贯彻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强化了执法的监督效应,体现了政府“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决心。直播执法与传统执法之间,在主要手段和工具、执法透明度、执法时效性、技术熟练要求、公众参与程度、普法宣传效果以及监督效应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见表1。

表1 传统执法与直播执法的特征对比

在采用直播执法之前,执法部门与违法违章对象之间是单一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采用直播执法之后,公众和媒体的力量被引入监督队伍之中。如图1展示了直播执法中四个主要参与主体及其间的监督关系。从图中可以看出,媒体与执法部门建立了合作,为直播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并对执法部门和违法违章对象进行双重监督;公众是直播执法中的关键参与主体,同时对媒体部门拍摄的合法性、执法部门执法的公正性以及违法违章对象的行为进行三重监督。通过引进直播技术,原本作为监督方的执法部门拥有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执法活动的监督效应得到了放大和加强。

图1 直播执法的参与主体及其监督关系

由于直播执法的方式起步时间较晚,在各地的发展历程与应用领域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现有研究观点褒贬不一。一方面,直播执法是一种“叫座又叫好”的创新性执法方式。直播执法将直播主体从大众所熟知的网络红人延伸至政府部门,在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了实时沟通交流的桥梁。直播执法通过赋权公众,使得公众和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治理,让公众在“了解”“认识”政府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体验”和“参与”政府工作,提高了社会治理的平等性和回应性,是打造“互动服务型政府”、建立“赋权参与式治理”模式的有效手段①沈霄,王国华.网络直播+政务的发生机制、问题及其对策——基于参与式治理的视角[J].情报杂志,2018(01):100-104.。另一方面,直播执法也存在诸多风险。首先是形式主义的风险。地方性执法活动的直播往往宣传热情和力度不够、辐射范围有限、公众互动参与积极性低,最终造成执法部门单方面展示政绩的“自娱自乐”局面②屠国苗.移动政务直播如何避免“自娱自乐”——“蓝媒号”和“1963 法润”直播平台比较研究[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9(02):59-62.;其次是集体非理性的风险。直播场景具有不可控性,一些观看直播执法的用户具有猎奇、围观的心理,贡献的是浅层关注③班玉冰.困境与突围:社会治理视阈下的移动政务直播[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9(05):43-47.,往往是“看热闹不嫌事大”,一些煽动情绪的言论可能会导致讨论的主题偏离正轨或者趋于极端;再次是不可持续的风险。海量直播节目的涌现分散了公众的注意力,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出现“审美疲劳”,用户粘度的消失导致直播执法活动“昙花一现”④李尧远,梁忠民.政务直播的可能困境与破解之道[J].人民论坛,2020(01):38-39.,最终降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除了形式主义的风险、集体非理性的风险和不可持续的风险之外,最近在直播执法中出现的“选择性执法”风险亦值得深入研究。

(二)裁量权的使用:“选择性执法”的生成

由于法律是以文字的固定形式呈现的,而法律的执行权和裁量权最终掌握在执法者个人手中,因此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中国,“选择性执法”广泛存在于执法实践之中。既有关于“选择性执法”的成因研究从四个角度入手,可归纳为“资源限制论”“法律滞后论”“制度约束论”和“监督缺失论”。“资源限制论”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认为,“相对于社会对公共物品的旺盛需求,街头官僚面临着严重的资源限制”⑤韩志明.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J].公共管理学报,2008(01):41-48、121-122.,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避重就轻的选择性行为,即在执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街头官僚必须决定执法行为的优先顺序。囿于政府预算的约束,“全面执法”成为一个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⑥徐文星.警察选择性执法之规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3):29-36.,由此造成的行政怠惰或者“选择性执法”将会带来不同执法事件资源投入的不平衡⑦戴治勇.选择性执法[J].法学研究,2008(04):28-35.。这与国外经济学家提出的“最优执法理论”有共通之处,即强调执法行为是在权衡了违法者收益、受害者损失、执法成本和收益之后的最优组合⑧Becker,Gary S.Crime 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8(2):169 -217.。“法律滞后论”则站在法学教义的角度认为,当成熟的法律环境尚未形成之时,替代的方法就会应运而生⑨陈冬华,章铁生,李翔.法律环境、政府管制与隐性契约[J].经济研究,2008(03):60-72.。相较于不断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丰富的执法现实情境,许多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街头官僚必须在不同的执法情境下针对不同的法律规则做出自己的判断⑩Hupe P L,Hill M.Street-level bureaucracy and public accountability[J].Public Administration,2010,85(2):279-299.。在“违法过剩”⑪尹凤英.“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形成机制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05):42-45.的状态下,部分“选择性执法”行为是在法律规范滞后于执法情境变化时,权衡了“责令改正作为”与“责令改正不作为”的制度成本之后的一种选择①黄锫.“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生成的制度机理研究——以公路货运“治超”执法领域为基点的社科法学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6(05):13-25..。“制度约束论”认为,“选择性执法”源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制度约束条件,其存在具有必然性。“选择性执法”行为是制度环境的产物:制度的不确定性及长期以来形成的非制度化执政模式②陈国权,陈晓伟,孙韶阳.选择性执法、非法治化竞争与系统性腐败[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6):164-176.造成了执行的灵活性和目标的替代性③张静.反应性理政[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06):108-111、116.。政策型“选择性执法”、成本型“选择性执法”和回应型“选择性执法”分别受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结构特征、直接与间接执法成本、以“人民当家作主”理念为核心的代表制民主制度的约束④黄锫.为什么选择性执法?制度动因及其规制[J].中外法学,2021(03):783-797.。“监督缺失论”站在管理学的角度则认为相应的约束机制、司法救济程序的缺失给“选择性执法”权的滥用提供了机会,执法权力运作不透明、缺乏内外部监督和限制助长了“选择性执法”的滥用⑤薛菁.税收选择性执法现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0(08):45-48.。由于缺失有效的监督制度安排和效果评估,加之“选择性执法”本身具有的“现场性”和“低可视性”等特性⑥李明.论警察的选择性执法——以刑事执法为例[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1):25-30.,执法主体在裁量上拥有极大的自主空间,多种因素的叠加最终造成了“选择性执法”的自由化偏向⑦李和,刘孋毅.选择性执法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5(08):48-54、2。。

(三)研究评价

目前,“选择性执法”尚未达成统一的认知与概念界定,既有关于“选择性执法”的成因研究多聚焦于“选择性执法”的经济学属性、法律属性以及外部环境和制度的限制因素,探究了“选择性执法”的发生机制、运行机理与法治径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造成“选择性执法”的诸多外部客观因素。然而,既有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有待开展更进一步的探究。一方面,既有研究多从经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开展“选择性执法”的成因探索,缺乏对该行为本身的分析。由于缺乏清晰的认知和概念界定,导致学界对“选择性执法”的利弊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但是不管是持“选择性执法”是“法律的灵活运用”的积极观点还是持“选择性执法”是“裁量权的滥用”的消极观点,都稍显片面。“选择性执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实践,在具体执法场域中总是缠绕着各种关系和力量”⑧王裕根.选择性执法研究述评及其展望[J].河北法学,2019(10):122-136.。因此,从街头官僚的选择性行为本身出发,分析在社会实践中不同社会关系、力量和规范对该行为本身的影响,可以对已有研究起到补充作用。另一方面,既有关于“选择性执法”的成因研究,无论是放置于最早的警察执法还是后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考察,均为在行为结果发生之后的延时观察和总结,尚未留意到日益增加的直播环境下的实时可以观测到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展开来说,在缺乏广泛监督力量在场的情况下,基层官僚的“选择性执法”行为似乎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为什么在“直播”这样高曝光率的执法环境下,依旧会出现“选择性执法”行为呢?本文将聚焦于直播执法环境下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开展深入分析,探究这一行为背后的诱因。

三、理论与分析框架

(一)理论介绍

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缩写TPB)是著名的研究个体行为决策的理论,由美国学者Ajzen 于20世纪80年代正式提出①Ajzen I.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J].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1991(2):179-211.,该理论有助于理解人是如何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的。计划行为理论是在理性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理性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意向受到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的双重影响,行为意向对最终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计划行为理论在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的基础上,增加了感知行为控制这一变量,丰富了变量的构成和理论的适用边界。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决定行为意向,行为意向决定行为②徐祎飞,李彩香,姜香美.计划行为理论(TPB)在志愿服务行为研究中的应用[J].人力资源管理,2012(11):102-104.。计划行为理论示意图见下图2,其中,行为态度是指个体对某一行为抱有的消极或者积极的态度,受到信念强度与结果评估的影响;主观规范是指个体在行动前所感受到的来自外部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某一行为的压力,受到规范信念与顺从动机的影响;感知行为控制是指个体感知到的能够执行某一行为的难易程度(即自身对某一行为的掌控程度),受到控制信念与感知强度的影响。计划行为理论目前已被广泛运用于消费者购物行为、二胎生育行为、科技人员创新行为、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等行为策略的研究中。

图2 计划行为理论示意图

MOA 模型是心理学中解释个体行为的概念模型,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行为进行了综合的解释,包含动机(Motivation)、机会(opportunity)、能力(ability)三个前置变量③Jepson A,Clarke A,Ragsdell G .Applying the motivation-opportunity-ability(MOA) model to reveal factors that influence inclusive engagement within local community festival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vent and Festival Management,2013,186-205.,其中动机代表个体执行某一行为的意向和愿望,对行为产生直接影响;机会代表所处情境或外部因素,能力代表个体执行某一行为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机会和能力不对行为产生直接影响。MOA 模型并未建立详细的变量清单,比起其它行为研究的模型,它更像是一种工具,其价值在于为解释个体行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分析框架①陈则谦.MOA 模型的形成、发展与核心构念[J].图书馆学研究,2013(13):53-57.。MOA 模型最早发端于传播学和营销学领域对信息接收行为的研究,由于模型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目前被广泛运用于公共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等诸多领域。

(二)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计划行为理论以期望价值理论为基础,从信息加工的角度较好地解释了个体行为的一般决策过程,这与直播执法环境下执法者一旦接收到外部信息(突发违法行为的发生),立即在短时间内进行信息加工(形成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知和态度),随后采取相应的行为选择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匹配度。相当多的研究已经验证了计划行为理论在研究个体行为决策过程中的可靠性,例如在科技人员创新行为产生机理研究中,计划行为理论解释了行为态度、主观规范、自我效能和控制力通过创新意向的中介作用对创新行为产生的影响②赵斌,栾虹,李新建,付庆凤.科技人员创新行为产生机理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J].科学学研究,2013(02):286-297.。然而,在第二部分文献回顾中可以发现,外部因素对“选择性执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计划行为理论强调的是主观认知对行为策略的影响,未能将客观的外部条件(制度、法律和环境)纳入解释范围之中,因此在解释直播执法中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时,将MOA 模型中的机会(外部因素)、动机(相当于计划行为理论中的行为意向)与计划行为理论相结合,可以更好地解释这一行为的发生。

(三)分析框架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MOA 模型,建构出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3。其中,在主观维度上,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通过作用于行为意向(动机)来产生最终的行为选择,个体拥有的能力可以影响个体对行为的控制程度(感知行为控制),也可以影响个体的行为意向(动机);在客观维度上,机会作为不受行为主体控制的外部环境要素的集合,通过作用于行为意向(动机)来产生最终的行为选择。整合了计划行为理论和MOA 模型的分析框架,可以较好地涵盖直播执法环境下推动和约束执法者行为选择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图3 整体分析框架图

四、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行为的生成逻辑

(一)行为态度上:“选择性执法”的高信念强度与弱结果评估

行为态度是指执法者对是否采取某一行为所持有的积极或者消极的态度。态度决定意向,意向决定行为。显然,采取“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态度是积极的,而这一积极的行为态度由信念强度和结果评估共同决定。

1.“选择性执法”的高信念强度。执法者持有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高信念强度。尽管在直播的环境下,但是许多“翻车”案件中的执法者表示,自身对于这一新型执法方式并不熟悉,对于镜头的敏感性也并不强烈。在这样一种麻木不自知的状态下,执法者出于人情社会“顺水推舟”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认为执法权力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选择性执法”可实现的条件十分便利,同时也避免了按法律、规章制度执法带来的繁琐手续或者人际交往阻碍。因此,强烈的便捷执法信念和淡薄的直播风险意识共同促成了执法者对于“选择性执法”行为的高信念强度。

2.“选择性执法”的弱结果评估。执法者持有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弱结果评估。直播环境中的执法活动,任何细微的举动都会被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对于“选择性执法”行为后果的模糊预判呢?这种模糊不明的心理根源出在执法队伍本身的建设问题上。为了降低执法成本,相当一部分执法者是执法部门的外包人员,“临时工”的尴尬属性造成执法队伍本身的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同时技术治理能力缺失、适应舆论生态的能力较差,因此对于直播环境下“选择性执法”不良影响的扩散程度和辐射范围缺乏理性的评估,“一叶障目”的选择性忽视心理驱使执法者认为执法不严的行为可以轻易地逃过众人的视线,由此形成了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弱结果评估。

(二)主观规范上:“选择性执法”的强规范信念与低顺从动机

与客观规范不同,主观规范是指执法者在进行某一行为决策时所感受到的社会规范对其行为选择的期望,这一主观判断受到社会中重要团体或个人的外部压力影响。显然,采取“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主观判断也是错误的,这一错误的主观规范由规范信念和顺从动机共同决定。

1.“选择性执法”的强规范信念。执法者感受到的规范信念较强。对于执法者而言,规范的力量主要源自管理者(上级部门、政府监督部门)、同事、社会公众和媒体。其一,源自管理者(上级部门、政府监督部门)的指令规范。执法者的薪酬待遇、岗位晋升、工作稳定等诸多切身利益取决于管理者对他们工作业绩的评价,因此执法者不得不依照管理者对待执法活动的指令和态度来选择自己的工作行为①张孟春,方东平.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产生的认知原因和管理措施[J].土木工程学报,2012(S2):297-305.;其二,来自同事的群体规范。执法者希望在工作过程中被同事所接纳,与其他人相处融洽。出于“羊群效应”的作用,个体为了顺从群体规范,会选择与其他共事者保持一致的步调,进而有意识地改变自身的行为态度。因此执法者在选择自己的工作行为时,会倾向于尽量显得合群;其三,来自社会的舆论规范。执法者在进行直播执法活动时,也会考虑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其行为的期望。综合各方力量的作用结果,执法者预期到来自管理者、大部分同事、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外部力量对“选择性执法”行为是抱有反对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选择性执法”的执行意向,约束了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冲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直播执法活动中,个别“选择性执法”的执法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其他共事者采取或沉默、或追从的行为倾向。

2.“选择性执法”的低顺从动机。执法者顺从社会规范的动机较低。尽管执法者预感到了直播执法中来自外部指令规范、群体规范和舆论规范的约束力量,但是执法者顺从社会规范所持有的这种反对“选择性执法”的观点的动机小。一则,顺从社会规范进行无差别地公正执法是“理所应当”的选择,并不会为执法者带来可以预见的薪酬待遇、岗位晋升、工作稳定等方面的收益或者正向激励;二则,熟人社会下的“看人下菜碟”习惯,使得执法者即使在直播环境下,遇到较高经济地位或者良好社会背景的个人和组织,在权衡利弊之后仍旧愿意“网开一面”,以期“今天行方便,日后好相见”;三则,一些案例中执法者对于内部体制的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采取选择性忽略的态度,也是对“自己人”不会违法的盲目自信。三种心理倾向的叠加,降低了执法者顺从社会规范的动机。

(三)感知行为控制上:“选择性执法”的强控制信念与低感知强度

感知行为控制是指执法者感知到的能够执行某一行为的难易程度,是执法者自感对某一行为的掌控程度。感知行为控制受执法者对自身所拥有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判断的影响。当执法者认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越多、阻碍越小,感知行为控制就越强。“选择性执法”的感知行为控制由强控制信念和弱感知强度共同决定。

1.“选择性执法”的强控制信念。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具有较强的控制信念。直播执法多为常规性的执法活动,倾向于展示政府政绩。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已了然于心,主观上带有自信的成分,而网络上来自网民的质疑和讨论无法真实触及到执法现场,在直播结束后随着用户黏性的消失,讨论的热度也趋于消散,这造成了执法者对于网络直播环境和舆论生态的低敏感性,因此执法者认为自身拥有“选择性执法”的便利条件、资源和机会,主观上认为对“选择性执法”行为的掌控程度较高。

2.“选择性执法”的低感知强度。执法者对阻碍“选择性执法”的因素具有较弱的感知强度。感知强度是执法者综合考虑了自身具备的“选择性执法”的能力、“选择性执法”所需的资源(时间、经费、设备等)、成功概率等因素后,认定外界阻碍“选择性执法”行为生成的因素有限、阻力较弱。直播执法多为地方性的执法活动,观看的网民主体是当地的民众,直播辐射范围有限,因此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阻碍力量的感知强度较低。

(四)机会上:“选择性执法”“受益”于制度、法律与技术的不完备性

机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以客观时效性和主体有利性为主要特征,对执法者的行为选择起到助推作用。机会是直播执法中执法者所捕捉到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技术环境缺陷或漏洞为其“选择性执法”提供的机会。

1.缺乏规范性管理的制度环境。直播执法缺失制度的规范性管理。目前各地政府部门的直播执法多为偶发性且不连贯的,尽管也有一些地方打造了固定且具有长期性的直播执法活动,例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业协会、企业共同打造的《星期三查餐厅》直播执法节目,但是地方性的直播执法活动普遍缺乏配套的标准化手册或者详尽的制度安排。执法部门的“有限理性”和直播执法环境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制度环境的不完备性,故而执法者的直播执法行为随意性和随机性较都非常强。

2.缺少具体依据的法律环境。直播执法缺少法律的具体规定。尽管针对直播行业已经出现2016年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明文要求,限定了直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但是目前我国尚无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直播执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实践先行的情形下,相关法律条例的缺失为执法者的直播执法行为提供了自主发挥的空间。

3.良莠不齐的技术环境。直播伴随网络时代而生,对技术带有天然的高度依赖性①苏凡博,冯馨瑶.技术、资本与治理:秀场直播的演进逻辑[J].传媒,2022(06):60-62.。根据2016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管理科学技术名词,技术环境因素包括所有参与创造新知识以及将新知识转化为新的产出、流程和材料的组织机构及行为。对于直播执法而言,技术环境主要是指直播执法依托的平台及其背后的责任主体。直播平台的建设良莠不齐、功能开发尚不完善,在直播执法中执法者与民众的在线互动仅仅通过一条条文字的形式进行沉默式传递,这种技术条件营造的直播执法环境相对轻松,无法对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监督和施压。

五、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行为的破解策略

直播执法中屡次出现的“选择性执法”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于公平与行政规范性的社会问题。“选择性执法”行为是执法者根据当事人身份属性、行为特征、执法资源、社会规范、直播影响力等诸多因素进行的执法选择,是执法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自主进行的执法扩权和被相关利益群体俘获而选择的最终行为②吴超云.必要与不必要:警察选择性执法的两种面相[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05):145-154.,这一行为主要受到执法者主观行为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和客观制度、法律与技术环境的影响。基于第四部分的分析,对直播执法中的“选择性执法”行为提出以下破解策略: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纠正执法者的信念强度和结果评估

1.降低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信念强度。通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降低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信念强度。执法队伍建设是一个持久的话题,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切入点。在执法队伍的建设方面,应认真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执法证件的定期清理、换发,并以证件有效性和个人考核结果为依据开展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或者根据考核不通过的人员,不得继续开展直播执法活动。严格执法资质的审核,从源头上降低了“选择性执法”信念的强度。

2.斧正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评估。通过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斧正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结果评估。对直播中“选择性执法”恶劣后果的模糊预估误导了执法者的行为态度。因此,要举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与直播技术培训,持续提高执法者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范执法者的直播执法工作。全面、定期检验执法者的直播知识和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使执法者对直播环境保持高度敏感性,对直播中“选择性执法”所造成的大范围的舆论后果保有清晰的认知,从而在主观态度上远离“选择性执法”行为。

(二)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效应,增强执法者的规范信念和顺从动机

1.强化执法者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信念。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强化执法者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信念。目前直播执法中,无论是聚众围观式还是点赞评论式的参与方式,民众对执法过程施加的影响都是“沉默”的。“沉默式”监督的约束和规范力量具有单向性和滞后性。一则,“沉默式”监督情境下执法者面临的是一行行瞬间就被海量信息淹没的无声语句,即使内里充斥着强烈的情绪,也得不到执法者的即时回应,外部监督力量对于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规范力具有单向性;二则,“沉默式”监督下民众的声音来自各个地方,受地理环境和网络条件的限制,外部监督力量对于执法者“选择性执法”的规范力具有滞后性。因此,在直播执法过程中,应当安排具备法律知识的主播或法制节目主持人全程参与直播执法,对每一个执法环节、执法流程进行专业解读,并实时留意和解答来自在线民众的疑问,必要时可以采用连线的方式及时回应民众关切,确保民众在“围观”的同时也能获得答疑解惑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强化外部监督效应、提高直播执法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增强执法者的规范信念。

2.提高执法者对规范力量的顺从动机。充分利用内部监督,提高执法者对规范力量的顺从动机。应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工作衔接与协调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与问责力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前、中、后三个环节的规范性进行指标化的考核,对于直播执法获得良好社会反响的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正向激励;对部分在直播中采取“选择性执法”的人员,无论是否造成不良舆论影响,都应实施严格的问责和处罚措施,以降低“选择性执法”中的盲从和羊群效应。在直播执法结束后,还应对处罚决定、处罚结果等执法全流程进行公开公示。通过内部监督、考核的强化,提高执法者对规范力量的顺从动机。

(三)开展直播业务培训,改变执法者的控制信念和感知强度

1.降低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控制信念。通过直播业务培训,可以加深执法者对直播场景的适应和对舆论监督的敏锐捕捉能力,进而纠正执法者的控制信念,使直播执法逐渐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和科学化。可通过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翻车”的反面案例教学,对执法者进行警示教育;通过直播手段和技能的培训,优先评选出表现突出的直播执法“标兵”,发挥其正面模范带头作用;通过反面案例示范和正面模范效应,弱化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的控制信念,使执法者在信念上不再考虑“选择性执法”。

2.提高执法者对“选择性执法”阻碍力量的感知强度。有关部门应对直播执法作出精细化的规定,明确什么情况下需要直播、采用什么直播平台、如何安排直播的具体流程、配备什么样的人员队伍等等,切实避免随机性的、应付性的跟风直播执法,使直播执法严肃、有序;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直播演练和案例教学,可以暴露出许多未知的新问题,这锻炼了执法者处理突发事项的能力,使执法者对直播环境保持条件反射一样灵敏的注意力和对在线监督力量的较高感知强度。

(四)完善外部制度、法律和技术环境,降低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的机会

1.加快建立直播执法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常见的直播执法问题,执法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团队编写直播执法工作标准化手册,实现直播执法规章制度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例如,在直播执法开始前,要做好直播执法的准备活动、设备调试和流程安排,并进行程序化的排练;在直播执法活动结束后,可通过直播平台或者单位公众号将具体的处罚措施予以公布,同时安排专业人员解答网民的疑问。完善的制度安排使得抱有侥幸心理的执法者失去“选择性执法”的机会。

2.加快完善直播执法的法律规定。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公正文明执法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直播执法,要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等引导直播执法的良性发展。例如,成立直播执法监督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让相关人员全程线上参与,营造出体制内监督和大众监督相结合的新格局。

3.全面优化直播执法的技术环境。新增直播执法的平台功能,例如随机连线网民、对话场外专家,增强直播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在直播执法过程中,应落实直播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通过对执法者进入平台和退出平台时间的严格管理,约束执法者的随意中断直播执法行为,倒逼执法者在开放透明的环境下公开、规范执法。

六、余论

“直播+执法”的方式是执法者主动顺应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和民众接收信息模式变化的执法思路的一大创新。直播执法实现了从执法结果公开到执法过程公开的主动尝试,是行政执法部门主动融入新媒体时代的重要举措,强化了执法过程的外部监督效应,进一步促进了一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在直播执法遍地开花的形势下,要警惕直播执法中的“灯下黑”情形,即“选择性执法”行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MOA 模型整合的分析框架,本文提出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行为的生成逻辑:在主观维度上,受信念强度和结果评估影响的执法者的行为态度、受规范信念和顺从动机驱使的执法者的主观规范、受控制信念和感知强度驱动的执法者的感知行为控制共同影响执法者的行为意向;在客观维度上,外部制度、法律和技术环境的漏洞为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提供了机会,所有内外部因素的叠加强化了“选择性执法”的动机,最终导致了“选择性执法”行为的生成。随后,本文提供了现阶段破解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的一些思路。在直播执法过程中,网民通过加入到舆论规范的力量中,扮演了围观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对执法者的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施加了一定的影响。

在理论意义上,本文将心理学中关于主观认知、机会对行为策略影响的研究引入到“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分析之中,建立了集主观与客观因素于一体的分析框架,站在个体的角度审视这一行为的生成逻辑,是对现有“选择性执法”基于经济和法律视角的一种补充。在现实意义上,直播执法是新媒体时代政府治理模式的一大创新,研究其间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可以使得政府、民众和媒体更好地把握直播执法的特殊性与发展态势,培育政府、民众和媒体对于直播执法的理性认知,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直播执法的关注度和有效性,这对于我国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的研究同样存在不足。一方面,本文分析了直播执法中“选择性执法”行为的一般生成逻辑,未对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选择性执法”行为进行差异化分析;另一方面,本文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和MOA 模型建立了初步的分析框架,但限于研究阶段和研究资料的有限性,未能尝试从定量的角度对影响“选择性执法”行为的因素进行逐一量化,并通过具体的样本数据进行验证。后续是否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加访谈的方式,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直播执法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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