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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引导和规制: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何以有效发挥?
——基于积分制、村规民约和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的对比分析

2022-10-12唐丽霞

贵州社会科学 2022年8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村规民约主体作用

唐丽霞 丁 悦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100193)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评述

全面乡村振兴归根到底是农民的振兴。[1]党和国家已经围绕如何推进乡村振兴做出一系列部署,强调要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实现“人民乡村人民建,人民乡村为人民”成为乡村振兴理论和实践共同关注点。然而,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乡村人口外流、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劳动力结构失衡等情况加剧,[2]一些农村社会传统的、优秀的公序良俗被弱化和淡忘,在村容村貌、农田水利、人文和生态环境等公共事务中呈现出“干部很努力,群众却无感”的现象,农民积极性没有得到全面激发。[3]

理论研究上,乡村研究范式已经开启了由“国家视角”向“农民本位”转换的进程[4],农民主体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农民主体可以是以集体组织为实践主体的社会群体,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主体,是能参与市场议价的组织主体,是能从兼业化向专业化、碎片化向规模化、传统经营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的新型职业农民。[5]农民主体地位关乎其在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等场域中的角色体现。从法律视角来看,在村集体这一场域中,村民拥有合法的自治主体地位,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地位很难得到体现。甚至在一些事物上,一些地方会将“行政”权利延伸到自治领域,使自治主体的能动性受到限制,行政事务大量占据村集体事务,自治形式化问题突出,农民难以担当村庄治理的重任。[6]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手段,也是乡村振兴的目标。[7]

那怎么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既有研究从还权赋能、制度保障、主体培育等路径展开。还权赋能指要让农民有更充分的身份自由,有更多和更高发展权,赋予农民更多政治、经济权利;[8]制度保障指应加强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等外部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特别是国家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和乡村社区保护设施建设。[9]主体培育强调农民是乡村价值的主要依托,通过再造乡村生产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教化价值,进而重构农民主体性。[10]也有学者从具体实践出发,总结出遵循政治逻辑、利益逻辑、伦理逻辑和技术逻辑能够促进农民主体性实现。[11]

以上这些观点有着眼于整体政策法律环境的改善,有聚焦培育农民主体,也有从微观出发总结促进参与的主要逻辑,希望通过组织化和职业化发挥其主体性,但是却较少考虑当前乡村治理自治功能受到限制和行政化加剧的困境,大大缩减了农民参与的途径和空间。[12]而且目前体制和政策上也没有对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给出清晰的界定,[13]仍缺乏有效的机制来调动农民的主体性,总体的环境以及一些实践好像是在形式化地执行一个笼统的战略原则。[14]所以,在政策设计中如何体现和保障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通过政策工具有效地提升农民参与程度,提出切实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建设思路,使其在微观层面上有所推进是当前理论和实践都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喜的是,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就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开展的探讨和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一些政策已经显现出其带动农民的作用,探寻其内生机制将有助于政策稳定持续以及更多政策工具创新。

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三种典型样本观察

积分制、红黑榜等聚焦乡村环境卫生、邻里关系,对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有重要作用;村规民约、“乡村夜话”对建立村庄规范、引导村民的行为、强化“自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一方面促进农民全方位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另一方面满足农民实际金融需求。以上三类制度创新丰富了乡村治理的内涵,以制度建设形成农民参与渠道,使得村庄公共事务和整体环境得到巨大改善,一定程度上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结合调研情况,本文选取云南省安宁市F村积分制、云南省安宁市Y村村规民约和内蒙古赤峰市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三个典型样本,旨在通过比较各样本间异同,挖掘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内生机制,以期对政策工具的持续性和进一步拓展提供支持。

(一)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典型样本观察

1.云南省安宁市F村积分制。乡村治理积分制是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运用数量化指标衡量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以积分的形式对村民参与行为进行评价,根据积分的高低开展公开排名,并辅以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其在各地的内容和称谓不一,如“善治积分”“绿色积分”“养老积分”“道德银行”等,但本质上都是将乡村重要事务量化,以提升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安宁市F村“积分制+正能量超市”是积分制的典型代表。F村近年来先后被评为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云南省卫生村。而在积分制施行之前,F村部分村民恶习重重,村内环境“脏乱差”,且长期存在基层党组织涣散、村民参与公共事务不积极等问题。村两委常常因党员、普通村民与村组干部之间的互信不足而犯愁。为了改善这一情况,该村于2015年起试行党员积分管理,经过两三年的实施,党员们真正投身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其一举一动逐渐引导普通村民也加入其中,遂在2019年积分制从党员扩大到全村村民。

村民积分制内容包括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家庭卫生、志愿服务活动、邻里和谐、家庭成员荣获奖励、科学勤劳种养殖共6大方面。村民们通过参与活动换取积分,并以此在爱心超市兑换奖励,超市资金来源于F村农业用水专业合作社和F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由村委会负责统一采购,并由村民选举专人负责管理和积分兑换。自F村积分制实施以来,村民参与率超过93.15%,有效提升了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2.云南省安宁市Y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根植于乡土文化,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需求基础上产生,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其承载着广泛的村民意志,具有特定功能和价值。

Y村村规民约一直以来都是村民们遵守的基本制度规范,且村委会每年都结合实际定期进行修订,建立动态完善机制,着力解决不同时期突出问题。Y村几年前村民占用道路建房、建棚、堆放杂物很普遍,2015年,因为村内电线老化,Y村发生了严重的火灾,但消防车却难以通过,加上村内房屋相隔较近,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村民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村民们意识到占道问题的严重性,火灾后修改和完善了村规民约,并集中开展村庄综合整治,特别是解决占用消防通道问题,其中“六尺巷”成为了一段佳话。通过让出1—3米的安全通道和老旧闲置宅基地的回收、拆除,对村庄进行了重新规划,提升了村庄内道路微循环功能,同步建立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村容村貌提升和长效管护等机制。此外,村民还积极参与村庄景观建设,农户院墙和院墙外的花卉苗木由村民负责种植和管护,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3.内蒙古赤峰市农村综合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农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越来越高,程度也越来越深,但小农参与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活动面临“三农”信贷业务额度小、成本高、风险较难控制等问题,赤峰市为农牧民建立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一方面满足农牧民经营需要,另一方面还解决乡村公共事务无人参与的困境。

该信用体系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按照信用综合评价的高低给予农牧民一定的贷款优惠、嘉奖和其他社会生活支持。信用信息来源于银行、公检法、税务和交通等部门,以及乡村内诚信、道德口碑以及遵守村规民约等,其中因为基础金融信息水平差距不大,所以,诚信、道德口碑以及遵守村规民约等信息就成为了重要的评价依据。以赤峰市N村为例,由村两委牵头,自然村村民代表为单位,专门设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民主评议小组对年度的诚信信息开展民主评议,主要涉及农户家庭诚实状况、道德风尚、精神楷模、社会典范、守法依规等5个方面17类52项指标。同时,在此基础上给予明确信用回报。一是金融机构给予信用综合评价较高的农牧民金融优惠措施,如适度的降低利率、降低贷款门槛、延长贷款使用周期等。二是政府给予一定的嘉奖礼遇,比如“诚信家庭奖”奖金1万,“爱心积分奖”奖金1.62万等,还在健康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和农牧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优先和适当政策倾斜。

(二)典型案例的异同剖析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三种模式既具有共通性,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1.共通性方面。三种模式都需要解决“参与什么、谁来参与、怎么参与”的问题。从“参与什么”来讲,三种模式均建立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联结。积分制规则的设定将村庄公共事务与农民个人事务绑定在一起,参与的是乡村治理;村规民约的设定将村庄公共秩序与农民个人生活绑定在一起,参与的是村庄规范制定与实施;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的设定将经济规则与农民个人活动绑定在一起,参与的是信贷优惠。乡村治理、村庄规范和信贷优惠等都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不论在任何群体中对于和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务参与热情都明显较高,其核心是将农民的需要融入乡村治理的模式之中。

从“谁来参与”来讲,三种模式充分挖掘农民个体价值,让农民感受到被尊重。积分制虽然是自上而下的,但是在规定动作之外,或者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F村积分制超越了奖功罚过的思想诱导阶段,在各个环节注重农民参与,实施前共同讨论制定具体指标,实施中农民选举农民监督员创立“道德评议团”,实施后村民们所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得到采信,聪敏和智慧得到认可,参与度大为提升;村规民约是完全出于村民们自己的需要,自主讨论制定,自主维护实施,个体和集体价值都得到了尊重和重视;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给农民群体一个特殊的优惠待遇,体现了对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视。三种模式都努力把乡村知识和智慧发掘出来,农民的价值得到了重视。

从“怎么参与”来讲,三类模式几乎都是没有门槛的平台。以乡村公共事务为核心,强化村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自治”主体和受益主体的思想,构建起“共治”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从治理结构上看,由垂直式向扁平化发展,逐步将治理重心下移,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贯穿整个工作流程,把农民当作“主体”共同参与而不是仅仅作为管理对象的“客体”。从设计思想上看,都更加强调村社集体内部各主体、村社集体与外部各主体之间权责关系的重新梳理和平衡。内蒙古、云南等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实践案例说明,面对公共事务无人参与的困境,以上三类模式能够为解决当前乡村治理问题提供借鉴。

2.差异性方面。积分制、村规民约和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三种模式在农民主体定位、鼓励农民参与的动力来源、运行方式和互动方式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农民主体定位不同。总体来看,乡村治理有效依赖于村三委和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在具体事务上,特别要依靠乡镇一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村三委和乡镇政府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协作的关系。[15]针对三种模式对应的主要领域不同,农民主体的主要定位也不同。积分制实施过程中农民是作为乡村治理主体与基层政府、村三委等主体共同参与基层治理;村规民约中农民是作为自治主体参与到自治、德治、法治过程中;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中农民作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实践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2)动力来源不同。积分制的诞生主要源于F村各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日趋紧张,既包括纵向行政治理问题也包括横向各层级之间内部问题,比如村三委如何执行上级任务以及村三委如何协调乡村内部各主体的利益等,都迫切需要一个能够平等、自由公开讨论和对话的平台;村规民约源于自治,但是村干部常常充当某项政策的宣读者、传播者和执行者,“自治”常常缺席,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村规民约作为实现自治的重要途径,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革新;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的建立源于农牧民对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的不当规避行为,要帮助农牧民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风险,增强其信用意识。

(3)运行方式不同。积分制将国家意志通过自愿参与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国家和乡土社会之间建立新的联结,村民们可以在“规定动作”之外制定符合大多数村民需求的制度。村规民约将个体意愿表达与全体村民意愿表达联系在一起,实现从个体化到组织化,既为村民提供了表达诉求的平台又增加了村组织整体的凝聚力,从而推动“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格局的形成。农村综合信用体系是国家搭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平等沟通的桥梁,各经济利益刺激使得村民与市场、政府的互动具有了联动效应。

(4)互动方式不同。积分制自上而下由政府单向度向下传递,乡镇上传下达承担衔接工作,村一级具体执行。县级政府是事实层面上积分制的规划者和设计者,比如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程序规范等,结果也需要向上级报告,从根本上来讲,一定程度上还是行政工作的延伸。而村规民约表现为乡土社会公共准则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规范契合,由全村村民协商及执行协商结果。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中金融机构和农民各自作为市场主体平等协商。比如任何农民或者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能够通过匹配信用等级参与不同的金融服务,一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因为达到一定的信用等级可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二是合作社整体的信用情况将影响在社的每一个农民。三是入社的农民如果积极参与村庄发展建设,信息会被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可以为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提供支持。

表1 三种模式的比较

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内生机制剖析

以上三种模式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板,但每种模式的产生都有其相应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相关背景,所以探求其内生机制对于创造更多有利于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工具以及维持和完善现有政策工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内生机制一:激励机制

积分制通过量化行为吸引了农民参与公共事务,使农民与其他主体一同嵌入到以“事缘”为基础的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在这一过程中起到激励作用的至少有两类因素,即物质激励和声誉激励。

物质激励方面是将村级事务与村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积分兑礼品、积分换分红、积分换服务等形式激励村民参与。声誉激励方面,村庄熟人社会的环境下,“面子”“声誉”等具有乡土特征的激励同样不容忽视,其对规范村民行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积分制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即遵循积分制的规范成为共识之后,村庄舆论压力能够使村民注重依据规定行事,不偏离规则设定,而未按照积分制规定行事的村民则可能被评判,并产生愧疚等。物质激励与声誉激励相辅相成,行为经济学中的重要解释指出如果物质激励过大,则会导致人们的道德下降,如给出适当的声誉激励,则有助于道德行为。

(二)内生机制二:引导机制

引导机制体现的是某种模式以“引导”为核心促进主体作用的发挥。村规民约形成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习惯法”,这一“习惯法”不仅能够引导村民表达意愿,更能引导村民遵守“公共意愿”。

首先,村规民约源于乡土社会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从民主程序角度来看,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就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作为个体的村民可以通过这一民主程序将个体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通过议事协调成为集体的价值导向和利益诉求,个体与集体在村规民约制定中实现高度一致,从而实现利用制度化的规定均衡各主体利益。其次,最初订立村规民约的目的是引导村民参与村庄共同秩序的维护。规定的内容源自日常生产生活,符合村民需求和行为逻辑,规定的村庄秩序类似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规范,需要共同遵守。最后,现代化进程中的村规民约,逐步演化成了国家法律政策向下的具体化与乡土风俗民情向上的规范化相结合的基层治理形式,[16]从而呈现出向现代农民转变的一种引导。过去,一方面由于法治化进程、国家治理水平、信息渠道等原因,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农村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村规民约因其结合了具体的村情民意,在村庄范围内的效力较高,有力地支持了法制法规的实行。但是如今,信息化高速发展,乡村不再是信息“盲区”,村民也不再是过去的村民,法制意识明显提高。所以村规民约适时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把国家法律法规融入其中,以村民们熟悉的方式呈现,不仅能够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还能够增强村规民约的生命力。

(三)内生机制三:规制机制

规制性要素以规则、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秩序基础是强制性规则,合法性基础是法律制裁,逻辑类型是工具性的,遵守基础是权宜性的,即趋利避害。在治理场域中,规制性要素具体体现为维持各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序运行。[17]农村信用体系以信用为媒介,对农户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信用良好的农牧户可以享受较多的优惠和便利,信用不良的农牧户在经济生活中会受到限制,严重失信的农牧户还会受到一定制裁,比如被媒体公开曝光、金融机构内部通告、限制金融业务等,所以农户更倾向于趋利避害,重视信用档案的建立,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因乡村内诚信、道德口碑以及遵守村规民约成了很多农民重要的评分依据,从而形成以信用为媒介的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行为规制。即农村综合信用体系是一种规制机制,通过信用等级与金融服务相挂钩,修正个体的不正当行为,规制个体的行为适应村庄发展,参与村庄建设。这种规制还体现在,当农民不参与或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时,其信用等级将受到影响因而其金融往来和其他生活各个方面都将受到限制,比如没有办法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或者更低利息的贷款,甚至没有办法在子女入学等方面获得优先资格。

(四)三类内生机制间关系

在积分制、村规民约和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的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到每个案例都有其突出的机制,积分制以激励机制为主,撬动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村规民约以引导机制为主,引导农民在村庄内遵循共同的秩序规范;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以规制机制为主,以经济和环境规制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同时,我们也看到,三个机制之间并不是完全分开、相互割裂的,任何一个案例中可能不止含有一个,同时各内生机制都可能对其他两个案例产生积极作用。比如激励机制同时也对村规民约和农村综合信用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村庄这个熟人或者“半熟人”社会里,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且传播面广,处在这类熟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近乎“透明”,所有村庄内的成员都可能成为“偏离轨道”行为的“裁判员”。此外,在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引导类和激励类治理工具的运用迅速增长。

四、三类内生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治理变化

科层体制下基层政府的政策过程和行为逻辑呈现出同构性特征,这往往脱嵌于农村实际状况的差异性,乡村亟须优化自身的治理体系。从三种模式参与乡村治理的案例来看,积分制、村规民约和农村综合信用体系是乡村治理程度深入化、主体多元化和内容制度化的表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乡村领域内的具体操作化,也是自治制度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成长。从满足农民需求为基本点出发,重新整合村庄资源;坚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既调动了农民参与积极性,也推动了村民自治水平的实质性提高;坚持为农民提供更多选择平台,实现多主体的监督制衡,优化乡村的治理结构生态,进一步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和治理能力。

(一)以满足农民需求为导向,激活治理末梢

每个农民作为独立的“人”,都有其相对独立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联系,这是其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即真正能够发挥主体性作用的并非是存在于理论上的农民概念化的合集,而是一个个单独作为个体的、真实的、具体的农民。虽然个体与个体之间有联系,但是在组成群体之前,作为个体的农民是具有重要影响的。具体的农民个体在选择时会选择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这是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前提。在经济理性的假设中,哈维茨提出的“激励相容”发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理性经济人常常表现出“自利”的一面,即集体的或者企业的制度安排如果与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联系起来,那么这种制度能够被最大限度的执行。任何人都会对能给他们带来直接利益的东西反应敏感,农民也不例外。积分制通过物质和声誉激励刺激农民需求,在一个村庄中,别人都做了,你没有做,“面子”上过不去;村规民约是村民们一起制定的,每个村民都是监督者,时刻规定着行为边界的同时,满足了大家需要一个共同秩序的需求;分散的小农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极小,农村综合信用体系给了小农一个良好的经济平台,满足其参与市场经济的需求,同时这一经济平台的背后是教育资源、社会资源等农民同样需要的重要资源。

(二)以尊重农民地位为基石,转变互动模式

不论任何一种机制,其都暗含了农民可以参与,农民能够参与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的核心是“尊重”,尊重改变了各主体间互动的模式。在积分制中,农民可以反复讨论决定积分制涉及的内容和赋分权重,形成与乡镇政府、村三委等主体互动的经常性反馈机制。单独成立“道德评议团”还可以对积分制这个具有一定行政色彩的制度进行独立监督评议,其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在村规民约中,农民成为村庄秩序的制定者,避免了代替农民决策,以及在农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农民决策等情况,其充分反映群众意愿,体现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农村综合信用体系中更是如此,农民经济主体的地位得到重视,体现出以农民为导向的利益分配,农民更多的是“职业”而不是“身份”。

三种模式在进一步加强规则供给、规范基层权力、创造新的沟通平台的过程中,把上下力量贯通起来。农民开始逐步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政府和农民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实现理性对话与平等交流,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人。这种形式下的参与不是被动地参与乡村振兴,而是能够从根本上强化村民的参与感,转变了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互动模式。

(三)以扩大农民选择为平台,强化监督制衡

过去集体选择空间较小、整体较为僵化,三类机制给农民留足了参与和选择的空间,带来了基层政府、村三委、农民间的监督制衡,有力扩充了监督方式,缓解过度的依赖政府力量和正式监督所产生的困难。一方面,三种模式让基层政府有了向下延伸的抓手,比如通过积分制的实施,能够有效加强乡村卫生环境整治、乡村公共服务、移风易俗倡导等方面的工作,还能够通过村民们的参与获得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反馈。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培育现代农民的过程,也是为农民扩大选择的过程,形成实质上的反向监督。另一方面,村里的能人、“中坚农民”和返乡人员等可以通过制度平台实现资源互通、资源互补,不仅能帮助村三委分担公共事务,减少治理成本,对于村内的精英而言,这也是实现个人价值、为集体做贡献的重要平台。

五、讨论

(一)“农民”从身份向职业的转变以及从传统小农向现代农民转变

以往的城市中心主义发展理念在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再适用,乡村振兴就是要把乡村作为一个与城市同等重要的发展单元。其目标是要让农业产业发展壮大,让农村成为使生活更美好的家园,让农民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职业。现代农民培育已成为中国社会共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出发点应当是朝着现代农民的方向走去,农民应当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18]这种转变固然困难,但是总要开始,总要有所尝试。培育现代农民不是一种专门的培训,也不是一项专门的工作,而是一套系统的任务。在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农民未来的发展,需要把现代农民作为落脚点。

(二)权利与能力不可分割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归根结底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权利与能力。赋权是基础支撑,能力与权利相辅相成。农民能力不足是制约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因素。权利与能力的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律、政策、制度等赋予农民的权利只是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前提条件,并不必然导致主体作用的体现。发挥主体作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是精神层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要注重实践,在当前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形势利好的环境中,要想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必须从农民自身改变开始,对标乡村振兴要求,一步一步实践。

综上,本文中任何一类模式的推广都要注意其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物质经济利益的分配调节、文化状况和教育状况等。奥斯特罗姆也指出人类社会并不存在最优制度,有效治理的关键是寻求与各地情景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所以模式的推广可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时需要一村一策,重点是要抓住政策设计的核心,即通过激励、引导和规制的方式撬动农民参与,畅通参与渠道。以上创新实践源之于实践又归之于实践,今后还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还有,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始终是发挥一部分农民的主体作用,在很多场域下都很难带动所有农民。但是,就是这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他们的参与对于治理结构的调整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他们的参与对于其他农民而言,是榜样力量,是一种看得见的“可能”,其他农民可能通过“效仿”先行者实现进一步参与,促进更多的农民在乡村公共事务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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