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交易的中介机制研究
2022-10-12朱泽钢
张 敏 朱泽钢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大数据的产生促进了商业模式和管理理念的创新,更推动了科学技术的空前发展。目前,各国已把数据资源列为了战略资源,我国也在实施相应的策略。国务院2020年4月首次提出数据成为第四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数据)。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指出,要不断发展数字化,促进数据经济和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充分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共同建成国家统一开放的交易平台。
数据资产逐渐被各行业广泛应用,数据资源的交易量也稳步上升,但是数据资产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信用缺失等问题一直阻碍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建设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众多数据交易所,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拓展了数据要素市场,增加了数据资产的交易量。然而针对平台的特点,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的核心关注点,本文试图从平台扮演的中介组织角色入手,对其有效性和激励性进行探讨。
一、数据资产交易与中介组织角色
(一)数据资产交易及难点
数字经济时代,合理利用数据资源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数据资源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认可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1]但数据作为新型资产,只有在流通过程中,它的价值才能体现,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朝着质量更高的方向发展。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数据资产交易不同于传统交易,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数据资产直接交易时存在众多难点,比如数据资产的质量难以保证、重要信息可能会被窃取或丢失、交易伙伴身份是否真实有效。
目前,大数据交易平台是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最有活力的交易方式,自2014年以来,我国大数据交易平台表现出井喷式增长,将零碎的数据信息连通起来,实现了数据的流通与共享。大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资产交易的中介方,对大数据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拉动作用。通过了解交易平台的建设现状,可以展望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关于数据交易平台的定位,本文试图建立中介组织系统来探究数据交易平台承担的中介组织角色,从而促进数据资源的安全交易。
(二)中介组织角色
国内外学者对中介组织已经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大部分都是侧重于中介组织角色定位。莉(Lee)和瑜(Yoo)提出:网上交易中产品质量难以衡量的问题,可以通过第三方信用的中间人来解决。[2]柏良泽等人认为社会中介组织在确定自身功能的同时,不断理清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3]耶欣(Yacine)认为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信用扮演着经纪人的角色,提出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第三方网络,能减少网络欺诈现象的发生。苏林巴(Sulin Ba)等人结合阶段性博弈论的方法,认为中介组织可以有效解决因为信用引起的风险问题,避免出现交易者不诚实行为的出现。[4]
可见,中介组织在在线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既是数据交易的引导者和支持者,也是数据交易的参与者和协调者。作为中介组织,数据交易平台具有信息收集和提供信息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数据交易平台对数据资产进行筛选、整理储存在平台内部;另一方面,当交易者申请交易伙伴的身份信息时,向其提供可靠的身份信息,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透明性。下文将研究中介机制在数据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运行原理及运作模式,证明数据资产交易中介机制的有效性,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交易平台化。
二、中介机制运行原理
(一)中介组织系统的基本框架
根据数据资产交易的特点和中介组织的角色,结合“系统论”的核心思想,设计数据资产交易的中介机制的基本架构。即把数据资产交易中的中介组织和有关个体看作一个独立系统,系统内所有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共同构成了中介组织系统(Intermediaries System, IMS),同时包含在线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环节。[5]下面将介绍中介组织系统的基本框架:
1.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要素市场是中介组织系统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形成的、异于传统要素市场的新型市场。它是中介组织和在线交易者活动的具体场所,也是数据资源实现自由流通的场所。传统要素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调控将要素转移到生产效率更高的部门,而数据要素能实现数据跨时空跨地区的无磨损流动。[6]数据要素市场的特殊性在于该市场具有虚拟性、远程性、记录可更改性及其复杂性,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所以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受到欺诈,因此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公开且透明,相对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7]
2.中介组织角色
在数据资产交易的中介组织系统里,中介组织角色是由众多规模不一、性质各异的交易平台构成的。数据交易平台是数据要素合法交易的具体场所,是由企业、政府或社会组织建立的类别和性质有差异的平台。大数据交易平台作为数据要素市场的中介方,对数据资产的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数据资产交易的买卖双方连接起来,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与撮合。[8]
3.在线交易活动
在线交易活动是中介组织系统的活动载体,也是建立中介机制的最终目的。而数据交易平台建立中介机制和其他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数据资产正常交易,交易活动能持续下去。在线交易的双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政府部门或者科研机构,他们在线交易的商品,可以是经预处理的大数据产品,也可以是数据分析产品。[9]
(二)中介机制的原则、工作原理
数据资产交易中介机制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机制的实施,同时也要服从中介组织的制度安排,下面介绍中介机制包含的基本原理。
1.监督制
中介机制需要严格实行监督机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数据资产交易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中介组织,如果他们选择加入中介组织系统,则需接受数据交易平台的全程监督。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督应该包含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活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交易客体,交易平台应审查数据资源的质量和合法性是否通过,筛选或过滤掉不符合质量的数据资源。其次对于交易主体,交易平台要明确规定入会的申请条件,并对申请入会的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最后对于交易活动,应该进行实时监管,对出现异常的交易活动进行调查,若不符合交易规则,及时停止、撤销该交易行为。
2.补偿制
中介组织系统需要建立补偿机制,因为交易的双方都是数据交易平台经过审查的,若出现违约或者诈骗等情况,致使交易者的权益受损,交易平台要对此类交易者进行相应的补偿,维护交易者的权益。这不仅调动了交易者加入平台会员的积极性,也对数据交易过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到促进作用。
3.处罚制
中介组织系统应当制定处罚机制,即交易平台对违反规定的交易主体实施相应的惩罚,但是因为交易平台不是执法者,没有强制性,受罚者可能接受或者拒绝该惩罚,若受罚者拒绝惩罚,则交易平台有权收回会员资格,并在平台内部发布通知;若受罚者接受罚款,则可以维持原有的会员交易资格,罚款主要用于受欺者的补偿。
4.共享制
中介组织系统须建立共享机制,首先,各大数据交易平台应该共享一套数据筛选标准,这样做的好处是使数据资产的质量达到标准,也为数据资产跨平台流通减少了障碍。其次,数据交易平台应共享统一的问责机制,约束在线交易者在市场的行为。[10]比如,当某个交易者出现违规或欺诈行为,其他交易平台应该同步信息,按照平台的问责机制,限制该交易者后期的一切交易行为。
三、中介机制的运作模式
数据资产交易建立的中介机制运作模式,也就是基于中介机制的运行原理、数据交易平台参与数据资产交易的过程与步骤。
(一)中介机制运行基本工具
1.会员认证
目前,我国大部分数据交易平台都采用会员制的方式,对交易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是有数据交易需求的单位,可向大数据交易平台提交注册会员申请,数据交易平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不通过则退回入会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允许其成为会员,获得专属交易账号,登录交易系统自主购买或出售数据资产。[11]
数据交易平台同时也要对会员进行评级评分,对于信誉良好的交易主体,可以适当增加其会员等级,对于信誉状况低下,甚至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清退。
2.数字证书
数据资产所有权如何确定?数据资产如何转让?部分数据交易平台引入新型工具—数证通(DCT)。数证通不是数字货币,而是证明数据资产权益的一种数字证书,它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数据资产的属性同步记录在若干节点上,保证数据不被篡改和盗取,既保证了数据资产的安全有效性,也实现了数据资产的流通。[12]换句话说,数证通是资产数据化后的资产权力的代表,拥有数证通则为拥有数据资产,只有拥有数证通的用户才可以使用该数据资产,每个企业的数证通的内容不一样,通过编号方式进行区别。
(二)中介组织参与数据资产交易的步骤
数据资产在线交易有多种类型,表现出的行为也各有差异,但实际上是交易双方的博弈行为。中介组织参与在线交易后,不断影响着在线交易者的决策行为和交易步骤,同时也改变交易双方的博弈结果。
数据交易平台参与的数据资产交易过程可抽象为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1 :当在线交易者有意进行数据资产交易时,先向数据交易平台提交入会申请,平台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若符合要求则通过审核,成为平台会员,获得在线交易的资格。这本质上是中介组织对在线交易者的初始身份认证。
步骤2 :当在线交易者在平台进行交易时,他们会互相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倘若验证不需要额外的成本时,在线交易者会通过数据交易平台验证对方身份的有效性,查看交易伙伴的信用状况和会员等级,即交易伙伴是否在之前的交易中有过欺诈或者罚款等行为。
步骤3 :在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通过互相博弈做出自己的选择。假设数据交易平台只有两个交易者,且都是理性经济人;交易双方之间的博弈是静态博弈;[13]博弈信息是完全的,在线交易者在交易中有两种行为选择:守信和失信。交易买卖方的行为选择如表1所示,表格中每一行的第一个数字代表的是卖方的行为选择,第二个数字代表的是买方的行为选择,其中a和b是正向系数,分别为守信效益系数和失信效益系数。根据博弈论,没有中介组织参与时,交易双方都失信时,出现纳什均衡(失信,失信),[14]双方收益都为0,当数据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时,博弈结果也随之改变。
表1 在线交易阶段博弈的战略选择
步骤4 :在数据资产在线交易过程中,倘若在线交易者和交易平台验证了交易伙伴的身份是有效的,当交易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或欺诈时,在线交易者可能会选择求助数据交易平台。
步骤5 :交易平台受到交易者求助时,交易平台首先对交易过程进行调查,并以中介组织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判定。若交易一方确实存在失信行为,且接受交易平台的罚款决定,则不进行额外的裁决,将取得的罚款用于赔偿求助者,但要对其会员等级和信用状况做出调整。
步骤6 :如果失信的交易方拒绝平台的罚款,交易平台应该取消会员资格,废除其身份信息的有效性,并将其存入数据交易平台的黑名单中,禁止后期一切交易行为。
四、结论
本文基于我国数据资产交易的现状,引入了中介组织角色,建立了中介组织系统的基本架构,分析中介机制参与数据资产的在线交易后,交易双方的决策行为和博弈结果也随之改变,中介组织参与交易后,在线交易有了可信度与保障度。但从本文的分析来看,中介组织参与的数据资产在线交易的结果是不定的。因此,交易者能否采取守信行为,能否在受到罚款时接受决定并支付罚款,以及能否使在线交易博弈达到均衡,都是无法确定的,这同时是本文的不足之处。基于此情景,对于中介组织参与时,在线交易者在博弈过程中应该采取什么条件才能达到均衡,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