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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保险市场国别特征研究之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中多元化的“类保险”业态

2022-10-12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预先商业保险保障体系

陆 峰

引 言

(一)研究背景

本系列论文是关于东盟的10个成员国及1个观察员国的自身保险市场发展特征的研究,以期学习与借鉴东盟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

菲律宾是个人口大国,据世界银行统计,其2021年人口总数达11104.69万,是印尼之外第二个人口破亿的东盟国家,但菲律宾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2021年人均GDP仅为3548.83美元、在东盟十国中排名倒数第4。此外,菲律宾还有大量的贫困人口及出国务工者(如菲佣),解决国民的保障需求是菲律宾政府的重大任务。然而,菲律宾在所面临国民保障任务如此艰巨且自身经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依然能通过多层次、多业态的方式较好解决了问题,并且其国民为实现同一保障目的可以有多种业态可供选择,各种业态的监管到位、发展井井有条。因此,研究菲律宾保险市场的特征,并从中汲取发展经验,对于同样属于人口大国、面临艰巨社会保障任务的我国而言现实意义非常大。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

1.菲律宾保险市场特征

作为亚洲地区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菲律宾的社会保障体系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多层次与多元化是菲律宾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特点,常被学者作为经验启示的案例。而多元化同样也是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特点,菲律宾拥有在东盟地区最为复杂的商业保障系统,并在小额保险和普惠保险等业务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除了保险业,菲律宾还有“预先需求”和“健康维护”等功能与保险类似,但不属于保险的特殊行业。可以说,商业保障体系中多元化的“类保险”业态就是菲律宾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菲律宾国民保障取得成就的关键。

2.“类保险”业态的概念

“类保险”业态指相关经营主体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而其经营业务却极其类似于保险的行业。“类保险”业务的保障功能通常与保险产品类似,并且同样也采用保险定价原理、采用保险业经营方式,但并不是正式的保险产品。在日本,行保险之实、不以保险为名的互助组织被归为“类似保险”,并早在2005年修订的《保险业法》中就将这些由私人经营类似保险业务纳入了监管。学者认为我国的“类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以互联网公司形式开展互助业务的互联网类保险平台;二是运输公司提供的互助契约。“类保险”业态,尤其是网络互助因其具有普惠性,对提升我国居民的保障水平、丰富获得保障的途径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网络互助存在着监管缺失的问题,有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部分平台采取前置收费模式,且涉众人数广已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存在“跑路”的可能,需要完善对网络互助的监管。

一、菲律宾的商业保障体系

(一)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的整体框架

菲律宾拥有由社会保险系统(SSS)、政府服务保险系统(GSIS)、医疗保险公司(PhilHealth)、家庭共同发展基金(Pag-Ibig)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菲律宾的商业保障体系同样也是非常多元化,不仅包括了商业保险行业,而且还有互惠协会行业(MBA)、预先需求行业(PN)和健康维护行业(HMO)。商业保险体系的所有行业都统一由菲律宾保险委员会进行监管(Insurance Commission,IC),其中,互惠协会也被归入商业保险行业之中(见图1)。

图1 菲律宾的商业保障体系

如此多元化的保障体系下,为实现同一保障目的,仅在商业保障体系下便可有多种不同实现路径。如国民为获取医疗保障,可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传统的医疗保险,如果认为费用过高,可以到互惠协会处购买小额的医疗保险,也可以到预先需求公司处以固定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方式安排医疗的预先需求计划,还可以从健康维护组织中获得治疗的安排。可见,一项保障需求(医疗保障)就有4种商业路径可供选择,如此多元化手段居于东盟保险市场如此多元化手段在东盟保险市场中并不多见。

(二)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的业态构成

菲律宾的商业保障体系大体上分为商业保险、预先需求、健康维护三大类。商业保险行业除了传统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专业再保险,还包括了“互惠协会”。互惠协会(MBA)是为其成员提供损失财物补偿的机构,互惠协会对会员收取会员费,类似于保险费,不少互惠协会机构宣称自身为非营利性质。在菲律宾,不少互惠协会机构直接经营小额保险业务,例如早在2014年菲律宾的34家互惠协会中就有21家从事小额保险业务。因此,互惠协会在菲律宾被列为保险行业的一部分。

预先需求(Pre-Need)是菲律宾特有的行业,用于解决人们在特定时间(大学教育、退休)或特定突发事件(死亡、疾病、残疾)下的特定财务需求。“预先需求计划”是一种合同,购买时采取长期分期付款,终止日时将支付给持有者足够的各项费用,而不像商业保险仅支付事先约定的固定额度费用。

健康维护(HMO)充当着客户与医疗机制之间的中间人,能够让客户以固定月费或年费换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健康维护组织可以通过向医疗机构提供大量客户来降低总体成本,并可为客户协商出更低廉的诊疗价格,100比索即可起步。

商业保障体系的三大业态均发展成熟,各自都有着自身固定的客户群体覆盖面,并且各行业都有一定数量的经营主体可供客户选择(见表1)。

表1 菲律宾商业保险体系下各业态2020年度的经营情况

二、菲律宾“类保险”业态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据菲律宾保险委员会统计,2020年菲律宾商业人身保险所覆盖的被保险人总数为4486.05万人,同年人口普查显示国内总人口为10903.53万人,因此菲律宾人身保险覆盖率为41.1%。而据我国银保监会2020年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的介绍,2020年度我国有3亿人购买长期人身险保单、被保险人接近6亿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覆盖率达到42.7%。可见,菲律宾与我国的商业(人身)保险覆盖率几乎是相同的。但是,在商业保险之外的“类保险”业态上有一定的距离,在此进行比较分析。

(一)与我国相比,菲律宾的“类保险”产品更受国民信赖

在东盟保险市场中,部分国家的商业保障体系中存在着传统商业保险与宗教保险(如塔卡福)两种业态可供国民选择。而在菲律宾,除传统商业保险之外还有预先需求(Pre-Need)、健康维护(HMO)、互惠协会(MBA)等类似于保险的业态可供选择(表2),并且这些“类保险”业态都受到菲律宾保险委员会严格监管,在全国也形成了一定比重的保障规模,与商业保险是平行共存的关系,甚至价格还会比商业保险更为低廉,对于菲律宾国民而言同样也是成熟可靠的保障选择。

表2 菲律宾主要的“类保险”业态

作为对比,我国居民可选择的“类保险”产品种类并不多(见表3),并且由于缺乏监管,我国的“类保险”业态在管理上尚存在一些问题。事实上我国居民也知道商业保险更为稳妥,也知悉“类保险”产品并不完全可靠,可以说“类保险”产品体现出的是无奈之下的选择,一方面原因在于传统保险无法实现自身保障。如部分大货车车主往往都是在无法办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才选择购买汽车统筹,又如部分居民是因为自身已有基础疾病或疾病隐患,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才去选择健康告知较为宽松的网络互助。另一方面原因则是由于传统保险产品价格过高,难以负担才选择“类保险”产品,虽然明知“类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远不如传统重疾险,但传统重疾险即便设计成消费型的年交保费也接近2000元,兼具有身故返还功能的重疾险价格更是在5000元以上,高昂的价格让我国居民“望而却步”,而网络互助每年仅100元,尽管不一定能获得终身的稳妥保障,但低廉价格让不少居民愿意将自身的保障“押宝”在了网络互助上。

表3 我国主要的“类保险”业态

(二)与我国相比,菲律宾“类保险”业态在商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更高

由表1可见,不论从公司数量、业务收入、资产规模和覆盖人群等各方面来看,保险业在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中并非一家独大,而是与预先需求业、健康维护业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此,以对居民的保障支出额作为衡量不同业态覆盖面的标准,作出2020年度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构成情况图(见图2),在该年度中,传统商业保险业的赔付支出额占商业保障体系总保障支出额的61.9%(不含互惠协会),“类保险”的保障支出占33.0%,其中预先需求为11.2%、健康维护为21.8%、互惠协会为5.1%,整体而言传统商业保险与“类保险”覆盖面的比例为6∶4。

图2 2020年菲律宾商业保障体系中各业态的保障支出构成情况 (单位:%)

相较之下,我国的局面与菲律宾完全不同。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在商业保障方面,我国并没有形成多层次的商业保障体系,商业保障体系基本上全部由商业保险体系构成,可以说是“商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体系”。除商业保险外,其他“类保险”业态远不能动摇商业保险的地位。在此,以“类保险”业态中的“网络互助”为例,该业态从2010年兴起,2019年达到顶峰,而后在2020年下半年行业规模骤减,选取最“高光时刻”的2019年进行分析。为便于比较,同样以保障支出额作为衡量不同业态覆盖面的标准,以相同的饼图刻画,我国的商业保障体系构成情况如图3所示。

对比图2与图3可知,菲律宾各种“类保险”业态与商业保险形成了良性的平行竞争关系,彼此之间处于同一量级。而我国“类保险”业态规模非常小,居民对其信赖程度也比较低,可以说是能忽略不计的程度,如此无足轻重的业态,必然无法得到我国居民的信赖。

图3 2019年我国商业保障体系中各业态的保障支出构成情况 (单位:%)

(三)与我国相比,菲律宾“类保险”业态历史悠久,更具稳定性

菲律宾的各种“类保险”业态均具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因此居民的接受程度高。例如,预先需求行业,早在20世纪60年代,全球纪念信托基金会的美国商人便以葬礼计划的形式在菲律宾国引入了第一个预先需求计划,致使1966年太平洋计划公司正式出售的第一个产品便是葬礼服务计划,70年代预先需求计划主要用来安排葬礼。此后,该行业快速增长,逐渐开始解决生活支出的其他方面,1976年第一个养老金计划推出,1980年第一个教育计划推出,1990年菲律宾预需公司联合会成立。但随后,经历了1992年取消学费上限导致学费飞涨幅度高于行业投资利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行业历经了十余年的低迷。后续行业改革,2009年《预先需求法》颁布,将行业监管划归为保险委员会,行业发展由此得到有效带动。再如健康维护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便从美国引入了菲律宾,起初健康维护成员有90%以上都是参加公司计划,由雇主缴纳费用,并且公司计划几乎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下的医疗保险公司(PhilHealth),即治疗费用首先由医疗保险公司支付,其余部分才由健康维护组织结算。因为个人和家庭的健康维护计划比公司计划贵得多,所以健康维护业务的个人成员非常少。此后,健康维护业又侧重于将毕业生群体吸收为成员,后续该细分市场最终得到扩大。菲律宾的各类“类保险”业态不仅历史悠久,而且长期以来的发展十分稳定,不论在收入方面或是总资产积累方面,近年来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趋势(见图4)。

图4 2015—2021年菲律宾各“类保险”业态的收入与总资产情况

相较之下,我国的网络互助是在互联网时代才开始诞生,确切而言,从2011年第一家互联网互助平台——抗癌公社(现更名为康爱公社)发展至今也仅13年。期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2011—2013年的探索期,抗癌公社的诞生引发对网络互助的创新热潮,此时网络互助平台规模较小但数量多达上百家、业务良莠不齐。第二阶段为2014—2017年的行业规范期。该阶段轻松互助、水滴互助等专业化的平台进场,同时原保监会明确界定网络互助不属于保险产品并进行专项整治。第三阶段为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的高速发展期。以蚂蚁金服的相互宝等为代表的多家互联网巨头进入市场,行业野蛮式的快速增长。艾媒咨询《2020上半年中国网络互助发展专题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底我国网络互助覆盖人数达1.5亿,救助总金额超50亿元,救助人数超3万人。第四阶段为2020年下半年起至今的关停衰退期。随着分摊金额的增长、参与者逐步退出,而经营的公司利润受损难以持续,众多网络互助平台纷纷关停,网络互助行业由盛转衰,2022年1月国内网络互助平台相互宝也正式关闭。从表4所示的我国主流网络互助机构运营情况看,除了“老四家”,几乎所有后续成立的互助平台目前均已关停,而且并非投资方实力雄厚就能存续更长,关停的各家平台营业年限均不超过5年,大多都只是“昙花一现”。

表4 我国主流网络互助运营情况

(四)与我国相比,菲律宾“类保险”业态具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管与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菲律宾所有各种“类保险”业态都受到严格监管和法律保障。在菲律宾,保险委员会(IC)不仅监管保险行业,也负责对互惠协会、预先需求、健康维护等所有商业保障体系下的各种“类保险”业态进行监管,可以说菲律宾保险委员会是东盟保险市场中职责范围最宽的监管机构。菲律宾不仅有《保险法》(Republic Act No.10607),“类保险”业态也有专门法律,如2009年颁布的《预先需求法》(Republic Act No.9829)。

相较之下,我国具有代表性的“类保险”业态之一——网络互助,在经历多轮整改后至今仍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归属。自2011年创立以后,我国网络互助取得了较快发展,随着该行业资金集聚的增多,其经营风险问题逐渐得到关注。2015年10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现有“互助计划”经营主体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2016年10月,原保监会联合了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等14个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纠正了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同年12月,原保监会又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互助要与保险产品划清界线,不得使用任何保险术语,不得与保险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挂钩或对比。后续,原保监会对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进行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互助,蚂蚁金服旗下的“相互保”被更名为“相互宝”是整治成效的代表。

然而,尽管发布了上述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及相关文件,但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核心一直是在与网络互助“划清界限”,一再强调网络互助不是保险产品、不属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实际上却从不去解决网络互助这样的“类保险”行业到底由谁来监管,至今网络互助平台仍处于非持牌经营状态,涉众风险仍不容忽视。而在欧美发达国家,P2P保险平台普遍被纳入监管范围,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必要时还要接受证券部门监管,行业不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可以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操作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没有明确的监管归属,网络互助等“类保险”业务就不可能实现长期规范化经营。

三、借鉴菲律宾经验以完善我国商业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第一,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商业保障体系。在已经建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不能让我国商业保障体系只有商业保险这一种单一支柱,我国的商业保障体系应当是多层次、多支柱的。第一支柱应当是由商业保险构成,同时也是我国商业保障体系的主体与基石。第二支柱应当由各类互助构成,包括各行业间互助、各企事业单位互助、网络互助等。第三支柱应由其他各类创新型小众范围的“类保险”业态构成。各支柱之间要加强融合与承接,做到功能互补、综合增效。

第二,不断创新各类“类保险”新兴业态。只要是能提升人民群众保障水平的业态都可以积极引入或开发,大胆创新实践,可采取“先推广、后规范”的实施方式,不断丰富我国商业保障体系的业态种类、经营主体和产品类型。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引性监管,放宽新兴业态的发展路径。

第三,加强对各类“类保险”新兴业态的有效监管。政府要以明确监管主体作为责任落实的手段。每出现一种新兴业态都必须迅速确定监管部门,不能出现“划清界限”式的逃避监管职责行为,要及时制定监管规则,让监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还应当采取“谁监管、谁定规”的原则,并且相关规则可以“先执行、后上报”,以便及时控制经营风险、规范行业发展。

第四,精细化发展商业保险业务。我国商业保险行业要从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出发,参考相关国家小额保险公司、互惠协会等专业化经营主体的设置,成立专业性的小额保险公司、普惠保险公司、跨境保险公司、绿色保险公司等,以垂直细分风险群体的方式,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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