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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小注”的注释体例、注释方法及其性质

2022-10-12

古代文明 2022年4期
关键词:体例大明示例

王 毓

提 要:“小注”作为中国经学注释的常见形态,亦常见于中国历代律典之中。《大明律》中含小注条文共81条,其中常作补充律文之用的非“谓”字小注共31条。从小注的内容上看,“谓”字小注往往综合运用训诂、示例、列举、体系等注释方法对术语或者律句进行文义解释,另外也对立法目的、法律程序以及刑罚适用、计算规则作进一步释明。非“谓”字小注的内容主要是补充刑罚的适用、调整律文的适用范围以及补充法律程序等。而从形式、内容以及方法上将《大明律》与《唐律疏议》《宋刑统》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明律》小注是《唐律疏议》《宋刑统》中疏议和小注的有机结合。因此,小注是立法者在借鉴前代律典的基础上,使之在本时代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工具,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小注是律文解释或者是另一种形式的律文,它更倾向于哲学诠释学中“阐释”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阐释的体现。

一、《大明律》小注的分布与体例

(一)《大明律》小注的分布

(二)小注的注释体例

当然,并非所有的小注都符合以“谓”引出的模式,当小注不写“谓”时,其体例丰富多样,内容多超出律文所涉范围,下文将进行详细讨论。

二、《大明律》小注的注释内容

(一)“谓”字小注的注释内容

“谓”字小注一般是在律文所涉范围之内对律文进行释明,而从小注的内容上来看,采用“谓”字的小注还存在以下几种细分。

(二)非“谓”字小注的注释内容

《大明律》当中,含有非“谓”字小注律文共31条,它们多数都是对律文未尽之处进行补充,按照补充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从对明律小注的体例和内容进行的总结和分类,可以看出“谓”字小注是《大明律》小注的主要体例,其绝大多数都是在律文所涉范围之内对律文进行注释;非“谓”字小注并无固定体例,其内容往往超出律文所涉的范围。以上种种分类,是一种对《大明律》小注形态的整体性描述,也只有清晰地认识小注的注释体例与注释内容,才能对其注释方法进行深剖。

三、《大明律》小注的注释方法

小注旨在详尽释明律文,“谓”字小注更是如此。一种成熟的律典注释体例离不开良好方法的运用。通过对其注释内容的系统梳理,《大明律》小注的注释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训诂注释法

(二)示例注释法

(三)列举注释法

(四)体系注释法

(五)综合注释法

《大明律》小注的注释方法主要由以上几个方面来构成,但不能说这些注释方法是互相排斥的。注释的目的本就在于明晰文义与方便适用,因此一条律文往往会存在采用多种注释方法的小注。譬如“官司出入人罪”条小注就采用了综合注释法:

在本条中,第一条小注首先用训诂法对律文中“全入全出”的含义进行解释,同时采用示例法对“法外用刑”以及量刑的具体方法进行解释,最后又运用列举法对“囚未决放”等所适用的刑罚范围进行释明。从这一条律可以看出,原本抽象、原则性较强的律文经过小注注释后变得清晰明了,更易于把握。一条律文综合运用多种注释方法,力求使律文文义明晰,方便适用,省去不必要的检索,使得律文能够更加方便地为人所用。

四、《大明律》小注对唐、宋律典的继承与发展

表2:《大明律》“老小废疾收赎”条与《唐律疏议》《宋刑统》相关内容比较表

功能上的差别也必然导致注释方法的不同,《大明律》小注除了解释名词和句子的字面意思之外,还包含对刑罚的计算以及对于法律适用规则的阐释,而这一类小注在方法上往往采用示例法或者列举法,但是《唐律疏议》与《宋刑统》“谓”字小注主要是为了疏解名词和句子的字面意思,因此从注释方法上看,《唐律疏议》与《宋刑统》“谓”字小注绝大多数是采用前文所述之“训诂”注释法,而“示例注释法”、“列举注释法”、“体系注释法”这一类注释方法则同样是在律后疏议中得以体现。以《大明律》“共犯罪分首从”条所运用的示例注释法为例进行比较。参见下页表3。

表3中的3条律文不但内容相近,甚至于注释所举的示例都高度相似,只不过在注释的位置上,《大明律》较之《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产生了较大的差别。《大明律》将这些注释由律后疏议变为律中小注,而《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律后疏议都是对律文的疏解,律后疏议不但疏解律文的正文,还同时疏解律文当中的小注,在疏解小注时,往往先写“注云”,再对小注进行疏解。

因此,综合上述历史流变分析可以看出,《大明律》小注的成型并非只是简单阉割了前代律后疏议所得来的产物,而是将《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原始小注和律后疏议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大明律》在前代较为单一地对词、句进行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吸收《唐律疏议》《宋刑统》律疏明晰法律规则适用、刑等计算以及立法缘由等内容。在注释方法上,《大明律》不但延续了传统训诂注释法,还吸收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律疏的示例、列举以及体系注释等方法,使得《大明律》小注内容更丰富、方法更为广博。

表3:《大明律》“共犯罪分首从”条与《唐律疏议》《宋刑统》相关内容比较表

至此,《大明律》小注已经成为传统律典中各类注释的集合体,是在继承前代律典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创新。

五、《大明律》小注的性质

但是如果将小注等同于立法,未免忽视了小注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与当前语境下的立法不同,传统律典的制定既包括对前代律文的继承,又包含对前代律典注释方法的继承。因此,彼时的立法者其实在同时扮演法律学者和法律史学者两个角色。加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认为:

因此,传统律典的制定仍然包含着解释活动,尤其是以“谓”字形式对律文进行疏解的小注更是如此。

从这里可以看出,不论是作为解释律文含义的“谓”字小注,抑或作为补充律文的非“谓”字小注,从律典的历史传承上来看都不是一种只着眼于当下时代而进行的法律拟制。其主要功能都是将前代律典当中得以囊括到当代律典的部分进行一种细致的解释,不但使得过去的法律规定能被今人无障碍地掌握,同样也使这些条文发挥实际的作用。

因此,本文倾向于将《大明律》小注,尤其是在律文的范围之内对律文进行疏解,以采用“谓”字体例为代表的小注的性质定位于一种中国传统的法律阐释,它是一种基于中国古代注经传统和律典继承,对当时制定的律文进行的一种彻底的解释,这种解释既是将律文的意思阐明,又赋予了这些律文新的生命力,使得当时的律典在继承当中得以创新。但与律典制定完成后的各类官方和私家注律书不同,律典小注更多关注的是制定之时的含义能够清晰地为人所知,在现有条文的状态下尽可能地扫清阅读与理解的障碍。而各类注律书以及当下法学语境中的法律解释则更加关注律典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以实际问题为导向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律文的含义进行调整,以期调和实际情况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六、结语

行文至此,《大明律》小注的整体形态已经有了完整的呈现。通过细致的统计与整理,本文从体例上将《大明律》小注分为“谓”字小注与非“谓”字小注,并详细地介绍了两种体例小注的注释内容,同时通过对其内容的具体分析,本文将小注的注释方法分为训诂、示例、列举、体系及综合5种。经过将《大明律》与《唐律疏议》《宋刑统》进行细致比较,可以发现《大明律》小注吸收了《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律后疏议的注释内容与注释方法,因此小注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使所继承的前代律文能够在本时代发挥实际价值,使律典在继承的基础上得以创新。而小注的这一功能恰好反映了哲学诠释学中“阐释”概念的基本特点。因此,不能单纯地认为小注是立法或是立法解释,以小注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律典注释的性质应当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法律阐释,这也是为《大明律》小注的定性寻求一种新的思路。同时还需要更多对其他朝代律典小注的细致研究成果加入进来,为更加系统客观地梳理中国古代律典注释问题提供坚实的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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