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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南北朝时代北朝政权上层的权力关系
——以小宅庄三职方土地权利纠纷为中心

2022-10-21

古代文明 2022年4期
关键词:大德幕府天皇

陈 宇

提 要:在日本南北朝时代,京都大德寺领播磨国小宅庄三职方发生了一场持续16年的土地权利纠纷。纠纷早期,北朝曾下达了平分该庄园的判决,这一判决后来被幕府推翻,但在执行新判决时,播磨守护赤松则祐却多次搪塞幕府。对此,幕府强调守护的官职属性并利用天皇的名义否认则祐主张的正当性,还逼迫美作守护赤松贞范退出纠纷。则祐无心也无力与幕府正面对抗,不得不服从幕命,纠纷得以平息。在纠纷中,北朝政权内部呈现出以室町幕府为中枢的权力关系格局:守护和北朝拥有相应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幕府则凭借相对优势,利用北朝残存的传统权威,把握守护权力的分配。北朝政权上层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幕府在相对优势下的一种妥协的集权。

一、小宅庄三职方权利纠纷始末

但这一新判决并未能够立刻落实。自贞治二年(1363)到贞治四年(1365)的3年间,足利义诠数度向播磨守护赤松则祐下达命令,要求则祐驱逐侵占三职方之人,将土地交还大德寺。但赤松则祐消极抗命,直到贞治五年(1366),三职方才重新回到大德寺手中。其中一封命令记载:

贞治三年(1364)八月,通过调查,足利义诠发现赤松则祐抗命一事并不简单:

在贞宗的背后,似乎还有美作守护赤松贞范的支持。贞范乃是则祐的胞兄,且其领国美作国紧邻则祐的根据地播磨国,两兄弟共同庇护贞宗,使得义诠不敢贸然行动。于是,义诠转变策略,不再逼迫则祐立刻转交土地,而是命他查清事实,若贞范确实支持贞宗,则没收贞范领有的部分土地,将之交与大德寺作为补偿,如果贞范与此事无关,则“贞宗罪责至极”,须立刻诛伐。足利义诠希望以此逼迫赤松氏让步,可赤松则祐依旧置之不理、态度消极。

一年之后的贞治四年,足利义诠的母亲赤桥登子去世,赤松贞范上京吊唁,足利义诠这才趁机打破僵局:

二、幕府对北朝的态度和对守护的政策

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以足利义诠为首的幕府是毋庸置疑的主导者。但这位主导者在南北朝时代至少面临着两项棘手的问题:一是权力来源的正当性;二是权力的有效性。第一个问题对应着朝幕关系,第二个问题则对应着幕府对守护的控制。

室町幕府的建立,以足利尊氏背叛后醍醐天皇并拥戴光明天皇为基础。后醍醐天皇南逃吉野之后,宣布北朝持有的三神器是赝品,“正平一统”后,连这套据称是赝品的神器也被南朝夺走,北朝的正统性因此饱受争议。北朝正统性的强弱,又直接关系着幕府的合法性。因此,幕府在处理政事时,时常为政令的合法性所困扰。

无论是在处理三职方的归属问题上,还是在督促赤松则祐执行命令上,乃至在反驳贞宗申诉并对其施加惩罚上,义诠都在反复强调天皇命令是根本依据。这看似是尊重天皇和北朝的意志,然而实际并非如此。这道幕府极为重视的命令的正文如下:

播磨国小□□(宅庄)内三职半分事,为大德寺领一圆,可令管领给之由。

这道命令的内容完全不涉及权利纠纷的具体内容,仅用了寥寥数言叙述了三职方属大德寺一圆领有的命令。其内容为何如此单薄?正如前文中所引:“武家就经奏闻,被下纶旨于寺家”,该命令是由幕府向北朝申请而下达的。因此,将三职方返还给大德寺,从根本上来说并非后光严天皇的意志,而是幕府的意愿。足利义诠为保证政令的顺利施行,有意识地利用天皇敕命这一大旗,在震慑赤松则祐的同时,反复地宣传和确认自身政令的合法性。

室町幕府的官方态度,是将守护一职视为幕府下属的官职,而非给予战场功臣的奖励。因此,按照幕府的设想,选任守护的基准应当是才干,有才者任职,无才者撤职,如此才能保证顺畅的政治运行和安定的地方秩序。然而现实与幕府的设想背道而驰,南北朝时代的守护们频繁违反《建武式目》中的禁令。幕府不得不三令五申,禁止守护们的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幕府在表面上严格坚持守护违法必须撤职的原则、展现出了极强的统制意愿的同时,又为守护们脱罪留下了空间,即在种种违法行为是守护代理人(“代官”)所为,而守护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当处罚这些代理人而非守护。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守护的授意暂且不论,重要的是幕府在面对守护违法行为时并未贯彻原则、严厉处罚,而是选择了尽量避免刺激守护,在抑制违法行为的同时不至于与其产生矛盾。

三、守护对幕府政令的违抗与妥协

整体来看,以上条目中1、2、4、6属于非法侵占土地,3、5属于受贿枉法,7、8、10、12属于巧立名目收取苛捐杂税,9属于欺诈,11属于纵容家臣违法,这些违法行为种类繁多,但核心诉求皆是经济利益。

将视线转回到三职方权利纠纷便能发现,赤松则祐在三职方权利纠纷中包庇贞宗,拒不将三职方移交给大德寺的行为,便属于其中第3条——“得论人、当知行人语,下地遵行难涩”的情形,这明显属于一种非政治性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动。则祐作为赤松氏的家督,其抗命的目的是为同族赤松贞宗争取利益。则祐在抗命之时,始终坚持以贞宗的陈辩来主张自身行为的正当性,这样才能保证其行使使节遵行权、拒绝向大德寺交还三职方的合法性。然而在足利义诠的调查和压力之下,赤松贞范被迫抽身、贞宗又被定为“违敕”之徒,则祐自身也面临“使节缓怠罪科”的惩罚,如此一来,则祐主张的合法性和立场被彻底否定的同时,伺机获利的可能也完全破灭,与足利义诠对抗不仅没有任何利益可言,甚至还可能招来严惩。面对这种情况,服从义诠的命令、向义诠表示恭顺是极为合理的选择。

总之,南北朝时代守护的权力仍来源于幕府的委任,获得作为幕府官职的守护一职是他们保持权力的前提,这阻碍了他们产生割据思想,导致其违法行为大多停留在经济利益的层次。在三职方权利纠纷中,赤松则祐的主观目的自始至终都是经济利益,而非“守护联合政权论”等观点所主张的那样蔑视幕府权威、追求割据。也正因此,则祐在自身主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被彻底否定之后,迅速服从幕府并执行命令。幕府面对守护的违法行为时保持克制,守护面对幕府的严命时大多选择妥协,在双方的关系中,幕府保持着相当的优势。

四、北朝朝廷传统权威的残存

在三职方纠纷中,北朝登场的次数并不算多。一是在观应元年裁决平分三职方,二是在贞治元年宣布三职方为大德寺一圆领有。这相隔10余年的两次行动一方面暴露出了北朝权威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显示了朝幕关系中北朝地位的变化。

光严上皇下令平分三职方的判决全文如下:

从文本的内容和结构来看,该文书作为“判决”的自觉极其明显。第一,其清晰地记载了诉讼的前因后果,即朝昌法师和中御门经继间的协议问题;第二,诉讼中的种种疑点被明确地指出;第三,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纠纷下达了一个明确的判决。可以看出,此时北朝的裁判机能仍在正常运作。考虑到三职方纠纷起源于此,可以断定这一判决在现实中得到了执行,此时的北朝既有着充足的政治意欲,也保持着正常的运营。

与光严上皇的判决相比,后光严天皇的命令却大有不同。如前所述,这道命令是“武家就经奏闻,被下纶旨于寺家”,即大德寺向幕府提起诉讼并得到幕府支持之后,由幕府向北朝申请而来的。其内容也极为简短,仅有“播磨国小宅庄内三职半分事,为大德寺领一圆,可令管领给之由”20余字。这一变化有着两重含义:首先,对于此时的大德寺而言,幕府的裁定更有效力,向幕府申诉是更可靠的选择;其次,北朝在政务中的角色开始发生转变,其作为独立施政主体的身份弱化,作为幕府附庸的色彩逐渐增强。

但是应当注意,正平一统之后的北朝仍保持着一定的政治活动,其代表便是后光严天皇退位数月后颁布的《应安法》。一般而言,任官和诉讼是中世公家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安法》亦不例外。关于朝廷任官的规定,《应安法》沿袭了过去的先例,并无太大新意,但其中关于诉讼的条目却有些不同,将之摘出如下:

这些条目主要针对一些具体事务,如别有用心之人的滥诉、土地事务敕裁的下发、京都市内土地及借贷的问题和文书下达效率的问题等。针对繁杂的事务制定政策法规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后光严上皇既保持着一定的政治热情,还保有一定的行政能力。此外,针对敕裁的下发,法条中表现出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这也从侧面说明敕裁仍具备一定的效力。北朝此时虽然不得不向幕府靠拢,但仍然是重要的权力主体。

总体而言,北朝在这一时期仍保持着相应的权威,但以正平一统为界,其行使权威的方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光严院政时期的北朝能够独立处理三职方权利纠纷,光严上皇下达的判决是长达16年的三职方权利纠纷的开端。而经历了正平一统的打击之后,北朝便只能在幕府的要求和指导之下在三职方纠纷中发挥作用。这种转变一定程度上是北朝为维护巩固自身地位、保证自身存续的自然选择,同时也意味着朝幕关系的主动权进一步归于幕府,北朝残存权威的行使方式与方向逐渐被幕府掌控。

五、结语

小宅庄三职方土地权利纠纷的主角,本应是大德寺、赤松贞兴和赤松贞宗,但整场纠纷中最引人注目的,反而是赤松则祐和足利义诠,纠纷的核心也由三职方的归属问题转变为了地方守护对幕府命令的执行问题。如前文所述,西冈虎之助和今井林太郎强调赤松则祐作为守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尽管赤松则祐武力强悍、居功自傲,暗中与赤松贞范相互结托,为同族赤松贞宗争取经济利益,可当他面对幕府的一系列严肃对策,尤其是贞范在幕府的压力下被迫抽身时,却无力也无心同足利义诠正面对抗,最终只得服从幕命。总之,三职方权利纠纷中,赤松则祐的行动所表现出的并不是肆意违法、对抗幕府,相反,他受到幕府将军足利义诠约束的特征更为突出。

同时,正如赤松则祐违抗幕命却又要受到将军的约束一般,三职方权利纠纷中幕府、守护和北朝的行动,表现出的既不是尖锐的对抗,也不是相互的职能互补,其更多地呈现出了一种以幕府为权力中枢,协调、控制各权力主体间关系的特征,具体而言:足利义诠时期的幕府面临着合法性与政令有效性等问题的困扰,在权力关系中无法占据绝对的优势,但幕府一方面能够操控北朝行使权威的形式和方向,另一方面又掌握着守护权力的分配,其是北朝政权中最强的权力主体,更是实际的权力中枢。如此一来,北朝政权中主要的权力主体必然要向幕府靠拢,将军和幕府便能够立足于一种相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协调和控制各权力主体。该时期北朝政权上层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幕府在相对优势之下,承认其他权力主体有限独立性的同时,又对之加以控制的一种妥协的集权。因此,无论是幕府接收北朝的部分权限,还是面对守护违法时保持谨慎态度,亦或是公武之间的相互协作,都是幕府作为权力中枢来协调、掌控政局的一种表现。室町幕府全盛期所建立起的一系列以将军为中心,用于协调各权门领主间利益的制度,也可以从这一思路进行相应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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