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视角下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理论演进
——兼论地方文献保护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逻辑
2022-10-10赵心
赵 心
(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广东广州 511400)
1 问题陈述
传承发展传统文化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即提出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对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理论进行分析有助于相关实践工作的开展,而传统文化政策是进行理论演进分析的有效视角,我国有关传统文化的政策是在实践与理论的互动中不断改进完善的,其中所体现出的理论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地方文献是在地方传统文化的发展中逐步形成的,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因此地方文献保护不仅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也是重要路径。故本文在总结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理论演进的基础上,分析地方文献保护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逻辑,为通过地方文献保护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2 研究设计
2.1 政策收集
在时间范围上,本文以1978年以来所发布的有关政策为主要调查分析对象,盖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在内容上,本次收集的政策既有针对传统文化的专门性政策,也有自1980年以来的历次五年规划(计划)、党代会报告、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文化方面的政策。从发布主体来看,本文所收集的相关政策以中央政府发布的相关法律、各部门政策文件为主。
本次共收集中央政府发布的政策文本188份,其中关于传统文化、文化的专门政策155份,历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议、纲要、报告共17份,文化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及纲要共9份,历届党代会报告共7份。经过筛选后笔者主要针对其中48份各类政策文件进行内容分析,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传统文化政策基本情况
2.2 政策分析框架
续表1
笔者采用内容分析法,参考于良芝教授等人的相关研究[1],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后按照表2所示的分析框架对政策文本中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方针原则进行分析,归纳出其中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理论。
表2 传统文化政策分析框架
3 政策视角下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论演进
3.1 政策梳理
通过表1可以发现,我国各类政策中所针对的具体对象各不相同。通过对政策对象的分析,可以发现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物、遗址遗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含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面,其中关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较多。为便于呈现与分析,笔者将其从“文化遗产”中析出,作为单独一类对象进行归类分析。而历次五年规划(计划)与党代会报告中关于传统文化的论述涉及了以上各个方面,因此笔者将这些政策以“传统文化”为主要对象进行归类,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传统文化政策中的政策对象统计表
3.2 理论演进的阶段划分
3.2.1 第一阶段(1978—2003):以文物保护为主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护
这一时期的政策基本都是关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等物质文化遗产的,注重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尤其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与完整。这一理论最早由《威尼斯宪章》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虽然1986年陈志强才将《威尼斯宪章》翻译成中文发表在《世界建筑》上,但我国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不少规定是与其一脉相承的。
在真实性方面,主要体现为“不改变原状”。相关表述主要为“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WW-01),1987年WW-04对“不改变原状”进行了说明,即“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2003年WW-07中的相关表述为“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此外,WW-05还提到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这里原址和遗址也是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
完整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时,要在其周围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WW-06)。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WW-05)。
3.2.2 第二阶段(2004—2017):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的生产性保护和生活性保护
(1)生产性保护(2004—2012)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次年我国加入该公约。这一时期我国开始出现以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客体对象的政策,并逐步探索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理论。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产实践中去保护, 通过人类的生产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其本质是为了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文化生产,也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的最直接和现实的途径[3]。“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最初相关政策只确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FY-01)的原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生产性保护”,但笔者认为“合理利用”即隐含了生产性保护的意思。2006年的一系列政策开始提出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民族医药产业(JJSH-01),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和发展农村民间工艺美术产业(WHGH-01),并强调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时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FY-02)。
2009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首次对“生产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之后2010年的WHST-01就明确提出“鼓励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次年WHGH-03提出“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以及“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WHGH-04则提出要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FY-05更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专门文件,从方针原则、规划布局、传承机制、扶持措施等方面全方位地阐释如何开展生产性保护。
(2)生活性保护(2012—2017)
生产性保护得到大力推广的同时,学界开始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在传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体现出人们在实践这些文化活动时的“物理在场”,还表现出人们借由这些行为的实施来组织生活、规范生活、美化生活而保持的“意义在场”[4],从而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生活的共生关系。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种文化符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实践是一种符号意义生产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实现对自身的对象化生产,从而建构起群体生存意义的全部图景[4]。因此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的共生关系,建立起人们能够密切接触传统文化并自由参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活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和人们生活之间的意义关联[4],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不仅重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同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化转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重复古人的生活方式,而是“在动态延续发展中,在与民众生活的不断调适中”与人们的生活形成新的融通关系[5]。
学界关于生活性保护的探索也体现在了政策上,CL-01提出“鼓励、引导村民将民族语言、歌舞、生产技术和工艺、节日庆典、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之后CL-02提出要让传统村落“见人见物见生活”。此后“见人见物见生活”这一理念不断出现在相关政策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践行“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WHST-03等)。这些政策中虽未明确提出“生活性保护”,但已明确要将传统文化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
3.2.3 第三阶段(2017—):以传统文化为主的传统文化系统性保护
经过前面两个阶段的探索之后,传统文化政策在传承发展传统文化方面开始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开启传统文化系统性保护之路。
首先开始注重对深层文化,或者说理念性文化的保护,CPC-01、CTWH-01强调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阐发文化精髓;WHST-02更是提出要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以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其次,更加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孕育发展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YC-06),持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WHST-02、WHGH-07)。第三,开始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WHGH-06、YC-06、WHCY-01、CTGY-01、WHGH-06、WW-11)。第四,全面推动生活性保护,不仅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见人见物见生活”,推动“非遗在社区”(WHGH-07、FY-06),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WHST-02);还要将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运用在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WHGH-05、WHGH-06、WHST-02),同时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中华节庆礼仪服装服饰计划等(CTWH-01)。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 理论演进的内在逻辑
4.1 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变化
由前文的政策梳理可以发现,政策对象是沿着“文物、传统手工艺→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的方向不断变化,作为客体的政策对象逐渐由非常具体的文物变为较为抽象的传统文化,客体范围不断扩张,内涵日益丰富。
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多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相关。文物——尤其是不可移动文物——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无论是气候变化、风沙侵蚀等自然因素,还是战争、火灾等人为因素,都会使文物受到损坏,而有些地区对文物的不当修补又进一步破坏了文物本身承载的历史与文化价值。因此对于文物的保护需要注重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在世界范围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颁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开始流行。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后,“文化遗产”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但有关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政策一直使用的是“文物”这一词语和概念,直至2005年才开始使用“文化遗产”等概念。在此之前,我国相关政策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多表述为传统工艺美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如1997年我国出台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贵州等地出台了本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受到重视后,我国相关政策也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生产性保护与生活性保护便应运而生。
事实上“文化遗产”的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传统文化,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言,在文化遗产之外,它还囊括了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等精神层面的东西,是不能用“文化遗产”来指代的。因此,201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将更抽象、更全面的“传统文化”作为客体对象加以保护和发展。此时单纯聚焦于某一领域的理论不再适用,相关政策适时提出了“系统性保护”理念,多措并举,全方位、多层次地传承发展传统文化。
4.2 同一理论扩大化使用
纵观我国传统文化政策可以发现,前文所概述的理论是可持续且不断发展的,每一阶段所形成的理论都会根据对传统文化认识的加深而扩大和深入。
首先是文物领域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应用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在真实性方面,相关政策先是提出要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FY-01),继而进一步说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FY-02),并“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FY-04)。而在完整性方面,则提出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先是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FY-01);继而又提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WHST-02)。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生产性保护也用到了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相关政策开始注重文物的经济作用,提出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WW-11),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将文物与现代生活相结合,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WW-09)。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也扩大到了物质文化遗产(遗存)和整个传统文化上。其实“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的提出本身就是关于传统村落的,即反对传统村落的过度商业化改造,要维护村民的日常生活,本身即暗含了对传统民居的生活性保护。之后的政策进一步提出挖掘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并提炼出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将其“纳入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CTWH-01)。
5 理论演进下地方文献保护参与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分析
地方文献的保护形式以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为主,周余姣等人在此之外提出了古籍保护中的“传承性保护”[6]。因此本文讨论的地方文献保护也以这种“传承性保护”为主。而根据当前地方文献保护现状来看,地方文献保护应用到传承发展传统文化中主要体现在传统文化的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和系统性保护中。
5.1 生产性保护中地方文献保护对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作用
地方文献中有不少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载,以苏州丝绸档案为例,这些档案中不仅有关于丝绸织造的技术档案,还有丝绸样本档案以及一些丝绸种类的“祖本”。丝绸档案中记载的宋锦织造技艺即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宋锦织造技艺一度濒临失传。因此苏州市工商档案管理中心与丝绸企业合作建立“苏州传统丝绸样本档案传承与恢复基地”,开启了档企合作的新模式。其中,与吴江鼎盛丝绸有限公司的合作恢复了宋锦的织造技艺,不仅更新了丝绸制造装备[7],实现了宋锦的机器化生产,还在复制出传统花型之外设计出了新的花型[8]。宋锦这一名贵丝绸在消失多年后重新被恢复,并且被作为2014年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各国领导人的服装面料,登上了更大的舞台。
又如纳西族东巴古籍的载体东巴纸,是纳西人在多民族交往的背景下发展出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造纸技艺,同样也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东巴古籍一般用东巴纸写成,其修复也离不开东巴纸。而东巴纸除了用于文献修复外,也被开发为当地特色商品,丽江市内有一家“东巴纸坊”即以此为卖点,生产各种东巴纸制品。
5.2 生活性保护中地方文献保护对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作用
同样的,地方文献中也有许多关于生活方式、民俗节庆的记载。以徽州文书为例,多个宗族文书都记载了徽州祠祭,如《歙县桂溪项氏词谱》《腴川程氏恒远清明会立〈新祝文簿〉》《云川王氏世谱》都对祠祭的礼仪程序、人员分工、祭祀用品等有所记载,对于恢复、传承徽州祠祭具有重要作用。又如黄山市的民俗活动五福神会曾一度中断,黄山市政府通过对徽州文书的挖掘以及采风等方式记录了五福神会的活动过程,并在2003年恢复和重现了该仪式的祭祀程序。
东巴古籍中有许多关于东巴教的内容,是纳西人举行东巴仪式时必不可少的道具。新中国成立后东巴仪式一度中断,不再举行,而随着老东巴的去世,有些东巴仪式已经失传。但丽江地区大量东巴古籍被保存下来,当地人得以在东巴古籍的基础上恢复一度失传的祭风、祭署等仪式。如今丽江当地纳西族人仍然会延续传统,在举行婚丧嫁娶等重大事件时举行东巴仪式。
5.3 系统性保护中地方文献保护对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作用
系统是自成体系的组织,是同类事物按一定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成的整体。从传统文化的构成来看,地方文献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从内容上看,它不仅记载了传统文化中的风俗礼仪、节日庆典、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宗教信仰、文学艺术[9]等表层和中层的文化,也记载了古代人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观这类深层文化。从物理形式上看,地方文献的物理构成,无论是纸张、墨迹还是装订形式,也都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徽州文书中的宣纸和徽墨、东巴古籍中的东巴纸,都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地方文献保护不仅是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其保护活动本身也是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结语
本文通过对有关传统文化政策的分析,总结了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论从保持文物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到“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再到“系统性保护”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体现出的是人们对传统文化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同一理论在不同对象上的应用。“地方文献保护”不仅要保护文献载体和内容不致受损,而且要挖掘文献内容,使地方文献的传承性保护参与到传统文化的生产性保护、生活性保护和系统性保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