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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

2022-10-09孟奇勋

关键词:区块证据法院

张 妍,孟奇勋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3;2.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数字时代传播方式的变革使得版权侵权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同时也对传统的证据收集、存储、审查与运用等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各类数据趋于电子化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提供的有关电子数据很难被认定为可信证据,很大原因在于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后台记录数据是可以被篡改的,不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1]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领域的应用,对传统的证据法律制度构成了新的挑战,实践中也亟待司法规范予以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对区块链存证的收集、固定、质证、采信认定等流程予以了初步确认。从我国三家互联网法院版权纠纷案件区块链存证的适用情况来看,区块链证据的法治意义绝不仅限于“新兴电子证据”这一简单定位,而是对现行证据法体系的一次全面革新。[2]基于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如下问题亟待思考:一是区块链存证与传统的存证方式存在哪些差异,其在数字版权领域的适用价值何在;二是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在实践中的发展态势如何,在司法适用中又面临哪些制约因素;三是基于我国互联网法院和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发展实践,应当如何优化数字版权领域区块链存证的司法适用规则。

一、适用前提: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价值证成

(一)证据真实性更加可靠

证据的真实性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证据材料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变造或者伪造的;二是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证据所体现出的信息内容必须是真实的。因此,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就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两个维度。具体而言,需审查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原因)、证据被发现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以及证据提供者是否与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等。从数字版权领域的纠纷案件来看,证据载体大多为网络信息空间,其形态多为电子数据。传统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和脆弱性要求取证时“先固定后收集”,这容易导致电子数据的篡改和灭失,从而减损证据的真实性。区块链存证可将存证过程透明化,时间戳与哈希值技术还可查验与追溯,为证据烙上“真实印记”,分布式记账技术分散证据至各区块从而加大篡改难度。[3]此外,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较强的抗黑客与自我修复能力,运用密钥保护机制进行储存、通过可信联盟等技术实现访问数据留痕,全方位监控数据流向以保证数据安全。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广州瑞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捷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提交了关于文章发布时间点的哈希值和时间戳证据并获得法院认可。

(二)证据关联性更为紧密

数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数据所承载的信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客观联系,从而能够起到证明作用。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电子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应当是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旨在向事实裁判者展现将有助于作出决定的全部信息。[4]作为虚拟空间的证据形态,电子证据用于定案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要求。前者是指其数据信息要同案件事实有关,后者突出表现为虚拟空间的身份、行为、介质、时间与地址要同物理空间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关联起来。[5]区块链电子存证运用共识机制保障较强的一致性,并进行有效的证据摘取以实现强关联,使得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更为紧密。数字传播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使得侵权证据高度分散,往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共识机制保证各节点对上链数据打包区块的计算能力收敛并达到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保证区块链存证所反映的时间戳等信息的逻辑关系紧密相连并可进行有效追溯[6]。对侵权页面进行抓取取证和自动抓取程序所反映的抓取开始和完成的时间差,以及数据生成和上传至区块链的时间差均在数秒之内,逐一固定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使得孤证可以转变为群证。

(三)证据合法性更加明晰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合法性的判断通常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二是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收集;三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核心是区块链网络及其相关的互联网技术,区块链网络的组织者、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如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背书,那么其合法性认定在质证过程中将处于不利地位。[7]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其已具备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电子数据法律属性,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确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确认了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收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19条,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与传统第三方电子存证相比,区块链技术可从电子数据的内容生成及收集途径、提供方的身份信息、取证方的相应资质、共识机制以及节点时间等诸多方面予以严格把控,确保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的合法合规,并运用具有公信力机构认证的取证工具,进而保证程序规范的合法性。

二、适用场景: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探索

(一)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域外实践

从实践来看,各国正在积极探索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一是推进区块链电子存证试点项目。英国政府宣布推动价值10亿英镑的司法部“法院和裁判所事务局”(HMCTS)改革计划,在区块链平台上推动数字证据存储试点项目,研究区块链数字账簿如何协助法院流程改革;二是通过立法确保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应用。例如,美国一些州通过引入立法和规则来监管区块链(特别是加密货币)。纽约州通过对虚拟货币公司的监管推动了立法发展,有几个州也效仿了这种做法,还有32个州实施了自己的制度。伊利诺伊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亚利桑那州、纽约州和俄亥俄州已通过或者出台立法,专门规范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可采性。此外,意大利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简化和改善公共行政和企业运营的法律,引入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义,并承认其在意大利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和智能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奠定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基础。

此外,数字版权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的构建也在持续开展。例如,新加坡就基于娱乐版权和区块链成立了跨境团队(UIP),将区块链去中心化与版权交易的性质结合起来,运用链上存证和时间戳技术,有效减少一系列繁琐的个人证明,在打击盗版的同时也能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安全利益。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20年还推出了一种新的服务模式WIPO PROOF,为包括数据集在内的各种格式的数字文件在某一时间节点的存在提供防篡改证据。从音乐版权领域的区块链存证实践来看,各国在智能合同、确权登记、授权许可、侵权追溯等环节进行了诸多探索。诸如Ujo music、Bitsong、Musicoin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音乐流媒体平台,在版权保护、音乐共享等方面的探索推动了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二)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本土探索

早在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就明确指出:“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通过时间戳、哈希算法证明一段文字、视频、音频的存在性、真实性和唯一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和区块链存证的司法适用均予以了明确规范。2019年10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上述政策文件和讲话精神均为区块链技术在实践中的科学适用指明了方向。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系我国法院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的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委托第三方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了取证。此外,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使用区块链技术记录诉讼服务全流程,以实现过程可溯和记录可查。与此同时,三家互联网法院还打造了各具特色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助力数字版权官方化、系统化认定与案件审理(如表1所示)。除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之外,阿里、百度、腾讯、数秦科技、纸贵科技等平台也在积极探索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解决方案。

表1 我国互联网法院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适用比较

三、适用挑战: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现实困境

(一)配套制度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法律层面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定性较为模糊,立法层级停留于司法解释并且条文相对粗略,作为衍生细化场景的数字版权存证仅有部分案例参考而无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取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该条文并未明确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取证主体、取证程序的审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进一步解决了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实践中,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适用仍亟待解决技术标准、数据隐私、平台资质、系统互通、流程规则等制度配套问题,相关缺失均可能导致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条适用的难度增大,证据合法性受损且举证认证活动复杂低效,无法实现区块链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目标,进而也影响了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场景有待细化

针对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现实痛点,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全流程自动记录等特征正好与之相契合,其对应的适用场景和认证规则也亟待拓展。在传统模式下数字版权侵权证据的认证已非常困难,而数字版权的开放性又延伸出诸多新的场景,例如确权登记存证、交易过程存证以及侵权诉讼取证等,这些场景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区块链存证在数字版权领域主要见于侵权网页取证和存证环节,其适用潜力和规模效应仍有待进一步发挥。此外,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技术研发仍处于早期快速发展阶段,可能存在部分应用场景投入成本过高、上链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辨别等问题,在数字版权领域的适用场景仍有待细化。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解决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数字版权、金融合约以及网络服务合同三个方面,未来在实践中仍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更具潜力的新兴场景。

(三)存证平台处境艰难

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投入,一般仅凭平台自身的力量难以负担。在战略合作方面,平台还需要有强大的合作伙伴,才可以实现数据对接流通顺畅。新加坡UIP基金会版权存证服务平台的构建历程就暴露出这一问题:在平台创建初期,众多合作伙伴退出了合作共建。该平台最终通过其合作伙伴链技术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合作才得以生存发展。在过去几年内,业界关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存证机构的资质问题、存证技术的公开性与稳定性以及存证机构是否中立可信等三个方面,由此造成了许多资本方和项目方的离开。当前,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发展鱼龙混杂,同时还缺乏公信力机构背书,由此也揭示出平台建设面临的艰难处境。此外,用户在上传版权作品之后,区块链存证平台主要在该系统内进行数据监测,不同平台(系统)之间的跨链互信、跨区域办案等仍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

(四)社会共识尚未达成

传统的数字版权案件审理已形成思维定式,而区块链电子存证带来的新冲击,可能会对案件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区块链存证迎来了快速发展期,但技术本身仍不够成熟。目前仅互联网法院实践较多,其他法院应用数据不足;另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难以从深层次理解其背后的技术与法律,因而区块链电子存证适用存在诸多限制因素。此外,一些法院、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对区块链存证技术亦是知之甚少,在司法适用中往往秉持谨慎态度。仅以区块链公证为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2019年开出国内第一个区块链公证书,北京方正公证处率先与腾讯安全进行区块链合作,重庆两江公证处还推出了“区块链+公证”赋能金融六项服务,但这仅仅意味着公证界迈出了“第一步”,现实中公证处大多仍沿袭传统业务模式,这种谨慎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适用范围。

四、适用路径: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的破解之道

(一)完善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保障

技术的革命并不能自动带来司法证明时代的改变,因而需要我们进行制度的改变、法律的完善,以构建科学的区块链电子存证规则体系[8]。当前,我国主要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电子证据和区块链存证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基于区块链存证日益丰富的应用场景,有必要探索制定区块链电子存证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考虑将其纳入证据法体系抑或转化为行政法规以提升立法层级,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方式与效力范围,并结合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共同推动区块链存证认定规则的形成。其次,亟待明确存证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如证据上链者具有提供真实数据的义务、区块链平台有确保环境安全的义务、有关部门有对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监管的义务。通过明确数字版权登记、证据抓取等相关程序和法律规范,从而限定存证硬件、软件环境和存证流程,优化存证审查方式和途径,强化区块链存证的法律保障。

(二)优化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实践场景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存证可能成为下一个大规模的应用场景。数字版权业务要求在保证技术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垂直场景的探索,依据技术的天然特征与传统业务场景的结合点——开放性特点,对区块链存证进行特定模块化处理,以适应电子数据取证和存证要求。在确权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可以运用时间戳、哈希值、水印技术封装,确定数字版权权属与法律行为的具体时间;在侵权场景中,可运用环境镜像系统、取证接口、URL域名解析、时间戳等技术进行合理封装,对侵权行为过程与侵权结果状态加以证据固化,实现取证过程可视化、侵权网页证据固化、侵权时间可查验和可追溯。在证据上链时,区块链平台需加强对初始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避免虚假数据的无效流动。此外,各方还应当秉持多方共有、多方维护的理念,立足数字版权与存证技术的耦合性,共同推进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

(三)加大区块链平台的投资建设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当前,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区块链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注重与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平台开展深度协作。面对区块链技术新的发展契机,需发挥政策引导效应积极作为,引导互联网公司等社会资本有序进入,给予存证平台相应支持与技术指导;加强与存证平台的合作,打造互联互通的电子证据流通网络;推广数字版权新业务场景试点,基于电子数据合法性背景完善相应适用流程与技术;严格对平台的考核监管,规范区块链应用存证技术标准化,逐步规范区块链取证流程;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平台资质,支持保护合法平台,严厉打击非法平台,并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上链”,确保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四)构建区块链电子存证信任共同体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应用探索,揭示出新兴版权保护模式的广阔前景,也表明各方在迎接数字时代新纪元的诸多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各方要突破传统的惯性思维,更新传统业务模式下对电子数据的认知与证据认定流程,以保障数字版权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有效适用,从根本上推动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摒弃将电子数据仍置于传统证据视角下的做法。技术使用方需要加强与业界多方沟通、普及技术理念,与供应商积极推进技术多方试点与使用;公检法等机构要推进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公信相契合,以司法机关公权力为背书,通过法院的官方网站或系统提供跳转接口的简单设置、在司法活动中对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数据全部实时上链并依法公开。[9]因此,只有真正构建起区块链电子存证信任共同体,提升各方的共识效率并实现协作联动,才能更好实现技术和法律双重治理的良性循环。

五、结语

传统证据的电子化反映出数字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普通的存证方式相比,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多方存证、证据固化、取证便捷以及应用广泛等优势。伴随着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日趋成熟,其对智慧司法领域的制度变革影响亦将不断持续。从证据法体系来看,区块链电子存证绝非是对现行证据规则的完全颠覆,其要旨在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存证领域的证明效率。在区块链存证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仍有必要进一步探索数据安全风险治理、电子存证技术标准、存证平台信用监管以及配套制度保障等诸多问题。区块链电子存证及其辅助技术执行的代码功能,使得技术与法律能够并行发力,实现从“代码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型,有助于推进数字版权管理与规则变革。区块链存证优势与数字版权痛点的高度耦合,既呈现出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广阔应用前景,同时也为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处理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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