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属性视角下规制消费端食品浪费的路径探索
2022-10-08李果瑞侯博
李果瑞 侯博
[摘 要]在“倡导文明健康、反对浪费、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目标下,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公众拥有双重身份,即同时具备“消费者”与“浪费者”特征。由于消费以消费权利为本位,浪费通常以减量义务为本位,使得反食品浪费制度具有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的双重属性。因此,从双重属性视角探讨食品消费中的责任问题,提出设定强制性义务发挥作用的边界,倡导负责任地消费以减少消费端食品浪费。
[关键词]反食品浪费;浪费者负担;减量化;负责任的消费
[中图分类号]X7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2)08-0075-06
从农田到餐桌,食品浪费发生在食物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1],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共同难题。据联合国发布的《2021年食品浪费指数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估计共有9.31亿吨食品被浪费,占到可供消费者食用的食物总量的17%。当前气候灾害频发叠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全球肆虐,世界正面临着半个世纪以来最严重的粮食危机。[2]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食品浪费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严重危及子孙后代的食物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出台,这一系列举措使得食品浪费现象有所缓解,但一些地方餐饮浪费问题依然严峻,将食品浪费问题正式纳入法制轨道迫在眉睫。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反食品浪费法》)的正式出台是我国推行反食品浪费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治理食品浪费的决心和政策方向。
作为一个国际性难题,食品浪费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既包括农产品初级生产、加工和配送环节产生的食物损耗,也包括在食物链的末端,消费者购买和最终消费阶段有意无意做出的食品浪费行为。[3]面对食品浪费这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需要人类科技力量的进步和政府法律法规的完善,更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现有研究基于不同角度对反食品浪费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如分析反食品浪费立法的法理基础、研究反食品浪费法的制度建设等,但很少有研究关注反食品浪费法中的公众角色。本文基于消费权利与减量义务的视角,探讨公众的双重角色与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双重属性,提出从权利义务共生的角度出发,设定强制性义务发挥作用的边界,倡导负责任地消费,减少消费端食物浪费。
一、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双重属性
现代的消费法律规范在工业化的背景下产生,人民的收入不断提升和食品生产的种类不断丰富,推动着食品消费活动达到空前的活跃。但工业化在城市化进程中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态环境问题都是由消费活动所引起的[4],而超过三分之一的食品浪费就发生在食物链的末端消费环节[5],使得消费问题逐渐从消费领域转向环境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域,创造和改变着人们的观念、社会结构、法律以及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一般环境问题中公众处于“被动接受者”地位,消费领域产生的环境问题则不然。因为在消费领域中,公众首先是“消费者”,拥有食品消费的权力,但其消费决策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环境问题迫使公众必须担负起反食品浪费的义务,此时,公众的身份倾向于食品“浪费者”,所以公众是其消费活动导致的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这也使得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公众具有了“消费者”与“浪费者”的双重角色。
由于消费以消费权利为本位,浪费以减量义务为本位,权利与义务间的张力使得消费者参与原则与浪费者负担原则在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共同发挥着作用。国家为公众规定的强制性反浪费义务与消费者天然的消费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的呈现,使得反食品浪费制度具有了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仅从义务或者权利视角对反食品浪费制度进行解读是片面的,有效解决食品浪费问题复杂性的关键是要在区分和界定反食品浪费制度中消费者权利和浪费者义务内容的基础上,从权利义务共生的视角打造负责任的消费者,并探寻消费端食品浪费的治理路径。
二、反食品浪費制度中消费者权利和浪费者义务的界定
(一)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消费者权利本位
在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公众作为消费主体,以消费权利为本位。在日常饮食过程中,由于以往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上已形成的习惯,最终造成严重的食品浪费,因此对食品浪费立法以及改变公众现有的食品浪费陋习,能够有效减少食品浪费现象。因此,消费者参与是反食品浪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的有力补充。消费者的参与过程不仅仅需要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付出,也需要消费者认知和情感等方面心理资本的注入。
事实上,公众作为社会成员,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决定了其享有权利和获得保障的程度。伴随着现代社会流动性的提高和公众角色的多元化,公共事务的开放性特征显著增强。[6]公众既是反食品浪费实践的主要参与者,也是食品浪费的首要源头,所以,反食品浪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这也与《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条中所提出的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团体开展一系列反食品浪费的活动,以此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等条文相呼应。此外,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多重利益相互冲突与平衡协调的过程,仅仅通过立法指令或客观标准等外部治理工具[7]33,无法促进反食品浪费制度的有效施行,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多方相关者利益,并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浪费者义务本位
不负责任的消费行为使得公众在消费者身份外被套上了“浪费者”角色。基于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浪费者负担原则明确指出浪费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浪费者应当树立负责任的消费理念,改变现有不良消费陋习,促使环境保护与人民利益相结合,确保反食品浪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为私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设置“绿色义务”“绿色原则”相似,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浪费者负担原则旨在通过相关主体对其消费行为所产生的食品浪费行为履行相应的义务,以此来缓解资源环境压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浪费者负担原则在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作用具体表现为,部分地方反食品浪费立法制度将反食品浪费列为公众的法律义务①。同时,各级立法通过设置法律责任来规范公众偏离反食品浪费的行为。
国家是权力主体,通过立法建立了针对食品浪费的强制性制度,并提出具体的强制性执行要求。公众是义务主体,必须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履行反食品浪费的义务,并在最终结果上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标准。正是反食品浪费制度设立的强制性义务使得原本属于私人消费领域范围的问题扩大到了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等公共领域,使得公众反食品浪费义务的落实成为反食品浪费制度能否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关键环节。
(三)对反食品浪费制度权利义务本位的反思
尽管反食品浪费制度以立法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性规定有关主体的行为,然而纯粹依靠浪费者负担原则规制主体行为,达不到法律规制的目的。浪费者负担原则作为反食品浪费义务的来源,其目的是增强人们保护环境和维护粮食安全意识,但本质上浪费者负担原则属于事后采取的被动挽救措施,认为对已产生的浪费负责即为浪费者的责任。从表面上看,通过设置强制性义务来促进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实施似乎提高了食品浪费的治理效率,但实际上,却一定程度地削弱了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的主观能动性。
从本质上来说,反食品浪费制度是一种十分复杂的驱动系统,其实施由内部萌发和外部压制共同促成。在浪费者负担原则支配下,外部压力包括运用强制性手段如罚款、责令整改等落实公众的反食品浪费义务,以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形成严格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参与原则主导的内在自发力量,通过促进公众对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内在情感认同、改变公众食品浪费的习惯来实现负责任的消费。复杂系统特征决定了反食品浪费制度具有多维度的因果关系呈现,如推行反食品浪费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公众的食品浪费行为,更是在深层次上平衡了公众个体的需求与社会整体的秩序;此外,食品的生产消费历史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满足人们充饥饱腹之外,被赋予更多的文化意义,所以反食品浪费制度兼有文化变迁和社会变迁的繁杂性。当下纷繁复杂的食品消费现象背后的本质性力量其实是个性化的人们对食品文化境界的追求,食品浪费及其相关经济损失与社会文化发展密切相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人口特征,食物浪费问题的治理要和偏好、文化和社会特征联系起来。因此,基于强制性特点的浪费者负担原则实施的反食品浪费制度是否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尤其是否能够使得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反食品浪费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反食品浪费行动还有待进一步推动。
三、权利义务共生:规制消费端食品浪费的协同路径
在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公众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拥有消费权利的消费者,也是以减量义务为本位的浪费者。承担义务与享有权利是一体的,也就是说公众在享有权利时理应承担义务,在承担义务时在某种意义上也获得了权利。反食品浪费制度的推广与持续发展既需要多种外在力量的“推动”,也需要反食品浪费主体逐渐形成的自发性行为。所以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实施中的强制性规范发挥着根基性作用,而公众的积极参与带来的新生活方式在该制度的实施中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关于反食品浪费制度中权利或义务本位的争论意义很小,浪费者负担原则主导的义务和消费者参与原则主导的权利同时作用于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的公众。所以超越权利义务的本位之争,基于浪费者负担原则和消费者参与原则的共同背景下从权利义务共生的新思路出发,设定强制性义务发挥作用的边界,能够为创造负责任的消费者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强制性义务的边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浪费问题日渐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反食品浪费法》一方面要确保公众有效行使私权,保障他们的食品消费权,另一方面也要对食品浪费行为给予有效干预和约束。[8]在传统所有权制度框架内,所购买的食品属于私有财产,是财产权制度的合法客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为主体浪费自己私人财产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从所有权制度来看,食品浪费行为在法律上似乎具有正当性,但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当前社会中,该行为是一种异化行为,过度释放所有权张力,与资源社会性的要求相悖。[9]国家通过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干预公众的消费方式,约束公众的食物浪费行为,这看似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违背和对私法自治领域的侵犯,但事实上,从宏观视角来看,它体现出整体主义抑制个人主义,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也维护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即使如此,反食品浪费义务本身畢竟是被动的,是通过“促进”方式引导消费者实现节约、反对浪费,如设置购物引导、储存引导、烹饪引导、处置引导等行为规则,那么反食品浪费义务对公众来说就是被动的负担,设定反食品浪费义务直接制约了相关公众主体的部分权利。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如何设定公众反食品浪费义务的边界,以避免为公众带来过重负担后导致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的意愿低下问题。设定具体化、规范化的公众反食品浪费义务的边界一般可围绕义务设定的可行性与义务设定的合理性两个层面展开。
首先,反食品浪费行为是私人消费领域内的行为,与公众的日常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食品浪费必然会产生巨量的厨余垃圾,加剧环境污染和危及粮食安全,并不像其他消费行为可以作出选择,因此,设立公众反食品浪费义务应当具有可行性。肆意地扩大反食品浪费义务的范围不仅约束了公众应有的食品消费自由,也对动员公众主动承担其反食品浪费义务无益。不可否认,现阶段的反食品浪费制度主要还是通过强制手段来纠正公众的食品浪费行为,但是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要真正让公众履行反食品浪费的义务,应当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切实培养公众节约的良好习惯,使得公众树立负责任的消费观念,通过公众内心的软约束与法律的硬约束共同作用来达到反食品浪费的治理效果。
其次,资源社会性理论指出,在法律框架下无论自然资源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其本身具有的多元价值决定了其为全社会提供多元福利,资源及其福利应当属于全社会成员共同所有,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社会中的其他人,对资源只有合理、节约、高效利用的义务,而无浪费的权利。[10]因此,当基于环境保护、粮食安全等考量的反食品浪费规制需求与公众的自由相矛盾时,需要对公众的部分自由进行限制,让其负担合理的反食品浪费义务,优先满足社会成员的环境和安全等共同需求。当然,对自由的约束程度以及对义务的承担范围是科学设定合理性制度的前提。[11]各地反食品浪费立法以强制性手段为主,但在这样一个状态下,反食品浪费地方立法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是相关立法将强制性作为法律实施的主要切入点,自上而下的单向模式忽视了如何发挥公众的自觉性来主动遵守法律。不合理的权利约束和义务设定将会阻碍公众对反食品浪费的积极参与和实践,当缺乏自下而上的经验总结和推广时,必然导致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实施陷入困局。
(二)反食品浪费制度中规制消费端食品浪费的协同路径
建构反食品浪费制度中权利义务共生的规范体系,不是否认反食品浪费制度中强制性义务的支配地位和作用,它强调通过公众拥有的消费参与权来弥补强制性义务在规制食品浪费方面的不足之处,使公众从内心认同反食品浪费制度。而要使制度真正获得公众的内心认同,必须要经历从制度化转变成社会化的过程,探寻将反食品浪费行为从外部的强制性义务转变为内在的自我约束的路径有助于推进消费端食品浪费的协同治理路径。
《反食品浪费法》指出,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从这个层面来说,自治规范可以约束公众食品浪费的行为。过去,食品浪费不受法律管制,加之公众缺乏反食品浪费意识,有意无意的不负责任消费行为导致了如今严重的食品浪费局面。作为国家的一分子,公众对以国家身份为基础的反食品浪费制度有一定的认同感,但作为普通人,他们对食品浪费习以为常。在两种身份的博弈中,由于反食品浪费制度必然会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导致大多数人们往往有逃脱法律约束的念头。因此,推动公众履行反食品浪费义务应该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增强全社会的反食品浪费意识,帮助消费者负责任地减少食品浪费[12],培养公众对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内在认知,并形成新的文化认同。
自治规范能够调动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实践的积极性,为公众践行反食品浪费制度提供相应的平台,帮助公众增强集体责任感,并从内心对反食品浪费文化产生归属感。文化的力量能在潜移默化中起到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自治规范可以使得某一领域的反食品浪费习惯经过相融、汇总,转变为特征一致的文化现象。若是持续广泛地传播这种文化现象,那么久而久之食品浪费问题也将被解决。显然,具有地域特征的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自治规范对促进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反食品浪费制度本身与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因此,各地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反食品浪费制度。自治规范是一种集体认同,是公众对某一领域文化达成的共识。在此进程中,自治规范成为一种思维标准和价值取向,以此约束人们的行为。[13]这时公众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会小心翼翼地确保将食物浪费降到最低。一个负责任的人不仅会投入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来减少浪费,而且会积极学习如何减少食物浪费的知识,因为对他们来说,节省食物的效用超过了浪费食物的效用。[14]当反食品浪费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实施和遵守,由外部强制性要求转变为内在约束,最终成为公众自觉遵守的习惯时,就完成了反食品浪费制度的社会化过程。
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对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制度也具有引导作用。近年來,社会组织成为治理食物浪费的主要力量之一,如《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条中明确提出:“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在反食品浪费制度中,社会组织等组织化的形式更有助于公众参与到反食品浪费行动中。从本质上来看,食品浪费不仅会产生环境和资源问题,更会造成社会问题。社会组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在反食品浪费宣传和创新管理模式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解决食品浪费这样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政府引导和培育更多的社会组织关注和参与反食品浪费行动。[15]
与单个的公众参与相比,社会组织等主体具有更强的利益凝聚力。由餐饮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浪费治理,能够形成与政府力量、市场力量一道规制食品浪费的多元治理模式。反食品浪费法律政策或相关行政决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也是复杂的多重利益相互冲突与平衡的过程,社会组织等主体在推动公众行使消费权参与权的同时,促进了公众内心对反食品浪费制度的认可和信任。社会组织等主体可以通过组织线上线下的多样化活动,有效推动公众在反食品浪费领域行使参与权,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相关利益。社会组织擅于开展反食品浪费教育、法律普及等工作,可以很好地承担公众参与反食品浪费能力的培养,通过对公众进行反食品浪费教育和培训,有效促进公众对反食品浪费认知的转变,从而协助政府推动反食品浪费的治理。
现阶段,食品浪费问题仍然是世界性议题,也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实现负责任的消费不仅仅源于人们日益认识到自身的消费决策对环境、粮食安全、消费者健康和整个社会的影响,还需要作为道德主体的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浪费的治理。权利义务间的张力使得未来反食品浪费制度的实施仍需要继续在法律调整和协调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才能真正有效规制消费端的食品浪费。
注释:
①其中《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2021年5月27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食品浪费行为。”《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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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海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