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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摄影中的摆拍:类型、问题和伦理因应探究

2022-10-03刘志钧

新闻研究导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类型学新闻摄影

摘要:新闻摄影中的摆拍是一个复杂现象,却长期被简单化处理。本研究以新闻摄影中的摆拍现象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摆拍展开全面的类型学分析,区分四种摆拍类型在新闻真实坐标系上的不同问题指向,并提出相应的伦理因应策略。本研究发现,摆拍可区分为嵌套型摆拍、再现型摆拍、修正型摆拍、乌有型摆拍等四种类型;在新闻真实坐标系上,摆拍的四种类型可以理解为一种程度性的光谱:嵌套型摆拍失实程度最低、真实度最高,乌有型摆拍完全失实,再现型摆拍、修正型摆拍则处于光谱两极之间。以此为基础,本研究针对摆拍提出新的伦理因应策略:应对所有摆拍保持自省;摆拍应坚持确需原则、再现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图片发表时对再现型摆拍如实标注;应坚决反对修正型摆拍和乌有型摆拍。作为规范研究,本研究的价值在于提出“一揽子”规范性原则,其局限在于缺乏新的经验研究的支撑,因此,其有效性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关键词:新闻摄影;摆拍;类型学;新闻真实;伦理因应

中图分类号:J4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14-0102-03

在新闻摄影中对摆拍的讨论,有一个典型的路径:将摆拍与抓拍对立,进而视之为对新闻真实的损害,并贴上否定性的标签[1]。这种路径预设了新闻真实的绝对性,却很少顾及新闻真实自身的复杂性。此外,这种路径还建构了摆拍与抓拍的二元对立,默认了抓拍的新闻图片就是真实的。

上述两个问题,仅仅是文章讨论的背景。文章仍聚焦于新闻摄影中的摆拍现象,试图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指出摆拍所蕴含的复杂意涵,对摆拍作出伦理维度的检视。文章将阐明:新闻摄影中的摆拍可分为四种类型;四种类型分别有不同的问题指向,涉及不同的新闻伦理;应针对不同类型提出伦理因应策略。

一、摆拍的类型学分析

2019年7月,题为《最美婚纱照》的新闻图片一经发布便成为当天的顶流图片。图片中,一对在公园里拍婚纱照的准新人,合作救起了落水的小女孩。仅一天后,有网友发现,摄影者曾在2005年拍摄过类似图片,并在当地媒体发表。很快,舆论开始质疑摄影者摆拍、造假。

文章并无探究图片真假之意,仅是把该事件作为分析摆拍的案例。如果这张图片是摆拍的,则可设想出三种情形:一是本无小女孩落水、新人施救情形,整个新闻皆由当事人“导演”而成;二是确有其事,但已过去许久,摆拍系“旧闻重拍”;三是确有其事,就发生在当日或“近期”,摆拍是对真实情形的再现。

有研究者将摆拍区分为“无中生有”的摆拍、再现性的摆拍和艺术性的摆拍三种类型。其中,“无中生有”的摆拍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后两种摆拍建立在确有其事的基础上,但违背了客观性原则[2]。事实上,再现性的摆拍和艺术性的摆拍在实践中很难区别开来。原因有二。一是任何再现都不是对原初情形的无差别复制。假设《最美婚纱照》是再现性的摆拍,那么,图片中准新人的婚纱、小女孩的表情乃至图片里的背景,和真实事件发生时一模一样吗?可见,即使是再现性的摆拍,也会包含“导演”的因素和艺术性成分。二是从选景到按下快门的时机选择,摄影者都会有自己的考量,这种考量就包含了“建构”的意涵,意味着新闻摄影不是对现实的本真再现。

有研究者对摆拍进行了另一种类型学区分:重现事实的摆拍;导演动作的摆拍;违背事实的摆拍。其中,重现事实的摆拍相当于前述再现性的摆拍;导演动作的摆拍指的是,摄影者要求被摄主体做出一些符合摄影要求的动作或者神情;违背事实的摆拍指的是纯粹意义上的造假[3]。事实上,不管是重现事实的摆拍还是违背事实的摆拍,都包含“导演动作”的成分,但导演动作的摆拍显然是另一种情形:摄影者对被摄主体的干预。比如,在一些慰问活动中,慰问者会与被慰问者共同手持慰问品合影;在一些政务活动中,摄影者会提醒被摄主体做出某个动作,使图片更适合媒体采用。这些情形中,被摄主体的言行是真实的,却是部分非自主的,具有一定的表演性。这种表演性没有影响事件本身的真实性,却是摄影者干预的结果。对这种摆拍,或可称之为嵌套型摆拍,即将摆拍嵌套进真实的新闻事件当中。

根据既有研究成果,结合前述《最美婚纱照》的可能情形,或可根据摆拍的图片与新闻事件的关系,将摆拍区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嵌套型摆拍。嵌套型摆拍所基于的新闻事件是完全真实的,摆拍是受摄影者干预的结果。其实,还有另一种极端的情形,即被摄主体看到摄影者的存在,可能在未受干预的情况下“自导自演”,以主动的“摆”来召唤摄影者“拍”。上述情形中,摆拍的动作与新闻事件并非豪无关联,而是与新闻事件处于同一行动逻辑之中,甚至可以视为新闻事件的一部分。

第二,再现型摆拍。再现型摆拍,意同前述“再现性的摆拍”“重现事实的摆拍”。尽管不可能完全再现原初事件的所有信息,新闻图片的核心信息并没有质的变化。此外,拍摄时间与事件发生的时间虽然不同,但仍需保证再现的图片具有时新性。

第三,修正型擺拍。修正型摆拍是文章新提出的概念,意指确有其事但部分核心信息发生重要改变的摆拍。比如,某晚报社记者拍摄的《非典时期的婚礼》荣获2003年第47届“荷赛”日常生活类(单幅)三等奖,文字说明称拍摄的是“6日”“一对穿着婚纱礼服的新人”穿过马路的情形。但这张图片在当初见报时的标题却是《非典时刻生活依旧》,文字说明注明是“5日”“一对情侣穿着婚纱”。这里的修正不仅包括时间,更包括多个核心信息。

第四,乌有型摆拍。乌有型摆拍,意同前述“无中生有”的摆拍,即由摄影者或其他相关者一手“导演”而成,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摆拍的问题指向

在新的类型学分析基础上,本部分将从具体概念入手,探究四种摆拍类型涉及的不同问题指向。

(一)嵌套型摆拍指向报道对象的独立性问题

从新闻真实角度,在嵌套型摆拍中,被摄主体的动作和摄影者的拍摄行为都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关系到新闻真实的条件,即独立性问题。一种情形是,如果没有摄影者干预,被摄主体不会想到“摆”,摄影者也无从“拍”。另一种情形是,虽然摄影者未曾干预,但被摄主体看到摄影者后“自导自演”,方便摄影者拍摄。这两种情形中,被摄主体均受到摄影者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科瓦奇等提炼的新闻十大基本原则中,明确提出了“保持独立”的原则[4]。这一原则主要是对新闻从业者的要求,但内在地也要求报道对象保持独立。因此,应该把报道者和报道对象互相保持独立作为新闻真实的一个条件。在嵌套型摆拍中,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发生了局部改变,这种改变在未受摄影者影响的条件下是不会发生的。但从图片与新闻事件的关系来看,局部改变并未影响新闻事件的总体进程,摆拍也没有违背新闻事件的整体真实。

(二)再现型摆拍指向新闻真实的时间性问题

即使人物、场景、动作均未发生改变,再现型摆拍也不可能与原初事实完全相同。但是只要擺拍的核心信息与原初事实没有质的变化,即可称之为再现型摆拍。这意味着,再现型摆拍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再现度,而在于摆拍时间与新闻事件发生时间的差异问题。从新闻真实角度,再现型摆拍的动作再现度再高,也不过是新闻事件的演示,而不是新闻事件本身[5]。

但从宣传角度看,一些再现型摆拍由于工作需要,只要不违背“历史真实”,通常可以接受。比如,1949年解放军占领南京后,那张著名的表现解放军在总统府门楼上欢呼的图片就不是在解放南京当天拍的,而是随军摄影记者在有关指战员的配合下,于4月27日摆拍的。对这种摆拍,有研究者认为“具有极高的象征意义和标志性”[6]。因此,对再现型摆拍需要具体区分:从新闻视角出发,再现型摆拍违背了“当下真实”;但从宣传视角出发,再现型摆拍并未损害“历史真实”,通常是被接受的。

(三)修正型摆拍指向新闻的语境操控问题

修正型摆拍是以确有其事为基础的,但部分核心信息发生了重要改变。比如著名的《胜利之吻》其实是1945年5月拍摄的,但发表时事件拍摄时间被改为1945年8月14日,主题变为庆祝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研究者认为,语境操控包括语境遗漏型、语境置换型、语境抽象型、语境歧义型、语境截搭型等五种形式,是一种表现形式隐蔽、影响面非常广泛的新闻报道行为,同样违背了新闻真实原则[7]。《非典时期的婚礼》属于语境截搭型操控,《胜利之吻》属于语境置换型操控,二者虽然保留了“局部真实”,但核心信息发生了重要改变,从根本上损害了整体真实。

(四)乌有型摆拍指向新闻从业者的道德问题

乌有型摆拍纯属子虚乌有、无中生有,若无摄影者“导演”,所谓新闻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比如“最美婚纱照”事件,如果事件本身系捏造而成,摆拍则属于乌有型摆拍。这种情形属于完全失实,指向的是新闻伦理问题。

综上所述,四种摆拍类型的问题指向各不相同,但都与新闻真实有关。立足于新闻真实坐标系,或可将四种类型理解为程度性的光谱:嵌套型摆拍失实程度最低、真实度最高,乌有型摆拍完全失实,再现型摆拍、修正型摆拍则处于光谱两极之间。

三、摆拍的伦理因应

新闻真实是新闻行动者向全社会作出的提供对现实生活及时、全面、准确叙述的专业承诺,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活动和复杂的职业系统网络实现。尽管新闻真实作为一个古老的规范性理念在数字时代面临新的挑战,但它不仅是新闻业的合法性基石,而且也是新闻业发展演化的价值罗盘[8]。基于上述理念,需要对摆拍的四种类型作出全面的伦理检视,并提出不同的伦理因应策略。

(一)应该对摆拍保持职业伦理层面的自省

新闻摄影中摆拍从不曾缺席,但这并不意味着摆拍便获得了伦理的合法性。相反,业界、学界对摆拍总体上多持负面态度,以至于抓拍与摆拍形成了二元对立:抓拍被认为是新闻摄影的“理想型”,而任何类型的摆拍都可能损害新闻真实,哪怕程度再轻,摄影者也不能处之泰然。文章认为,摄影者应首先在伦理层面对摆拍保持自省。这要求能不摆拍的时候坚决不摆拍;不得不摆拍时,需要清醒认识到自己在摆拍,并最大限度减少摆拍对新闻真实的伤害。在一般性新闻事件中,如果错过了抓拍的时机,就不妨承认并接受“错过”。

(二)应该从严限定允许摆拍的条件

文章在此尝试推出允许摆拍的三项原则:确需原则、再现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确需原则是指,新闻事件已经发生,但该事件本身意义重大或对宣传有重大价值,如果不拍摄相关图片,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例如,解放军在南京总统府门楼上欢呼的场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当天没有留下新闻图片,这种情况下的摆拍符合确需原则,是可以接受的。再现原则是指摆拍不能改变新闻事件的核心信息。在这一前提下,摆拍需要保证时间上的相近性,即拍摄时间与新闻事件发生的时间相近,足以保证新闻的时新性;被摄主体、环境、主要事实等核心信息与新闻事件具有一致性。仍以图片《最美婚纱照》为例,如果图片是对该地新近发生的事实的再现,各核心信息均没有改变,就符合再现原则,否则就不符合再现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指摄影者提出摆拍时,应该首先向被摄主体提出申请,告知摆拍的缘由、内容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在被摄主体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摆拍。这一原则意在强调,摆拍不仅要尽力维系新闻真实,而且要避免对被摄主体造成伤害。

(三)应该建立再现型摆拍的图片标注机制

在摆拍的四种类型中,再现型摆拍由于并未违背“历史真实”,在新闻尤其是宣传中通常是被接受的。但是作为坚守新闻真实的一种方式,仍应该对再现型摆拍的图片作出标注。比如,可在文字说明中附加“该图片系场景复原”等字样,从而保证公众对图片拍摄背景的知情权。理论界对新闻透明性的探究,一些电视节目中对有关图像标注“场景复原”等字样,均有提醒和告知公众的目的,再现型摆拍的图片可以仿照此例,采用标注机制。

(四)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修正型摆拍、乌有型摆拍

这两种摆拍类型都是纯粹的造假,违背了基本的新闻伦理,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关主管部门也应作出伦理审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四、结语

新闻摄影中的摆拍现象,涉及新闻真实、新闻伦理等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本研究对摆拍作出了新的类型学分析,揭示了摆拍的四种类型分别具有不同的问题指向,将有助于新闻摄影者加深对摆拍复杂性的认知。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伦理因应策略,承袭了新闻生产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新闻规范性理论在新闻摄影领域的具体化。尽管在理论层面作出了新的探索,但受本研究立意所限,对新闻摆拍的认知及相应的伦理因应策略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参考文献:

[1] 陈文年.新闻摄影拒绝摆拍[J].中国地市报人,2018(Z1):73-74.

[2] 董天策,丰帆.新闻摄影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荷赛获奖作品造假事件”透视[J].新闻记者,2004(7):35-37.

[3] 王之月,王蔚.新闻摄影是否允许摆拍:以雷锋图片的争论为例[J].新闻记者,2012(5):55-57.

[4] [美]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M]. 2版.刘海龙,连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41-143.

[5] 范龙.正确处理三对辩证关系 把握新闻真实基本原则[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6):7-9.

[6] 杨盛.新闻摄影没有绝对的“真实”[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4.

[7] 甘莅豪.语境操控:新闻真实原则的重新审视[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41-144.

[8] 王辰瑶.“新闻真实”为什么重要?:重思数字新闻学研究中“古老的新问题”[J].新闻界,2021(8):4-11,20.

作者简介 刘志钧,本科,记者,研究方向:新闻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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