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转让条件设定的探讨
2022-09-30邵廉慧上海京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上海201800
◎邵廉慧(上海京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上海 201800)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企业资产转让的含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资产转让是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三种主要行为之一,它区别于前两种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前两种主要是资本交易,属于无形的交易,交易对象是资本权益,以工商变更为完成交易的标志。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具体的有形资产和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等,以交接完成和相应权属变更作为交易最终实现的标志。
实践中,企业资产转让涵盖内容丰富,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非用于正常销售的成品和半成品、房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产权交易市场中企业资产转让总体概述
(一)市场涉及面广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统计,现有全国70家交易机构中,有69家业务涉及企业资产转让交易,几乎所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都涉及了企业资产转让。
(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数量多,总金额大
2021年,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共完成资产转让类交易91323宗,交易金额达到4714.1亿元。其中,涉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70018宗,交易金额3428.5亿元,占全部资产转让的72.72%,占全部产权交易市场的11.4%。
(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竞价交易率有待提高增值潜力大
与股权转让和增资相比,资产转让因资产相对简单明了、价值容易判断、无需工商变更的后续繁琐手续等优点,更为专业投资人青睐。过往的企业资产转让经验表明,如果在挂牌期间及挂牌前进行精准推广,并且不设置过多的举牌条件障碍,企业资产转让的竞价率会有很大提升,由此带来的国有资产增值潜力也更大。
三、影响企业资产转让价值的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国有资产转让总金额大,但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竞价率不高,相比其他类交易行为因竞价导致增值在20%以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存在至少百亿元级的潜在增值空间。因此,发挥产权市场有效的资产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企业资产转让的价值最大化,使国有资产得到应有的增值,将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着力拓展的空间。
(一)产权交易市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价格发现功能
1.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形成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真正的市场需求方需满足的条件,一是有购买意愿,二是有支付能力。2015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产权交易市场属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强化确立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市场地位和资本属性。作为一个高效专业的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在市场的完善性、交易的有序性、买卖双方的集聚性等方面得到有效的完善,具有了强大的信息聚集、市场价格发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是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沉淀了相当数量耕耘在产权市场的经纪人和各行各业的有资金实力的潜在买家,为整个产权市场交易的有效性和顺畅高效提供了充分条件。
2.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是价格发现
一项资产转让的挂牌推出,会有大量的经纪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推向他们长期合作的有潜在需求的客户,这为交易的达成奠定了充分的基础。目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以企业产权转让方挂牌单向寻找买家为主,这就需要吸引足够的潜在意向买家。只有两个以上的举牌方,才能形成竞价,进而实现标的资产合理的市场价格。而要想实现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就必须降低准入门槛,去除不合理的条件,以吸引足够多潜在的买家进场,最大限度的挖掘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
(二)现有产权市场对企业资产转让的影响
1.企业资产转让通常设置举牌方条件要求
通过多年以来对企业资产转让的参与以及大量资产转让类交易的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企业资产转让在审批、资料、手续和流程上相对标准,影响企业资产转让价值的关键因素在于挂牌公告中对举牌方条件要求设置了各种限制门槛。比如,对举牌方主体的要求:从成立年限、资金实力、人员规模、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对过往项目履历的要求;对举牌方资质的要求,比如,挂牌一套设备却要求举牌方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专业承包中的一项或几项;要求举牌方同时提交如果举牌成功后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资产拆卸、装运等;除了资产转让交易价款外,还要求举牌方缴纳举牌保证金、资产处置保证金等多项数额巨大的资金,等等。
2.限定性条件设置产生的结果
(1)使有需求的合格举牌方数量大幅减少。真正需要资产的举牌方只是想购买设备,具有资金支付能力,但不具备相应资质。比如,一个生产企业只是想购买适合自己的二手设备,但它不可能具备拆卸、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等专业承包资质,因此,对举牌方的条件设置,人为地限制了市场上有真正需求的潜在举牌方。
(2)使实际举牌方被迫进行联合举牌。有需求的潜在举牌方如果确实非常需要标的资产,就必须在短时间内,找一个或几个有拆卸、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等专业承包资质的公司作为合作方,进行联合举牌。而专业承包公司并不想作为举牌方,但作为联合举牌方,它至少要在联合举牌协议里约定各方对标的资产的产权比例分配,即使是1%,也会涉及按比例分担各类保证金和支付价款等方面一系列复杂的手续。
(3)增加了成本。潜在举牌方即使找到了合作方,联合举牌成功了,由于合作方专业承包公司并不真正想要标的资产,而只是举牌方形式上的借资质,因此举牌成功后,在联合体获得所有权后,还要进行二次转让,把联合举牌协议中约定的产权比例再次转让给实际举牌方,这将增加了人力、时间和税收等成本。
(4)转让方随意否决举牌方资格。实践中,转让方常常以举牌方自身规模、资质以及资产处置方案不符合要求否决举牌方资格。还经常出现一种情况,举牌方好不容易找到了联合举牌方,结果在资格确认环节,合作方被出让方以各种理由否决了举牌资格,从而实际需要的举牌方也因此失去了资格。
(5)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该类条件的设定,打击了潜在举牌方的积极性,会让潜在举牌方觉得挂牌存在寻租行为,从而对市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声誉和形象。
四、对企业资产转让挂牌条件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了建设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政府部门开始不断出台有利于市场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政策法规。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其中特别提到,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基于以上的政策法规,以及前述对现有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条件的分析,为了实现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升值,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控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企业资产转让一律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这里的“另有要求”,应限定在极少的如涉及军工、国家安全和需要保密等特殊行业的资产转让。
(二)以市场需求作为标准确认举牌方资格
衡量举牌方是否合格,只要它有实际需求,有支付能力,就是合格的举牌方,其他都不应该作为确认举牌方资格的标准。
(三)不得随意否决举牌方资格
交易机构应明确,除了前述确认举牌方资格标准,转让方不得依据举牌方规模、资质、合作方以及资金实力等随意否定举牌方资格。这些指标只有在采用招投标方式评标时时候才可以作为参考。
(四)以竞价方式确定最后受让人
对前述“另有要求”的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招投标这种不以价格为唯一衡量优劣指标的方式外,其他企业资产转让一律采用招投标以外的竞价性方式,即,价格是确定最终受让人的唯一指标,按“价高者得”确定最后受让人。
(五)资产处置移交方案应该由转让方提供
举牌方只需同意按照出让方的资产处置移交方案即可,对参与资产处置移交的合作方,不应作为对举牌方资格确认的依据。如果由举牌方提供资产处置移交方案,转让方据此确认和否决举牌方资格,这等于与采用招投标方式无异。如果最终受让人没有按照资产处置移交方案完成,转让方完全可以按照产权交易合同里的违约条款罚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