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与无害化处理
2022-09-30刘彬张秀环河北省迁西县农业农村局
文│刘彬 张秀环(河北省迁西县农业农村局)
张刚(河北省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技术日臻成熟,但是养殖人员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信息、交通的网络化发展,畜禽调运频繁给畜禽养殖环境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畜禽养殖业带来了疫病传播风险。为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养殖过程中应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养殖过程中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畜禽疫病预防与诊疗过程中预防用生物制品包装物和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三是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四是场区外环境的无害化处理。
一、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和建议
粪污问题是畜禽养殖中一个最大的污染问题,是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农业面源污染最大来源,处理不当就会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均对畜禽生产过程中粪污处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并依法赔偿损失。
畜禽粪污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基层领导对畜禽粪污污染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二是没有将畜禽粪污处理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基层治理”统筹安排部署,大格局概念淡化;三是法制乡村建设宣传力度不足,尤其是对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宣传指导不足,村干部法治意识不高,村民法治意识就得不到全面提高。
建议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层层传导压力;二是明确分工,将畜禽粪污治理纳入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统筹规划,所有办证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管和指导,所有没有办证的规模养殖场以及中小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粪污无害化处理工作以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监管主体,业务部门配合指导监管。尤其对于中小养殖场、散养户等鉴于没有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由乡镇政府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组织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出台具体方案,规定散养畜禽必须圈养,村内严格限制养殖数量(例如:村内养殖猪3头以下,牛2头以下,羊10只以下,禽10只以下,犬2只以下等)和养殖区域(例如:中小养殖场必须建在村外,并且必须建在下风口等);三是开展法制乡村建设,加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力度,首先加强村干部的法治意识,从而带动、增强全体村民的法治观念,要让全体村民深刻认识到畜禽粪污处理对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性,发动全体村民参与监督,养殖场户必须做好粪污处理,不能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尤其不能臭味弥漫,污水乱流,粪便乱堆,目的就是全面提升养殖环境水平,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是为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基础,对各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断优化、完善,形成比较全面、科学的方式方法后全面推广。
二、兽用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和建议
为加强兽医医疗、预防、消毒、兽药销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兽用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消除兽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导致的安全隐患,防止对人畜、环境造成危害及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调拨管理办法》,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分别出台了相关规定。
《河北省强免疫苗废弃容器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具体负责辖区疫苗废弃容器的回收、保存和登记等工作。养殖场自行免疫产生的空瓶,由县、乡两级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在发放强免疫苗时进行回收;村级防疫员实施免疫产生的空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收。回收时填写《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废弃容器回收登记单》。由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落实疫苗废弃容器的集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建议: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到2025年年底全面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强制免疫疫苗。建议2025年年底这段时间暂由政府统一回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可以从“先打后补”企业开始逐步推进疫苗空瓶的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行,直到2025年年底所有动物疾病预防用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全部交给市场化运行,在疫苗买卖的过程中要求同步做好疫苗空瓶回收工作,应该本着无害化处理“就地就近”原则由疫苗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负责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疫苗空瓶,其费用建议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分担。此项工作的监管建议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依据日常销售记录情况督导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
三、兽用医疗固体废物处理相关规定和建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是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是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目前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落实兽用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养殖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兽用疫苗)经营机构等环节法定代表人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乡村兽医为兽用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安排专人做好兽用医疗废物的包装、存放和处置工作,防止因为固体废物导致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严禁乱堆乱放和露天存放固体废物,严禁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现象发生。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将与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的)签订的协议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自行处置的要严格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置。
建议: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可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机制,由卫生部门牵头,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将兽医医疗固体废物处置纳入人医医疗固体废物处置系统,这样可以在医疗固体废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均能实现资源共享,均能落实就地就近处置原则,建议以乡镇卫生系统收集点为共同集中收集点,回收及处置费用同样按照市场化运行。
四、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和建议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是养殖环境中最危险的传染源,在处理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向外传播疾病,尤其是移动运输环节更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尤其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人、财、物投入机制,确保这项公益事业有效、有序开展。二是建议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中“美丽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各乡镇政府部署各村委会安排人员作为每个村的监管责任人,通过广播、面对面宣传等多种形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全员参与,全民共建美丽乡村,共享安全的动物源性食品,共享绿色健康的生活环境。三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网络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对乱扔乱弃病死动物行为实施全时段监控,尤其对养殖场和散养户多的村周围部署的监控系统要加大监督力度,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形成震慑。
五、养殖场外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建议
自2018年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以来,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得到了有效提升,尤其是养殖场外环境的处置工作得到有效改善,养殖场户意识到养殖场周边环境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在场区外建立隔离带,单独在场外建立生猪交易区域,禁止一切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入场区,尤其是生猪经纪人、饲料兽药运送人员以及保险人员等,尽一切可能,降低接触风险,但是还有很多中小养殖场,甚至一些规模养殖场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建议: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尤其是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辖区中小养殖场户的管理;二是建议除了加强场区外交易区域的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外,还要定期对养殖场外隔离带进行环境大清理、大消毒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