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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源配置 形成监管合力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新机制

2022-09-29施京京

中国质量监管 2022年6期
关键词:分级分类信用风险分值

本刊记者 施京京

在原有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相结合,确定新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率先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食品生产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新机制。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根据特定情形直接调整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品种业态、规模大小、管控水平等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分值(100分),根据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信用风险分值(20分),按照分值由低到高,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B级、C级、D级,分值越高风险越高,每月动态调整风险等级。

根据《方案》,新设食品生产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获证3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首次确定企业风险等级。依托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更新企业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实现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每月动态更新。对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的企业,相应调低风险等级;对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的企业,相应调高风险等级;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最高风险级。

《方案》还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A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B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C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项目监督检查,D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3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要求,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将推动安徽省信用监管与食品生产领域监管的深度融合、协同联动,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监管合力,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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