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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方法下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实现路径
——以民法典见义勇为制度的教学为例

2022-09-28程亚丽

池州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民法学教义法学

程亚丽

(淮南师范学院法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课程思政”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思维方式,提倡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设计中,通过教学过程对学生思想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发挥每门课程“立德树人”的育人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各门课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1]

就法学教育而言,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生成伦理、塑造品格是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这四个目标应环环相扣、相互融合。作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后备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任务重,专业素养要求高。承担法学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不仅需要传授专业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还要养成其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素质,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输送合格人才,可谓任重道远。

1 作为民法基本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

一般认为,法教义学概念源于德国法,“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按照逻辑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2]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性解释,建构统一的规范知识体系和对这一体系进行思考与应用的方法论框架,通过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3]。它最大的功能是使法律保持中立性和科学性,使法律适用者免受政治团体、社会舆论及个人情感偏好的影响,充分实现立法意图。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性很强,要解决现实中各种争端,并力求同法同解,同案同判。因此,法教义学的思考范式将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职业能力保障,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础方法。为此,法律教育者和从业者多以现行法的解释为中心建构教学体系,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以便法律顺利执行、一体适用。

以教义法学作为民法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方式,这一点在民法典时代的民法教学中尤为重视。我国民法典模式更多借鉴于潘德克顿体系,注重法典的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看,法教义学方法就是对于法律职业技能的科学化、系统化的预备”[4]。但法教义学在本质上并不执着于追问条文制定的背景和立法者的目的,对于民法外部环境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关注较少,也就是说,法教义学在一定意义上把法律条文看成是一种“金科玉律”,只是信奉它,贯彻它,而不问其产生的根基是否合理,也不太考量其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因此,教义民法学并非完美无瑕,如何在法教义学主导下的民法教学中提升学生的品德修养,培养德法兼修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是民法教育教学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2 传统民法教学模式下开展课程思政教育的难点分析

2.1 民法学课程的基本特点

2.1.1 历史性与现代性并存 法学是一门既古老又极具现代性的学科,在民法学身上表现尤甚。“法学在自身发展中,不断吸收现代社会的各种新鲜元素,并内化成为自身的组成部分,从而反过来强化自身的现代性与正当性。”[5]我国民法典被誉为21世纪信息化社会的法典,吸收了世界民法典优秀的成果,又紧扣时代发展,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规范,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过去较强的物文主义色彩,信息化发展催生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诉讼时效的延长有效规避了义务人逃避义务的不道德行为,等等。民法学课程的这种历史性与现代性并存共进的特点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科技文明进化程度密切相关。民法学课程教学中需对这些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深刻领会,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2.1.2 原理性与实用性兼具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社会科学,民法学的理论性在于其自身具有内在自恰的理论体系与逻辑结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为基本范畴,以权利的确认和行使为法典构建的体系。同时,民法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6]。这里的“经验”指的就是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这正是法律的目的——定分止争,法律的制定和应用都要尊重实践,尊重经验。法学教育也旨在培养能胜任执法、司法、律师、企业法务等法律职业工作者。

2.1.3 科学性与社会性共轭 一如自然科学,法学同样具有自己的范式和思维模式的社会学科。民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往往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注重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这种思维构建的抽象空间中,民法学课程的教学重点关注法律概念的独立规范意义,形成从概念到制度、从制度到概念的文本解释教学模式,生产输出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性知识。但法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7],是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反思,需关注法律和制度背后所隐含的人类活动规律和社会运行法则,承续和接纳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传统智慧。过于强调法学学科的自足性,固守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学范式,以此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可能沦为“机器人”,较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2 民法学课程开展思政教育的困境

2.2.1 “知识-能力-素质”人才培养目标下课程思政元素的缺乏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基本按照“知识-能力-素质”三元结构要素共存模式设置,知识是基础,能力是在掌握一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实务训练而达成,素质是将知识和能力内化于心,最终形成稳定的品质和素养,完成人才培养从表里到内核的统一,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目标也依托该三元结构展开。尽管教育部在法学类专业质量标准中将道德品质、职业伦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融入专业培养素质要求,但在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设计中主要关注课程的知识性传授和实务能力的培养,思政育人的任务更多交给了思想政治类通识课程。课程思政理论改革目标是在法学课程教育中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地设计教学环节,以间接、内隐的方式将文明法治社会所认可、倡导的道德规范、价值体系和政治观念有机融入教学过程。[8]

2.2.2 教义民法主导下的教学模式对思政因素的弱化 有学者认为,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依法律实现正义,担负起作为立法者、行政者、司法者或公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者等的任务。一个社会所贵于法律人者,即在于其具备此等能力!”[9]教义民法学注重对抽象性、概括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规范的阐释,以“概念、范畴、原则、规范”为基本元素和学习对象,运用司法三段论去找法、释法,并学会运用,学生在抽象与具体的往复中、在事实与规范的巡回中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

法教义学方法天然符合我国传统的“师授生听”课堂教学模式,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套研习方法的特点是“就法论法”,强调对现行法律文本本身的理解和适用,而不过多关注诸如立法背景、社会环境、人文精神、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法条以外的因素。且教义民法学也具有教义法学的通病,即“容易在自我构筑的概念金字塔和规则体系中追求完美,最终陷入自我论证、自我解释的循环之中”[10]。而课程思政不是将思想政治的知识覆盖专业知识,就其本质是在专业课程教育中坚持一种基本立场,引入一种价值判断方法,将思政元素“润物细无声”的楔入到法学专业课程形成的自洽性教育体系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认真设计其进路。

2.2.3 较强的科学性与实用性使课程受众对民法的政治价值和社会效应缺乏认同性 民法重在用法典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纷争,并要求同法同解,同案同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专业性、实践性,且学生在就业升学的压力之下,普遍关注对自己将来职业发展有用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而思政元素恰恰带有很强的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如果在课程设计硬性加入思政元素进行说教,难以说服学生,则可能出现专业知识和思政教育“两张皮”的形式主义,既达不到思政育人效果,课程本身的教学目标也会大打折扣,完全无法实现“将思想政治之盐溶入学校教育之汤”[11]的效果。

3 民法学课程思政建设的实现路径分析——以民法典“见义勇为”制度的教学设计为例

2021年5月,教育部发布法学专业质量标准,将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法兼修、德才兼备,适应和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的法治人才。在构建课程思政改革路径时,应充分考虑思政元素与人才培养目标的结合,打通课程思政改革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教学模式,更新教学设计,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形成“思政育人目标设定-思政元素挖掘-教学环节设计”的课程思政进路,达到立德树人的效果。

3.1 民法典中“见义勇为”制度思政育人目标的设定

3.1.1 重视职业伦理和职业规范,树立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伦理准则,具有知识性与素养性两重性。作为知识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技术伦理、角色伦理以及冲突解决规则三个层面;作为素养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认同与自我认同的基础。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础要件之一,良好的法学教育必须要培养德法兼备的法律人。“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虽已成为陈年旧事,“赵宇案”也在舆论的关注下出现较大反差,但“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却依然发生。通过对民法典第183条、184条的解读,引导学生超越片面的认知和情感倾向看待见义勇为的热点案例,学习运用规范思维、证据思维、权利思维、程序思维,从法律职业者视角分析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重视职业伦理与职业规范的养成,培养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

3.1.2 获得价值认同和制度自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文化 古往今来,见义勇为是东西方国家极为推崇的美德规范,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定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理应为社会善行进行法律上的托底和保障。从中华民族传统来看,见义勇为一直为我们的传统法律文明与政治文明所褒扬。从睡虎地秦简到《隋书·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中都有对于见义勇为者免责和奖励的相关规范,清朝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于见义勇为者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国家层面的补偿,这一立法中所蕴含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与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受益者补偿制度是契合的。

3.1.3 守法护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一直强调“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力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使见义勇为成为人民群众的道德准则、行为原则、自发选择”。[12]这既是治国方略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也是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的表现。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助人为乐、和谐友善的良好风尚。见义勇为制度坚定保护了善人善举,情理法兼具的立法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频共振。

3.2 法教义学方法下“见义勇为”制度思政元素的挖掘及教学设计

“见义勇为”制度的教学要素包括构成要件、规范意义、司法认定三部分,与之对应的教学环节可以分为制度规范、价值引领,实践导向,其中,制度规范及实践导向主要以法教义学方法展开,在对该制度的教学设计(见表1)中,通过问题导向及类比教学法全程融入思政元素,让学生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表1 “见义勇为”制度课程思政教学设计

1、制度规范环节:通过“赵宇案”引入教学内容,侧重于民法典183条及184条的理解与适用,采用法教义学中的“三段论法”,即针对案件事实,寻找可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归纳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形成小前提,最后将大前提所规定的的法律后果具体化,得出案件事实的确定法律效果,即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符合见义勇为的事实构成要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教学中还可以构设赵宇在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中使自己受到损害或是导致受助人损害的事实,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该环节重在培养学生规范、权利、证据、程序等法律思维。

2、价值引领环节:采用问题导向法及类比教学法,通过设问,比较古今、中外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支持制度,通过与无因管理制度适用关系的分析,阐释183条及184条特殊的规范目的,重在培养学生对该制度的价值认同和制度自信,传承中华民族轻利重义、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

3、实践导向环节:让学生站在法官及当事人不同视角,去审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发布的典型案例——“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阻拦者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的判决书,重新审视“彭宇案”,阐释“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认定,破解长期困扰社会的“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重在培养学生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守法护法的职业精神,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法治社会的引领作用,进而自觉践行。

通过以上三个环节的教学设计,具体教学中宜采用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进行混合式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师授生听”的满堂灌教学模式,进行课堂内外对分学时分配,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在线上建设辅助学习资源、设计自主学习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课堂采取案例研判、小组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此过程中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体系养成、实务能力培养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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