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共生要素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
2022-09-25赵博文李克军
赵博文 李克军
新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时提出,“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不断巩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1]“文化认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支撑”[2],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与发展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增强中华民族文化的向心力,培养民众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自觉性和自信心具有重要价值,可以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丰富的素材和资源。
一、问题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传统文化元素和增进民族间包容团结的文化资源,但是,“在现有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中,学界较少关涉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2]。从中国知网上查阅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在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仅有十余篇,主要观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凝聚性和共享性特征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张秋红等,2010)[3],“所反映的艺术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无不与民族精神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吻合”(律丽娜、黄斯,2021)[4]。“非遗保护的核心目的,就是增进民族团结、增强文化认同,进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段超、石霞锋,2022)[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胡兆义、林继富,2020)[2],从这一视角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考察,可以为同步做好这两项工作“提供新的认知框架和切入路径”(隋佳佳,2021)[6]。“在民族交往交流合作互动下,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新的形式和行动机制”(王雪,2020)[7]。以上观点从不同视角为今后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引导方向。但是,“鲜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结合的理论成果”[2]。
笔者认为,至今仍缺乏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作用机理的理论探讨。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俄罗斯虽然没有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传入俄罗斯始,就被“巧妙地转化为构建民族和国家认同、文化自觉、爱国主义的政治实践工具”[8],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主要凸显的就是国家性。“仔细观察,敏锐的学者们都聚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下国家—社会的关系,是国家逐渐承认、重构社会领域民间文化的过程。”[8]因此,有必要在梳理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共生思想和元素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步伐的实践路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共生哲学
“共生”一词最早在十九世纪由德国生物学家Anton de Bary 提出,其观察到不同生物之间广泛存在着“互利现象”,体现出生物间联合适应复杂环境形成互相依赖和互惠互利的紧密关系,[9]“共生不仅属于大自然普遍现象,也是大自然演进和多样化的摇篮”[10]。到了20 世纪80 年代以后,“共生”开始被借鉴用来探讨人类社会的问题,我国于1988 年提出了“社会共生”理论,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下人们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围绕各种资源和风险而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共生形态。”[11]就其实质而言,社会是由不同层面的系统构成,各个系统和谐共生的基础在于合理分配和占有资源,社会的进步体现为不断完善各系统间的共生关系。
(一)共生思想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文化“和”思想。无论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还是人与人,都会呈现出一种和谐的“共生”状态,这种状态大抵可以归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思想的作用。“‘和’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指向同一系统中不同因素、不同倾向之间的对立统一。这些不同的要素不是决然相反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共存体。”[12]“和”体现的是中国人看待万物的一种观念,不仅作为一种精神追求,还作为一种接人待物之道,蕴含着中国人特有的智慧和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和”思想文化基因自然渗透其中,并外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表达体系之中。
1.和而不同:地理空间差异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美其美”。
“和而不同”出自《论语·子路》中“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蒙引》曰:致同全在审异,不审其异,则混淆杂乱,反不同矣”。这句话蕴含着异与同的这一对辨证关系,两者看似对立,实则包含的恰恰是求同存异的思想,也即只有在理解、接纳和辨认差异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异以为同”[13]。万事万物本身存在着差别,这是本然之态,不能苛求取消一切差别实现整齐划一,这是不现实也是非理性的,只有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再去深入研究彼此之间的关联和共性,化解分歧与矛盾,达到“求同存异”的境地,方能实现“各得其所”的和谐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受地理环境影响较大,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不同的地域文化特征与差异。不同的地域自然环境,人们会选择与其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又使人们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比如,彝族服饰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彝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符号,但不同地区的彝族服饰差别较大,正所谓“十里不同天,隔山不同服”,虽然都是彝族,但不同支系间的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决定彝族服饰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云南红河州彝族服饰特征表现为男子多为立领对襟短衣、宽裆裤,女装更为丰富,其款式既有长衫,也有中长衣和短装,大多衣外套坎肩,下着长裤。大小凉山的彝族服饰风格则较为古朴,总的特点是厚重、朴素、保暖,以黑、黄、红色为贵为美,男女老幼皆披“擦尔瓦”、披毡,裹绑腿,套毡袜。可见,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不仅造就了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构成不同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风格的客观原因。费孝通先生十六字箴言中的“各美其美”,旨在说明每一种文化都有它的独特之美,每一种文化都维系了其民族的生存发展,正是不同文化之美构成了文化多样性的基础。
2.以和为贵:民族地位平等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人之美”
“以和为贵”出自《论语·学而》的“礼之用,和为贵”,乃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和重大特征,体现的是一种为人处世的规则。追求万物之间的和谐共生,是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处世之道,体现的是一种“命运共同体”的哲学思想和生存智慧,是尊重自然、社会、人类、万物等“各位其位”、“各得其所”“平衡持久”的理想境地。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各民族而存在,体现了各民族在世代繁衍中蕴含着生生不息的集体意识和价值信仰。正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非物质文化遗产受自然地理环境、民族生活方式、历史传统等因素制约,在内容、形式、属性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心理和民族情感的寄托,承载着各民族不同发展时期的文化印记,反映的是各民族的共同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心理以及思维结构等。“民族平等理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在文化领域实现民族平等的目标取向”[14],“民族平等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团结的前提。”[15]费孝通先生的“美人之美”就是意指既要承认文化的多样性,又要秉持各民族文化平等理念,既尊重本民族的文化,又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践中,要尊重不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理解个性,和睦相处,共同促进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
3.和合而同: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美与共”
“和合”语出《国语》和《管子》,“和”“合”互通,是“相异相补,相反相成,协调统一,和谐共进”的意思。“和合”是一种文化基因,是中华民族先贤在实践中孕育的智慧,“和合”的价值观影响了人们的处世原则和交往理念,它启示着人们“于不同之中,得大同之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族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被不断重复和实践,它不是在真空中流传至今,而是在与外界不断交互信息中传承发展。因为文化不是孤立的,更不是静止的,随着各族人民交往活动的频繁,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发展变化。并且,这种发展流变是在社区、群体及个人自在传承基础上发生,而非其他外界力量的强力干预下改变。比如,服饰文化是含有多种文化要素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它不仅仅是服装样式的简单传承,还包含有丰富的社会生活内容。随着彝族与其他民族的双向多向交往交流日趋频繁,彝族服饰文化也随之发生嬗变,已由传统的民族生活服饰逐渐转向更加具有时尚元素的T 台秀、博览会、国内外服饰赛事、展示展演等方面,彝族刺绣也已经由传统的生活用途拓展到软裱画、抱枕、箱包等多种商品上,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欣赏价值,从而更加有利于其传承和发展。“美美与共”从本质上说,就是要达到一种使不同的美和谐共存的平衡状态,不论是个体美还是共同美,彼此之间并无矛盾,从欣赏个体之美到欣赏他人之美,再到彼此互相欣赏,最终实现大同之美。
(二)共生表现形式
1.神话史诗——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认知智慧
劳里·航柯在《史诗与认同表达》中指出“史诗是表达民族认同的故事,是文化群体自我辨识的寄托”[16]。“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形成离不开多民族神话、史诗的交流、互鉴。”[17]神话史诗大都是具有一定故事性和便于记忆的韵文体诗,是各民族主持本民族原生宗教的祭司、巫师或歌手在特定的宗教仪式和民间生活仪式时诵唱的文本。神话史诗在我国各地区和各民族中的蕴藏量较为丰富,千百年来在人们的口耳相传中传承至今,包含了开天辟地、万物起源、人类诞生等各方面反映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神话,是人类漫长历史和生动文化史的缩影。史诗不仅能够完整地折射出各民族文化所孕育的民族精神,更具有“鼓舞精神、维系民族团结、规范道德行为的功效”[18]。比如,入选为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的佤族创世史诗《司岗里》,讲述的就是创世之初佤族与各族人民共同与艰难险阻抗争并最终取得成功的神话。“司岗里”是佤族民间流传最为广泛的人类起源传说。传说,远古的时候发大洪水,人类就躲进崖洞里,并把崖洞封了起来,结果,洪水过后,人就在崖洞里出不来了。一天,小米雀从洞旁飞过,听见崖洞里有人的声音,小米雀高兴地飞遍大地,把崖洞里有人的消息告诉所有的动物和植物。动物和植物们听说人要从崖洞中出来,怕受到人的伤害,都很紧张,后来又感到地上没有人,生活不热闹,应该跟人交朋友,共同生活。其中有大树说:“你们要人出来,我不同意。如果人出来,我就倒下去把他们都压死。”蜘蛛听了很生气,蜘蛛对大树说:“你连我吐出的一根丝都压不断,还妄想压死人,不信就试试。”试的结果,大树倒下来,真的压不断蜘蛛丝,只好同意人出来。还有老虎不同意人出来,但是它不吭气,而是悄悄谋划着怎样把从洞里出来的人咬死。人要从崖洞里出来,但洞口封闭着,人出不来,天上的飞禽,地上的走兽都来帮忙,要把洞口打开。各种动物用尽了办法,使尽了力气,还是打不开洞口,只好去请教最大的神灵莫伟。莫伟叫小米雀带着苍蝇到洞口,让苍蝇用唾液配合小米雀啄开洞门,人们便从洞里出来了。可是,本来不同意人出来的老虎,守在洞口,人出来一个,就被老虎咬死一个。老鼠看见老虎咬人,为了救人,它跳到老虎尾巴上紧紧咬住不放,老虎转回头顾自己的尾巴,人们就乘机涌了出来,老虎看出来的人越来越多,胆虚了,急忙甩掉老鼠,逃入森林里。从崖洞里第一个出来的是佤族,后面跟着有拉祜族、傣族、汉族等各种民族。故此,就有了佤族是从司岗里岩洞出来的传说。①笔者在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调研时,对《司岗里》传承人的徒弟进行深度访谈,依据他对《司岗里》的吟唱所记录。《司岗里》先是从讲故事的方式口述传承,逐步发展为吟唱歌咏的形式,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经过代代传唱,内容不断丰富,成为佤族历史、道德、宗教、哲学、风俗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综合载体,是佤族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由此可见,佤族的创世史诗绝不是佤族自身的“文化孤岛”,而是各民族同患难,共抗争,最终结成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写照。格萨尔史诗则更是流传区域广阔,为藏族、土族、傈僳族、门巴族、裕固族、珞巴族等多个民族所共享,不仅形成了跨地域、跨民族、跨文化的格萨尔史诗流传带,更诠释了齐格蒙特·鲍曼所指的那种“包容的多维的广义共同体”[19]。
2.民间习俗——传承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生活智慧
民间习俗(简称“民俗”)是一个民族或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各个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存在着人类文化前进的共性因子”[21]。《管子·正世》有言,“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民俗对于维系社区共同体普遍认同及伦理道德规范的运行、社会行动的秩序等具有保障作用,民俗在当下愈发受到重视和传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已成为感知、想象我们的共同体的方式或依据”[21]。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俗文化大国,在历史演进过程中,诸多民俗活动都是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载体和媒介。比如,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的背景下,民俗体育活动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青睐,蒙古族安代舞也被称为“跳跃舞”“朋友舞”,虽具有民族特点,但简单易学,亦受到其他民族的喜爱,除了健身娱乐的功能外,“其目的将从不同地方聚集一起的人们化解矛盾,将音乐和跳跃舞结合提倡人与人之间的融合。”[22]还有民俗活动中的“献哈达”与“搭被面”,除了具有趋吉避凶的美好寓意,同时还表达了送礼者的敬意和祝福,这些活动“与丝帛礼制的认同与延承密不可分,这种悠久的文化向心力是中华民族集体无意识里潜含的价值观要素与深层理念,它将大江南北和黄河两岸的各地先民联系在一起,夯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基石。”[23]可见,民俗文化不仅是历史的延续,在它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还造就了中华民族的精神传统和人文性格,民俗文化的认同更体现了多民族国家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团结实践路径。
3.传统节日——诠释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仪式智慧
传统节日具有集体记忆、文化记忆和社会记忆,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载体。涂尔干认为“与集体记忆最接近的概念就是集体意识和集体欢腾。”[24]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具有明确的象征性、组织性、仪式性和互动性,虽然是某一民族的传统节日,但一般是多民族共享共庆,在传统节日年复一年的开展中,增进了各民族间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中强调,“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25]广西三月三民歌节就是壮族、汉族、瑶族、侗族、苗族等多民族共享的文化盛会,“歌相通,心相印,梦相连,对民族团结、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6]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充分利用多姿多彩的民族传统节日,比如赛装节、火把节等,使大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极大丰富了现代文化内涵,增强了楚雄州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认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州政府还将“火把节”确定为自治州的法定节日,充分保证各族民众欢乐祥和过节。集体参与是传统节日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过群体式聚会和个人广泛参与来实现“集体式欢腾”,通过节日仪式的“在场”,个人、群体之间可以建立一种文化认同、身份认同和集体认同,对增进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具有重要意义。
4.文化空间——承载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场域智慧
文化空间,也叫作文化场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包含的专有名词。作为一种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的特殊概念,一般是指按照传统或习惯,在设定的时间周期内举办各种仪式以及民俗活动的特定场所。[27]文化空间具有场域意象①场域意象是指我们跟宇宙自然相关,既包括时间,也涵盖空间,出自老子《道德经》。,场域与时空是互动的,甚至有着更多维的深层次交流,这就是老子思想中的场域智慧,同时也体现了《易经》中关于“位”的思考,比如,在特定的场域中,当不当位?是否得体?交流和表现能否做到上善若水,容而不争?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生到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这个环境就是文化空间,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民族间的文化交往交流交融除了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发生,在节日庆典的文化空间中更可以得到巩固和加强,促进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乃至国家的团结。比如,大理白族自治州的三月街,是白族文化展演的文化空间,同时也有傈僳族舞蹈、彝族打歌、赛马对歌等其他民族的表演项目,在这个空间内各族人民还通过购买展销商品进行交流。“三月街的举办,就是在欢乐中给各民族的百姓提供一次民族文化交融的机会,互相认同理解对方的传统、消除误解、认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和谐的民族关系。”[28]还如瑶族的盘王节,作为一种社会庆典与祭祀活动,节日空间由传统的一家一户逐渐扩展到多个村寨共享的大型活动,愈发体现出文化空间的公共性、开放性和包容性。由此可见。文化空间的综合展示,有利于增强各个民族之间的互通互联,增进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和彼此间文化交融,通过规律性地展示可以进一步强化“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构筑起同呼吸、共命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此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比如,传统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传统礼仪、历法等,也从不同方面蕴含和折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丰富元素和价值。2022年8月24日,中宣部举行的推动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文化和旅游部强调,“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源泉,56个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非遗保护的框架下相互交流、相互欣赏、相互尊重,使非遗成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载体和纽带。”[29]
三、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要素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寻求文化认同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便是保护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0]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相继推出系列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0 万余项,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557 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 万余名,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062 名。”[31]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时代要求下,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就要在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要素基础上,借由相关立法、社区保护传承和学校教育等路径服务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中华民族大团结。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立法,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条款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源于我国自古以来各民族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以及文化上的兼收并蓄。”[32]2017 年10 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正式写入党章,2018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这是“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中华民族’入宪,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法律基础”[33],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单单是民族团结立法所欲实现的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立法都应该贯彻。”[34]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时间较早,故没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明确条款表述,但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以促进民族团结为前提。2020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5 条对代表性传承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其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时必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条款的规定“彰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性”[33]。但是,该管理办法只是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在位阶等级上低于法律。由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今后的修改中,应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规范性条款明确写入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立法层面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化、规范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是非遗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5],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地方的特色文化资源,也是地方的特色立法资源,在地方立法权扩容的背景下,很多地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纳入立法规划之中,①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22 年立法计划中就包含了《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定市人大常委会2022 年立法计划中也包含了《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国家立法层面做出“高位推动”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层面则应偏重于“落地见效”,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增加可操作性和稳预期性。除了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条款中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传播与发展、权利与义务、教育与研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条款的具体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际效能。综上,通过建立和完善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助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效果。
(二)推动社区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
社区具有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天然优势。“社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一个核心词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第1条即表明了此种态度——“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社区的生产生活中不断创造并流传下来的文化传统,我国的社区大部分是多民族互嵌式结构,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同居住生活中,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从未间断过,虽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冠以某民族名称,但实际在世代传承发展中也不断吸纳融入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元素,更多体现的是地方性文化传统。此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需要团体合作完成的,比如,传统节庆、仪式等,这些活动的复杂性需要借助于社区内群体间的团结合作,也恰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助互信习惯要求。这些习惯内涵和价值理念中蕴含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语境和精神诉求,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更进一步拓展为各民族之间的守望相融,更有利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因此,通过进一步推动社区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增进社区民众的文化认同、价值认同、共同体认同,既有利于实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滋养。
让社区成为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主阵地。“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始终包容着多样化的地域文化认同与诸民族的文化认同”。[36]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具有文化认同的功能,这种认同并非局限于身份的归属感,而是社区民众对某种文化的共享感、亲近感及对其历史、现实及未来的参与感,“文化认同始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脉理”[40]。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更应激发社区的内在保护动力,一方面推动增强社区民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中的主体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习俗、情趣、人际交流活动中的无意识中,一种内在的、稳定的、隐性的传统”[38],为社区的人们共享共用。另一方面,推动增强社区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感和传承力,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小传统的认同维系,更发展到整个中华民族大传统层面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承建设。从历史的视角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是深切关联的,同时也是一种建构的过程,无论何时何地何人都可以亲近、认同、传承这种文化并产生中华文化共同体意识。
(三)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融入思政教育
2022 年7 月,习近平在新疆考察时强调,“要深入推进青少年‘筑基’工程,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39]。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的意见》,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各类学校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方面责无旁贷。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中显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蕴含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天然优势和有效因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种人类知识的积累,历史的积淀,经验的传承,每一代人都可以从上一代人那里习得生存和处世之道,使得各个民族在文化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发展。“学校传承是民族文化彰显时代价值的重要途径”[40]。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规律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教育体系,以使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活动从无序化走向有规划,从随意性走向结构化。比如,在初等教育学段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启蒙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共同体意识,中等教育学段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强化学生对共同体意识的认知和认同,高等教育学段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使学生自觉践行共同体意识,拓宽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渠道。
将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融入到大思政教育范畴内。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前各类学校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支撑内容。“‘非遗’传承的深层内蕴指向人的思想态度和价值观念”[4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自信、民族精神、匠心传承,特别是传统节日和善良风俗本身就包含的爱国主义思想等恰当适时地引入学生课堂,可以有效促进思政教育旨规达成;另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内涵转化为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教育资源。教育的实质在传承,《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明确要求“教育引导学生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这一表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提供了价值引领和导向,因此,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挖掘、梳理、研究、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所蕴含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元素和精神,并将其适时转化为课程思政内容。
四、结语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宏大的理论命题,涉及方方面面,但内核无疑是文化认同。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路径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情感认同和精神认同,鼓励各族人民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促进融合,进而形成各民族同胞手拉手、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同体精神纽带。新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需要彰显其蕴含的共生思想和精神价值,并使之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向同行。通过完善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以社区主导传承增进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功能,最终实现各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自觉和行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