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基于党和政府重要文献的概念史考察*
2022-09-25鲁特
鲁 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事关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性问题。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及新时代以来的艰辛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的伟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其中,维护民族团结便是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党和国家历届领导人都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其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更是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1]“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2]。可见,维护民族团结对于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具有根本性、战略性意义。而理解“民族团结”则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
如何理解“民族团结”?学者们从多方面展开讨论,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金炳镐从民族学的视角指出,“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的联合”[3]646;郑杭生从社会学的视角指出,“民族团结就是把分散的不同的民族联合起来,使之成为彼此具有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形成更大民族共同体的过程和状态”[4];吴华敏则从政治学视角提出,“团结是相互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是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渐渐累积起来的相互包容性、相互相似性和相互认同性”[5]17,等等。此类研究为我们理解“民族团结”的概念奠定了基础,但其侧重于从不同的学术视角对其进行界定,缺乏从历史情境中考察其概念演变及丰富内涵,显得过于笼统、简单和程式化。故本文拟基于对党和政府若干重要文献的文本考察,系统梳理“民族团结”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以及新时代探索中的提出和历史演变,深入探讨在党和政府的政治话语中,“民族团结”这一概念独特而深刻的内涵。
一、革命联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团结”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经历国民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对“民族团结”的认识开始萌芽。在党的文献中,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主要是指各民族基于革命利益的自愿联合;其目标在于联合一切革命力量,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本质上是指革命联合。
在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注意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并在北伐战争中积极团结少数民族群众。1922 年7 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通过对当时世界正反趋势的分析得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之一是“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6]133。这是党的文献中第一次论及少数民族。这里虽未明确提出“民族团结”的概念,但“统一”一词却蕴含着维护民族联合与民族团结的深刻意涵。1925年10月,为打倒帝国主义和军阀势力,进一步团结蒙古民众参加北伐战争,《蒙古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我们现时最重要的责任,便是使蒙古人中先进的民权主义分子,尤其是蒙古的智识阶级,归到革命方面来。”[7]538同时,在汉蒙农民的革命联合中,“不应当淹没蒙古人的民族利益”[7]539。
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向农村,中共开始大量接触少数民族。早在1928年7 月9 日,《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就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8]450这是党的文献中第一个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紧接着,1929年6月25日,《中共二届六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的结论》再次强调:“少数民族问题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9]238而且,这次讨论还明确列出了民族团结的对象,不仅指境内的蒙古人、藏人、回民、苗族等少数民族,还包括“如上海的英美日等国人民,及印度、安南、朝鲜人民,满洲的朝鲜及日本人”[9]238。此时,少数民族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已成为关乎土地革命成败的战略性问题。1934 年10 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央红军主力被迫实行战略转移,开始了万里长征。在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开始直接接触少数民族群众,并加强了与他们之间的革命联合。1935 年1 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布告》就苗瑶问题指出:“对于苗瑶等少数民族,主张……民族平等、与汉族工农同等待遇,反对汉族的地主财富佬的压迫。”[10]43这一布告缓和了苗瑶与汉族之间的关系,为红军进一步长征开辟了道路。同年5 月19 日,《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工作的训令》更是要求:红军所到之处,“绝对不准对少数民族群众有任何的骚扰”“绝对地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和习惯”“严厉的反对轻视、鄙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愚蠢偏见”[10]163。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红军长征途中发生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民族团结故事,“彝海结盟”便是其中的典范。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高涨,民族团结意识变得十分浓厚。1937年8月25日,毛泽东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首次提出抗日的“民族团结”这一概念,并要求“在国共两党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1]482。虽然这里的“民族团结”是从整个中华民族的层面提出的,但必然也包括团结各少数民族一致抗日。而且,此前发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也明确指出要“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1]476。1938 年10 月,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再一次强调了“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民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的目的。”[12]621毛泽东的这一论述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扩大提供了具体指南,更为抗日救亡战争的最后胜利赢得了群众基础。1945 年6 月11 日,《中国共产党党章》更是将对内“团结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与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平等待我之民族”规定为党在当时阶段的主要任务。[13]533~534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削弱国民党反动派的力量,彻底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果实,中国共产党与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了一起。1947 年3 月23 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指出:应反对“为蒋介石国民党独裁政府及其所制定的取消民族自治权利的伪宪与卖国内战反动的政策”[14]119。这体现了中共中央对内蒙古政府自治权利的尊重和支持,更加将蒙古族民众与汉族人民团结起来。同年4月24日,乌兰夫在《在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内蒙古人民要“联合真正的朋友,粉碎美蒋进攻”,并强调“加强了内蒙古地区蒙汉各民族间的团结,我们还要联合中国境内的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为共同反对美蒋的进攻而努力。”[14]154这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解放战争中“民族团结”的对象和范围。
回顾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党的文献中关于“民族团结”的论述也始终围绕这一革命任务展开。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是指,在坚持民族自主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各民族基于革命利益的自愿联合。尽管这种联合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革命实力,为革命战争的胜利创造了条件,但它的基础却还不是十分稳固、牢靠的。随着革命战争的完结,这样的联合随时都有破裂的可能。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本质上还只是一种革命联合。
二、政治平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民族团结”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开展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对“民族团结”的认识逐渐成型。在党的文献中,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建立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之上,主要是指各民族基于政治平等的团结;其目标在于团结一切爱国力量,建设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强调的是政治平等。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为消除革命时期残存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1949 年9 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5]3,12这一规定正式提出“民族平等”的要求,并将其确立为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赋予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同等的政治权利,为维护新生政权的稳定和建立“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奠定了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共同纲领》还强调:“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5]12这是党的法律中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较早规定。到了1952 年2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进一步要求:“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16]63这一要求不仅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平等的高度重视,更指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职能,即保障各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此外,党和政府还特别关注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52 年2 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保障关于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的人民,均与当地汉族人民同样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的自由权,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6]89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族平等的对象和范围是全覆盖的,无论是聚居区少数民族还是散居的少数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到了过渡时期,1954 年9 月2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对《共同纲领》中的“民族平等”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指出:“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各民族一律平等。”[17]521,522同时,《宪法》还详细列出了“民族平等”的要求:一是“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二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三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四是“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7]522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内容,保障了少数民族与汉族间的政治平等,为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宪法保障。同年10 月24 日,由中共中央批发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进一步指出:“我们所以必须保障各民族间的民族地位和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用一切方法消灭历史上残留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这是因为我们要达到团结合作、互相信任的目的。”[17]651这一论述阐释了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说明要“达到团结合作、互相信任的目的”,必须保障各民族间的民族地位和权利平等,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同时,针对广西等民族地区出现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冒进倾向,1955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要求:“防止或纠正这种‘硬赶汉区’的冒进倾向,以便使已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农业区的互助合作运动,更加稳步、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18]54而且,从本质上看,这种“硬赶汉区”的冒进倾向也是对各民族政治平等的一种伤害,因此必须加以防范和纠正。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考虑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关系和民族形势的新情况,1956 年9 月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将“民族团结”视为国家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的任务”,并强调:加强国内各民族团结,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充分保障民族平等的权利和各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工作人员必须克服任何大汉族主义的错误观点,积极耐心地帮助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而在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注意防止和纠正地方民族主义的倾向”。[19]350这里,不仅正向指出要加强民族平等,还反向提出要克服“两个民族主义”的错误观点,对各民族政治平等的要求更加具体和完善。到了1957 年8 月4 日,周恩来在肯定各民族政治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消除各民族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他明确指出:“我们要把历史上的痕迹消除掉,要把各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逐步消除掉。”[20]500这使得我国的民族平等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更落实到实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层面,成为事实上的民族平等。遗憾的是,八大制定的民族政策并未在之后完整地贯彻下去,在“文化大革命”中,各民族政治平等的地位遭到严重的破坏。
回顾整个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为“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等一切爱国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党的文献中明确提出“民族平等”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民族平等”经常置于“民族团结”概念的前面,与“民族团结”相提并论,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各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的尊重和重视。相比较革命时期的民族联合,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有了明确的宪法保障,是各民族基于政治平等的团结,因此具有更大的政治属性和法律效力,稳定性也更强。
三、经济互助: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民族团结”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提出了改革开放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民族团结”的认识更加成熟。在这一时期,由于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的文献中关于“民族团结”的论述,主要是指各民族在经济建设上的互助团结;其目标在于团结一切发展力量,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突出的是经济互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必然对民族工作的开展产生深刻影响。在这一时期,党的文献中多次出现了“民族繁荣”“民族进步”等概念,表明党要“坚定不移地关心、帮助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逐步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21]。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报告将民族团结的目标概况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并将其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一同视为“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22]498。1988 年4 月26 日,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的赵延年在首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将“民族进步”与“民族团结”联系起来使用,指出:“这不是比过去简单地加上了‘进步’两个字,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客观形势和民族工作的要求所决定的。”[23]这些论述为加快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进步提供了依据和指南,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建设上的团结互助。此外,邓小平还将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外侨胞纳入民族团结的范畴,进一步扩大了“民族团结”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奠定了社会基础。1984 年10月3日,他在《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中说:“我们不是有个口号‘中华民族大团结万岁’吗?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包括骂共产党的人,都要大团结。”[24]76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结合新形势和实践的新要求,进一步认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25]515。1989 年9 月29 日,江泽民在《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26]629这一论述将“各民族共同繁荣”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并列为党在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方针,将“民族繁荣”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层面,既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又是对新时期党开展民族工作的展望。同时,江泽民继续着眼于扩大和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强调“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只要是爱国,赞成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也要积极争取团结”[26]1128。在这一时期,为促进各民族经济互助,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党和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战略性的举措,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西部大开发”战略:早在199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就指出要“有计划地支持西部不发达地区”,并强调“要按照优势互补、经济互利的原则,组织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27]1777这里的“经济联合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体现的便是各民族、各地区为了经济的发展繁荣而团结互助。到了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并明确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全国发展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28]18至此,“西部大开发”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战略,正式发挥作用。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推进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性地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两个共同”强调的仍然是各民族要在经济建设上互帮互助、团结共进。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29]901为此,他提出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民族工作理念。在2009 年3 月5 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的理念。他认为:“抓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国家发展上来,就能不断开拓我国民族工作更为广泛的发展前景。”[30]226此后,党和政府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落实对口支援项目和针对民族地区、港澳台地区的各种扶贫优惠政策,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繁荣、改善少数民族生活作出了不懈努力。
回顾整个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文献中提出“民族进步”“民族繁荣”的概念,表明党在这一时期的民族工作重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与建设时期强调各民族的政治平等相比,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建立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之上,是各民族基于经济利益的团结。“脱贫”与“致富”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团结”的两大战略任务。各民族在经济建设上互帮互助,使得“民族团结”获得更加稳固的经济基础,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这一时期将“民族团结”从政治层面落实到事实层面,各少数民族不仅在政治层面平等团结,更在实际的经济、文化层面接近或赶超汉族的发展水平,达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团结。
四、意识铸牢:新时代以来的“民族团结”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奋斗、戮力同心,加快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对“民族团结”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在党的文献中,这一时期“民族团结”的主线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其目标在于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核心是指意识铸牢。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民族团结的“生命线”理论,并反复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4 年9 月29日,在《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1]“生命线”是“保证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31]。“生命线”论将民族团结上升到事关各族人民“生死存亡”的地位,表明:民族团结,则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分裂,则经济萧条、社会退步、国家危亡。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对民族团结的关心和重视。在指明民族团结重要地位的同时,习近平还指出了新时代民族团结的方略:“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1]“人心”即人的思想、精神、意识,“争取人心”表明习近平要从思想层面着手,使各族人民思想凝聚、精神相依、意识铸牢。2015年9月30日,习近平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进一步提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心愿。[32]“中华民族一家亲”生动地描述了民族团结的时代面貌,指明民族团结的对象是整个中华民族,而“同心共筑中国梦”则同时指出了民族团结的方略和目标。其中,“中国梦”表明民族团结的目标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接着,习近平还强调:“船的力量在帆上,人的力量在心上。做民族团结工作重在交心,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32]“交心”论承继“人心”论进一步表明,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必须从“心”出发,从思想意识层面加强民族团结。2017 年10 月18 日,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中,习近平在“交心”论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将其列入新时代党在民族团结方面的基本政策。他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33]28。这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对民族团结内涵的进一步提炼,其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表明的便是民族团结的对象和层次,而“意识铸牢”则是对之前“交心”论、“同心”论的总结,强调从意识层面加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面临着国内外民族形势的严峻考验:一方面西方国家加紧了对我国的意识形态渗透,利用民族分裂主义来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另一方面国内各族人民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团结奋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更加强烈。为更好地抵御渗透、凝聚共识、团结力量,2019年9月27日,习近平在《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的战略地位。他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34]216同时,他还强调“在各族群众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34]217。这里具体指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方略,即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民族国家观念。2021年8月28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到全党民族工作主线的地位。他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35]“主线”论进一步提升了民族团结的政治地位,表明民族团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一切民族工作都必须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展开。到了2022 年3 月5 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更是明确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36]显然,已经把意识铸牢作为民族团结的根本任务,新时代民族团结概念的最核心要义便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回顾新时代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历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主线和基本方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一方面表明“民族团结”的对象已不仅仅限于或民族间或各民族内部的团结,而是更大层面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另一方面也表明这种团结更多地体现在思想、精神、意识层面,是各民族思想意识上的团结。与之前政治上、经济上的平等团结相比,思想意识上的团结、铸牢更能凝聚共识、团结力量,也更能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概念,核心是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
五、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的特征及本质
根据上文对“民族团结”概念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民族团结”在不同历史情境中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指各民族基于革命利益的联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民族团结”是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上的团结;到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民族团结”的重心在于各民族经济建设上的团结互助;而进入新时代以来,“民族团结”的主线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学术视角的界定相比,概念史的考察展现出“民族团结”这一概念丰富的内涵和演变过程。这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民族团结的总体性特征,更好地在实践中维护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概念具有如下总体性特征:
一是“民族”的内涵十分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一直以来,学者们偏爱从学术视角对“民族”进行概念界定,重视对“民族”与“种族”“族群”等概念的语义辨析。但“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民族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3]80脱离历史语境去考察民族的特征,容易陷入程式化的“陷阱”。在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经历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的历史情境中,“民族”由开始指代少数民族,到指代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再到后来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外侨胞,最后到指整个中华民族,其外延不断扩大,内涵变得十分丰富。可以说,一切“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的对象和范围。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政治概念,我们唯有将“民族”置于当时的历史情境中去体会和解读,才能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国共产党政治话语中“民族团结”概念中的“民族”的具体指向和丰富意涵。
二是“团结”的利益和目标从物质到意识,从具体到抽象,呈现出不断深入的发展趋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波兰的演说》中指出:建立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是各民族走向团结的根本途径。[37]694《伦理学大辞典》将“团结”解释为: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信念上一致和在行动上统一的相互关系和行为规范。[38]376~377可见,共同的利益和目标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要理解民族团结,就必须准确把握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团结的具体的利益和实际目标。纵观党带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百年历史,各民族由最开始基于革命利益,到后来追求政治平等,再后来实行经济互助,最后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各民族从具体的物质利益到抽象的精神“家园”,民族团结的层次不断提高,程度也更加深刻。只有充分认识各民族团结的利益和目标,才能更准确地把握“民族团结”概念中“团结”的前提和基础,为在实践中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提供理论指导。
三是“民族团结”的概念内涵是累积的,而非替代的。经过百年的历史演变,民族团结的内涵由“革命联合”到“政治平等”,再到“经济互助”,最后到“意识铸牢”,呈现阶段性发展特征。但这些阶段性、时代性的内涵并非是一个否定和替代的过程,而是一个继承和累积的过程。如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虽然重心在意识铸牢,但仍然包含着政治平等和经济互助的意涵;因为离开各民族政治平等的前提和经济繁荣的物质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继续完善民族政策,坚持各民族政治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推进新时代的“西部开发”战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乡村振兴”计划,在保障少数民族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究其本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概念,是指党带领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革命、建设、改革和新时代的百年征程中加强交往和联系的理论、政策和实践,“政治性”“民族性”与“人民性”是其本质特征。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我们对于“民族团结”的理解不能局限或停留在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层面,要具有整体意识和世界眼光,赋予新时代民族团结概念更加丰富的内涵。同时,也要避免将民族团结理解为“民族主义”“分离主义”“民族自决”等极端思想,从而陷入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完整的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