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对中日货物贸易的影响研究
2022-09-24马文秀李瑞媛
马文秀,李瑞媛
(河北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问题提出和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正式生效,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东盟中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越南、泰国正式实施该协定。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RCEP涵盖内容广泛,除逐步取消关税壁垒外,还包括原产地规则、服务、投资、政府采购等多个议题,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且互惠的自贸协定。RCEP生效后,作为世界第二和第三大经济体的中日两国首次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要突破,也为中日经贸关系带来新的契机。中国和日本互为主要贸易伙伴国,2021年,日本仅次于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6.14%,中国继续成为日本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23.89%。2019年以来,中日贸易规模稳步增长,日本对中国依赖不断加强,但是全球疫情暴发、逆全球化思潮上升以及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多重冲击下,中国对外贸易包括中日双边贸易发展受到一定挑战。在此背景下,RCEP可以通过提高中日两国市场互惠开放水平促进双方经贸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增长。RCEP落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抓住RCEP带来的机会,利用好新的资源,提升自身的有效竞争力,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从分析中日货物贸易规模、商品结构、竞争性和互补性入手,阐释RCEP生效影响中日货物贸易的作用机理,运用GTAP模型按照RCEP协定中关税承诺表的实际情况,模拟降税安排对中日双边货物贸易的宏观经济效应和微观产业影响,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为新时期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
(二)文献综述
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是自由贸易协定对经济影响的主要体现,贸易转移可能因进口成本上升带来经济损失[1],但同时关税减让带来的贸易创造可能提高经济福利[2-3]。目前,关于RCEP的研究成果广泛,最初学者主要采用定性分析RCEP的提出背景、动因和发展前景,认为东盟提出RCEP既是推进亚太区域国家经济合作以平衡美国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战略性选择[4],也是整合亚太区域碎片化伙伴关系协议进而建立东盟主导权的现实性需要[5],同时,在推进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为两个关键大国中国和日本带来新的机遇[6-7],认为RCEP协定中的降税安排和原产地规则等条款可以提高两国的贸易规模和便利化水平,开放两国市场的互惠程度,并建议两国扩大贸易规模和双向投资并深挖第三方市场,同时积极推进中日双边自贸协定进程[8-9]。在定量分析方面,主要基于GTAP模型通过设定关税减让模拟情景预测评估RCEP对成员国的经济效应,得出RCEP协定生效会使成员国的GDP、社会福利、进出口额以及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而非成员国的相应指标会降低[10-11],中日双边贸易指标变动也基本呈现相同趋势[7]。
已有关于RCEP对成员国经济影响的定量研究,模拟情景多基于学者的预测值,这与RCEP协定附件中各个国家关税承诺表中的分阶段关税减让有较大出入,且研究对象集中于对所有成员国的经济效应,专门针对中日双边贸易的研究较少,即使涉及也主要集中在相对宏观的分析。RCEP协定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关税减让按RCEP协定文本中的关税减让承诺表逐步实施,故本文聚焦中日货物贸易,使用最新版的GTAP10数据库,根据实际的关税承诺水平设定冲击情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中日双边货物贸易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各产业的进出口贸易变化。
二、中日双边货物贸易情况
中日两国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参与方,且互为重要贸易伙伴。随着RCEP的生效,中日两国货物贸易发展将呈现新的变化,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中日双边贸易的演变趋势,下面从贸易规模、贸易结构、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贸易规模分析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11年之前,中日贸易规模除个别年份外,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达到历史最高峰,双边贸易额为3 428.90亿美元。如图1所示,2012年后,进出口连续出现负增长,贸易规模从2012年的3 294.51亿美元降低到2016年的2 747.87亿美元。2017年和2018年恢复正增长,但2019年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中日贸易规模又跌回负增长。2020年,中日进出口贸易额为3 175.30亿美元,在疫情冲击和全球贸易环境恶化的情况下逆势发展,实现0.8%的正增长,充分展现了中日贸易的较强韧性。但由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而中日贸易增速相对缓慢,结果导致中日贸易占中国进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近十年来看,进出口总额占比从2010年的10.02%下降到2021年的6.14%,其中出口占比从2010年的7.67%下降到2021年的4.93%,进口占比从12.67%下降到7.65%(1)数据来源:作者根据World Databank数据库和中国海关《统计快讯》整理得到。。
图1 中国对日本的货物产品贸易规模及所占比重
(一)贸易结构分析
本文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HS12的六位编码,把货物贸易商品类别与GTAP10数据库的商品分类相对应分为表1中的12大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中日两国货物产品进出口结构。
表1 2020年中国和日本出口产品排名及所占比重
由表1可以看出,2020年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商品是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化学橡胶制品,出口额分别是638.63亿美元、219.47亿美元、134.98亿美元。受新冠疫情以及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化学橡胶制品较2019年下降0.73%,这三类产品分别占中国对日本出口总额的44.78%、15.39%和9.47%,在日本进口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33%、58.51%和15.99%;另外金属及金属制品以及加工食品对日出口也较多,皮革制品、其他制造业和纤维及木制品在日本进口市场占有率也较高,分别为39.67%、31.33%和27.38%。在日本国内市场上,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保持较大优势,日本市场对中国的纺织品、机电产品、皮革制品和纤维及木制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依存程度较高,尤其是纺织品在日本进口市场的占有率高达58.51%,2020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逆势增长,但是中国在轻工产品上也面临着越南等东盟国家的竞争。
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是机电产品、化学橡胶制品、汽车及运输设备和金属及金属制品,此四类产品在日本对华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累积达87.29%,在中国进口市场的占有率分别为7.96%、10.78%、17.84%和9.38%,表明中国市场对日本的此四类产品依存程度较强,尤其是在汽车及运输设备产品,由于中国汽车市场需求旺盛以及日系汽车的高性能优势,日本汽车及运输设备对华出口2020年较2019年增长30.94%。
(二)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分析
文章基于HS12版本的六位商品编码下各研究对象国2010—2020年的贸易数据,选取Balassa(1965)[12]提出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和Reuven Glick、Andrew K.Rose(1999)[13]修正的出口相似度指数(ESI)来分析中日出口产品在第三市场的竞争性与互补性。第三市场选取中日的主要贸易伙伴,分别为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市场。一般来说,当两国的RCA指数值较为相近时,两国贸易以互补性为主,反之则以竞争性为主[14],具体来看,RCA指数以0.8、1.25、2.5为临界值,相对应的小于0.8、0.8-1.25、1.25-2.5、大于2.5四个区间依次表示该国家该类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较弱、较强、很强和极强;ESI指数取值范围为0到1,数值越大,表示两国出口产品在第三方市场的相似度越高,也即竞争性越大,反之,竞争性越小。
通过比较不同市场上中日各产业的RCA指数和ESI指数(表2),可以发现:(1)中日两国的机电产品对韩国、东盟、欧盟和美国等市场的RCA指数处于0.8-1.25之间,且在各市场的指数较为接近,ESI指数均小于0.5,说明两国机电产品在这些市场上均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且存在很强的贸易互补;(2)对于汽车及运输设备,两国在东盟市场竞争性较强,ESI接近0.5,除东盟市场中国竞争优势略强于日本外,日本在其余市场的RCA指数均大于中国,说明在该产业日本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3)对于化学橡胶制品,中国在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俄罗斯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中日两国在东盟、欧盟和美国的RCA指数接近,表现为贸易互补,同时ESI指数不高说明两国在该产业竞争性关系较弱;(4)纺织品、皮革制品和纤维及木制品的竞争性主要体现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俄罗斯市场上,两国在澳大利亚市场的皮革制品竞争最激烈,ESI指数为0.53,除日本的纤维及木制品的竞争优势在俄罗斯市场强于中国外,其余市场该三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均为中国强于日本;(5)对于农作物,中国在东盟和俄罗斯市场存在一定竞争性,中国在东盟竞争优势强,日本在欧盟竞争优势强,两国在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市场主要以贸易互补性为主;(6)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竞争性主要体现在欧盟和美国市场,中国在美国市场上出口竞争力极大,日本在欧盟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力;(7)对于矿产品及矿产制品,除东盟市场外,日本在其他市场的出口竞争力均明显高于中国,且两国东盟市场的竞争也较为激烈,ESI指数为0.45;(8)对于加工食品,两国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的RCA指数均大于0.8,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此外日本在欧盟市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两国在其余市场基本为贸易互补。
表2 2020年中日出口产品的RCA和ESI
整体来看,中国与日本在出口商品结构上存在较高的相似性,RCEP生效对中日在该区域内贸易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具体而言,在RCEP区域内,中国在纤维及木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上有竞争优势,日本在汽车及运输设备上有竞争优势,未来中国汽车及运输设备相关行业可能受到来自日本的冲击,但在部分制成品上与日本的竞争压力比较小,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存在明显的比较优势,在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上还存在明显的贸易互补,RCEP落地后将进一步促进这些行业的贸易发展。
三、RCEP生效对中日货物贸易的作用机理及其影响
(一)RCEP生效对中日货物贸易的作用机理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和4部分市场准入附件共56个承诺表组成,20个章节分别为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一般条款和例外、机构条款、争端解决、最终条款章节;4部分市场准入附件分别为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和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总体看,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生效会从多个方面作用中日双边货物贸易。下面主要从相互减让关税的贸易创造效应、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享惠门槛降低效应、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贸易成本降低效应和服务贸易及投资协定的间接出口带动效应四个方面阐释RCEP生效对中日货物贸易的作用机理。
1.中日相互关税减让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益与贸易逆转效应
RCEP是中日两国首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日两国间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逐年大幅降低,中国对日本商品平均关税由目前的9.76%最终降至0.04%,日本对中国商品的平均关税由目前的7.47%最终降至趋近于零。RCEP成员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整体上看,RCEP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统一减让”和“国别减让”两大类。“统一减让”,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这些成员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同一税号下的原产货物,在上述成员方进口时,都将缴纳相同的关税。“国别减让”,即在大部分产品采取“统一减让”的基础上,小部分产品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这意味着同一税号下的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中国和日本关税承诺表均为“国别减让”方式。
RCEP关税减让模式主要包括4种,即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分为10年、15年和20年等。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是指在协定生效之日,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过渡期降为零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部分降税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例外产品是指协定生效后,不进行降税,在RCEP的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表3为RCEP关税减让表中的中日两国货物市场相互开放情况,协定关税减让表是谈判过程中以2014年税则为基础最终达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根据中日两国减税期安排,相互立即零关税税目比例分别为25%和57%;在第11年、16年两国零关税占比有跨越式提升,中国分别达到72%、83%,日本分别达到75%、87%。经过20年的关税削减期后,最终86%的日本出口至中国的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同时中国出口至日本88%的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根据Viner(1950)的关税同盟理论[15],成员方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之后,将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使成员方间的贸易量增加。中日相互为重要贸易伙伴,前文分析表明中日双方对彼此的一些产品进口依存度较高,RCEP落地会产生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同时,根据Deardorff(2013)研究,新FTA签订后的贸易效应除了传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还应包括优惠侵蚀效应和贸易逆转效应,贸易逆转效应是指当新的贸易协定与原有的贸易协定重叠时,原有的自由贸易协定而已经发生的贸易转移的逆转[16]。日本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已签署自贸协定,上述国家对日出口产品已享受税收减让的创造效应与贸易转移的好处,而中国对日出口因贸易转移而受到损失,但是RCEP生效有利于中国出口产品逐步实现更公平地参与在日本市场的国际竞争,降低中国外贸产品的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并扩大对日本的出口规模,形成Deardorff(2013)所说的贸易逆转效应。此外,大多数贸易产品最终实现零关税,这为中日双边贸易的长期发展构建了积极和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将稳定日本企业与中国出口企业长期合作的信心,进一步巩固了中日之间的自由贸易关系。
表3 中国和日本货物市场相互开放情况
2.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的享惠门槛降低效应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原产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RCEP将15个成员国视为一个整体,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允许各RCE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使成员国间出口货物更易达到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RVC40”原产地标准,降低了享受关税优惠门槛。企业可以借助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特别是中日之间首次建立自贸关系,中国企业可以借助累积规则,灵活使用日本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等,发挥比较优势,在中国完成加工组装后将最终产品出口RCEP其他成员方;同时日本企业也可以从中国进口原材料并在日本完成加工后,将最终产品出口RCEP其他成员方。同时,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将有力推动区域内生产成本最小化和贸易效率最优化,有利于加强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整合深度融合产业链。以纺织服装产业为例,中国在日本纺织服装市场占有率从2010年的80%左右降到2019年的55%,中国减少的份额主要被东盟和孟加拉等低成本国家所填补。RCEP落地后,中国企业无需再为了规避原产地规则方面的限制而对外转移导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低效配置,从而更能发挥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尤其是中间产品的高端制造优势,减缓全产业链转移,保持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保持和大幅提升中国纺织服装优势产业和优秀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总之,RCEP生效通过原产地累积规则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带动中日互相扩大出口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此外,作为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重要特征之一的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也是RCEP实施内容的亮点之一。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即由海关审核通过后,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可以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与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享受相应的关税减让优惠待遇。这体现了RCEP成员国共同倡导的企业信用管理理念,将降低企业成本,提升通关便利,也会促进中日贸易发展。
3.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的贸易成本降低效应
RCEP就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达成了一系列高水平的规则。与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WTO-TFA)和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相关规则相比,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领域规则内容更全面、便利化水平更高,各方利益大体平衡,大大超越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相关规则承诺水平。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等促进快速通关手段。提高通关时效性,一般货物争取48小时通关;快运货物、易腐货物争取6小时通关。关于放行时间。协定规定了各缔约方使用世界海关组织《货物放行时间测算指南》等工具定期并且以一致的方式,测算海关放行货物所需时间,定期评估各缔约方贸易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改善货物放行所需时间等等。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引入,有助于企业降低贸易成本。采用普遍认可的技术标准,有助于消除非关税壁垒。
4.服务贸易及投资协定的间接出口带动效应
服务贸易及投资协定推动企业海外布局从而带来更多的产品出口机遇。RECP各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投资做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随着各成员国承诺的逐步落实,投资政策透明度将不断提高,投资壁垒逐渐减少,审批程序不断简化。成员国相互间为商务管理人员的国际出行提供便利,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海外经营。有利于日本企业对中国投资和中国企业对日本投资,从而进一步带动两国国内产品走入对方市场,为相关产品带来更多的出口机遇。
(二)RCEP生效对中日主要产业贸易的影响
根据前文分析,中日贸易结构比较集中,以机电产品、纺织品、化学橡胶制品以及汽车及运输设备为主,RCEP生效后进一步降低了这些产业的关税,给各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1.对机电产品贸易的影响
机电产品是中日货物贸易的第一大产业,2020年中日两国向对方市场出口机电产品贸易额占向对方市场总出口额的比重分别达到44.78%和46.76%,并且两国在机电产品上对彼此市场的依赖程度较强,同时还存在明显的贸易互补。根据RCEP协定中国将分阶段降低这一领域商品的关税。家电等生活用品的关税进一步降低,但未降至零关税,扩声器、录像机等在第1年实现零关税,电饭锅、逆变器、部分机器人等分别在第11年和第21年实现零关税。在中日机电产品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贸易逆差,2020年中方逆差为330.15亿美元,占中日货物贸易额比重超10%,说明日方在机电产业占有一定优势,进一步的关税减让将继续提高日本机电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但是中国拥有齐全的工业体系门类,近年来中国制造的家电、日用品以其高性价比优势得到日本市场的青睐。如前文分析,中日在机电产品上存在明显的贸易互补,中国在劳动集约型的加工领域如电脑、手机成品等产品上有竞争优势,日本在高精密机电产品如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产品上有竞争优势,两国在机电产业领域优势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关税减让可能会使中日机电产业演变为一种良性竞争,分割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消费市场,同时区域累积的原产地规则将进一步加深两国机电产业在区域内的贸易合作和投资发展。
2.对纺织品贸易的影响
除日本外,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在纺织服装上的关税已处于较低水平,RCEP项下关于纺织品的关税优惠主要影响中日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日本作为美国、欧盟和东盟之后的中国第四大纺织品出口市场,RCEP生效后,日本对中国33.7%的纺织服装品立即零关税,最终零关税覆盖率达99.2%,具体而言,除少数产品(口罩、羽绒被等)不降税外,纺织服装项下的针织服装和梭织服装在第15年零关税比例分别达到90%和70%,同时,日本与越南、泰国、印尼等东盟国家已签署自贸协定,上述国家纺织服装品对日出口已享受免税待遇,RCEP有利于中国纺织业逐步实现更公平地参与在日本市场的国际竞争,降低中国外贸企业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国纺织产品竞争力并扩大对日本的出口规模。同时部分纺织品降税将使中国国内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如在部分高性能纤维材料领域日本具有垄断性技术优势,中国存在自主技术短板,从而倒逼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与此同时,中国纺织业从日本进口的大类产品由RCEP生效前的5%-10%税率,基本将在第11年、第16年分阶段降至为零关税,这有利于中国进口日本先进纺织设备并学习日本在部分高性能纤维材料方面的技术优势。同时中国面临着纺织业向越南等东盟国家转移的竞争压力,但在RCEP实行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中国纺织企业无需再为了规避原产地规则限制而对外转移导致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低效配置,从而更能发挥中国纺织服装产业、尤其是中间产品的高端制造优势,减缓全产业链转移,保持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保持和大幅提升中国纺织服装优势产业和优秀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3.对化学橡胶制品贸易的影响
中日两国的化学橡胶制品在RCEP区域市场上的ESI指数在0.2-0.5之间,总体竞争关系不强,基本表现为贸易互补,日本主要从中国进口塑料等基础化工产品,中国则主要进口日本的高端炼化产品,两国进出口结构的互补性较强。中国承诺大部分化工产品基本在10-15年内降至零关税,也有部分照相及电影用品20年内未降至零关税;日本在化工产品对中国的降税承诺基本呈现相同趋势,对华降税产品超95%。作为全球最大的化工品市场,中国中低端化工产品产能过剩问题严重,贸易壁垒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当前化学橡胶制品产业存在的高库存、生产出路不顺畅问题,还可以降低国内企业生产成本进而促进出口外销。但中国高端炼化产品和精细化工产品较为缺乏,对日本进口依赖较高,且随着高技术含量化工产品进口价格的进一步降低,中国化工企业技术创新之路更加艰难。
4.对汽车及运输设备贸易的影响
日本在汽车及运输设备行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2021年中国自日本进口汽车相关产品160.59亿美元,占中国汽车相关产品进口总额的18.59%,是日本最大的汽车出口市场。根据RCEP协定,中国对日本少部分整车产品(机坪客车、非公路用自卸车等)降税,大部分维持目前15%的最惠国关税税率,零部件方面的机动车辆车身自第16年起降为零,除电动天窗等部分产品外,其他机动车辆的零件和附件自第11年、16年和21年降至零关税,汽车零部件整体关税废除率达87%。与此同时,日本对华整车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关税仍基本保持为零。中国的关税减让会降低日本对华出口汽车相关产品的成本,扩大日本对华出口规模,给中国车企带来一定竞争压力,但同时也为国内整车市场保留了一定空间。
除了上述中日双边贸易的主要产业之外,两国还在农产品领域进行了重要开放,RCEP生效后中国对从日本进口的清酒、扇贝(养殖除外)和鲶鳗等逐渐降至零关税,而日本的相关商品也有望逐步拓展中国市场,日本政府虽然尚未把水稻、小麦、牛肉和生猪等粮食商品纳入降税范围,但对番茄、柑橘、柚子等蔬菜商品对中国做出降税安排,RCEP项下日本出口到中国市场的农产品最终零关税覆盖率将达到57.8%,同时,中国出口至日本市场的农产品出口零关税覆盖率将由RCEP生效前的20%增至生效第21年的63%。
四、RCEP降税安排对中日货物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文章运用全球贸易分析(GTAP)模型,将数据库进行动态递归,更新到2021年,以中日货物贸易为研究对象,具体划分为不同产业部门,根据RCEP协定文本中的实际降税安排设定具体情景,对RCEP降税安排产生的贸易效应进行测算, 分析其对中日货物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
(一)评估方案设定
1.地区和部门划分
本文使用最新版本的GTAP10数据库,包含全球141个国家、65个部门和5种生产要素,以2014年为基期,涉及投入产出、贸易和税收等数据,同时,在GTAP模拟前,需要基于研究目的对地区和部门重新划分;在地区分类上,以中日为主要研究对象,以RCEP成员国为区域框架,出于中日两国贸易对象和贸易密切度变化的研究需要,首先把中日两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单独分列(2)作者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和日本财务省贸易统计数据整理得到2021年中国和日本的主要贸易伙伴。2021年,中国前十三大贸易伙伴:东盟、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德国、澳大利亚、越南、马来西亚、巴西、俄罗斯;日本前二十大贸易伙伴:中国大陆、东盟、美国、欧盟、韩国、中国台湾、泰国、澳大利亚、越南、德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拿大、菲律宾、英国、俄罗斯(https://www.customs.go.jp/toukei/srch/index.htm),然后综合考虑将 GTAP10 数据库中 141 个国家和地区划分为 10个区域,分别为: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美国、俄罗斯、欧盟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表4)。此外,根据中日各自的产业结构、关税结构和双边贸易的特点将 GTAP10 数据库中 45 项货物产品(表5)划分为 12 个部门,并将金融、医疗、通讯、旅游等服务业合并为一个产业部门,共计13个产业部门(3)由于第13个部门为服务业,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因此后文只对前12个部门进行分析,不涉及第 13 个部门。。
表4 地区划分
表5 产业划分
2.数据库更新升级
GTAP10数据库是以2014年为基准年份,但在2014年之后,各国经济在贸易、生产消费和税收等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为了准确衡量RCEP关税减让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影响,本文利用法国国际信息和展望中心(CEPII)预测数据对GTAP10数据库进行更新。更新方法采用Walmsley(2010)[17]动态递归方法,首先进行修改闭合,将GDP变量外生化同时技术进步内生化,根据CPEII数据库计算GDP、人口数量、资本存量、劳动力变量在2014年到2021年的变化率并进行冲击,将GTAP数据库中相应变量动态递归到2021年[18-19],以此作为评估RCEP降税安排对中日货物贸易影响的基准情景。
3.基准关税修改
本文研究基期关税到预设平均关税水平的经济表现,但是GTAP10数据库的基准关税不是我们研究的中日之间的初始关税,因此需要对其校正。具体做法是依据RCEP协定文本附件中中国对日本关税承诺表及日本对中国的关税承诺表,计算出两国各行业对彼此的基期平均关税,并通过ALTERTAX对GTAP数据库中关税进行校准[20],以提高关税减让冲击的可靠性。
4.关税减让计算
关税减让计算基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文本附件——中国对日本关税承诺表和日本关税承诺表,包含了协定实施的基准税率和第1年至第21年所适用的关税数据。RCEP协定中关税承诺表是基于HS12版本制定,其中,中国采取8位编码,日本采取9位编码,需要进行量化处理建立起GTAP部门-中国/日本HS编码商品的对应关系。具体处理方法为:参考Petri&Plummer(2019)[21]和魏景赋(2022)[22]的研究,首先把日本HS9位编码和中国HS8位编码的基准税率通过算数平均计算归类为HS6位编码产品的关税,再以2020年进口额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然后按照Thomas Hutcheson(2007)的方法建立起HS12编码产品和GTAP产业部门之间的对应关系(4)HS编码和GTAP产业部门对应关系来源:Thomas Hutcheson.HS2002-CPC 1.1-Global TradeAnalysisProject,ISIC,Rev3GTAPConcordance,2007.https://www.gtap.agecon.purdue.edu/resources/res_display.asp?RecordI D=1916.同时,因RCEP 采用 HS12 标准,但上述HS编码和GTAP产业部门对应关系采用HS02标准,因此首先需要把HS02对应调整为HS12(根据WTO关税数据http://tariffdata.wto.org/Reporters And Products.aspx中的HS02和HS12对应关系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得到 HS12编码和GTAP产业部门对应关系。,最终计算得到表6中的编号1-12产业组的平均关税,并以此作为政策冲击依据。
表6 RCEP降税安排中各类产品双边进口关税
5.模拟方案设定
依据RCEP协定文本第二章货物贸易的描述,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关税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关税减让方面,协定基于双边议价模式,要求通过立即减免和10年内逐步降税的方式实现区域内90%以上货物零关税,另外由于RCEP成员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出于保护目的,在部分敏感产业和具有较大竞争差距的产业如机电产业的降税上设置20年缓冲期,基于此,本文设定四种模拟情景,分别为中日间各类产品关税按照RCEP降税安排第1年、第11年、第16年和第21年四种情景进行削减,具体见表7。另外,RCEP关税减让的意义更多体现在中日两国拓展了关税减让边际,除中日和韩日外,各成员国在RCEP之前均已达成相关FTA,双边实际关税已处于较低水平,因此本文只考虑中日之间的降税安排,假定地区分类中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壁垒保持不变,同时参考关兵和梁一新[23]的研究,选取进口关税税率(tms)变量进行政策冲击,评估RCEP关税减让对中日各产业进出口的具体影响。
表7 GTAP 模拟方案设定
(二)评估结果分析
本文从宏观经济效应和产业经济效应两个角度来分析RCEP降税安排对中日两国的经贸表现的影响。宏观方面分析关税减让后中国和日本两国GDP(qgdp)、总出口(vxwreg)、总进口(viwreg)、贸易收支(dtbal)、社会福利(EV)和贸易条件(tot)等主要经济指标变化(表8);产业方面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各类产品上产出(qo)、与主要贸易对象的进出口量(qxs)变化。
1.对中国和日本的对外贸易总额与贸易条件的影响
整体来看,RCEP关税减让对中日两国的进出口规模和GDP增长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表8可以看出,在S1、S2、S3和S4四种情景下(以下简称四种情景下),中国的出口将分别提高0.13%、0.51%、0.59%和0.62%,进口将分别提高0.16%、0.63%、0.73%和0.76%,GDP分别增长0.01%、0.03%、0.04%和0.04%;社会福利分别提高6.72亿美元、21.93亿美元、27.77亿美元和29.33亿美元,贸易条件和贸易收支均恶化;而日本的进出口和GDP的增幅以及社会福利增加额均高于中国,日本的贸易收支恶化、贸易条件改善。这意味着RCEP生效能够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贸易以及GDP增长,给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利,但对日本的促进作用更强,而且随着RCEP中日逐年互相降低关税,RCEP的潜力将持续激发和释放,两国的企业和人民将获得更多实惠和福利。
表8 RCEP关税减让后中国和日本宏观经济指标变动
2.对中国和日本的对外贸易产品的产出影响
RCEP生效后对中国和日本各部门产出影响不尽相同。从表9可知,对中国而言,四种情景下,农作物、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食品、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产出值均有增加,在S4情形下产出值分别增加8.09亿美元、5.38亿美元、18.64亿美元和63.73亿美元,其原因在于这些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日本关税减让会给中国带来较大的贸易创造效应;另外,部分非关税壁垒的取消还存在投资促进和规模经济的动态效应,这也会增加这些产业的产出。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化学橡胶制品和汽车及运输设备产出下降明显,这是由于中国这些产业与日本存在技术差距,双边关税减让会促进日本高精密化学产品、矿产品和汽车零部件等对华出口,可能对中国相关行业形成冲击。
表9 RCEP生效对中国和日本货物贸易产品产出的变化 单位:亿美元
对日本而言,四种情景下,农作物、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食品、皮革制品和纤维及木制品产出值均下降,其中加工食品减少最明显,加工食品产值分别减少2.63亿美元、10.51亿美元、12.35亿美元和12.32亿美元,其原因在于RCEP协定下日本在食品领域削减关税,降低了贸易成本,从而使得低价进口商品取代价格较高的国内生产的商品。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中长期下产出值增加,与中国此两类产品的下降形成鲜明对比,表明相对于中国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汽车及运输设备短期产出增加,长期注重区域内生产链布局,本国汽车及运输设备产出减少,但资本性货物产出增加,主要表现为在区域内其他国家投资生产。整体来看,RCEP协定下中日双边关税减让在产出层面对日本的正面效应更大。
3.对中日双边各类产品贸易的影响
从表10可以看出,RCEP生效后对中国的进出口规模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中日货物贸易规模随关税减让力度的提高而增加,总体来看,自日本进口增量更明显。情景S4下,中国对日本货物逆差增加233.03亿美元,其中,中国自日本货物进口增加429.87亿美元,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化学橡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汽车及运输设备和机电产品自日本进口增加明显,以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自日本进口增量最大,分别为175.77亿美元和81.97亿美元;中国对日本货物出口增加196.84美元,加工食品、化学橡胶制品、纺织品、皮革制品和化学橡胶制品对日出口增加明显,以纺织品和机电产品对日出口增量最多,分别62.20亿美元和40.36亿美元,纺织品对日贸易顺差增加40.72亿美元,相对日本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扩大。中国对日本的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两类产品的进出口均有明显增加,正如前文分析,充分体现两国在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上具有互补性。
表10 四种情景下中日双边货物贸易变动 单位:亿美元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1.近两年中日双边贸易规模逆势增长,贸易结构比较集中,以机电产品、化学橡胶制品、纺织品和汽车及运输设备为主;中国主要在机电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等产业上对日本市场依存程度较高,日本在机电产品、化学橡胶制品以及汽车及运输设备等产业上对中国市场依存程度较高;比较而言,中国在纺织品、皮革制品、纤维及木制品及金属及金属制品上有竞争优势,日本在汽车及运输设备产品上有竞争优势,两国在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上存在明显的贸易互补。
2.中日两国在机电产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上优势互补,关税减让促进两国在这两类产品的不同领域和层次上发展,纺织品的关税减让主要促进中国对日本纺织服装的出口,汽车及运输设备的关税减让主要扩大日本对华零部件的出口同时为中国整车市场保留发展空间。
3.基于GTAP模型模拟评估关税减让对中国和日本的货物贸易影响得到:(1)对两国贸易规模和贸易条件的影响:RCEP降税安排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逆转效应使得中日两国的进出口规模在各种情景均明显增加,且对日本的促进作用更大,同时,两国GDP和社会福利均得到改善,但中国出现贸易赤字,贸易条件恶化。(2)对两国各部门产出的影响:对中国而言,RCEP关税减让有助于提高农作物、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食品、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产出,但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化学橡胶制品和汽车及运输设备产出受到冲击;对日本来说,农作物、活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食品、皮革制品和纤维及木制品产出下降,但汽车及运输设备短期产出增加,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和化学橡胶制品中长期下产出值增加。(3)对两国双边进出口影响:RCEP生效后对中国的进出口规模均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且促进作用随关税逐年削减而增强;就具体产品而言,中国在加工食品、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且纺织品对日出口增加额最多;日本在矿产品及矿产制品、化学橡胶制品、金属及金属制品、汽车及运输设备和机电产品上竞争优势较明显,其中中国自日进口机电产品增量最大,化学橡胶制品增幅最明显。
(二)政策启示
1.综合评估RCEP对主要产业的影响,制定灵活的产业冲击应变政策
中国要综合评估RCEP对主要产业的影响,充分利用好RCEP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出口竞争力,加强技术创新,积极对接国际标准,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在机电产业领域,首先要致力于构建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重视基础科学和基础研究,强化芯片、算法和量子科学等关键技术;其次学习日本经验,提升标准设计水平,加速中国高端机电产品的转型升级,努力提高机电产品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纺织业领域,实证结果表明中国纺织品对日本出口增加,中国要积极主动使用RCEP优惠关税措施,引进先进设备,加快纺织服装产业升级,以保持和提升中国纺织行业出口竞争力;加强产能国际合作,优先考虑RCEP区域内的绿地投资和产能布局,更好地构筑互利共赢的纺织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注意特定产品与东盟国家的竞争风险。化学橡胶制品领域,利用RCEP机遇加大在东南亚国家相关产业链的布局,缓解过剩产能;加强原产地合规管理,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做好原产地证明的签发和后续核查;加大对行业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学习日本在高端炼化产品上的技术及品牌建设经验。汽车及运输设备领域,扩大对日本高端汽车零件的进口,尽快在汽车整车及其零件等中高端产品的关键技术上加强创新和研究,加强技术突破,做强中国制造。
2.切实用好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深化中日两国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中日贸易投资往来密切,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有着较深的合作关系。RCEP的区域累积原产地规则为两国企业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创造了更好条件。一方面两国企业依托双方的原材料合作生产产品,然后出口到RCEP成员国市场,这样也能够享受到RCEP的优惠税率;二是利用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例如中日汽车产业合作密切,而汽车产业对供应链的时间要求比较严格,利用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帮助企业节约时间成本。同时,中国和日本对越南等东盟国家的投资都较多,随着RCEP生效实施,整个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中日两国企业开展第三方合作会更加便利,两国应进一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加强在东盟国家开展合作,深化两国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3.重视推进非关税壁垒优惠安排,充分释放自贸协定带来的红利
前文实证模拟预测表明,RCEP关税减让对中日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但关税降为零后不存在进一步下降空间,而降低非关税壁垒,是区域内各成员持续获得贸易收益和提高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在RCEP生效关税减让按时间表实施情况下,中国应重视推进非关税壁垒优惠安排,积极主动协调各成员国尽早落实协定规定的市场开放承诺和规则,尽快启动RCEP关于后续条款的磋商,在更大程度上释放自贸协定的经济红利;同时,中国也应抓住降低非关税壁垒的机会,学习日本在汽车、化工等优势领域的先进技术,加快提升国内供给体系质量。
4.做好贸易风险防范,加强产业预警机制建设
RCEP生效后,两国在机电产品、化学橡胶制品等产业互降关税,日本相关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价格优势进一步凸显,这势必会与国内产品产生激烈竞争。为此,市场主体要利用好RCEP的临时性过渡和保障措施,在降税过渡期内提前完成产业调整和升级,维护中国贸易利益和产业安全,同时研究建立针对各产业预警机制,监测各产业受到日本产品冲击的危害程度,此外,中国也要做好本国产品出口到日本可能遭受反倾销的预案,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