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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同照会的合法性
——对黎蜗藤的批评和反驳

2022-09-16王子昌

战略决策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共和共和国政权

王子昌 王 看

1958年9月,中国政府发布领海声明,宣示了中国对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的主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载《人民日报》1958年9月5日。关于1958年中国发布领海声明的相关研究参见史春林:《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研究》,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8-115页。郭渊:《<关于领海的声明>的发布及对南海权益的维护》,载《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10-14页。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范文同随即向中国发出外交照会,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国领海的决定和声明”。②《范文同总理致函周总理,越南尊重我领海的规定》,载《人民日报》1958年9月22日。《1958年9月14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总理范文同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照会》,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4年6月9日,http://www.gov.cn/foot/2014-06/09/content_2696697.htm范文同照会是越南承认中国南海主权的一个重要证据。根据这一关键证据,无论越南再列举出多少其他证据,都无法再主张其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主权。国际学术界有不少学者认为,范文同照会充分证明,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③Greg Austin,China's Ocean Frontier:International Law,Military Force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Allen&Unwin,1998),p.128.

然而,从1988年以来,一些国外学者,特别是越南学者,极力淡化甚至否定范文同照会,试图规避它对本国声索南海岛屿主权的限制,甚至辩称它与本国的主权声索无关,④越南本土学者、旅居海外的越南裔学者和越南前殖民宗主国法国的部分学者提出了多种辩解方案,分别有“私函无关论”、“非真实意图论”、“未承认论”、“无权处置论”和“禁止反言不适用论”等。Monique Chemillier-Gendreau,Sovereignty over the Paracel and Spratly Is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0),pp.129-130.Tran Thang Long,“The Application of Estoppel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Experiences for Vietnam”,Vietnamese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s,Vol.1,No.1,2019,pp.89-114。《1958年照会:黄沙和长沙群岛主权归越南》,全民国防杂志网站,2014年5月27日,http://tapchiqptd.vn/zh/新闻/1958照会:黄沙、长沙群岛主权归越南/5649.html或者在谈到越南的相关立场时,根本就不提越南曾经发表过这样一个声明。对此,国内官方和学界已有针对性批驳。⑤蒋国学,阳阳:《论“范文同公函”的法理价值——以国家继承为视角》,载中国博物馆协会航海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编《人海相依:中国人的海洋世界》,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8-76页。吴远富:《范文同公函的效力无法否定》,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2013年第1期,第54-80页。2016年以来,供职美国研究机构的学者黎蜗藤回顾了学术界,⑥黎蜗藤是一位声称站在全面中立的立场研究南海问题的学者,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哲学博士,现于美国学术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专注研究东海与南海历史、国际法以及东亚国际关系。特别是中越两国学者的上述研究成果,再次梳理史料并结合相关国际法,一方面驳斥了越南的一些观点,另一方面提出了规避范文同照会的新观点。他认为,197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和南越南共和国合并成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新成立的国家可以不顾越南民主共和国先前对中国南海主权的认可,重新主张对南海岛屿的主权。此前,越南的学者阮越龙等人也曾经以越南南北分离、西沙与南沙处于越南共和国的控制范围而否定范文同照会的相关性,或者以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继承越南共和国国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带入1976年成立的新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由,主张当今的越南可以重新主张南沙和西沙群岛的主权。①对越南学者观点的相关叙述,参见赵卫华:《越南国内关于西贡政权历史法理地位的争论》,载《南洋问题研究》2021年第1期,第71-85页。与以往越南学者论证的不同之处在于,黎蜗藤在前人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以中国曾经承认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为越南南方的合法政权这一事实为基础,论证当时的南越南共和国和当今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张南沙和西沙岛屿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种论证方式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构成了最严重的理论挑战。

对于否定范文同照会合法性的观点,我们需要以逻辑和事实为基础,结合国际法,认真提出批评和反驳。目前,已有少数中国学者做了批评,他们试图揭示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特殊关联性,论证范文同照会的相关性,即把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当作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一个傀儡,否认其独立性和合法性,因此在领土争端中,越南的立场仍然应该以越南民主共和国总理范文同的声明为准。例如,赵卫华认为,当时的北越代表的是整个越南,范文同的照会具有相关性;北越消灭南越属于运用武力消灭另一个国家,这将置北越于国际法的对立面,使其主权主张失去合法性;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只是当时北越的一个傀儡,否认其代表南方主张南海岛屿主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中国学者对黎蜗藤提出的一些历史细节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批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公开承认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是代表越南南方的唯一合法政府,该政府在越南统一前夕也提出了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等。

黎蜗藤提出了两个理论问题,一是政权与国家的区别问题,二是政府的资格能力与实际控制能力问题。这两个理论问题都与认定1958年范文同照会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本文将围绕黎蜗藤立论上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政治学理论、国际法理和具体的历史事实,论证当时的南越和北越并不是两个独立的国家,而是同时声称代表整个越南的两个不同的政权,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赞同性声明是代表整个越南作出的一个政府声明,是否实际控制并不影响该声明的效力,以此反驳黎蜗藤关于越南民主共和国的范文同照会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方声明的观点。这样,既可以使越南国内对西贡政权的重新定性失去了意义,又可以让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立于不败之地:中国自始至终没有承认过1945年之后的越南国,无论越南国(包括越南共和国)是什么样的政权,都不影响中国对南沙和西沙岛屿的主权,因为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是得到自称代表整个越南的北越政权承认的,而且该政权后来取得了胜利。在1976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这一关系事实已经确立。

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代表性及范文同照会的效力

(一)黎蜗藤对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性的质疑

黎蜗藤的依据是,“一九五四年的《日内瓦协议》,越南‘临时’依照北纬十七度线分为两部分:北越和南越。虽然这两个国家最终要合并,但在未合并之前各自都是主权国家”;①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页。1973年巴黎停战协定也承认了南越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其合法政府是越南共和国政府;由于西沙群岛位于北纬17度线以南,不在北方越南民主共和国领土边界之内,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声明“充其量只是第三方的看法”;越南民主共和国作为南海岛屿主权“争议之外的第三方,在法理上其态度对中国和南越之间的争议本身并没有实质的影响”。②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8页。黎蜗藤这里提到了越南当时存在的几个政权,为了读者便于理解,笔者制作了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图表如下:

图1:二战结束后越南境内相关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

(二)对黎蜗藤的反驳

黎蜗藤的研究和推论既存在对事实的错误认定问题,也存在理论上的混乱和误解问题。

第一,与国际协议的规定相悖。黎蜗藤故意将1954年《日内瓦协议》规定的临时军事分界线曲解为两个国家的边界线。《日内瓦协议》和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明确规定,北纬17度线只是“一条临时军事分界线”,“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解释为政治和领土边界。”①“Agreementon the Cessation of Hostilities in Viet-Nam”July 20,1954,Final Declaration of the Geneva Conference on the Problem of Restoring Peace in Indo-China,July 21,1954,https://peacemaker.un.org/sites/peacemaker.un.org/files/KH-LA-VN_540720_GenevaAgreements.pdf根据协议和宣言的这一规定,北纬17度线南北两边是两个不同的军事控制区域。黎蜗藤在书中虽然也承认临时军事分界线只是将越南分为南北两个区域,但在之后的行文中却直接将南越和北越称为两个主权国家,把北纬17度线视作国家边界线,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第二,黎蜗藤认为1955-1975年北纬17度线两边存在两个主权国家(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这种判断将政权等同于国家,也与历史事实不符。下面结合越南两个政权建立、发展的历史和两个政权宪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一点进行分析和说明。

先看越南民主共和国政权的发展历史。越南民主共和国是越南人民在反抗法国殖民统治、争取越南独立的过程中建立的一个具有充分合法性的国家政权。清朝时期,越南曾是中国的藩属国。1858-1883年,法国经过三次战争占领了整个越南,将越南由中国的藩属国变成了专属殖民地。在殖民地统治期间,法国保留了越南的皇帝统治制度。进入20世纪,越南的民族主义者开始成立组织,开展争取民族独立运动。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胡志明成立的越南共产党(1930年2月成立,10月改名为印度支那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越南独立同盟(1941年成立,简称越盟)。1940年,日本入侵越南。1945年3月,日本政府宣布越南保大皇帝领导的越南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废除越南与法国的附属关系,将其纳入日本的“大东亚共荣圈”,保大领导的越南国政府沦为附属于日本的一个傀儡政权。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越盟成立全国起义委员会,控制河内后于8月19日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临时政府,并在随后取得对整个越南的控制权。26日,保大退皇帝位,将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印和银剑提交越盟代表。9月2日,越盟领导人胡志明在河内宣告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1946年1月,越南民主共和国选举产生了来自越南南部、中部和北部各地的国会议员300多名。3月,国会议员在河内开会,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选举胡志明为国家主席。11月,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二次国民会议通过民主共和国宪法。二战结束后,法国在英国的帮助下回到越南,企图恢复对越南的殖民统治。1946年12月,法军对越南民主共和国发动攻击,胡志明对法国宣战。因力量悬殊,胡志明撤退到中越边境进行抗战,法军重新占领整个越南。1950年1月,中国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为越南合法政府。在中国的帮助下,越盟在中越边境对法作战中逐渐占据主动。1951年2月,越共在越北解放区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党公开并改名为越南劳动党,选出以胡志明为主席的中央委员会。3月,胡志明主持召开越南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越盟和越南国民联合会合并的决议,成立越南国民联合战线。1953年6月,法国驻印度支那军队总司令纳瓦尔(General Henri Navarre)开始引诱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军队到奠边府,与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军队展开阵地战。1954年5月8日,经过一年多的拉锯战,奠边府的法国军队向越南民主共和国军队投降。1954年7月,法越双方签订《日内瓦协议》。1955年6-9月,越南民主共和国按照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的规定,三次提出与北纬17度线以南的控制机构进行磋商,解决选举统一问题(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规定,1956年7月20日,通过公投解决越南南北统一问题),遭到南方的拒绝。1960年5,越南民主共和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选举404名议会议员,另委任南方代表18名。7月,新的国民议会选举胡志明为国家主席。①陈鸿瑜:《越南史:史记概要》,台湾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321-462页。

从上述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越南民主共和国是越南人民追求政治独立的产物。在整个过程中,它始终代表越南人民为争取越南民族独立而同法国进行不懈的斗争。它不仅得到了国家主权象征的金印和银剑,而且是全越南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得到许多国家的外交承认,这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在与法国谈判以及与法国签署《日内瓦协议》时,它代表的是整个越南,《日内瓦协议》也没有改变这一点。1973年,由美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四方签署的《巴黎停战协定》第15条也再次确定了这一点。由此可判定,到1958年9月范文同总理发出照会时,越南民主共和国是整个越南的合法代表,完全有资格代表越南发表关于领土主权问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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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判定证据的效力时,国际法院通常会把一个国家适格的代表所签订的条约和发表的立场声明作为证明一个国家是否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的最有力证据或最关键证据。根据国际法院的这一惯例标准,范文同照会可被视为中越南海岛屿领土争端中最有力证据或关键证据。按照国际法,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是国家的天然代表。②詹宁斯·瓦茨著,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9页。范文同作为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政府总理是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当然代表,其所发表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毋庸置疑。不管越南以前是否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拥有主权,也不管其以前是否列举过拥有南海岛屿领土主权的证据,继该照会发出后,越南无法再对南海岛屿主张领土主权,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因此该照会构成了中越南海岛屿主权之争的关键证据,对于确定中国对南海岛屿领土主权具有决定性意义。

再看越南国的发展历史。越南国是二战后法国为了恢复对越南的殖民统治而扶植成立的傀儡政权。二战结束后,法国在英国的帮助下,重返越南,企图恢复其对越南的殖民统治。1946年3月,法国拒绝了越南民主共和国成为一个独立统一国家的要求,主张越南南部(越南称之为南圻,法国之为交趾支那,是法国殖民统治越南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由该地区人民公投决定。1946年6月,法国单方面决定在越南南部成立交趾支那共和国,并与该共和国签订临时协议,确立该共和国与法国的附属关系。根据该协议,法国派驻交趾支那的高级专员负责该共和国对内和对外的安全事务。1946年6月,交趾支那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阮文盛(NguyễnVănThịnh)任政府主席。9月,法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达成协议,决定通过谈判解决交趾支那的地位问题。11月,双方宣布谈判失败。11月,法国占领越南民主共和国首都河内,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撤退到中越边境。1948年4月,交趾支那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阮文春联合来自越南南部、中部、北部的民族主义党派领袖,在西贡成立越南临时中央政府,该政府得到了法国的承认。5月,阮文春被选为越南临时中央政府主席。随后,阮文春将政府人事档案提交给保大,奉保大为国王。6月,法国宣布保大为国长,成立越南临时政府。1949年3月,保大与法国签订条约。该条约规定,越南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可以享有对内的主权,但对外主权受到法国的节制。1949年6月,越南国成立,保大为越南国国长。12月,保大与法国高级专员签署一系列条约,法国将对内行政权移交给保大政府。1953年10月,越南国国民大会通过决议,要求越南完全独立,重新与法国谈判独立问题,但谈判未取得实质进展。1954年4月,保大签署命令,成立战争内阁以对抗越盟。1954年5月,法国在奠边府战争中失败。1954年6月,法国为了继续保持对越南的影响,再次与越南国签订条约,一方面承认越南的独立,另一方面要求越南加入法国联邦,奉法国总统为法国联邦的总统。1954年7月,《内瓦协议签订》,但越南国政府代表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1955年6月,越南民主共和国发出声明,要求越南国政府履行《日内瓦协议》,协商公投事宜,遭到越南国拒绝。7月和8月,越南民主共和国两次提议协商公投问题,也都被越南国拒绝。10月,保大政府的首相吴庭艳强制举行公民投票,废黜了保大,宣布成立越南共和国,公布临时宪法,并就任越南共和国总统。①陈鸿瑜:《越南史:史记概要》,台湾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432-469页。

从以上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越南国是二战后法国妄图继续在越南的殖民统治而扶植起来的一个全国性傀儡政权。在1954年7月《日内瓦协议》签订前,该政权始终未获得完整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即便是《日内瓦协议》也没有改变这一点。1955年的越南共和国是在该政权基础上建立的一个政权,该政权在建立后不但不执行《日内瓦协议》关于通过选举以实现越南统一的规定,反而以越南共和国自居,公然分裂越南。虽然该政权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承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从未承认其政权的合法性,从未把它当作越南整体或是一部分的代表。

第三,黎蜗藤将1973年《巴黎停战协定》(该协定由美国、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四方签署)中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南方的承认理解为对越南共和国政府的承认,也与事实不符。

1973年巴黎停战协定有两个文本,一个是美国与南北越三方(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停战协定,一个是美国与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停战协定。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直不承认占据南方的越南国(1955年之前)和越南共和国(1955年之后)西贡政府的合法性。越南国是二战后法国为了恢复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对抗越南民主共和国而建立的一个政权。1955年,废除越南国帝制而改称越南共和国的吴庭艳当局不仅违反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的规定,拒绝在1956年通过选举建立统一的越南,而且以越南人民的代表自居。吴庭艳当局在美国的支持下,与越南民主共和国武装对抗,使得越南民主共和国根本不可能承认越南共和国政府。与此相对,越南民主共和国支持1969年6月在南方成立的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并在外交上给予承认。因此,1973年《巴黎停战协定》中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南方”的承认只能是对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承认。黎蜗藤对此不作区分,把越南民主共和国对1969年之后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承认直接等同于越南民主共和国对1955之后越南共和国的承认,这一点不仅在逻辑上不通,而且与事实不符。1973年四方协定之后的一个小插曲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巴黎停战协定》,美国、越南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需组建“联合军事委员会”,加拿大、匈牙利、印尼和波兰组建“国际监控和监督委员会”,“国际监控和监督委员会”依据“联合军事委员会”的指示办事。“国际监控和监督委员会”计划1973年1月29日在西贡举行会议。1月28日,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参加“联合军事委员会”的10名代表抵达西贡成山日机场,拒绝填写入境卡资料,理由是如此作等于承认阮文绍政府,直到29日美国大使请求越南共和国政府同意免于填报入境卡才结束争执。同日,90名越南民主共和国和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代表一律免除填报入境卡。①陈鸿瑜:《越南史:史记概要》,台湾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第527-528页。这一插曲说明,黎蜗藤以所谓的“四方协定”推定越南民主共和国承认越南共和国也是与事实相悖的。

黎蜗藤还以这种曲解为基础进一步推定,从1955-1975年的整个“越南战争期间,南越国的合法政府自然是越南共和国政府”。②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4页。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在打败越南共和国政府之后,“继承了越南共和国政府的所有权利,包括对西沙群岛的主权要求”的观点自然也是错误的。③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7页。

第四,黎蜗藤的分析和推论混淆了相关理论之间的差异。黎蜗藤的分析和推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把越南南北两个不同的政权当作了两个不同的国家,并依据西沙和南沙群岛不在北越的实际控制范围,推论出当时的北越—越南民主共和国对中国领海声明的照会至多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方的态度,二是认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可以继承南越南共和国的相关主张,并将这种主张带到统一后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因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张中国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不违背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

一方面,黎蜗藤混淆了国家和政权的区别。依据政治学理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单位,有其形和质两个方面。形指的是领土和人口,一个国家要有相对明确的领土边界和固定的人口。质指的是国家政权和主权。政权指的是政府权力的组织形式,主权指的是对内的治权和对外的交往权。区分一个政权和国家,主要的标准是看其声称和代表的领土和人民。如果两个政权声称代表的领土和人口没有重叠,那就可以看作是两个国家,如果两个政权宣称代表的领土和人口重合,那只能看作是一个国家的两个政权。依据该标准,在1945-1969年之间,在越南这块土地上,只有两个政权,没有两个国家,这是因为两个政权的权力指向是同样的领土和人口。

两个政权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证明这一点。1946年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明确规定:“越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包括北部、中部和南部”。①“Vietnam Constitution 1946”,National Assembly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1st Legislature,November 9,1946,https://media.bloomsburyprofessional.com/rep/files/vietnam-constitution-1946x.pdf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关于这一点规定的更加明确:“越南是一个从谅山(越南的最北端——本文引者注)到金瓯(越南的最南端——本文引者注)的单一实体”,“越南国家是南北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整体”。②“Constitution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December 31,1959,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 q=cache:JXkHA5PQCnMJ:www.worldstatesmen.org/Vietnam_North_1948.doc+1946+Constitution+of+the+Democratic+Republic+of+Vietnam&hl=en&ct=clnk&cd=1&gl=us/1956年越南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它是代表整个越南的,该宪法规定:“越南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领土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宪法必须满足从金瓯到南关(即镇南关,今天称之为友谊关,象征越南的最北端——本文引者注)整个国家的热切期望”。③“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Vietnam.-Saigon”,October 26,1956,https://www.worldstatesmen.org/South-Vietnam-Constitution1956.pdf从以上三个宪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当时两个政权的宪法都规定自己是代表整个越南的,两个政权代表的是同样的领土和人口,因此在当时越南不存在代表不同领土和人口的越南国家,有的只是代表同样领土和人口的两个不同政权。

在对外交往方面,两个政权也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两个政权都获得一些国家的承认,但都没有获得联合国这一代表性国际组织的承认,也即没有获得在国际上代表越南的绝对的代表资格,因此当时一些国家的承认不足以作为两个国家的标准。在南海岛屿主权问题上,越南民主共和国与越南共和国有着截然相反的立场,到底以哪个政权的立场为准,无法单纯地以外交上获得的承认作为一个判断标准,要取决于具体的国家间关系。中国从1950年就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但中国自始至终没有在外交上承认过越南国和越南共和国,因此在中国与越南的南海岛屿领土争端中,只能以越南民主共和国的立场为准。

1969-1975年,越南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越南这块领土上存在三个政权。一个是越南共和国政府,它依然认为自己代表的是整个越南;一个是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它认为自己代表的是北纬17度线以北的越南,即北越;还有一个是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以及后来成立的南越南共和国政府,代表的是北纬17度线以南的越南,即南越。从前文所述的越南民主共和国管辖领土的变迁情况可以看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以及南越南共和国是从越南民主共和国派生出来的,即越南民主共和国让渡了北纬17度以南的领土给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二者是一种继承关系。但二者毕竟在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政权,有各自的领土、人口和政权,二者之间不仅在外交上相互承认,而且同时得到了中国的外交承认。与此相连,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以及后来的南越南共和国和越南共和国没有派生和继承关系,二者互不承认对方的合法性,当然也不会在外交上承认对方,也就不可能存在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从越南共和国那里继承所谓权利的问题,因此黎蜗藤认为,越南临时革命政府可以从越南共和国那里继承所谓的南海岛屿的权利,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

另一方面,黎蜗藤混淆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者说是混淆了代表资格和控制能力。权利能力是一种代表资格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如果一个政权是合法产生的(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并没有规定政权合法产生的定义和标准),它也就获得了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资格。在越南问题上,越南民主共和国是合法产生的政权,这是其代表越南这个国家的基础和资格来源,其代表资格并不受其对部分领土的控制程度而受影响。越南国是二战后法国为了继续控制越南而扶植的一个傀儡政权,越南共和国是在越南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该政权的产生过程决定了其不具有合法性,其后来被推翻和消灭也说明了其没有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不能因为南沙和西沙群岛处于它的控制之下就认为它对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拥有主权。黎蜗藤以西沙和南沙群岛不在越南民主共和国的实际控制范围就否认越南民主共和国声明的效力,实际上混淆了代表资格和行为能力,以控制能力取代了资格权利,这是明显违背逻辑和常理的。

综上,只有越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真正合法的政权,具有代表越南的资格,越南共和国则是一个不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政权,它是在违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成立的。1969年6月后,越南民主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承认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是南方的合法代表。①《周总理接见南越民族解放阵线阮文广团长祝贺并承认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成立正式承认越南南方民族解放阵线常驻中国代表团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载《人民日报》1969年6月15日。《周恩来总理致电黄晋发主席热烈祝贺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宣告成立》,载《人民日报》1969年6月15日。黎蜗藤得出的越南1976年合并之前越南南方和北方各自都是主权国家的结论是似是而非的。只有到了1975年4月越南共和国被推翻之后,越南才有南北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即南方的南越南共和国和北方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在1969年之前,越南民主共和国是整个越南的国家代表,其发表的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赞同性声明也是代表整个越南的,是直接相关方的政府声明,是证明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最有力证据。

二、统一后的越南在南海领土问题上立场选择的限度

(一)黎蜗藤对越南统一后新国家立场选择的判定

黎蜗藤认为,由于相关南海岛屿主要由当时的越南共和国(Republic of Vietnam)占据,而越南共和国始终未放弃主张南海岛屿主权,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在推翻了越南共和国、成立了南越南共和国之后,继承了越南共和国对南海岛屿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带进新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因而统一后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可以重新主张南海岛屿的主权。②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7-298页。他提出,“越南的统一并不是北越吞并南越,而是南北越在平等基础上的和平统一”,“南越南共和国和北越(民主越南共和国)经过协商和筹备,最后达成协议在一九七六年七月三日成立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新越南)”,“理论上,新越南对西沙的态度既可以跟随南越,也可以跟随北越。但是在西沙群岛主权争议问题中,南越和中国才是当事方。南越方面的主张对新越南来说才更为重要”,“故新越南继承了南越的态度也是理所当然”。③黎蜗藤:《从地图开疆到人工造岛:南海百年纷争史》,台湾五南出版社2017年版,第297-298页。

(二)对黎蜗藤的反驳

黎蜗藤的这一推论反映了他对国际法相关理论的无知和误解。根据国际法院阐述的国际法理,相关争端当事国,如果对另一争端当事国的领土主权行为应该作出但实际上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对,就应当该判定争端当事国承认另一争端当事国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关于领土主权的确认,国际法院在柬埔寨和泰国在“柏威夏寺/隆端寺案”中阐述到,“任何领土主权的变更可能都需要两个当事国之间的协定。这种协定可能会采取条约的形式……这种协定可能是默示性的和出于双方的行为。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没有强制规定任何一种特殊的形式。相反它强调行为各方的主观意图”。①Temple of PreahVihear(Cambodia v.Thailand),Preliminary Objections,I.C.J.Reports 1961,p.17,31.国际法院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权案”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某领土主权的变更可能源于原来主权国家对其他国家对该领土行使主权之行为,或者…对其他国家对领土主权展示之具体表现,未能做出应有的反应。如果原主权国并非不可能做出反对,这种主权展示的具体表现就需要该主权国做出反应,不做出反应就意味着默认”。②Sovereignty over PedraBranca/PulauBatuPuteh,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Malaysia/Singapore),Judgment,I.C.J.Reports 2008,pp.50-51.根据国际法院阐述的这一法理,如果其他相关方应该能够做出但却未能做出应有的反应,那么就意味着相关方承认他国对该领土的主权。

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对中国南沙和西沙群岛的主权行为迟迟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表明它已经承认了中国南沙和西沙群岛主权。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是在1969年成立的,它自称为越南南方(北纬17度线以南)真正、唯一的合法代表。如果它认为西沙和南沙群岛是其岛屿,它对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实施的主权行为就应该及时的提出反对。否则,根据国际法院阐述的法理,就可以推定其默认了中国拥有西沙和南沙群岛的主权。

中国在1969年6月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成立前后多次对南海岛屿实施主权行为:1951年8月,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1958年9月,中国发布了关于12海里领海宽度的声明,明确提出南沙和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1959年3月,中国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立海南行政区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3月,中国将永兴岛上的西沙、南沙和专属群岛办事处改称为广东省西沙、南沙和中沙群岛革命委员会;1971年7月,菲律宾出兵占据若干南沙岛礁,中国政府对此发表公开声明,谴责菲律宾的侵略行为,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①《玄峻极大使为庆祝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十周年和朝党政代表团访华举行宴会加强朝中兄弟同盟粉碎美日反动派侵略阴谋》,载《人民日报》1971年7月17日。《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2016年7月13日,https://www.fmprc.gov.cn/nanhai/chn/snhwtlcwj/t1380600.htm这些主权行为都是公开的,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在成立时是知晓的,但它并没有提出反对,这说明它承认中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

根据越南在统一后发表的三份外交部白皮书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最早明确的反应是在1974年,当今越南发布的白皮书涉及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与南海岛屿关系的史料阐述有4个:1974年1月20日,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发表阐明了关于解决领土争端的三点立场:主权和领土完整对每个民族都是神圣的问题。在边界和领土问题上,各个邻国经常会发生由历史遗留下来的、有时是很复杂的争议,应该仔细加以研究。各有关国家应当根据平等、互相尊重、友好和睦邻的精神来研究这些问题,并通过协商加以解决;1975年5月5-6日,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宣布解放了由西贡军队占领的“长沙群岛”各岛屿;1975年9月,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代表团在科伦坡气象会议上声明“黄沙群岛”是越南领土;“作为同美国与其他许多国家一起签署1973年巴黎协定的一方,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也曾宣布越南对这两个群岛拥有主权”。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越南对长沙和黄沙群岛的主权》(1979年)、《黄沙和长沙群岛——越南领土》(1982年)、《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与国际法》(1988年),载戴可来、童力合编:《越南关于西南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文件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7、85-86、113页。

根据这份材料,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对中国的南沙和西沙群岛主权行为最早表达异议是在1974年。根据国际法院阐述的国际法理,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对中国南沙和西沙岛屿主权的默认早已牢固确立了中国对南沙和西沙岛屿的主权,这一点再加上越南民主共和国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承认使得新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南海岛屿主权争议问题上没有重新选择自身立场的自由。黎蜗藤关于1976年合并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新国家,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立场的结论,于法无据,而且是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相悖的。

三、结论

黎蜗藤提出的“1958年越南民主共和国范文同总理赞同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照会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方态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一个新的国家,可以不顾越南共和国的立场,重新主张南海岛屿的主权”等观点,既曲解了国际协议,也无视越南历史发展的事实,缺乏法理上的依据。越南民主共和国是越南人民反抗法国殖民统治、追求彻底独立的过程中成立的一个政权,始终是以作为整个越南的代表开展活动,且得到了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的承认。越南民主共和国在1958年发表照会时是整个越南的合法代表,它的照会是代表整个越南做出的,是直接相关方的立场。在中越南海岛屿领土争端中,范文同照会依然是一个最有力的关键证据。该照会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承认加上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1973年之前对中国南海岛屿主权的默认,使得中国拥有南海岛屿主权的这一关系事实在1974年之前就已经牢固确立。即使1976年成立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新国家,它也没有选择自身立场的自由,即重新提出或继承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中国对南海岛屿主权有着坚实的国际法理基础,黎蜗藤的相关观点是错误和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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