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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共同富裕的税制结构优化研究

2022-09-05叶天驰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3期
关键词:遗产税共同富裕税率

叶天驰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 200093)

一、研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其发表的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国在长期的艰苦奋斗中不断富强起来,2020 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今,我们正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重中之重的发展主题,不仅关乎老百姓的幸福程度,还影响着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不可忽视的是,税收参与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全过程,对于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有十分显著的积极作用。

二、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

历史上富裕的社会并不少见,可共同富裕的社会前所未有。身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将共同富裕视为本质要求。而想要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就必须摸着石头过河,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发展的制度安排,税收将在整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指对参与生产经营的生产要素进行直接分配。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贡献分配。只要有人利用持有的生产要素做出贡献,就能得到收入,且贡献越多,收入也就越高。这就极大地提高了收入分配的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初次分配主要涉及三个项目: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财产收入。其中生产税净额是税收参与的方式。生产税净额是指政府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净额,即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生产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等。在生产税收入中流转税占多数,而流转税是典型的间接税,这反映出间接税在我国初次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

因此,市场占据了初次分配的主体位置。初次分配中的个人收入差距主要是由个人的资源禀赋决定的。生产要素的多少与收入直接关联,人的先天、后天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在三次分配中,初次分配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收入分配环节。

(二)再分配

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指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将初次分配创造的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再分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注重公平原则。政府实施或松或紧的财政政策以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维护社会平稳秩序。例如,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低收入人员提供基本保障、调拨资金加强边远地区建设等活动,这些都依靠国家实行再分配所得到的财政收入。

税收是重要的再分配组成部分,具体形式以财产税、所得税为主,二者都属于直接税。政府根据个人持有的财产、收入水平等对纳税人进行依法征税,越是富有的人,应纳税额越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两极分化现象,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由此可以看出,再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又一基本框架,政府在整个再分配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途径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调节。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工具之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部分,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慈善公益的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既不由政府主导,又不属于市场分配,而是出于高尚的道德观念,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以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时减少巨大的贫富差距,先富带动后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看似没有参与,其实政府以税收优惠的形式为那些高收入捐赠者减免了一定税额,此类财政收入的减少称为“税式支出”。税式支出的出现是国家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与扶持,使低收入人群能够通过再分配以外的收入分配方式获得收入,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富裕水平。税式支出有着和转移支付同样的特点,都是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一种付出行为,不过税式支出的形式是减少财政收入,而转移支付是将财政收入返还给个人,两者的发生认定并不相同。

(四)总结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市场为主的初次分配、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以及公益性组织为主的第三次分配,三次分配层层递进,逐步完善。初次分配基本奠定了整个国家的收入结构,类似于地基;再分配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进调节;三次分配则在再分配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是对前两次分配的必要补充,尽可能地使收入分配达到理想状态。

税收在三次分配中所反映出的功能作用各不相同。在初次分配中,因为市场的主体性,必须由中性税收的方式参与收入分配,市场这一“无形的手”自动地完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再分配中,政府的主动干涉形成“有形的手”,税收此时为政府服务,用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以实现公平。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为激励高收入人群慈善捐赠,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削减财政收入,提供税收上的福利,使调节机制得以完善。

三、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必须意识到实现共同富裕任重而道远,仍然存在许多经济、社会等层面的问题。根据统计出来的数据,我国近几年的基尼系数维持在0.465 左右,高于收入分配差距0.4 的“警戒线”,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属于高位。可见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不平衡。

税收作为财政政策的工具之一,面临着大大小小的改革,政府需要不断观察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对目前的税制结构做出调整和改善,以适应共同富裕的需求。笔者认为,财产税和所得税是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首当其冲的是个人所得税,它与实现共同富裕息息相关,关乎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形式并用,最高税率为45%,最低3%。虽然税率不低,但是由于设置了每个月5 000元的起征点,而大多数人的收入都低于5 000 元的标准,所以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占比很低。以2020 年为例,由图1 和图2 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仅为7.1%,美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则占比52.6%,可见在总量上,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力度差异较大。

图1 2020年我国分税种收入占比

图2 2020年美国分税种收入占比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和偶然所得。与国外的综合所得范围不同,我国综合所得仅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工资、薪金所得四项,显然较少。资本所得是指资本所有人将资本项目出售、转让或租赁所获得的收入,或者用资本对外投资得到的投资收益,称作“非勤劳所得”。在税收理论上,资本所得应征较高的所得税,而高收入群体收入中占比更大的资本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使得理应税负更轻的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较重,而高收入人群缴纳的税额总量未达预期,反映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在资本所得方面的不合理之处。

总而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点,综合所得的税基过窄,资本所得的税率设计偏低。资本所得的项目相较于综合所得不透明度更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纳税人主观故意隐瞒部分收入,会导致税收流失,中低收入人群成为主要纳税对象。近年来,屡有明星因偷逃税款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较多偷逃的是个人所得税,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房产税

在我国大多数人眼中,房屋是立足于社会的根本。近年来,房产税的征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难度较大,上海和重庆成为首先试点的两个城市。2011 年1 月28 日,上海市和重庆市分别发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 号)和《重庆市关于发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渝府令〔2011〕247 号),对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图3 和图4 展示了2011—2020 年上海、重庆两市的房产税收入以及增长速度比较。总量上看,可以看出每年的房产税基本保持增长,但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 年均有所下跌。从增长速度的角度来看,上海市大致呈现“过山车”式的增长,从2016 年开始增速放缓明显;重庆市则基本是一路下滑。从图中可以尝试推测出房产税征收中存在的以下一些问题。

图3 2011—2020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与增长速度比较

图4 2011—2020年重庆市房产税收入与增长速度比较

一是现行的房产税征收可能征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根据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暂行办法来看,征税对象主要是新购住房。重庆市将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纳入征税范围,而上海市并没有,因此缺少对存量房的全面考量。尽管存量房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房屋现值难以估计,但若只着眼于增量房,则只能对炒房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遏制,无法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减小贫富差距。另外,目前重庆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仍是房产交易价而不是房产评估值,忽略房地产的价格上涨速度,缺乏动态的视角,明显不是科学合理的。

二是房产税的税率可能偏低,税率设计不灵活。重庆市的房产税税率是0.5%—1.2%,上海市的房产税税率是0.4%—0.6%。以2016—2020 年为例,上海市房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维持在3%—3.5%左右,可见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不高、征收力度不大。同时,中央政府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标准的基准税率,导致地方政府无法确定税率浮动的比率,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反映出税率设计不灵活的问题。

房产税在我国实行时间较短,许多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一些欠缺,导致其略微偏离实际,亟需政府出手解决。

(三)遗产税

遗产税是指对死者的遗产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死亡税”,税率很高。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将遗产税纳入征收范围,可在我国没有实行。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一种税,原因在于很难全面了解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遗产总额及市场价格。我国地广人多,征收的难度更大。

而如今为了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努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遗产税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大。当然也出现了一些反对的声音,反对的理由大多是对将来征收遗产税的相关制度不了解,或者是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没有达到开征的前提。

笔者认为,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应该择时将开征遗产税提上日程。一方面,中国日益庞大的经济体量足够支持遗产税的征收,富裕阶层的数量连年增长,使得遗产税的税源充足;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将会对遗产税征收提供全面的保障,公开透明死者的遗产也便于遗产税的征管,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遗产税对减小贫富差距具有显著的效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不少企业家都在紧跟潮流的过程中积累了远超他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财富,“富二代”们不断享受这些财富所带来的先天优势。如果开征遗产税,不仅能使政府得到更多的财政收入,促进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起到警示“富二代”的作用,激发他们的奋斗精神,防止财富的无用损耗,还能削弱人们的仇富心理,体现社会公平。

遗产税的存在间接促进了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将因此受益。若遗产税得到推广,富人们必然担忧自己生前积累的财富被政府“夺走”,所以宁愿捐赠给贫困人群,加入慈善家的行列,参加慈善活动,如修建希望小学、投资天使基金等。对于富人来说,这样既能使得低收入人群获得额外收入,又能提升自己的声誉;站在政府的角度,三次分配的调节机制得到完善,可谓是双赢。

四、对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针对前文所提到的问题,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为税制改革有所帮助。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适当降低最高税率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覆盖面过窄,为了扩大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应该在未来数年将高收入群体收入占比更大的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提高现在的资本所得的20%税率,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另外,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是45%,相比于其他国家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做到“宽税基,低税率”,可以弥补高收入人群因资本所得税率提高带来的损失,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同时吸引高水平人才到我国工作发展,为我国GDP 增长做出贡献。

(二)逐步将存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做好市值估计

房产税中可将存量房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对存量房的市值做好评估,以防止高收入人群囤积房产的投资炒房行为。由于中国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是房产,全面开征房产税可以增加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税收的参与程度。试点城市可以拓宽到东部沿海城市,但不能操之过急,需要结合具体地方政府的情况,稳步推进房产税立法。

(三)积极推动遗产税在中国落地试点

遗产税的开征对慈善事业有激励作用,可以促进第三次分配。笔者认为可以设置一个合适的遗产税的起征点。遗产税税率方面可以参考他国,但要结合我国国情,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应该对缴纳遗产税达到一定水平的人群提供税收优惠。

(四)完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

政策和法律是税制改革的保障,政府必须逐步完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税收过程的征管,时时监督偷逃税款行为;出台相关法律对违法纳税人予以惩罚,将其纳入“黑名单”。除此之外,政府还须为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提供税收抵免和优惠政策。

结语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将会面临不少难题,而参与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的税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目前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占比较小,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这两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等做出调整,以适应共同富裕的需求。并且尝试开征遗产税,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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