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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计算广告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展望

2022-09-03陈太清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人格权个人信息

陈太清,郁 倩

(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计算广告是广告学中新兴的一个学科名词。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迅猛发展,计算广告大量并且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虽然能极大地改善对广告供求的精准预测和分配,然而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1]目前,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对于计算广告这一新兴学科方面的问题更是相对空白。本文首先介绍了计算广告发展的背景以及发展现状,其次阐述了计算广告在运营演变中所面临的法律难题,再次通过当前市场上应用广泛的几类具体APP具体分析计算广告的运用程序以及运用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最后根据面临的各种问题以及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情况借鉴欧美等国家相关经验进行立法建议,为我国进一步探究计算广告在立法完善方面提供更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一、对计算广告的认识

(一)计算广告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伴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与时俱进,蓬勃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手机、计算机、平板等电子产品也在更新换代。Maria Mirabela Florea Ianc在2007年提出计算广告的法律概念,在《The Efficiency of the Financial Investments》一文中,他指出计算广告的本质在于给特定用户提供与之匹配的广告,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明确了计算广告的核心在于迎合用户的需求。学者段淳林、宋成从专业角度分析,在《用户需求、算法推荐与场景匹配:智能广告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思考》一文中明确:计算广告通过为特定的用户和环境匹配广告,可以有助于用户获得收益,刺激用户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其不仅有助于激发个体的创造性,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提供重要支撑。总之,计算广告就是通过各种数据汇总、建模分析以及信息优化从而为给定用户寻找在特定的情况下和用户最为契合的广告,如当我们在抖音上经常观看某一类型视频或某一类型产品,就会发现某些新闻类APP紧随收到相关产品的广告推送。

这种广告更加灵活、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与用户可以进行直接交流,由用户进行选择,所以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广告业的发展。[2]

(二) 大数据与计算广告的关系

近年来,计算机大数据思维以及技术方面的发展日趋成熟。目前为止,大数据具体内涵与外延尚未被清楚界定,但是在实践的角度来看反而日益明晰。计算广告在行为数据、全量加工、自动化应用三个维度各有不同的鲜明特色。第一,行为数据。传统交易数据,主要是指必须记录的重要的数据,如网络购物所买产品、价格等。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行为数据,此种数据规模庞大,如网络购物过程中浏览记录等。第二,全量加工。在数据的种类、范围庞大且繁杂时,十分有必要运用处理数据的程序、软件及技术。第三,自动化应用。大数据作为虚拟产业,目前在实践社会中唯一可以产生规模性收益的行业即是计算广告这种技术性投放模式的行业。计算广告有别于传统的数据处理系统,计算广告的投放旨在于获得经济利润、提高收益。通过互联网内部的技术优化,先从网页用户的行为数据收集再到广告投放群体的定位最后自动进行匹配,一整套流程都是自动完成,人在此过程中只发挥前期的建立作用以及中期的调整作用,这一过程是大数据的自动化应用。[3]

二、计算广告发展下商业人格权的利用问题

(一)新型人格权

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处于不断地运动变化过程中,法律体系也在不断扩大。作为民法分支的人格权部分范畴也在不断扩大,其类型也在不断发展并获得了法律的确认。法律的确认促使人格权在被行使和利用过程中日趋丰富。伴随着自由、民主、法治、公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人格权背后所代表与象征的人格权利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新型人格权不断浮现。202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以免费WiFi的名义诱骗用户下载恶意APP”“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骚扰电话不停”“应用软件平台强迫捆绑下载不明软件”等深深困扰用户的信息通信领域违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3月16日,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针对上述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立即进行严厉查处与打击,下架相关的APP,并对涉案企业制裁与惩处,重拳出击有效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可否认,个人信息保护事关个人切身利益,国家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遏制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有益于营造和谐的社会风尚。另外,有学者认为,人格权不包含财产利益,其仅是纯粹的精神性权利,但是当今法律确认其某些财产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采用公开权来概括这一类现象。鉴于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与时俱进,新型人格权侵权纠纷的涌现,笔者认为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将不断扩大,更加具体,其将不再局限于精神利益,人格权的具体问题也需要法律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此,方可为法官处理新型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提供司法裁判指引。[4]

(二) 计算广告发展中的隐私权问题

目前,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吃饱穿暖的基本生活条件,继而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质量提升,开始愈发重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隐私权从最初仅在个人私生活安宁范畴内进行保护发展成为个人有权自主决定私人生活。例如,自己可以完全独立地安排计划生活以及可以独立地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然而,计算广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其也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最常见的现象是用户在浏览网页时,会有浏览记录,如浏览的入口、浏览的内容、浏览的频次、浏览停留的时间、对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感兴趣程度、交易所生成的订单信息等,这些内容都被后台数据库收录与保存。自2021年以来,虽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社会上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屡禁不止。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有些网站的运营商采用合法甚至是非法的方式收集、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违规使用用户信息以不当牟利,抑或是将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筹码与广告商合作,此举有助于广告商精准把握用户的需求,针对性投放计算广告,大大降低了成本。另外,某些网站的运营商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过度索取权限,贩卖用户个人信息以谋求非法利益。因为对广告主而言,这些数据对其来说无疑意味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与经济效益。织密织牢个人信息保护网需要多方合力,齐抓共管。用户对个人信息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允许私自将其出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隐私权。Abacus Direct拥有消费者从1000万多家商店购买商品的清单,包括客户的个人情况、所购商品和购买时间,Abacus Direct就能把网上和线下两组消费者信息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个人信息服务。由于我国目前未有此方面的法律限定,致使很多网站大量使用此项技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从而侵害了使用者的隐私权。[5]

(三)计算广告中个人信息保护之人格权维度

人格权作为民法保护范畴之一。人格权可以分为以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为主要特征的一般人格权和以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特殊具体的权利为代表的具体人格权。

个人信息具有特殊的人身依附性,其是特定的主体通过特定的行为,依托平台等特殊的媒介产生的具有特定性的信息。这一特点与人格自由设立的价值旨趣不谋而合,这一行为体现了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因此,个人信息可以包含于人格权制度的框架之中。

三、计算广告具体应用中的法律问题——以代表性APP为例

(一)各类APP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分析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改变生活在当今社会体现得淋漓尽致,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送货上门的服务等等。然而,相伴而生地,人们开始过度依赖各类APP,各类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手机APP上,例如社交类、网购类、理财类等APP。目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在日常行为中以及关于推出的产品方面均表示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数据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公民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疏于保护个人的隐私,隐私保护的意识不强,详情见图1。大家普遍认为读取通话记录、联系人、短息、彩信等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方面较为严重,详情见图2,其中在读取联系人方面尤为严重,详情见图3。

图1 2018年中国手机网民手机APP隐私条款阅读情况

图2 2018年中国手机网民隐私侵犯类型认知调查

图3 2018年各类APP读取联系人权限情况调查

(二)美团精准推荐产品下的法律思考

美团作为国内最大生活类APP的代表,涉及衣、食、住、行、玩、乐等领域,拥有数亿用户以及丰富的用户行为。美团在抓住用户心理方面不断进步,通过优化系统,不断升级算法,更加准确快速地引导用户找到自己的需求。但是团购信息和用户的需求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即使捕捉到了目标用户的一次需求,相同商品的广告投放就是资源浪费。美团用户如果在搜索栏中搜索“火锅”,这时相关用户的信息会流入数据管理平台,用户会被贴上“喜欢火锅”的标签,然而在用户完成本次浏览后或者下单后,这些cookies仍会被当做用户标签被重复投放,这些就形成了无效投放,同时,cookies安全问题直接关乎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特征在于精准识别特定的人,具有明确性。例如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通过综合其他信息从而达到识别个人身份的结果的信息的目的,例如Cookies通过用户的消费习惯、浏览记录和地理位置等可以推导出用户的身份,但是此种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尚有争议。[6]

(三) 淘宝TANX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问题

2012年,淘宝TANX(Taobao Ad Network and Exchange)运营模式开启了中国实时竞价的模式,随后腾讯、新浪、百度等个人Ad Exchange陆续上线运行。计算广告在萌芽阶段面临各种问题与挑战,例如对于各角色分工不够明确也不够细化,技术实现以及人才供给方面达不到要求,同时,虚假流量以及个人隐私问题也是目前紧遭诟病的问题。

首先,是对平台的挑战,面对几秒钟大规模的数据袭来,平台保持正常运营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计算广告要处理的数据是庞大并且在某一时期某一时间点属于迸发式的,就像淘宝“双十一”,以百万为单位计算的页面以及以十亿为单位计算的用户需要被分析处理。实时精确的广告投放要在竞价100ms内返回,否则将会因为信息传递延迟导致商家极大的经济损失。查询信息使用复杂标签,需要将用户和相关联的信息一起用于检索广告候选,好比购买一副手套,需要性别、款式、材质、用途、价格等多维度信息。[7]

其次,虚假流量以及个人隐私问题同样是计算广告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通过研究国家工信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网民群体规模不断扩张,数量增长显著,网络购物用户占据网民总体的比例也在节节攀升。显而易见,中国网民规模很大并且环境参差不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计算广告中的虚假流量以及Cookies安全问题作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即现阶段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立法规制还未完善,随着社会法律素养的整体提高,人们对自己的权利更加关心,对自己的隐私更注意保护,因此,计算广告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如何平衡与隐私权方面的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四)微信朋友圈广告计算“不精确”的收获

微信朋友圈广告是指以类似朋友的原创内容进行展示,支持点赞和评论并且好友间可见,点击品牌头像和名称可以自主选择关注。微信虽然使用新兴的计算广告进行广告的精准投放,但这其实是一个大胆、创新的尝试。但是此种做法在关于用户资料真实性以及关于获取隐私的界限具有局限性,对计算广告的针对性投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很多收到宝马、迈巴赫广告的用户表明自己实则并没有购买的经济实力。然而鉴于每个用户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因此投放到每个用户身上的广告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朋友圈作为私人社交软件,共同好友间可以看到的广告数量大幅度增加,并且所投放的广告本身都是带有话题性以及新颖性的,还可以引起朋友间的相互讨论,使得传播范围更广。并且考虑到当前人们更加关心自己的隐私权问题,“不精确”的广告投放反而给人们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

四、计算广告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问题

(一)计算广告发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

当前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互联网,随之生活节奏的加快,网购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与人类的生活具有密切联系。与此同时,其为购物网站,像淘宝、京东等“监视”我们的购物习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工作方面,作为IT界以耗资少效率高出名的云计算也是其表现方式,然而“云”端数据越多,表明越不安全,数据越容易被滥用、盗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在云计算过程中,为了为我们提供更好、更快捷的服务,这就需要我们将更多的个人信息披露。在娱乐生活里,通讯工具QQ、微信以及通讯网站微博等也是在无缝“窃听”用户间的交流,甚至可以为我们推荐相关联的好友。[8]

计算广告如何担负起“监视”我们生活的重任呢?Cookies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式,所谓Cookies就是网站将不同的用户分辨出来的技术,它能够将少量数据通过Web服务器存储到客户端的硬盘里,抑或是径行读取用户硬盘里面存储的数据。如今,越来越多的运营商会使用Cookie技术的动因在于当用户访问网站时,它能够在本地建立一个存放用户浏览数据、浏览时间等记录,从而能够精准了解访问该网站用户的个人信息,当用户再次浏览网站时,文件夹里存储的信息将会发挥作用,会根据记忆向用户投放适合其喜好的广告内容以及商品。接触大数据分析的人已经清楚的看到大数据为我们带来的各种便利以及在计算广告种得到的利润,促使着更多人为了利益在采集、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互联网时代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尤其是大数据时代也随之而来,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将前所未有。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困境及不足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现状如表1。

表1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现状

第一,立法层面。一是在个人信息安全维度,我国法律层面相对欠缺,立法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僵尸条款较多以及实际操作性不高。关于相对重要的侵权主体以及举证责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及解释。因此,公民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致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但是面对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高昂的费用选择漠视这种行为。二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仅存在于有关人格权保护范围内,至于我国宪法并没有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当隐私权范畴外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很难从这方面找到救济。三是行政法规所针对的更多的是特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对于其他领域并没有涉及,规定的主体范围过窄。四是对人的的保护不充分。目前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互联网安全,但是法律应该以人为本,更多地保护人的精神自由以及人的各种权利,使其所体现的人文精神与我国社会主义的人文精神相呼应。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对人的保护更像是手段而不是出台法律的最终目标。

第二,行政监管层面。当前,我国尚未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机构,存在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调查机构分散的困境。在实践中,各部门仅对涉及各自环节的问题进行监管,直接导致了各环节不连贯以及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库很难进行沟通,容易出现空白环节、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三,司法层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维权呈现出“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现状,面对此种现状,当事人往往因为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高昂的费用选择放弃法律救济,即使有少部分选择了诉讼程序,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举证程序及规则,当事人往往很难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收集到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致使败诉率相对较高。[9]

(三)计算广告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及立法建议

第一,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中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进行改善,建立一套针对性强、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美国社会学法学之父罗科斯·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解决法律问题首先要探究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充实与丰富将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将倒逼社会的转型升级。

第二,行政监管层面。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打破各机关数据壁垒,建立统一的数据库;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层面的各机关分散不协调、仅对各自监管环节进行活动的情况,建议整合各机关的资源,设置一个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不仅减少各部门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针对各部之间数据不交流不开放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云端互联的国家中心数据库,有利于促进执法部门突破数据壁垒,进行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从而最大的发挥大数据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层面。针对用户反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呈现出“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现状,可以转变思维方式,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让处于强势地位一方的信息使用者承担证明责任。大数据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海量数据,并且此数据时效性非常强。由于用户个人信息背后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个人信息所有者同意授权,在其看来只是表面信息并未意识到网站对其个人信息的深入收集和挖掘利用,因此,普通的仅仅开启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大数据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了,在主张数据化的今天,需要将责任承担主体更多地放在信息使用者身上,让其对信息收集、整合、使用整个流程负责,从而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维护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合法权益。[10]

五、计算广告中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问题

(一)数据在不在《物权法》调控范畴内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可以得出,物权法调控的物应是占据一定空间,能被人们支配、排他使用的权利。数据是一种无形的,在虚拟世界表现形式是一种电子信号并没有占据空间,物权法上所指的“占据一定空间”笔者认为应该是该物本身占据的空间,而数据表现出占据一定空间的形式是通过数据载体例如电子传输设备,已经不是该法规定的“物的空间占有”,不应属于传统的“物”的类型。想要利用数据,数据一定要被固化成一种形式,或是书面的或是电子的等,和传统的隐私性的权利又有极大的不同之处,传统的隐私性的权利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与独占性,但是数据是可以脱离个人进行利用的,如进行复制、转让、传播等,也正是由于数据这一特点,为个人数据被采集、利用形成数据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让数据分析得以实现,同时经济利益也逐渐被发掘,数据交易市场也在市场经济里逐渐发展。

(二)计算广告中影响数据安全的因素分析

第一,信息化时代,隐私无处可藏,数据泄露成为常态。大多数网民都收到过假冒中奖信息等类似的诈骗信息,并且此类诈骗信息排名第一;甚至还会有不法分子可以从一个人A为圆心,以A日常交际圈为半径画圈,以整个圈例如父母、朋友、同事进行诈骗行为,这就意味着数据泄露情况范围之广以及数据的精确度很高。社会上此类现象不绝于耳,数据泄露损害了人们的生活幸福感,泄露数据的精确性(例如我们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极大削减了我们生活中的安全感。

第二,过度的数据分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上深入人心,人们愈来愈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因此,我们在公开自己数据时同意开启授权,一定是我们认为可以被公开的,自己认为不应该公开的并没有公开。但是数据分析工作者可以对这些已经公开的数据进行再次分析,深度挖掘,使得该用户各种数据产生相关性,从而可以逐步勾画出该用户的“人格画像”。不过这一过程直接导致了数据安全,首先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的数据已经被深度挖掘,没有意识到自然没有保护的行动,其次数据深度挖掘让我们无法预测该数据如何被使用,提高了数据被恶意利用的风险。

第三,通过“计算”提升广告投放精确度。云存储、云计算等新型媒介使得传统的数据变成高度精确的数据,直接指向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等。平台可准确掌握用户信息,投其所好进行广告的精准投放,增加了商品交易量。传统的交易背景下,用户可以在一定场合下了解广告的形式等,用户与广告之间是有距离的,但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计算广告可以直接“一对一”投放,提高了投放广告的有效率,降低了广告主的成本,这一模式成为目前广告主相追逐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在浏览网页时不断受到各种广告的叨扰的原因。[11]

(三)借鉴欧美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经验

第一,欧盟在数据保护方面采取的手段。欧盟中大多数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国家均进行本国内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活动。欧盟各国对数据保护进行立法此项活动随后在世界各国均引起了对数据保护的风暴。关于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立法活动详情见表2。

表2 欧盟关于数据保护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美国在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手段。与欧盟不同的是,美国采取分层的方式对数据进行保护。一般的通过宪法以及隐私法等成文法进行保护,但是对于像教育、医疗、金融等进行专门的立法,对于一般的数据则是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进行调节。美国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具体内容详见表3;其次是依托行业自律的方式,在这种机制的规制下,从事电子商业者想要获得数据保护就要通过其认证,加入后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若受到消费者投诉需要积极改正。其次各行业针对自己行业独特的特点,各自制定本行业的规范,更有针对性也更加有效率的实现内部监督。每种行业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这种方式可操作性更强并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弥补政府监管的缺失同时又弥补了完全依靠市场的不稳定性,有利于形成行业内良性竞争来实现互相监督。[12]

表3 美国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活动

第三,针对我国目前数据保护现状,借鉴欧美关于数据保护的建议。欧盟采用立法规制的模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其中,欧盟在最低限度立法保护各种原则为我国所吸收利用例如: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等;另外欧盟提出的一些新颖的数据权利我国可以借鉴,使得保护法益更加广泛,例如“数据被遗忘权”等。美国在数据保护方面更多的是根据本国现实,通过行业自律进行,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由明确的“构成要件”完成。因此,笔者的建议是,现阶段我国可以借鉴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结合美国行业自律的有益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数据保护制度,弥补法律活动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也可以参照美国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专门的规定,形成个人数据保护的层次性。[13]

六、关于计算广告发展的前景及法律对策展望

(一)计算广告发展前景

在大数据背景下,新兴起的计算广告在不管是在发展日渐成熟的欧美国家还是方兴未艾的中国,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对数据库建模技术要求更加深入,形成关联性的数据库,弥补现阶段计算广告的预见性短的不足以及紧跟用户的动态变化;另一方面,公众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平台需建立与用户良好的交流系统,允许用户自行删除、修改等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同时做好用户反馈机制与用户评测机制,推荐广告要做到说明理由完善推荐机制的建设。[14]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广告是为三方共赢而生,为用户提供快捷精确的检索服务,为广告主降低成本,提高投放获得利润最大化,为平台获得新的盈利方式。只要我们合理使用,计算广告正是如今中国广告市场需要的一种模式。整体来看,中国在线计算广告处于发展期,网络广告各种机制目前建立并不完善,同时,需要的相关技术人才以及行业资源整合并没有达到需求,计算广告的发展还需要综合各行业的技术、资源、人才进行深度合作。合理加以利用规制,计算广告的发展未来可期!

(二)我国法律规制层面关于计算广告方面的完善

面对新兴起的计算广告,法律层面应该看到其潜在的不安全性,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切身利益。立法层面,我国应该面对新兴事物不断完善国家现有的关于网络、计算机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信息网络背景下关于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保护的经验,立足于本国国情,取长补短进行立法活动;在日常的法制宣传工作方面,提高网民维权意识,在中小学课程里适当添加法制宣传的模块,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政府与企业协同方面,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探索政企合作的路径。[15]

伴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新格局逐渐被塑造,计算广告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这就需要我们在这个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在法律上层建筑层面为其发展做好后方保障,让其发挥最大的优势,同时也需要大数据网络安全方向不断进步和提高公民对于网络安全方面的防范意识,逐步建立一个全方位安全、稳定的大数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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