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视角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完善探析
2022-08-27曾萍
曾萍
(南昌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1)
商业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和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的养老保障,包括储蓄保险、商业保险或购买养老目标基金。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仍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辅助,个人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阶段。我国“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三大养老制度体系支柱,但总体而言,社会养老仍然以依靠政府为主力的第一支柱为主。过度依赖第一支柱导致财政支付压力较高,部分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省份日渐面临养老金财政不足的问题,亟需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支柱进入养老制度体系当中,促进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未来养老体系构建。
1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困境
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以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组成之一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例,2018年4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出台,2018年5月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始进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依据试点资料反馈,截至2020年末,试点地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参保费用收入为4.3亿元,参保人数4.9万,而相比我国目前2.5亿老年人,试点政策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试点地区的实际效果和理想效果产生的巨大偏差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打击,但同时也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完善带来了一系列的反思。
1.1 依赖政府养老意识固化
自1997年起,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特点为“现收现用”,通过全民参保、社会互助,从而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一制度设计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紧密相连。但这也导致长期以来,民众普遍认为“养老是政府的事”,习惯性地将养老责任强加于政府身上,这一观念极大影响了自主进行养老计划的积极性发挥。将个人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纳入国家养老金体系之后,意味着民众自身将参与养老金的风险管理,承担自身养老保障责任,这使得许多民众仍在观望。
1.2 第三支柱平台建设欠缺
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于2018年开始正式进行试点,相比国外部分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尚处于有待完善阶段。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尚未建成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互通机制尚未完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个人养老金在多个银行之间无法实现有效整合,这极大地阻碍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金的投资流动;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层面在产品办理流程中尚未进行统一安排,民众在相关养老保险产品的选择办理过程中,具体操作可能涉及个人工作单位、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等多个部门主体,办理程序复杂,流程繁琐,进一步打击了大众的参保意愿。
1.3 养老保险产品发展不足
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选择过程中,民众作为经济理性人必然会面临的问题是“对商业养老保险中的产品进行投资带来的收益是否会大于市场理财产品带来的收益”。在目前已有的政策中,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减免或税收抵扣为相关产品带来优势,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制度的出台便是这一优惠的典型代表,国家期望通过税收优惠提升个人参保积极性,引导民众长期投资。但据试点地区优惠情况来看,相关产品的保证收益产品仅为3.5%的年收益率,其收益甚至低于部分商业银行储蓄收益,成效较低,另外,产品同质化问题不断显现,储蓄养老转为投资养老的激励措施仍有待加强。
1.4 政府支持监管有待加强
在政策支持方面,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相对有限,尚未完全进入大众视野。这一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在宣传普及方面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层面对该制度的扶持还未充分收到吸引民众参与的良好效果,政策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在政策监管方面,参保民众可能利用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进行税费逃避,在参保资金成功减免税收后进行退保或在收益到账后提前退保。同时,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若利用不当将很可能加大我国金融市场风险,导致未来养老资金难以支取,这极大背离了我国推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初衷,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2 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完善策略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也是政府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难以兼顾的两个方面。效率指向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使一定范围内的需求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的改进,实现帕累托最优目标;而公平则意味着社会有关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与合理,避免向某一群体倾斜。从政府经济活动过程来看,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起点,公平则是其价值取向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兼顾效率与公平”则是衡量政府经济活动是否满足社会需要的重要指标。商业养老保险以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与以及企业提供服务三者结合的形式为我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带来创新,在其完善过程中,效率与公平兼顾的价值观同样不容忽视。
2.1 效率视角激发制度活力
效率视角主要强调资源的充分利用,在经济投入与产出的折算之间产生较好效益。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而言,其效益激发主要体现在个人参保的积极性提升,在参保平台有效建设下实现个人养老资金的充分流动、个人收益的充分实现。基于此,从效率视角出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改善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1)转变民众养老观念。商业养老保险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设计,作为制度的主要作用对象,民众参与意识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效率大打折扣。养老观念的转变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政策宣传,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平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向民众进行全方面介绍,让民众知道“可以参加”。另一方面也需要民众自身转变养老意识,将养老“单纯是政府的事”这一传统观念进行转变,提升对自我未来养老资金存蓄额的关注度,形成“愿意参加”的社会氛围。当个人积极参与自身未来养老计划之中,以预留性工资作为资金进行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投资选择,将产生的收益作为未来个人养老账户资金,政府、个人、企业共同合作的养老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得以构建。
(2)加强交易平台建设。第三支柱制度参与平台的良好构建是民众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础条件。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的公共化服务平台,产品购买流程缺乏程序规范,这对于参保民众而言又是一重阻碍,使得制度效益无法完全发挥。建立基于个人唯一信息的养老金公共平台,促进资金集中运行与管理是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技术前提,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加强合作,创新科学技术研发手段,优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交易平台建设,使民众资金在多个商业银行之间实现便捷流动。同时,相关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企业也应当强化顾客导向,提升参保办理效率,简化参保程序,优化服务水平。
(3)开发普惠产品组合。养老保险投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市场产品丰富度直接影响了民众的参保积极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丰富度较低、可供选择方案不足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商业养老保险投资产品的开发和组合投资方案的设定由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前,需要相关企业把握市场风向和政策导向,进行科学产品研发,根据自身不同产品的特点针对不同收入层级的顾客进行投保产品组合方案设计,推进更多优化方案面向市场。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养老金具有其自身追求稳定这一不可忽视的特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的设计也应当适度延长个人养老金的存续期,推进民众持续稳定地进行投资,从而有效提升参保民众的投资收益率。
(4)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第三支柱中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完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层面,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应从制度和财税两方面着手。制度层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的市场运行,推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科学化、普惠性发展。而在财税层面,需要政府部门采取财政补贴与税收激励并行的财税政策,一方面,针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收益率较低这一现实问题进行一定的政策补贴优惠,提升民众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应对征税制度进行适当调整,适度减少相关产品参保过程中的征税金额,同时,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经营的相关保险公司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进行适度减免,以期调动更多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之中。
2.2 公平视角强调制度合理
公平视角要求在社会分配过程中注重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社会差距进一步扩大。个人养老金制度不同于第一支柱以及第二支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进行统筹的特点,其自身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市场化运作下“市场失灵”的现象产生,影响政策的合理性。基于公平视角,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完善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
(1)扩大参保覆盖面积。目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以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为主。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民众,参保者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对商业保险产品进行选择然后投保,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也导致了另一个层面的现实问题——我国目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是具有固定工资薪金人群,这些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保障。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他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政策规定下享受商业养老保险红利的可能性较小。但实际生活中,他们其实更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以提升未来的养老水平。对此,政府应当适度调整政策优惠形式,尝试将缴费参保阶段的政策优惠调整到养老金领取时的税收减免,使更多人参与到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激励之中,推进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覆盖面的扩大。
(2)优化税收优惠制度。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对参保上限和具体税收优惠规则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参保人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投入一方面建立在自身的参保意愿之上,另一方面也需要民众自身经济基础的支持。由于经济收入的差异性,针对参保人完全相同的税收优惠往往造成另一个程度上的不平等。收入越高的人群其在参保过程中实际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高,造成税收层面的累退效应,这极不利于政策合理性的发挥。避免政策效益发生偏离需要政府层面优化税收征税规则,在明确个人养老金年度缴费额度上限的基础上,适度参照个人所得税制分级划分原则,对参保人参保资金进行适当分级税收缴纳,或是在最后领取养老金环节进行适度分级征税,使较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在参保过程中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提升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3)强化市场协同监管。当前,我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中主要的养老保险投资产品由相应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管控,更为整体的具体性监管机制尚未正式说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发挥自身作用,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管完善。政府层面,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划分权责,避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缺失现象,加大对利用政策红利偷税漏税的惩处力度,完善养老保险资金流动监管,维护养老保险市场的稳定。在商业保险提供者即企业层面,应在产品办理过程中向民众说明退保规则,避免恶意退保的行为,对故意提前退保以实现偷税行为的人员适当纳入企业服务黑名单。同时企业应遵守政府相关制度规范,合理正确地使用民众商业养老投保资金,共同维护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稳定。
3 结语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由于我国第三支柱发展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制度内部仍然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完善和推进;另一方面,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在发挥市场效益,居民自主选择投资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其市场化运作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效率”和“公平”两大视角出发分析,“效率”要求充分激发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活力,推进其巨大社会效益的进一步释放;而“公平”则要求在效率提升的同时注重商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则、监管设计的相对合理,避免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普惠性发生偏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围绕“效率”与“公平”两大主题,第三支柱中的商业养老保险仍有较大的进步潜力,我国更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将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