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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探析

2022-08-27张淼

中国商论 2022年16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纠纷

张淼

(珠海科技学院 广东珠 海 519041)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颁布及实施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被纳入中国顶层设计范畴,作为中国重大发展战略之一,将会把该区域打造成为世界级的城市群以及国际一流湾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保障作用,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基础上才能实现各项目标。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正处于纵深推进阶段,而该区域的法律冲突日益复杂与凸显,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影响到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区域合作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相比京津冀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发展涉及“一国两制”下不同关税区和法律管辖区之间的人员、货物、资金、信息等跨境流动,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中,大湾区协调发展背后的法律问题应引起重视。因此,研究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法律冲突和解决办法具有其特定的现实意义。

1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概述

1.1 立法冲突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的《基本法》均在第17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特区立法权时,必须由特区立法机关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行政备案。但是,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生效与否却并不受备案行为的影响。同时,港、澳特别行政区均在其《基本法》第18条规定,港澳地区的立法权不包括特别立法授权。只有《基本法》附件中的全国性法律条文在港澳地区可以实施。从立法体制来看,中国大陆立法的行政权力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并在地方人大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具有“多层次并行,多类型联合”的特征。广东省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只享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条例的权限。因此,粤港澳大湾区中广东9市所实行的也是全国性法律,广东省不能进行创制性立法,更不能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边界进行立法。

正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特别立法授权,而广东则不具备特别立法授权,在立法层面粤港澳大湾区的“9+2城市群”必定会存在冲突。从立法根本来看,无法通过“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学原则来解决,若要处理粤港澳大湾区内部法律方面的横向冲突,还需要在加强大湾区内部司法交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区域内立法合作机制与司法融合。

1.2 司法冲突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为本地区赋予了高度自主权,《基本法》的第十九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可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行使审判权,且不会受到任何干涉;同时,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这里提到了不受任何干涉,具体指的是不会受到内地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指导。从内地司法机制特点来看,上级以及同级司法机关可以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无法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部进行立法指导,也没有可以进行有效协调、处理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司法机关。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呈现出了特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冲突与英美等国家不同,英美国家是“一国一制”条件下不同法域之间所出现的法律冲突,而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一国两制”条件下,广东作为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第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代表了不同社会性质。其中,有在相同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也有在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属于相同社会性质下的法律冲突,而广东9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又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法律冲突。第三,广东、香港、澳门三地法系之间的冲突。香港法律,属英美法系;澳法律,属大陆法系;广东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法系之间的冲突可追溯到立法背景、法律渊源、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

2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一国,两制,三法域”是粤港澳大湾区特有的社会背景,没有范例可以参照,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步步推进,先制定并完成阶段性的目标,然后朝着长远目标逐步迈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2.1 深入探索立法合作机制

法律冲突将会影响到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而要解决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要有规范化、制度化的立法保障以及引领,所以要找到适合该区域的立法模式,这也是阶段性目标。从立法层面的法律冲突来看,现在我们必须做的是为粤港澳大湾区努力创造更好的立法条件,在不同阶段改善法律定立模式,集中不同视角的力量研究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在三地共同立法,从而建立法律合作机制,将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法律冲突,其中能够有效减少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共同立法决议”。发挥立法优势要从顶层设计上着手,尝试构建湾区三地一致决定、一并执行、共通信息、共守规则的立法协调机制;同时,应协调立法规则和立法角度,这样的立法模式有较强的可行性,而且阻碍相对较少。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三地需要进行长期的沟通与磋商,针对不同的冲突有针对性地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在有效协调下,各方规则将会逐渐趋于相同。从长远目标来讲,即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但是需要三地政府深入协商,循序渐进。目前,尽管学术界对于制定统一的区域法还没有达成共识,但规范化的区域立法可以促进粤港澳与中国大陆更紧密地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法律干涉和冲突等问题,也可以在实践中实施部分预防措施,进行防范。

2.2 深化司法交流与融合

在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制度创新将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治的协同共进。借助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的强大驱动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两岸三地司法交流与融合,“协同共进”要建立在“共同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解决瓶颈问题。首先要有共建的组织架构,例如共建管理性机构。其次要有共同的标准,既要坚持国家发展战略,又要考虑“一国两制”。最后要有共同的立法和执法标准,例如共同制定协定后,回到各自的立法程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2.2.1 促进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

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主要作用是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法律资源,这会对湾区的法律服务竞争力有大幅度提升。《大湾区规划纲要》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港澳律师在大湾区的广东9市的业务范围以及执业资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逐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联营律师事务政策,需要三地合作共同监管。

第一,简化放宽港澳两地律师互认的程序和条件,扩大粤港澳大湾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异地业务范围,进而减轻三地律师在异地的不安和担忧,调动律师们接手跨国案件的积极性。第二,不断优化广东省律师和法律人员的执业环境,以吸引更多的香港和澳门律师从事三地的异地业务。第三,提高跨境法律的认知和使用水平,建议内地律师可以到港澳地区了解、学习港澳地区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鼓励港澳地区的律师到内地进行学习交流。此外,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更多有利于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平台,这样解决法律冲突时才会更加顺畅。第四,对港澳籍仲裁员、调解员以及陪审员等制度进行完善,将选人范围合理扩大,有利于吸引更多有实践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的港澳籍人员加入专家团队之中,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2.2.2 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扩大纠纷解决渠道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能够多方面优化仲裁、调解和诉讼的对接,这将极大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资源,为建立解决争端平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终将成为解决争端的强有力手段。《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要坚持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而努力构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构;灵活应用多种解决争端方式,使其相互合作、互为辅助,进一步将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建设成三地共建、共商、共享的高效制度,从而形成低成本、快捷、便利的争端解决中心。以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的争端解决中心,能够扩大纠纷解决渠道,进而为构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阶段要着力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协调的调解机制,合理灵活地运用调解程序解决两岸三地的跨境纠纷。例如,以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先导,为粤港澳调解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资源和内陆框架,同时可以聘请更多的港澳籍调解人员丰富纠纷调解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调解水平,促进商事纠纷得到更加专业地解决。当该调解模式逐步成熟之后,再进一步开拓更专业更全面的国际民商事诉调中心,为湾区纠纷提供更多的便利选择。

2.2.3 推动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解决中心建设

若要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就需要进一步提升解决纠纷的司法公信力,而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中心,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将其打造成为跨境司法纠纷处理的优秀品牌,借助特有的司法品牌影响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客观来讲,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是国内其他区域无法比拟的,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经济条件好。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体水平早已超越旧金山湾区,其经济总量超过10万亿元,发展速度远超其他三大湾区。第二,香港原本是亚太区国际法律服务及纠纷解决中心,但一直迫于新加坡不断调整定位的压力,并不稳定。如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基础,加上广东9市与特别行政区,两岸三地联手将能够打造整个亚洲乃至国际上都极具影响力的跨国跨境法律服务以及纠纷争议解决中心。如此既可帮助香港巩固亚太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又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合法化发展,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融合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第三,港澳两地之间有着悠久的法律合作历史,在许多法律领域都有合作和协同的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以及纠纷解决中心的优化和建设刚好需要这些优势作为坚实的法律协作基础。同时,需要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进行深入探索,为该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新动力。

3 结语

综上所述,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冲突将会影响到该区域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因此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是现实需要。解决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不能一蹴而就,应当设置多个阶段性目标以及长远性目标,从立法模式创新入手,促进粤港澳两岸三地政府加强合作;通过促进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扩大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解决中心建设,深化司法交流与融合,将有利于找到适合该区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模式,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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