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有管辖条款,为什么法院却没有管辖权?
2022-08-25海淀法院陈晨
文 海淀法院 陈晨
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补充协议修改或者消费协议未经提醒等多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约定管辖明确,也不一定就有“协议管辖”。
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
云纵公司与付宇签订借款合同,向付宇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5%利息。合同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海淀法院管辖。此后,云纵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平又与付宇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王平对云纵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云纵公司所在地通州法院管辖。因云纵公司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付宇将云纵公司和担保人王平起诉至海淀法院。答辩期内,云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担保合同已经对协议管辖做出变更,本案应由通州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据此,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债权人就债权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存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且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海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胡明与刘凯签订了《电子取证服务协议》,由胡明向刘凯提供电子取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交货地太极公司所在地海淀区。因胡明无法提供服务,刘凯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位于海淀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准
鑫鹏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北京某区法院管辖。因鑫鹏公司无法支付货款,锦辉公司便向其所在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合同实际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制度本意是当事人依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合意选择其认为最适宜的管辖法院,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不是以实际的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当前司法实践观点仍是支持以书面约定为准,只要合同签订地和管辖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合同各方不是共同否认书面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则即便合同一方对实际签字或盖章地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合同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但由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王方在网上向志业公司购买了一盒进口巧克力,到货后发现巧克力已经过期。王方便向收货地天津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辩期内,志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海淀法院管辖。王方却表示,双方通过信息网络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志业公司对管辖条款既没有加黑、标红,也没有特别提示。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收货地天津某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做出了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在订立合同时,经营者需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如果消费者明确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法院应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
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一旦被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商家所滥用,消费者将处于更加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因此,需要法院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考量,赋予弱势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权利,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原约定管辖条款有效
亚欧交流有限公司与清云经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后,双方又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有关合作项目的商务考察进场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合作费用,清云经贸公司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内,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虽然没有对管辖事项作出变更,但原合同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补充协议一般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的,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原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中并未对管辖协议做出修改,故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