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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二)》所见用语的年代考察

2022-08-23景灿涛

昆明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里耶秦简简牍

景灿涛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秦代讳字、更改用语,历来争议颇多。随着近些年简牍文献的出土和发表,大量新史料得以问世,为该问题的研究打开了新的大门和思路。许多学者涉足秦汉用语更改、避讳的领域,并以此为依据对简文进行断代,从而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如陈伟先生在《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中,便通过出土简牍,尤其是行政文书的梳理、对照、研究,对秦代一些字词的使用和更改进行了年代上的考察,包括“正月”与“端月”、“臣妾”与“奴婢”、“辠”与“罪”,从而对当时社会、政治等方面进行研究。[1]

里耶秦简文书内容上至秦始皇统一全国前夕,下至秦二世时期,在时间跨度上具有代表性。里耶秦简记录有大量用语,在时间上有先后,且多不混杂使用,是研究秦代用语改称和避讳的珍贵资料。近年来,随着里耶秦简的进一步释读和出版,我们有更多的材料和机会对秦代用语展开研究。本文便主要根据《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以下简称《里耶秦简(二)》)[2],针对秦代用语及其改称时间进行验证,并期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结论。

一、“正月”与“端月”

关于秦代讳“正”为“端”的问题,张小锋在《秦讳“正”为“端”始于二世元年说》中分析了学界对于秦讳的意见,作者认为秦避讳之制始于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且遵循“死后讳”而不是“生前讳”;同时,指出“正”与“端”意义相近,有时可互相通用,不能把所有使用“端”的情形都看作讳“正”的结果。[3]随着近年来新材料的问世,张小峰在《里耶秦简中的“正月”与“端月”发微》中根据出土材料和传世文献的比照,重新指出“端月”一词自从秦统一六国之后就已出现,但并未全部取代“正月”,“端月”的出现并不是避秦始皇嬴政讳的必然结果,并进而推测“端月”的出现仅仅是一种趋势,并未上升到举国严令恪守的程度。[4]

陈伟在《避讳“正”字问题再考察》中,通过梳理出土材料,归纳出秦代“正月”“端月”的使用存在反复的情况,即秦始皇统一之初的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只称“端月”;而之前的秦王政时期和之后的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至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只称“正月”。但因为材料的不足,对于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和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的“正月”“端月”使用情况存在空白。

秦代避讳,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受限于文章篇幅和研究方向,本文暂不涉及秦代避讳的讨论。同时,考虑到“端”与“正”在单独使用时,语义有时可通用,存在互换的可能,因此本文仅针对“正月”和“端月”这两个用语,结合《里耶秦简(二)》所见材料,梳理二者出现的时间,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并为秦代避讳的讨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和材料。

(一)正月

《里耶秦简(二)》中,“正月”凡三十三见。其中,有明确纪年的共十四处,凡十八见。现列举如下:

(1)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贰春乡敬敢言之……9-22……今敬正月壬子受徒,弗报。9-22背

(2)卅四年正月丁卯朔庚午,迁陵守丞……9-49

正月辛未夕,居赀士五(伍)少里□行。9-49背

(3)卅三【年】……丁亥,迁

三年□□所□用者五【牒】

月□□□敢追,它如9-224+9-711

正月……□行9-224背+9-711背

(4)廿九年正月辛亥初治,即具已。9-348

(5)卅四年正月丁卯9-352

(6)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半升。卅一年正月丁丑,仓守武……9-440+9-595

(7)径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丙辰……9-762

(8)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半升。卅一年正月壬戌,仓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大隶臣快。

9-813+9-1122

(9)卅三年五月……9-1420+9-1421

正月戊寅旦……□发。蒼手。9-1420背+9-1421背

(10)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丁□,迁陵丞昌、□史□9-2056

(11)卅五年正月庚寅朔□9-2078

(12)卅四年十二月丁酉朔壬寅,司空守沈敢言之:与此二追,未报,谒追。敢言之。/沈手。

正月丁卯朔壬辰,迁陵守丞……正月甲午日入,守府印行。9-2314背

(13)廿八年正月辛丑朔朔辛

米□,谒□官给,敢

正月辛酉,迁陵守丞膻9-3160+9-3162

(14)卅二年正月戊申〈寅〉朔乙未9-3234

其中,9-224背+9-711背有“正月”,而无纪年;正面则有明确纪年“卅三【年】”,因简牍残缺,9-224+9-711正反面内容是否为同一篇文书,不能作有力判断,因此对于反面所言“正月”的书写时间是否为秦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尚存疑。同理,9-1420背+9-1421背亦是如此。但在里耶秦简8-214中明确有三十三年的纪年,可见在秦始皇三十三年使用“正月”是确信的。[5]

(二)端月

《里耶秦简(二)》中,“端月”凡五见,现列举如下:

(1)廿七年端月丁未,仓武、佐壬、稟陵……9-134+9-262

(2)二人与仓敬偕市,端月9-228

(3)□□史有皆,端月□□9-609

(4)廿六年端月□□令史9-1665

(5)端月丙午□□□□□不更□以来。9-1878背

其中,使用“端月”有明确纪年的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

按照时间顺序,本文将《里耶秦简(二)》中有明确纪年的“正月”与“端月”进行梳理,见表1:

表1 《里耶秦简(二)》中“正月”与“端月”时间梳理

根据上述材料,可以看到:

首先,发现了始皇二十八年使用“正月”的明确记录,将“正月”“端月”的使用在年代上得以串联。其次,“端月”“正月”在使用上有连续性,并无交叉混用。“端月”仅出现在秦始皇统一之初的二十六年、二十七年;而二十八年至三十五年,除三十年未发现明确记录外,其余只称“正月”,不称“端月”。最后,可以发现,《里耶秦简(二)》所见材料填补了秦始皇二十八年使用“正月”的空白,并且秦代“正月”“端月”使用年代与陈伟的结论相符,进一步佐证、完善了其观点。即秦王政时期,只称“正月”;秦始皇统一之初的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只称“端月”;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只称“正月”;秦二世元年又仅称“端月”。

二、“辠”与“罪”

对于官方规定用语的响应,官府文书应更为及时、彻底;并且官府文书大多属于即时性文献,后世再行抄录从而更改用语的可能性较小。故“罪”字晚出,并晚于秦统一当可信。

关于“辠”“罪”的研究,刘志松《释“罪”》一文,主要是运用古文字训诂的方法,对“辠”“罪”进行解构性分析,考察“辠”“罪”的内涵及其字形的发展。[19]李勤通《“辠”与“罪”及其所见之刑法观的变迁》主要从刑法观念的角度探讨“辠”一字的变迁,并梳理了“辠”与“罪”字形的发展与成型。[20]上述学者对于秦始皇改“辠”为“罪”之说,均持赞同意见。但受研究角度的影响,学者关于始皇改“辠”为“罪”的时间均未深度研究,仅是指出当在始皇帝统一全国之后,即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

陈伟在《“辠”与“罪”》一文中,通过出土资料相互比照印证,认为秦始皇改“辠”为“罪”一事存在,并指出始皇二十六年七月至三十年五月一直采用“辠”字,而在三十四年六月直到二世元年,多条资料均采用“罪”字,从而将改字时间精确到始皇三十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六月之间。

本文主要通过《里耶秦简(二)》所见材料,针对此观点进行检验。

(一)辠

在《里耶秦简(二)》中,“辠”凡四见,列举如下:

(1)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及乘城卒、诸黔首抵辠者皆智(知)蒫田……9-22

(2)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癸亥,洞庭叚(假)守昌谓迁陵丞:迁陵上坐反適(谪)辠当均输郡 中者六十六人,今皆输迁陵9-23

(3)辠赦,或覆问之毋9-1690+9-1859

(4)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齮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辞曰:……令史可以书到时定

名吏(事)里、亡年日月、它坐论报赦辠云何,或(又)覆问毋有9-2287

有明确纪年的凡三见,分别为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年正月。符合陈伟有关改“辠”为“罪”的时间结论。

(二)罪

《里耶秦简(二)》中,“罪”共十七处,凡二十一见,现列举如下:

(1)·色有罪,为鬼薪,出负。9-191+9-327

(2)舍適等治所,毋有所脱。其【罪】□□若未决者,勿庸决,而署其狱9-472+9-1416

(3)上造、上造妻以上有罪,其当刑及当城旦舂,耐以为鬼薪白粲。其当【耐罪各】以其耐致耐之。8-775+8-805+8-884+9-615+9-2302

(4)罪为鬼薪气9-1368

(5)【司空色】有罪,为鬼薪。9-1516

(6)【有】罪,耐为□9-1717

(7)有罪罪9-1930

(8)【赎】耐罪三,赀一甲9-2030

(9)失完城旦罪9-2088

(10)死罪9-2107

(11)以死亡□罪者不收或尽以过9-2157

(12)或告之,弗捕告,与同罪9-2193

(13)罪者具写□□报9-2200

(14)盗□罪鲜购万9-2320背

(15)乏献罪不轻□子轻9-2350

(16)其有笞罪□9-3211

(17)□□□【有罪其当】

【赎论之】。赀罪令9-3273

其中,9-1930疑似为习字简,暂不讨论。

在《里耶秦简(二)》中,“罪”字的相关记录均无明确纪年。其中9-2193“或告之,弗捕告,与同罪”,可参看岳麓书院伍021号“……人或告之而弗捕告,皆与挟舍匿者同辠”[21],《里耶秦简(二)》9-2193的内容与岳麓秦简(伍)021号相同,都涉及隐匿嫌犯者的处罚措施。但岳麓秦简作“辠”,里耶秦简改作“罪”,可佐证秦代当有改“辠”为“罪”一事。

《里耶秦简(二)》中“辠”与“罪”无混杂使用的情况,但因材料有限,目前尚不能进一步精确改字的时间。

需要另外说明的是,虽然秦代改“辠”为“罪”,并且在行政公文上得以严格遵守,但实际上,“辠”的消亡不是简单的一纸诏令便能实现的,在后世的传世文献及石碑石刻中,“辠”仍有所现身。如东汉延熹七年(公元164年)的《孔宙墓碑》仍然作“辠”;在《史记》[22]《汉书》[23]等传世文献中,“辠”也依然存在。虽然“辠”的使用频率已不如“罪”,但两者在一段时间内尚且能共存混用。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罪”最终彻底取代了“辠”。

三、“臣妾”与“奴婢”

在秦汉简牍中,“臣妾”与“奴婢”均可解读为家奴,两者在含义上有所重合。同时,“臣妾”与“奴婢”在使用年代上亦有前后。宫崎市定在《东洋的古代》中通过传世文献的考证,指出“上古时期是用‘臣妾’一词来代指奴婢的,‘臣妾’与‘奴婢’几乎是同义词”,但对于改称的时间,宫崎市定并未深入探讨。[25]陈伟在《“臣妾”、“奴妾”与“奴婢”》中通过对当时出土简牍的梳理后认为: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以前,只称“臣妾”;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三十二年六月以后,则只称“奴婢”,彼此未见混杂使用的情形。从而认为秦代“臣妾”“奴婢”用语的改变,当时通过颁布诏书、律令等方式统一施行。

另外,在秦汉简牍中,还常见有“隶臣妾”。“隶臣妾”是秦汉时期一种官奴或者刑徒的名称,颜师古在《汉书》中,注解“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学界聚焦于“隶臣妾”身份、性质的研究。如蒋秀碧的《云梦秦简中所见隶臣妾身份研究》指出,隶臣妾身份特殊,来自罪犯或与罪犯有某种关系的人,隶属于官府,带有官奴隶的某些残余属性,终身为官府服劳役[26];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否定秦“隶臣妾”为刑徒之说,而将“隶臣妾”分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和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两种[27];杨颉慧的《张家山汉简中“隶臣妾”身份探讨》利用张家山汉简对汉文帝刑法改革前“隶臣妾”的身份进行了探讨,认为“隶臣妾”是一种刑期有限的刑徒,同时具有官奴隶身份[28]。对于“隶臣妾”是否为刑徒尚有争议,但“隶臣妾”与“臣妾”有本质的区别当是确信的。在简牍中,存在“隶臣妾”简称“臣妾”的情况。如《秦律十八种》之《仓律》48“妾未使而衣食公”,整理者认为,简首的“妾”可能为未成年的“隶妾”。[29]因此在探讨“臣妾”“奴婢”改称时,要注意对“隶臣妾”这一不同的群体加以区别。

在《里耶秦简(二)》中,表示男性、女性家奴的用语有“臣妾”“奴婢”,但未见到“奴妾”称谓。

(一)臣妾

相比于“奴婢”一词,“臣妾”在《里耶秦简(二)》中大量出现。除因信息残缺无法确定之外,主要有五种用处:

第一,在文书中自称、谦称,作臣下、臣子解释。如9-1942+9-2299的“臣昧死言:臣窃闻黔首择钱甚……”。

第二,作人名使用。如9-456“敢言之:廷下□丞相叚(假)史□、南阳卒史臣”。

第三,出现在习字简中。如9-1892背的“妾妾妾止之之之”。

第四,“隶臣妾”,即官奴或刑徒。此种用法在《里耶秦简(二)》中最为多见,从秦始皇二十七年至秦二世元年均有出现。

第五,家奴。此种用法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现将指称“家奴”的简牍列举如下:

(1)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事已,以丁丑遣归。9-986

(2)【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贰春乡后敢言之:丞相言:“得巍(魏)城邑民降归义者,有故臣妾为拾虏,以鼠(予)之。”令书已到。敢言之。9-1411

9-986中“小妾”为未成年女性奴隶,文书记载高里的“小妾”玺余被逮捕后遣归,玺余的所用权属于名为顺的士伍,可知“小妾玺余”的性质为家奴、私人奴隶。

9-1411中,“归义”为归附、归顺之意,“虏”为俘虏。此简记载有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对于“故臣妾”的处理方式,即若魏地归义者原有臣妾被秦俘虏,则将其归还给这些归义者(亦即原先的主人)。可见,此简所称“臣妾”当为家奴,并且秦始皇二十六年时已称家奴为“臣妾”。

另外,有9-186+9-1215+9-1295+9-1999“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妾迁所,取钱廿一”,但因简牍残缺,对于此枚简中的“妾”是否作“家奴”解,并不能下定论。出于严谨考虑,暂不讨论此枚简。9-1089背“七月戊□旦,□臣□以来。/□半”,正面有纪年“卅年七月【丁巳】”。此枚简“臣”原释文未释,前后内容均有缺失,不能断定“臣”的性质,故暂时不取。9-474+9-2458“·与女子臣□画首前□画中□□□女子□男子”亦是同理。

《里耶秦简(二)》所见明确表示“家奴”意的“臣妾”一词,出现时间有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年八月,符合陈伟的观点。

(二)奴婢

《在里耶秦简(二)》里,“奴婢”仅三处。现列举如下:

(1)主二春、都乡、启陵、田□□吏卒、黔首及奴婢讂。8-389+8-404+9-1701

(2)小婢五人。9-2897

(3)为奴□9-2985

后两句信息残缺,无法得知书写年份。第一句缺失明确纪年,但有“黔首”一词。《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兼天下,更名“民”曰“黔首”。可知此句当为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但因材料的缺损和记载的空缺,尚得不到更多的有用信息。

四、结语

《里耶秦简(二)》所见材料,对于秦代改制的相关研究有所补充和佐证。对于“正月”与“端月”,《里耶秦简(二)》填补了秦始皇二十八年使用情况的空白,即秦王政时期,只称“正月”;秦始皇统一之初的二十六年、二十七年,只称“端月”;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政策反复,又只称“正月”。对于“辠”与“罪”,佐证了秦始皇改字之制的存在,但因材料有限,改“辠”为“罪”的时间尚不能进一步精确,改称时间为始皇三十年五月与三十四年六月之间。对于“臣妾”与“奴婢”,进一步验证了使用时代上的准确性,即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之前只称“臣妾”;始皇三十一年十月或三十二年六月之后,政策发生更改,只称“奴婢”。

秦代在用语方面,虽然存在一定反复逆转的情形,如“正月”与“端月”,但在官府文书中,更改用语后尚未发现彼此混杂使用的情形,这显然是以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推行所导致的,而非民间逐渐发展产生、约定俗成的。这应当与官府文书的行政特点有关,也反映了秦代专制集权、以法治国和秦代政策高效、严苛的政治特点。

但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囿于材料的限制,在这些观点中,尚有空白和争议需要去解决。如为何“端月”仅使用两年的时间便又重新恢复为“正月”?这与避讳有何关联?秦始皇改“辠”为“罪”的时间能否更加精确?“臣妾”为何改称“奴婢”?“臣妾”改称“奴婢”的时间能否进一步缩小范围?随着相关材料的进一步研究和发表,相关问题可望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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