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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币制与物价考述

2022-08-23孟祥伟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钱币 2022年1期
关键词:币制简文里耶

孟祥伟(中国钱币博物馆)

秦始皇于公元前221 年统一中国,随着秦帝国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始施行,中国的货币生产和管理也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秦代币制的研究,一直被近现代学者所关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发表了《秦代币制问题》《秦汉货币制度探讨》等文章。近年来,考古出土的秦代半两钱和秦简逐渐增多,这些新的资料为继续开展秦代货币研究提供了依据。本文拟通过对部分秦简所载货币资料的梳理,对秦代货币立法与物价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对秦代货币研究略有裨益。由于秦代与秦国一脉相承,尤其秦代在很多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沿袭了秦国,所以战国后期的秦国与秦代货币政策有何差异很难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讨论中对这两个时期的币制只能笼统论之。

一 秦代的币制

秦代的币制主要有二币制与三币制之说,这种差异的形成主要源于《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记载的不同。《史记·平准书》中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分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汉书·食货志》中则记载为:“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史记》不同版本的书籍中有“中一国之币分为三等”或“中一国之币分为二等”两种不同的说法,而《汉书》说法则非常明确,即秦代币制分二等,但哪种说法正确存在争论。其中黄金为上币,半两钱为下币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核心是秦代是否存在第三种货币。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对此问题只是做了笼统的介绍,他提到秦朝的货币制度,是一种金钱本位,大数用黄金,小数用半两钱。钱剑夫在《秦汉货币史稿》中则明确提出《汉书·食货志》所载为正确的,认为秦代施行的是二币制。石俊志依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的记载,明确提出秦代实行的是黄金、布和铜钱的三币制。笔者认为秦代的货币当为黄金、布和半两钱,但是这三种货币的使用范围却存在差异。《金布律》载有“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此条律法表明了“布”具有货币的职能,同时规定“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此条律法明确了“布”作为货币使用时的要求。此两条记载结合《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已经明确说明了秦代黄金、布和半两钱都是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其中半两钱应当是使用范围最广的货币。岳麓秦简中的《数》书记载了部分秦代商品的价格,包括刍、稾、甲、盾、马甲、米、菽等,其中所有物品都用半两钱计价,无一用布计价,甲、马甲等价值较大物品则用半两钱与黄金同时计价。这表明,布在计价方面远没有半两钱使用范围广,可以推测其在流通领域的使用范围应当也远小于半两钱;黄金则主要应用在价格较高的物品计价方面。

半两钱应是秦代的主要流通货币,布与黄金也具有货币的地位,同时后两种货币与半两钱之间也有较为固定的兑换比价。半两钱与布的兑换《金布律》已经有明确的记载:“钱十一当一布”,而《金布律》对作为货币使用的布进一步的规定为“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由此可以推测11 枚半两钱大约和八尺布等值。岳麓秦简0773简载有:“布八尺十一錢,今有布三尺,得錢幾可(何)”,该简牍明确说明了八尺布的兑换需要11枚半两钱。

半两钱与黄金的兑换比较复杂,因为史书记载秦代黄金的货币单位为溢,而汉初实行货币减重,将黄金的货币单位改为斤,大体可以确认的是溢是比斤重的单位,然而溢却有二十两与二十四两的不同说法,因此计算秦代一溢黄金可以兑换的半两钱很难得出可信的结论。由于黄金购买力较大,因此在实际购买物品的时候,多数是按照两为单位进行计算的,根据岳麓秦简中甲、马甲等物品的价格,还是能够得出一两黄金与半两钱的兑换比例的。岳麓秦简0957 号简牍载:“眥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兩一垂”,0970 号简牍载:“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廿”,此两个简牍相互印证,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黄金一两相当于576 枚半两钱,黄金一垂相当于192 枚半两钱,即一垂为一两的三分之一,合八铢。岳麓秦简0970 号简牍还载有另一条直接表明黄金与半两钱兑换关系的简文:“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此简文明确表明黄金一铢值半两钱24 枚。秦代一两为二十四铢,按照此简文计算一两黄金正好也相当于576 枚半两钱。

二 秦代的货币立法

秦代的货币立法在史书中没有记载,但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研究秦代的货币立法提供了文献依据。其中的《金布律》是一部专门关于货币、财务方面的法律,十五条律法中直接涉及到货币使用和流通的有五条。现摘录如下:

1.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2.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3.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4.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5.有买(卖)及买?(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有学者研究认为这五条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规定:首先法律保护不足值铜钱的流通,其次法律规定铜钱作为价值尺度,再者布是法定流通货币。除《金布律》外,《关市律》对半两钱的使用也有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封诊式》则有一条针对盗铸半两钱治罪的案例:“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鎔)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鎔),来诣之”。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这七条法律与案例中,涉及到半两钱的有五条,涉及到布的有三条,没有涉及到黄金的,这说明半两钱在流通领域中占有主流地位,规范其使用和生产的法律也较多。

半两钱生产和流通的法律和案例基本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半两钱的生产由政府管理,盗铸是不允许的;二是政府保护大小轻重不等的半两钱等值流通。这两点又可以进一步理解为政府依靠国家的权力强制百姓接受政府生产的以及在流通领域出现的大小轻重不等的半两钱,而政府也接受百姓缴纳这种半两钱作为政府税收。石俊志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半两钱具有了信用货币的形制,铜钱就不完全依赖其本身的含铜量价值,而是依赖其名义价值,充当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笔者赞成这种观点,但是秦代保护大小轻重不等的半两钱等值流通可能还存在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秦代尚不具备大批量生产大小轻重整齐划一半两钱的技术条件。周卫荣的研究表明,中国古代铜钱生产大体经历了平板范竖式浇铸、叠铸、翻砂铸钱三个发展阶段,而平板范竖式浇铸在春秋中后期之后的数百年,广泛用于铸钱业。王雪农认为先秦半两钱采用分流直铸式范浇铸,而秦半两则采用直流分铸式早期型范铸造,这两种范型其实都可以归入平板范竖式类型。这种类型的钱范,早期一钱一范,后期生产效率有所提高,可用一范生产数枚甚至数十枚钱币,但是生产规范性仍然较差。王雪农《半两钱研究与发现》一书将发现的秦半两钱大体分为大样、中样、小样等几种类型,其中大样钱径约3 厘米左右或以上,中样钱径约2.55-2.9 厘米,小样钱径约2.5 厘米以下。虽然出土发现的秦半两主要集中为中样类型,但这种划分还是充分说明了秦代半两钱生产的不规范性。秦代钱币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决定了政府很难大批量生产大小轻重整齐划一的半两钱,但是又要保证百姓接受不同大小的半两钱等值流通,所以政府只得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半两钱的流通进行规范。1962 年,陕西省长安县张堡发现了五件陶釜、罐,四件破损,一件完好。完好的陶釜中藏有古钱恰为1000 枚,包括997 枚半两钱,1 枚两甾,2 枚賹化,997 枚半两钱在大小、轻重、钱文风格及铸造水平上均有差异。这批窖藏钱币既合乎“千钱一畚”的规定又体现了“钱善与不善,杂实之”的半两钱流通状况,同时由于半两钱与两甾、賹化同时封存,似乎也可以推测秦代在铸造半两钱后并没有废止以前生产的货币流通。

涉及到布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了作为货币使用的布的形制,同时规定了布与半两钱的比价。布作为货币,因为是百姓可以自己生产的物品之一,同时又是生活的必需品,政府很难做到禁止民间生产,但又必须对民间生产的布进行规范后才能允许其进入流通领域。同时法律规定在交易时使用布与半两钱都必须接受,这也说明了当时交易中人们似乎更愿意接受半两钱。上文已经说明,秦代半两钱的使用范围远比布要广泛,为了交易的方便,同时由于半两钱比布更易贮存,所以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半两钱。但是政府禁止这种行为,似乎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流通中的半两钱不足。

三 秦代的物价

秦代的物价问题是秦代货币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利用秦简文献对秦代物价研究的文章不断出现,《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地区物价研究》一文利用里耶秦简对秦代里耶地区的粮价、祠余祭品价格、奴隶价格进行了探讨,基本厘清了里耶地区秦代部分物品的价格。笔者通过梳理岳麓秦简、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的部分资料,对谷物价格、织物价格、甲盾价格进行初步探讨。

1.谷物价格

岳麓秦简《数》书是一部重要的数学文献,同时保留了较多的秦代物价史料,其中有不少谷物的价格,包括有刍、稾、米、菽等。岳麓秦简记载刍与稾价格的简文有两条,分别为0973 号简和1839 号简,简文分别为:“芻一石十六錢,稾一石六錢,今芻稾各一升,為錢幾可(何)”;“稾石六錢,一升得百分錢六,芻石十六錢,一升得百分□”这两条简文都表明刍一石16 枚钱,稾一石6 枚钱。记载菽价格的简文一条,为0499 号简,简文:“米一斗五錢,叔(菽)五斗一錢,今欲以一錢買二物,各得幾可(何)”,此简说明菽价格为五斗一钱,即一石2 枚钱。

岳麓秦简记载米价的简文较多,分别为上文中的0499 号简以及0839 号简:“米賈(價)石五十錢,今有廿七錢,欲(糴)米,得幾可(何)?曰:五斗四升”,0305 号简:“米賈(價)石六十四錢,今有粟四斗,問得錢幾可(何)”,0933+0937 号简:“貣(貸)人錢三,今欲賞(償)米,斗二錢,賞(償)一斗,不足一錢,【賞(償)二斗】有(又)贏一錢”此四条简文的米价分别为一石50 枚钱,一石50 枚钱,一石64 枚钱,一石20枚钱。据《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地区物价研究》一文介绍,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前后,迁陵地区米价一石约140 枚钱,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 年)前后,稻一石20 至21 枚钱。由于地区不同,时代差异,同时米作为生活必需品价格极易受到各种情况的影响,所以秦代米价的变动属于正常现象,《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就记载了关中米价曾在短期内暴涨至一石1600 枚钱,但正常年份下秦代米价应该大体稳定在每石数十钱的水平。睡虎地秦简《司空》中也有涉及到食物的记载:“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此条记载说明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官府给予饭食每石按30 枚钱收费,即每石食物的价格大约30 枚钱。同时《司空》中还有另一条涉及到食物的记载:“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这条记载表明,官府为犯人提供食物,每日每人约需2 枚半两钱。

2.织物价格

3.甲盾价格

岳麓秦简和里耶秦简中有三条涉及到甲盾价格的记载。岳麓秦简0957 号简文记载:“眥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金二兩一垂,一盾直(值)金二垂”此简文表明秦代一个甲的价格为1344 枚钱,合黄金二两一垂;一个盾的价格为黄金二垂,合钱384 枚。里耶秦简中也有关于甲价格的记载:“……眥三甲,为钱四千卅二”,即每个甲约合钱1344 枚。两条史料记载甲的价格一致,据此可以推测秦代甲的价格约在1340 余枚钱左右。岳麓秦简0970 号简文记载:“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廿,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冊。”此简文清晰的表明了马甲的价格为黄金三两一垂,合钱1920 枚。

基于秦代货币立法和物价角度对秦简进行的简单梳理,可以归纳出几条秦代货币的基本情况:一是黄金、半两、布都是货币,一两黄金约相当于576 枚半两钱,八尺布约相当于11 枚半两钱。二是秦代法律保护大小轻重不等的半两钱等值流通,这可能与秦代尚不具备大规模规范生产半两钱的技术条件有关。三是大多数物品用半两钱计价,较贵重的诸如甲盾等物品用半两钱和黄金同时计价。

[1] 杨文谊:《秦代币制问题》,《现代评论》3 卷58 期,1926 年;陈箴:《秦汉货币制探讨》,《清华周刊》41 卷7 期,1934 年。

[2]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年,第80 页。

[3] 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28 页。

[4][15]石俊志:《中国铜钱法制史纲要》,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年,第20、63 页。

[5][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文物出版社,1990 年,第36 页。

[7][23][24]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竹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年,第21 页。

[8][9][10]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竹简(贰)》,第13 页。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第35-37 页。

[12] 石俊志:《中国铜钱法制史纲要》,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年,第61 页。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关市律》,第42 页。

[1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第151 页。

[16] 周卫荣:《中国传统铸钱工艺初探》,《钱币学与冶铸史论丛》,中华书局,2002 年,第199 页。

[17][18]王雪农、刘建民:《半两钱研究与发现》,中华书局,2005 年,第67、204 页。

[19] 陈尊祥、路远:《首帕张堡窖藏秦钱清理报告》,《中国钱币》,1987 年第3 期。

[20][21][22][25]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竹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 年,第12、28、109 页。

[26] 王佳:《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地区物价研究》,《江汉论坛》,2015 年第10 期。

[27](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中华书局,1992 年,第251 页。

[28][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第53、51 页。

[30][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第41、42 页。

[3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第100 页。

[3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 年,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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