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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模式选择研究

2022-08-19王丽英徐成林

新乡学院学报 2022年7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用地补偿

王丽英,王 勇,徐成林

(1.池州学院 地理与规划学院,安徽 池州 247000;2.江苏中源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9)

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以来,通过近10年的推行和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2]这为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和方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建设目标[3]。目前,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土地利用必须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乡村振兴目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合理利用农村土地,对建设占用等用途变更带来的生态减损进行合理的土地生态补偿,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手段和唯一出路。但目前国内开展的生态补偿大都是以水资源、森林资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未扩展到更广泛领域,具有明显的流域属性[4]。农村土地生态补偿的研究可以弥补当前生态补偿在土地资源领域的理论匮乏,对于推进乡村振兴、真正实现美丽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农村土地利用的生态影响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等目标都需要建设用地的支持,从而导致农村建设用地比例增加、农用地占用现象普遍,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农村土地的生态功能和价值。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的深入人心,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提升,对农村土地的生态保护的呼声渐起。在现有国家政策和制度下,农村的土地利用对土地生态条件产生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日益显现。

(一)农村土地利用对生态的积极影响

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宜居”目标,农村开展的环境整治、废弃地复垦以及乡村旅游开发等,对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农村环境的整治,促进了土地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随着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的开展,农村实施了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等措施,这不仅提升了土地的利用效率,而且为农村的生态广场建设等提供了空间。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推动了农村土地利用实现先规划后建设,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地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宅基地、废弃地的退出和复垦,减缓了土地生态利用面积的缩减速度。我国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通过“增减挂钩”“腾笼换鸟”等方式,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废弃的工矿用地复垦,优先用于农用地等生态利用,对保障农村生态用地面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农田景观和生态旅游的设计,创造了新的土地生态价值。当前农村全面脱贫,农民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实现了“生活富裕”,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的生态景观建设越来越受欢迎。各地农村利用农用地优势,进行稻田景观设计和乡村旅游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型用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景观优化。

(二)农村土地利用对生态的消极影响

随着乡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建设用地比例增加,对农村的土地生态系统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生态型用地被占用,土地生态功能降低。乡村振兴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置和居民住宅的拆旧建新等,都需要进行土地的工程利用。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土地中农用地占主导地位,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属于生态利用方式,具有较强的生态服务功能。未利用地主要是被植被覆盖的荒山、荒地和被水面覆盖的坑塘,也具有物种多样性、气候调节等生态功能。为了满足建设需要,需要将一部分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生态利用变更为工程利用,生态用地面积减少,土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服务功能降低。

各地的特色小镇缺乏特色,生态环境单调。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各地相互模仿开发乡村旅游,缺乏专项规划和因地制宜的“个性”创新。一些地区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景观设计和旅游开发设计,但这些设计只突出了观赏功能,而忽视了生态功能中重要的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导致生态环境单调、生态功能单一、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地生态价值弱化。

耕地占补平衡只强调经济价值的平衡,而忽略了生态功能的平衡。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但各地的占补平衡方案设计和实施,只侧重耕地的经济产值的平衡测算,而忽视了耕地的生态价值测算。在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只满足了土地生产功能的补充,而忽略了生态功能的恢复,逐渐造成农村土地总体生态功能的减损。

二、土地生态补偿模式

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地区的绿色发展,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占用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进行建设时必须进行合理的生态补偿,以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土地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理论是在人类逐渐意识到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功能对人类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提出的。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有较多的学者进行了阐述。毛显强等认为,生态补偿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金钱上的惩罚,或者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资金上的奖励[5]。庄国泰认为,生态补偿是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的各行为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管理[6]。俞海等认为,生态补偿是一种保护或者改善生态环境的政策[7]。吕忠梅将生态补偿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认为狭义的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自然资源破坏本身的补偿,还包括因对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补偿,以及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行科技研发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8]。

生态补偿的前提是存在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非生态利用,导致部分或者区域资源生态功能弱化和损耗,造成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降低。生态补偿是对弱化或丧失的生态功能的弥补,或者是对降低的生态价值的补偿,或者是为作出具体生态补偿措施而支付的前期培训、宣传、研发等支出。

综合学者的主要观点,本文的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是指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由于建设占用农用地或其他具有生态功能用地,或者生态功能用地内部变更,导致农村土地的总体生态功能弱化或价值降低,通过生态保护宣传、创新生态修复技术等一系列的活动,在政府主导或在市场配置下以生态修复、生态建设、生态维护和生态管理等方式恢复生态功能,或对于生态要素的所有者所进行的经济补偿。

(二)土地生态补偿模式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学者也对生态补偿模式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万军等区分了我国生态补偿模式中的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9]。周晨等认为,在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背景下,政府在生态补偿中应该发挥主要作用[10]。毛显强等认为,生态补偿可通过征收生态税费、进行财政补贴、优惠信贷等方式实现[5]。赵雪雁等提出以现金和实物的方式对甘南黄河水源补给区进行生态补偿的观点[11]。皮泓漪等通过基于农户受偿意愿的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研究,发现年长的农户偏向资金补偿,年轻的农户则偏向于技术培训和就业机会、信贷等补偿[12]。刘宇晨等通过对内蒙古东中西部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得出不同区域的牧民对草原生态补偿方式选择不同的结论[13]。朱弘业等探究了东北地区湿地的生态补偿方式[14]。

从目前的研究看,最常用的生态补偿模式是按照补偿主体进行划分的。根据补偿主体不同可以将生态补偿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

1.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

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变更需通过政府批准或者备案。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是为了满足村民的需求,各类建设普遍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政府是建设主体,也必然成为补偿主体。同时,土地的生态功能具有公共和准公共的属性,生态补偿的对象往往是集体成员,由政府主导制定一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内容和方式,有利于补偿的实施。当前,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是我国土地生态补偿的主要模式。

2.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

随着我国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由产业生产带来的生态破坏、土地污染虽然具有一定外部性,但占用生态用地的规模不大,涉及的土地生态损害主体不多,在生态补偿中融入市场机制,利于协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具有个体性,规模较小,影响范围较小,运用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处理,可以提高效率。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土地生态补偿的市场主导型模式逐渐得到应用和推广。

根据补偿形式的不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又可以细分为付费补偿、修复补偿和重建补偿三种模式[15]。付费补偿根据付费内容又可以分为纯资金模式和造血模式。纯资金模式是指将生态价值进行经济折算,通过货币资金的方式补偿生态要素的提供者或受损者;造血模式是通过技术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形式进行补偿。修复模式是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原地的恢复建设。重建模式是异地补偿模式,一般是选择村内的其他地块对生态系统和环境进行建设,形成与被占用地块相同的生态功能。

三、土地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农村土地利用中土地生态功能减弱、生态价值减损现象较为普遍,需要及时对土地进行生态补偿。科学的生态补偿模式可以高效实现土地生态补偿,恢复土地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但在目前的补偿中存在“一刀切”的情形,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进行优化。

(一)土地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是我国当前生态补偿模式中的主要模式。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利于监督和管理。但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也存在着不足。首先,统一的补偿标准,有失公平。政府主导的项目通常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在全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方式和统一的支付标准。不同农村的生态条件存在差异,生态资源的稀缺性不同,相同土地的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用不同,采取“一刀切”的补偿模式,看似公平实则有失公平[15]。其次,付费补偿主要采用现金形式,技术补偿等造血形式的补偿较少运用[15]。现金补偿只能满足短期内人们的生活需求,其价值的时效性是有限的,影响生态保护的可持续性。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进行技术补偿,给人们提供生存和改善环境的技能,具有可持续性,能促进生态条件的改善。再次,现金补偿标准是基于预算得出的,违背了“等价”补偿的原则。政府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补贴数额的确定通常由政策预算决定,这种方式忽视了土地的生态价值,使生态补偿金额与项目实施地的具体情况脱离[15]。最后,生态的受益者和受害者的权责难以统一。政府补偿中政府属于中介角色,它是由原有生态功能破坏者支付资金,受益者获得资金补偿,而生态功能的维护等责任却由政府独立承担,生态补偿各主体的权、责、利难以统一,补偿效率较低[16]。

2.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处于发展阶段,在这种模式的应用中,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的问题突出。首先,关于土地生态功能价值的市场化交易法律滞后。目前我国只有关于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相关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关于土地的生态建设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未建立,且现有有关法律条文也仅限于拆迁补偿和耕地补偿等,缺乏土地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文。其次,市场交易和管理制度滞后。市场的主要机制是价格机制、交易机制和竞争机制。我国关于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价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技术规程,对土地的估价主要是对土地的经济价值的评估,生态价格评估机制缺乏。再次,各地的实施办法差异很大,区域间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依据不明确,阻碍了跨地区间的交易,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最后,由于信息不充分及存在其他管理上的原因,生态的占用和补偿往往要通过政府这个“中介”,生态服务市场供需双方之间未建立直接联系,使生态服务的价值很难得到真实反映[16]。

(二)土地生态补偿模式优化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使得生态补偿强制性有余而其他主体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且政府资金压力大。政府应当大力完善市场条件,引导和促进土地生态补偿市场化交易,通过政策及管理的完善推动土地生态补偿市场交易模式的发展。

1.明确土地生态补偿主体

土地生态补偿必须有明确和合理的补偿与受偿主体。明晰土地生态要素的权属,明确补偿者和受偿者,是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首要任务。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经建立,土地的权属基本明确。土地生态产品及生态服务功能都具有准公共性的特点,其服务对象是集体成员。因此,土地生态补偿的受偿主体应该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者为使用土地、损坏土地生态功能的土地使用者。当前农村的建设用地主要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两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它们可以从土地利用中获取一定收益,因此,补偿者应为土地使用者。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质,受益者为集体全部成员,因此,补偿者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土地生态补偿市场交易服务中介机构

土地生态价值、功能、效益的评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缺乏专业评估机构的支持,容易造成对生态功能价值认识的片面性,导致补偿不到位。补偿价格由评估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进行生态受损价值的客观确定,是采用资金补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对各方权益的有效保障。由市场交易中介机构对不同生态补偿方案进行比较,为补偿者和受偿者选择最合理的补偿方式,参与补偿的验收监督,可以有效保证市场补偿模式的效果。

3.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税收,资金来源渠道少、压力大。可以通过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入、城市用地的出让金以及市场资金等方式筹集更多的生态补偿基金。

第一,以政府预留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税收作为农村土地生态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首先,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推进,政府可以从入市的土地出让金中预留30%专项作为生态保护基金,用于农村生态补偿、修复。其次,划拨部分城市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税收作为生态补偿基金。由于生态产品的准公共性,城市土地的开发建设会对农村土地生态环境带来一定压力,因此,应将城市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税收的一部分作为农村土地生态维护基金。最后,将出租土地部分租金收入作为生态补偿基金。农村出租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荒山等,由于出租年限较短,用途变动频繁,对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影响不同,应按照具体的用途分年度对土地租金征收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费作为土地生态补偿的储备资金。

第二,吸收市场资金作为土地生态补偿基金的补充来源。实行谁破坏由谁补偿的原则,由使用土地的自然人和法人对生态补偿初期资金进行投入,同时鼓励公益参与,实现全民参与生态维护。

4.完善补偿价格评估标准

无论是政府资金补偿还是修复补偿都需要建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应该有所区别,应根据不同的补偿价格确定方式制定补偿标准。

(1)纯资金补偿方式。补偿额为土地生态功能价值的资本化,具体为

其中,P为土地生态补偿额,A为土地生态破坏损毁的生态效益年金,r为市场的资本化率。由于生态功能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资本化率可选用无风险资本化率,即银行存款利率或者政府债券的利率。

(2)修复和建设补偿方式。恢复期内的补偿金额可以采用使用年期内生态价值收益的现值之和确定,具体为

其中,P为土地生态补偿额,Ai是第i年未补足的生态功能价值,r为折现率,n为完全恢复土地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年数。

(3)农用地复垦方式。占用农用地的,以农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各地的生态条件确定修正系数作为补偿标准,具体为

其中,P为土地生态补偿额,P0为农用地基准地价,K为修正系数,ai为第i个主要生态功能的标准分值,ki为第i个主要生态功能的权重,A0为该地块的生产功能标准分。对于修复补偿或者建设补偿,要求修复后或者建设后的生态用地价值不低于原有土地的生态价值。

5.组建土地生态补偿专业管理和监督机构

政府补偿由于生态要素的使用者和生态要素的持有者脱节,效率较低,市场补偿又会由于补偿者和受偿者对土地生态价值信息认识的不全面而出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应建立农村生态保护和补偿机构,专门负责补偿相关事宜,提高补偿效率。

土地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维护需要受偿者和补偿者共同参与。补偿者进行生态系统的建设和功能的养护,受偿者遵循规章制度,配合土地生态建设,保护土地生态系统的再生和生态功能的恢复。监督机构每年对土地生态功能进行验收评价,对于功能退化或价值降低的,及时要求补偿者进行修复、恢复和补充补偿,对于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破坏土地生态系统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6.建立造血式补偿机制

生态功能具有永久性,一次性的现金补偿无法有效保障农民的生态权益和农村的生态环境,应该优先选择可持续的补偿机制,即在补偿中对失地村民进行技术培训,提升村民生活技能,同时输入生态养护技术人员,保障生态补偿效果的长期性。

此外,应借鉴土地经济补偿的技术方法,建立全国各地的土地生态功能基准价值和修正系数表。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生态基本功能及区域转化系数对应表,以利于异地占用和补偿,实现跨区域市场交易[17]。

四、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模式选择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在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

(一)补偿主体选择

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都有其优势。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具有强制性,在对于涉及多个受偿主体进行补偿时具有较大的优势。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较灵活,在受偿主体单一时,可以有效提高补偿效率。建设占用土地规模的大小和破坏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生态受偿主体的数量,在生态补偿中,可以根据不同土地规模和不同的破坏程度,选择不同的补偿主体。

大规模或公益性的用地生态损害,以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偿主体。应根据占用规模、涉及对象以及占用目的等选择合适的土地生态补偿主体。对占用规模大的用地生态损害,以政府为主导进行补偿。一般占地规模较大的土地利用,涉及较多的生态要素和生态权益受损者,受偿和补偿主体太多,采用政府主导统一进行生态补偿,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生态损害,由于项目没有经济产出,没有出让金等收益,政府作为补偿主体,能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对小规模、经营性用地的生态损害,以市场为主体进行补偿。占地规模较小或用于经营性建设用途的生态补偿,涉及的主体单一,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可以有效保障补偿所需资金,提高补偿灵活性,提高补偿效率。

(二)补偿方式选择

按照补偿方式不同,土地生态补偿可以分为生态重建、生态修复和付费补偿三种形式。可根据生态破坏程度或者区域生态条件选择最优的生态补偿方式。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生态背景值较低的用地采用生态重建方式进行补偿。生态重建方式是对建设占用生态利用类型的土地实施占补平衡,保证生态利用类型土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对建设占用生态利用类型的土地,根据生态保护原则,选择生态重建模式。对区域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恢复类似的生态类型用地,实现生态用地的占补平衡,保证村内生态用地总面积不减少、总体生态功能不减弱、生态价值不降低。

对生态损害较小或占用时间较短且易于自然恢复的用地采用生态修复方式进行补偿。对于临时占用或者由于周边建设带来的部分或者较小的土地生态损害,可通过恢复植被、消除污染等措施,采用原地修复、恢复植被、创造生物生存环境等生态原地修复形式提升土地生态功能,实现有效的生态补偿。

对生态条件较好、权属清晰、生态损害范围小的用地采用付费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于权属明确且生态功能价值不大的生态用地,可以通过占用土地的生态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补偿费用,通过付费的方式进行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付费补偿可以采用现金、技术支持、农业劳动成本弥补和土地租金等多种形式[15]。对于生态条件较好、生态价值高于区域标准价值或者规划水平的,可以合理利用生态价值进行付费补偿。

(三)补偿内容选择

土地生态补偿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生态功能恢复、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功能置换和给付资金补偿方式。

对于生态利用变更为非生态利用的土地,可采用生态功能恢复综合资金给付方式进行补偿。农村的生态用地主要有未利用地、农用地以及绿化用地等。农用地或者绿化用地多为植被覆盖土地或者是一些坑塘水面,生态功能明显。未利用地是主要的后备资源,是开发建设新增用地的优选地类,多为荒山荒地,有较多植被覆盖和生物活动,将其变更为建设用地难免破坏自然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造成土地生态受损。将生态转为非生态的土地利用变更,对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影响较大,首先应对其生态功能及重要性进行分析和估算,研究植被的类型和结构,将生态型用地的表层土壤移出,在村内的其他生态区域进行植被的繁殖,丰富植被的多样性,保持土壤肥沃,保证生态功能不弱化。同时,由于生态功能系统恢复缓慢,前期的生态功能受损需要资金支付作为补充补偿。

对于非生态利用变更为生态利用的土地,可采用生态功能维护方式进行补偿。乡村振兴中的非生态用地变更为生态用地主要有土地复垦和土地整治两种形式。采用复垦和整治方式将非生态用地恢复为生态用地,其生态功能的完全恢复需要一定时间,需要进行土地生态功能恢复的管护。在此类用地的补偿中,一定要摒弃唯经济补偿优先的思想,要重点抓住补偿的效果,预留专项资金。同时,要培养专业人员对生态功能进行维护,并定期对生态补偿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维护和养护措施。

对于生态利用类型内部变更的土地,可采用生态功能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生态利用内部的变更主要有农用地的作物类型变更和未利用的荒山开发为生态旅游用地或农用地变更。针对生态用地内部变更,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分析原有生态条件和生态功能,做到在原有系统中进行微调、修整。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要进行不同生态功能间的等量转化。当原有生态条件难以满足居民某方面生态功能需求时,可通过生态功能价值等价交换的方式,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提升另一方面的生态功能,以实现综合生态功能的平衡。

(四)补偿模式综合

在农村建设中,由于原有土地利用类型、占用规模、开发方式等不同,土地生态功能的减损存在差异,对生态补偿的要求也不同。在农村土地生态补偿中,应根据占用土地类型、利用方式、生态功能减损程度等因素进行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和补偿内容的选择,确定合理的补偿模式。根据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和补偿内容,可以将补偿模式分为市场占补模式、政府复垦模式、市场复原模式、政府付费模式、市场资金模式、政府造血模式、政府资金给付模式(图1)。市场占补模式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为补偿主体,在区域内其他地块进行复垦和生态系统重建的模式。政府复垦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复垦和生态系统重建模式。市场复原模式是自然人或法人对其造成的土地生态功能部分破坏,采用一定的养护技术,实现生态系统修复和功能恢复的模式。政府付费模式是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建设而临时占用土地造成的生态功能部分破坏,采用付费的形式,聘请养护人员,实现生态系统修复和功能恢复的模式。市场资金模式是自然人或法人对于土地生态功能的破坏通过价值评估折算成相应金额,支付给受偿者的模式。政府造血模式是政府通过对受偿者进行技术培训,实现生态的生产功能的补偿模式。政府资金给付模式是政府通过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以资金方式一次性补偿生态受损价值的模式。

总之,我国农村发展中建设用地需求增加,占用生态型用地现象普遍,为了实现生态宜居的目标,保护土地生态环境,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应该根据农村土地利用规模和目的确定补偿主体,结合土地的生态损毁情况以及区域的原有生态条件选择补偿方式,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方式确定补偿内容,因地制宜地确定补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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