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获得路径视角下公民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基于CHFS2015的实证研究
2022-08-18古丽尼尕尔伊沙克卢婷婷
文/古丽尼尕尔·伊沙克 卢婷婷
一、引言
“参与式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城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强调基层治理向参与式治理转型,且将公众参与作为城市规划等重要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1-3]现有研究认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区振兴的必要手段,是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4,5]促进社区参与可以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城市权利,从而有效提升城市社会融合水平。[6]国内外大量学者探讨了如何促进社区参与,指出应关注社区社会经济状况、环境状况等的异质性。[7,8]我国城市自住房改革以来,逐渐演变出基于住房类型的多元化社区,并由此产生了差异化的社区治理制度环境,深刻影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因与路径。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基于“合作生产”(co-production)理论,关注社区居委会的效能、信息透明度、回应性等社区制度环境因素,分析其对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影响机制,并以“住房获得路径”(housing pathway)为视角,阐释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社区治理参与意愿影响因素的差异性。合作生产理论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分析公共事务的共同参与,[9]是分析社区治理公民参与的新视角。本文采用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ina Household Finance Survey,CHFS)数据,构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回归模型,阐释不同住房产权获得路径下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差异性机制,分析社区信息透明度对于感知社区效能与参与意愿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本研究不仅识别了政府、市场、家庭三种住房获得路径下的社区治理参与机制差异,也可为完善我国不同类型社区的治理环境提供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60年代以来,“如何促进公民参与”一直是各国城市治理政策的核心议题,大量研究从公民参与的现状、参与的动态性和复杂性以及参与进程中的障碍等维度对公民参与进行了剖析。国外学者提出了经典理论“公民参与的阶梯”,将公民参与的程度比喻为具有八个层次的阶梯,[6]并且呼吁城市政策重视弱势群体的参与。在此理论的影响下,学者将参与社区治理视为提升公民参与阶梯的重要环节,呼吁在社区治理中建立公民与政府间的长期“伙伴关系”。[10]同时,学者们指出参与式治理的复杂性,在社区现实情境中仍存在诸多障碍因素。[4]杨敏检视了我国社区参与的动态复杂过程,指出我国社区参与既包括自上而下的国家动员,又包括自下而上为共同利益的自发参与。[3]姜晓萍等的研究发现,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内在动机不足、缺乏外在制度保障等。[1]部分研究认为,除个体社会经济特征外,公民个体层面的制度特征,如党员、体制内就业等,会影响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与方式。[11-14]
我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大量研究从不同角度探索住房产权差异化的社会经济影响,例如关注居民房产财富如何影响居民的空间权利、社区认知等[15,16]。其中,有学者基于丹麦经济学家在1990年提出的福利国家制度理论[17],从“国家-市场-家庭”三元角度分析了我国住房产权获得的不同路径,指出从政府福利、市场交易、家庭援助三种路径获得住房产权的人群,其所处的住房制度环境存在显著差异。[18]区别于传统社区,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商品房发展提供了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与自主化的业委会管理,这种新型制度环境可促进业主实现社区参与。[19]可见,住房获得路径与社区制度环境存在耦合,可能影响公民的社区治理参与意愿。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尝试将“合作生产”的理论框架用于公民参与的研究。美国经济学家首先提出合作生产理论,认为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公共服务使用者的积极参与会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形成机构与个人对公共服务的合作产出。[20]普遍意义上,合作生产是指:“常规生产者”和“消费生产者”双方都投入一定的资源、时间、劳动或技术等,使得服务或物品的生产过程更高效。[10,21]部分研究认为,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常规生产者”通过激励等形式吸引“消费生产者”,“消费生产者”则在感知“常规生产者”的工作效能的基础上与其互动,实现合作生产。[9]近期研究提出公民对“常规生产者”的感知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政府透明度、政府回应性等[22],认为公民参与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动机取决于公民感知的公共服务重要性。[23]
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准行政化组织,是社区治理合作生产中最重要的“常规生产者”之一。[24,25]居委会可以通过社区动员、激励等方式,将公民由社区治理的“传统消费者”转变为社区治理的“消费生产者”。[26]但是,在不同社区制度环境中,居委会的工作效能、信息透明度、回应性不尽相同,可能形成不同的社区治理合作生产机制。一方面,居委会治理效能越高越能激励公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7]然而,居委会治理效能涉及多领域,难以精确衡量。效能感知能较好克服这一问题,效能感知是一种政治心理变量,反映当前制度环境下维护个体权利的能力。[27]在社区治理尺度上,社区效能感知测度了居民对居委会工作能力的主观评价。另一方面,透明度是预测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公民参与有效性的重要变量。[28]居委会的信息透明度可能会影响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效能的感知,调节居委会效能感与社区公民意愿之间的关系。相似地,政府回应程度也是影响公民参与意愿的制度环境变量之一[29]。综上,本文将社区居委会定义为社区治理的“常规生产者”,其特征包括效能感知、干部回应性、信息公开程度等,将居民定义为“消费生产者”,其特征包括个体的社会人口经济属性,进而以住房获得路径的差异性为视角,分析我国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合作生产的复杂影响机制。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2015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该调查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研究中心进行[30],样本为横截面数据。该调查采用分层、三阶段与规模度量成比例的抽样设计(Probability Proportionate to Size Sampling)。该数据主要内容包括住房资产与金融财富、收入与消费、基层治理、个体的经济社会与人口特征及就业等相关信息。鉴于本研究聚焦城市社区居民的基层治理参与情况,其样本设定为年龄18至100岁、居住于城市的居民,经过剔除异常值,最终获得由11802户家庭样本和32933名个体样本组成的数据。该数据覆盖29个省158个城市,基本涵盖全国主要地区。研究数据包含三组变量,分别为个体基层治理相关变量、个体人口学特征和家庭住房特征。
(二)变量定义与测量
分组变量。本文使用问卷中“你是如何获得你的房子的”测度住房获得路径,并参考学者的研究结论,将九种住房获得方式分为三种途径:市场路径、政府路径、家庭路径。市场路径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购买二手商品房;政府路径包括购买政策性住房和低于市场价格从单位购买住房;家庭路径包括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住房和自建房。由于安置房、集资房可能包含政府或市场这两种不同的渠道,本文不对比这两类受访者。
因变量。本文使用问卷中“您对社区治理是否有参与的意愿”来测量公民社区治理参与意愿。将答案“是”(愿意)赋值为1,“否”(不愿意)赋值为0。
社区制度环境核心变量。本文使用问卷中“您觉得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您的帮助有多大”测度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根据李克特量表,形成取值为1-5的定序变量。
社区制度环境调节变量。首先,使用问卷中“您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的宣传了解到以下哪些信息”测度居委会信息透明度。通过计算受访者在该多选题中所选择的选项数量总和,生成离散变量作为信息透明度,该变量取值范围为0到10,数值越高,说明信息透明度越高。其次,为分析社区干部能否充分回应居民的需求,本文使用问卷中“邻里发生纠纷时,你会找谁来解决”加以测量根据被调查者是否选择居委会干部来创建居委会回应性的虚拟变量,选择“居委会干部”赋值为1,未选择居委会干部赋值为0。
控制变量。参考以往研究,本文控制了个体社会经济水平特征,将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及收入作为个体社会人口和经济特征。本文还引入了个体制度特征,包括党员、户籍特征和工作单位属性,作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设定
本文使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又称logit模型,可以理解为成功对失败的发生比率。根据logistic回归模型,本研究的回归方程表达式具体为以下:
公式(1)和公式(2)中, p是公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概率,X1是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X2是居委会信息透明度,X3是居委会干部回应性;X1×X2是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与居委会信息透明度的交互项,Xc是控制变量,β是每个自变量的系数,β0是截距,ε是误差项。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首先,本文对核心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全国样本中超过半数受访者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35.8%的受访者通过家庭路径获得住房,而由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仅占13.5%。该结果表明,我国城市大多数的家庭可以由市场来获取住房,仍有部分公民通过家庭遗产等代际传承的方式获得住房,而通过原有单位获得住房的已大幅减少。在社区治理维度,仅33.9%的受访者愿意参与社区治理,表明我国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整体较弱。居民对社区效能的整体感知较低,仅有四分之一的样本认为社区居委会对他们有帮助。居民对社区信息透明程度的评价也较低,均值仅为1.8,表明居委会信息公开渠道不足。超过60%的居民表示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不会向社区干部寻找帮助,体现我国社区治理中干部回应性较弱的问题。
表1 描述性统计
其次,本文对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城市居民的社区治理体验进行分组分析,对比了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社区治理参与意愿及对社区治理的体验差异,如表2所示。首先,通过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样本参与社区治理意愿最强,其中40.5%的居民表示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然而仅32.7%通过家庭路径获取住房的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比国家路径样本低7.8%。其次,在居委会效能感知方面,通过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居民感知到最高的居委会治理效能,均值为2.864,比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群体的均值高0.185个单位。该结果说明通过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对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能力评价较高,而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居民对居委会的效能评价相对较低。第三,在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方面,通过国家路径和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样本对其社区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反馈相对更优,分别为1.999和2.004,相比之下,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样本反馈的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最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在社区治理中,基于市场路径获得住房产权的样本所在的居委会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第四,在居委会干部回应性方面,通过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居民对居委会干部回应评价最低,仅有三分之一的居民表示会向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干部寻求帮助,说明通过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与居委会干部的联系相对更弱。方差检验结果表明,在社区治理的合作生产中,传统生产者居委会在三组住房获得路径中的治理效能、信息透明度、回应性均存在显著的组间差异。
表2 我国不同住房路径下城市居民的社区治理体验差异
(二)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与调节效应模型分析
本文进一步构建二元Logistic统计模型分析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影响机制,阐释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社区制度环境、个体因素如何影响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合作生产。表3中,模型一为全部样本的回归分析结果,模型二、三和四分别为通过市场路径、国家路径和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样本的回归结果。在总样本和三组住房获得路径分样本中,居委会治理效能、居委会干部回应性、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均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产生显著的影响。
表3 不同住房路径下城市居民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logistic回归结果
在全样本模型中,对居委会效能的感知每提升一个单位,公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将增加25.1%。这说明城市居民对居委会治理效果的正面评价能促进其参与社区治理。在社区日常治理中,居委会帮助居民有效解决问题将提高居民对社区工作的认可,这种社区治理效能的积极感知可以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形成与居委会的合作生产。同时,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概率将提高18.7%。居委会工作信息公开的渠道增加,能有效提升公民对基层工作和政策信息的认识与理解,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若居委会干部能够积极回应居民,居民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可能性将是居委会干部不积极回应场景下的1.355倍。可见,居委会干部在日常积极调解社区矛盾、提升回应性,将激励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促成社区治理合作生产的关键。[31]
在不同住房获得路径的分样本模型中,公民个体的人口、经济和政治属性对其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作用存在显著差异。首先是个体人口学属性的影响差异。女性受访者相比男性受访者更愿意参加社区治理,总样本和三种住房获得路径分样本的回归结果中均一致。该结果与国外学者的研究一致,即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尝试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32]年龄在不同的住房获得路径下有不同的影响作用。年龄增长显著增加了市场路径住房获得者和国家路径住房获得者的社区参与意愿,但会显著降低家庭路径住房获得者的社区治理参与意愿。部分针对商品房社区的研究认为,成熟家庭,尤其是退休人士,更有时间参与社区治理,[32]揭示了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年长者更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因。有学者则发现,在家庭住房路径中,年轻群体多基于家庭经济支持获得较新的住房,而非年长群体的家宅继承,[18]因此,相比年长者,年轻人更可能接触更高效的社区治理制度环境,从而更有可能产生更强的社区治理参与意愿。
其次是个体经济属性的差异化影响。在总样本和家庭路径样本中,受教育水平与参与社区治理意愿显著相关。正如以往研究所述,受教育程度高的公民更相信自己有能力去管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城市治理参与度更高。[33]但是,在家庭路径住房获得者中,收入反而抑制了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本研究认为,通过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基于个人经济能力购买住房产权,可能通过参与社区治理保护其住房产权相关的权利,而对于依靠家庭资助获得住房的人群,收入增长可能会增强其迁移能力,如购置新住房等,进而减弱参与治理自建住宅社区事务的意愿。[34]
最后是个体的制度身份属性的差异性作用。党员身份与社区治理参与意愿在所有模型内的相关性均不显著。从整体样本来看,外地户籍群体的社区治理参与意愿较低,但是,户籍属性在三种不同住房路径中的影响作用不同:在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中,外来人口更不愿意参与社区治理;而在市场和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里,外地户口与社区治理参与意愿没有显著关系。这与以往流动人口研究结果相似,在城市社区,即使拥有住房产权,外地户籍人口仍无法获得与本地户籍人口相同的社会福利,且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有限,因此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较弱。[11]在总样本和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分样本中,私营部门工作和社区治理参与意愿呈显著负相关,而在国家路径和家庭路径的住房获得者中,私营部门工作对社区治理参与意愿的影响作用不显著。以往研究也表明,私营部门工作的群体更倾向于通过市场或者社会组织解决社区问题,而非参与由居委会主导的社区治理合作生产。[13]
为了更好地理解社区治理的合作生产机制,本文重点关注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如何调节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与社区治理参与意愿之间的关系。如表4所示。结果显示,在全样本中,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正向调节了居委会治理效能对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提升作用。这表明,提高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强化居委会治理效能感知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正相关关系。为了更清晰地展示社区信息透明度的调节作用,图1显示了居民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对其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影响在居委会信息透明度高低组之间的差异。如图所示,居委会信息透明度高的群组具有更高的斜率,而在信息透明度低的群组斜率接近0,即居委会信息透明度高时,居委会治理效能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促进作用更强,相反,在居委会信息透明度低的群组内,居委会治理效能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影响作用微弱。
表4 不同住房路径下社区信息透明度的调节作用
图1 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对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与公民社区治理参与意愿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
本文进一步分析在三种住房获得路径分样本中社区治理合作生产机制的差异性。首先,居委会信息透明度的增加会正向影响居委会治理效能感知与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关系,但是在市场和家庭路径获得住房的两组样本中,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在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样本中,居委会信息透明度与居委会治理效能感知的交互项系数不显著。如前文分析所述,通过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受访者,其感知的居委会治理效能相比其他两种住房获得路径更高。这意味着通过国家路径获得住房的居民,如房改房、政策性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对其所在居委会的工作评价更高,并认为居委会可以有效解决居民需求。因此,在该类住房群组中,信息透明度并未产生显著的调节作用。反之,由于通过家庭和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居民对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治理效能主观评价相对较低,提高居委会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增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合作生产的意愿。由此可见,由家庭路径和市场路径获得住房的社区制度环境有待从居委会治理效能、信息透明度、干部回应性等方面进行提升,以此增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社区基层治理的合作生产。
五、结论与建议
中国城市经历了四十年的住房市场化改革,住房获取来源逐渐由福利分配这一单一渠道转向包括市场、国家和家庭的多元渠道。住房获得路径的结构性差异形成了多元化的城市社区制度环境,对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与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作用。本文基于2015年CHFS数据构建了二元Logistic模型,分析了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城市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合作生产意愿的影响机制,重点关注社区制度环境因素的调节作用。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论通过何种路径获得住房,居委会治理效能、信息透明度和干部回应性都将促进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第二,个体的人口学特征、经济能力、户籍状态等仍然是影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些因素在不同住房获得路径下开始呈现多样性;第三,仅在市场获得路径和家庭获得路径的住房群体中,居委会信息透明度对社区治理效能感知和参与社区治理合作生产之间的关系产生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
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建构基于不同住房获得路径的社区治理合作生产政策框架,实现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优化,包括居委会治理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具体建议为以下三点:第一,应当全面优化我国不同类型社区居委会工作内容和服务机制,满足公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尤其关照外来流动人口、低收入人口的需求,帮助居民解决在社区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第二,加强居委会干部工作能力建设,构建各类城市社区对居委会治理效能的主观评价机制,鼓励居委会干部走到群众中,提升公民对其工作效能的满意度。第三,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提高如商品房、城郊自建房等社区的居委会信息公开水平,在保障居民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动员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进一步推广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