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反转与信用替代:供应链金融视域下的反向保理研究
2022-08-18潘柏安黄仁龙刘宇辰楚永杰PANBoanHUANGRenlongLIUYuchenCHUYongjie
潘柏安,黄仁龙,刘宇辰,楚永杰 PAN Boan,HUANG Renlong,LIU Yuchen,CHU Yongjie
(南京邮电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0 引言
在2021年两会期间,党和人民政府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在前不久出台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已明确说明供应链金融已逐步成为产业链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要增强供应链现金流量周期管理的能力,并以此作为考评运营绩效的手段与工具。从不同场合政府的公布文告来看,再加上各地政府一系列配套扶持性政策,标志着供应链金融已逐步升级为国家战略。
在供应链金融发展如火如荼的同时,如何为链条上或者一个产业上的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难题。在现行交易方式中,赊销成为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招揽客户的做法。截至2019年底,第二产业成规模企业交易中应收账款已达17.4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4.5%。在许多企业赖以生存盈利的销售阶段,极易受实力地位强大的客户对货款支付的拖延,从而导致自身现金流的紧张。在此背景之下,保理业务在中国产业链企业融资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呈现的结果,我国保理专业委员会所有主体保理总业务量达到1.75万亿元人民币,为诸多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助推供应链金融与供应链产业的整体发展。
1 商业保理理论与反向保理
1.1 保理的本质
保理最早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皮、毛纺织工业。当时英国相关纺织销售品出口贸易通过“委托—代理”的模式寻找出口地代理人寄卖商品。到18、19世纪,美国部分代理人以其积累的充足资金与庞大的人脉关系,由普通的代理人逐渐转化成为保理商这一独立经济体,开启了现代保理业务模式。
保理,又称为保理融资,通常被认为是债权融资的一个分支。国内保理业务又被通俗称为应收账款的融资。目前,整个学界与商界对于保理的定义众说纷纭,尚无国际公认的定论。综合各派观点,本文认为,保理指在产业供应链中,以买方或者卖方信用担保为前提,使得卖家(债权人)与中间保理人或者金融机构保理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或达成某种契约,将应收账款这一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与此同时保理商预付现款给债权人作为等价交换;而之后中间保理商则有权向供应链中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同时做好销售分户账的管理,在债权人的需求下定期向其汇报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信息、逾期账款与坏账情况。最后,保理商应执行好信用风控管理的职能,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担保,由此来疏通供应链上下游的资金渠道,推动产业供应链的良好运行。
1.2 保理的对比与反向保理分析
保理的分类依据有很多,本文按照供应链中发起保理信用担保的主体为分类依据,将保理业务分为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
在产业供应链中,一般都会存在供应商、核心企业(制造商)两方企业。一般制造商由于其业务量集中、利润率高、附加值大等特点,往往资金充足、规模庞大,在整条产业链中占核心地位。而许多产业供应商由于存在分散、规模不大、小本经营的特点,因此一般产业链中会形成“N+1”的模式,或者有保理融资的“M+1+N”模式。
正向保理,最为传统的保理方式,即“谁需要钱、谁担保借钱”。一般供应链上游供应商以小微企业为主,也是急需资金生存的主体。所以在保理的初级阶段往往是上游供应商(债权人)主动向保理商进行信用担保,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然后获取货款现金。这种保理方式在现行供应链下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上游供应商资产水平较低,缺少抵押与担保物,抗风险能力弱。故保理商对其信用评级亦低。再加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保理商借款意愿不强。在现金流愈发重要的供应链金融中,正向保理的方式无疑不能解决供应商融资困难的问题。长此以往发展,部分供应商难逃破产崩溃的命运。
反向保理,则是近些年逐渐兴起的保理方式。与正向保理刚好相反,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制造商),站在全局的角度,以自己的债务作为质押,主动去为上游中小型供应商企业做信用担保申请保理融资,以保障自身货源稳定供应和全产业发展(见图1)。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对于中小微上游供应商自身条件要求不高,只要得到核心企业对于供货的认可,供应商的融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而对保理商来说,后期资金的追回与信用管理的对象转向具有雄厚资金、有一定规模和地位的核心企业。其信用评级较高,发生坏账可能性较小,故保理商对于承担风险压力也随之减弱。与此同时,保理商还可以享受核心企业的关系福利,依托核心企业,为整条供应链上其他上游中小型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提高自身经营绩效。最后对于核心企业而言,将应付账款的债务转让给中间保理商,提升自身资金使用空间和使用效率,优化自身资金配置。同时核心企业维护上游中小供应商的利益也是在保证自己的供应安全,可以与上游产业链供应商建立良好伙伴关系,推动供应链上下游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反向保理也是保理行业业务开展主流模式。
图1 反向保理流程图
2 案例分析
表1为此次案例中双方企业的基本情况。2018年A公司为盘活公司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拟向B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一份不超过3千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以自己应付账款债务作为质押的反向保理服务,融得资金将用于支付中小型珠宝供应商货款。4月24日,A公司的母公司以多数票通过相关议案。自此A公司正式向B公司提出保理融资申请,经过B保理公司审批同意后,A、B两公司初步达成协议,主要流程为:A公司向上游供应商发起订单申请,签订赊销合同。上游企业挖掘原石,向A公司出货,并开具发票;A公司向B公司发起反向保理融资申请,以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B公司核定A公司的企业信誉、资产规模等风评等级,通过后予以放款;保理额度为3千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此次为循环融资模式,非一次性付清,保理费二者后续具体协商;A公司的母公司为接受额度的中小珠宝供应商做信用担保,后续A公司负责还本付息至B公司账户;A公司不直接使用此次融资资金,协议达成后A与B公司不产生直接融资关系。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图2 A与B公司保理流程
表1 案例公司基本概况
从以上案例来看,A公司,珠宝产业链的加工制造商,集诸多金银珠宝的原料于一身,业务量集中,规模庞大,是全产业链上当之无愧的核心企业。在供应链上,许多中小微珠宝供应商需要大量的资金挖掘原材料,而一般这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质不够,尽管可能交易记录良好,但却依然达不到银行贷款融资的标准,陷入诸多中小企业必然会面临的融资困境。而A公司身为核心企业,本身具有强大的偿债能力,再加之珠宝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全产业供应链金融管理协调意识较强,对于核心企业全局观念较为重视,主动去为上游供应商排忧解难、担保融资,也更有理由与份量为保理商——即此案例中的B公司所信服。截至2017年底,据审计结果,A公司资产总量为134 783.83万元人民币,其中净资产量为34 453.653万元人民币。总利润为8 553.73万元人民币,其中净利润达到了6 409.41万元人民币。为此,B公司也更有可能愿意帮A公司承担应付账款,以转接债务的方式将资金汇入上游中小型企业中。同时,此种保理融资的方式又满足了A公司向B公司申请保理融资的初心,即优化自身资金使用结构,将负债转化为资产,间接为自身融资。对于保理商B公司,拓宽了业务范围,增加了企业营收绩效。
综上,如果反向保理的融资业务运用得当,首先,可使资金流从上游到核心企业流动性增强。资金不再只是停留在会计账面上,而是真正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流入供应商和核心企业。供应商的生存难关度过,核心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资的美好愿景也得以实现。这正符合供应链金融中围绕核心企业整合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宗旨。其次,反向保理是为数不多的将信用评级这一借款门槛转变为资源的业务。按照传统逻辑思维,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传统正向保理,由需要融资的企业参与信用评级与资格审查。而现行反向保理模式下利用核心企业较高的信用评估来助力小微企业融资,盘活了原本供应链金融的死局,使原本看似为难题的信用资质发挥了应有的效用。
3 保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理尤其是反向保理在国内作为一个新型业态呈整体上升趋势,但其仍然存在许多大大小小的风险,加之这种新兴业态国内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保理业务开展体系与保理风险控制的保障机制,市场抵抗力较弱,这些问题与风险极有可能不慎打击到整个供应链金融,引发系统性供应链金融风险。关于保理业务现金存在的隐患,主要分为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责任风险三大类。
3.1 法律风险
先从大的宏观环境上来说,尽管国内保理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总业务体量不大,相较于西欧、美国等经济体,中国保理业务在全球占比较小。据调查显示2019年,大中华区(包括港澳台)保理业务全球占比约为16.64%,经济基础的薄弱导法律法规上层建筑的不完善。
目前学界公认的《国际保理公约》,已逐渐被国内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认可,并且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加入了有关保理业务开展的法规,但最终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游企业、核心企业与保理商有关债权或债务转让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保理业务在开始的过程中就容易陷入困境。在开展过程中,尽管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反向保理模式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但不是绝对消灭。一旦核心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后续还款违约,保理商则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从而发生合同纠纷。如果是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保理商被迫找上游小微企业催债,不仅没有法律保障与善后,还会恶化供应链中三方企业与政企关系,对整个供应链金融发展与新型政商关系的建立毫无疑问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不利于国家层面上大力推动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宏观战略。
3.2 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传统商业银行融资业务中,银行往往可以凭借客户提供信息及质押来实行中期资金流向的跟踪,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并降低坏账风险。然而在保理业务中,尤其是现行反向保理模式下,直接获得融资的上游中小微供应商没有时刻为保理商提供资金用途的义务,并不受保理商的直接监督,保理商所能依靠的仅仅是核心企业的担保这一空头支票。所以保理商在相应期限内难以了解自己放款资金的动向等相关信息,即信息不对称问题。单就保理商而言,显然于自己不利,无形中增加了坏账的风险。
3.3 责任风险
供应链金融中的反向保理是围绕中游核心企业来开展业务的。为此,反向保理对于产业链核心企业中的资金要求、道德要求较高。前文说过,反向保理需要核心企业具有全局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然而在现实供应链中,不排除有核心企业责任意识淡薄,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论是对上游中小型供应商还是对中间保理商,都恶意拖欠应付货款的债务或者故意设立刁难性的要求有条件还债。这也是保理商最根本的风险。而此时保理商往往又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去向上游供应商进行资金的追索,这对于弱势的、本身以赊销为卖点的上游供应商无疑是雪上加霜。
4 建议与对策
4.1 完善保理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保障,来自于国家意志,是赋予保理交易公平性强有力的保证,是保护三方企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在资金流量大,各方利益犬牙交错的产业供应链中,法律更不应该失位。
在具体规范中,首先,本文认为法律要对三方当事企业交易的发生做出明确的效力规定与限制。比如对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要对转让交易的发生规定前提条件,提前说明转让在何种情况下有效,在何种情况下无效。其次,在交易确认后,法律要对交易发生各方明确规定好相应享受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设立时间期限不能让某一方企业有“空子”可钻,逃避该履行的义务与承诺。最好能够建立相关负面惩罚机制,以法律的权威对保理各方企业形成威慑力。最后,鉴于国内目前供应链金融上游中小企业处于弱势的现状,出于正义与人文的关怀各地配套形成的法规中应加大对核心企业监督力度,同时可适当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补贴,以法律效力促成供应链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4.2 建立信息交流市场格局
在现行反向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不仅需要上游中小型供应商、中间保理商和核心企业默契协调、同心协力,更离不开与外界金融机构、政府间的通力合作,以求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现阶段国内保理业务与保理商尚处于发展阶段,暂时没有与外界金融机构和政府建立良好信息交流体系。为此,要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保理信息市场格局。本文认为可以由政府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出面依托自身强大资金与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础,建立一个专业的保理行业数据库和业务对接平台,方便保理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内部数据共享。此举可以改善保理商与核心企业、中小微供应商三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保理商加强对于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的初期信用资质筛查、中期资金流向追踪、后期款项追索的能力。维护供应链金融稳定,降低发生系统性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可能。
4.3 培育供应链反向保理人力资本
如今保理业务在国内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不仅没有宏观制度与体系保障,经营者与员工更缺乏内生组织动力与意识。为此,要重视保理行业组织中“人”的作用。要将三方企业参与保理业务的人力资源转化为高度职业化、高度专业化、高度责任感的反向保理人力资本。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可引导中间保理商与供应商和核心企业负责保理融资的员工借鉴国外反向保理人才培养模式,尝试与高校单位合作,展开关于保理的法律法规、企业财务、债权融资、行业公约与商业道德等多方面培训,使得国内供应链上中小微供应商、核心企业、中间保理商加深对于反向保理模式运作的理解,并且提升供应链上保理业务开展的质量。这样,不仅降低了之前可能发生的诸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技术性难题,还无形中增强了保理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影响力,进而降低了核心企业相关责任人做“老赖”、发生道德责任风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