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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与破解之道

2022-08-14刘雪华贺晶晶

探索 2022年4期
关键词:零容忍廉政腐败

刘雪华,贺晶晶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斗争的基本方略和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1]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对腐败零容忍的要求,“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2]。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重申了党中央零容忍反腐的原则立场,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4]。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亦强调:“要保持零容忍的警醒、零容忍的力度,统筹推进各领域反腐败斗争,让那些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直至不犯,让一些滋生的新问题难以蔓延,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存量清除掉。”[5]在腐败零容忍的战略下,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以不可逆转之势深入推进:反腐对象上不封顶、下不轻纵,涉及领域全面覆盖、没有禁区,惩治数量不定指标、除恶务尽。中国共产党凭借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行动,击碎了所谓“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反腐是权力斗争的纸牌屋”等质疑妄测,铸就了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实现了不敢腐的阶段性目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反腐信心。

零容忍惩治腐败的成效和意义之重大,多年来已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诸多证明。而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是,依靠重拳出击、强力震慑,通过“打虎”“拍蝇”“猎狐”形成的腐败零容忍态势如何能够长久持续,零容忍反腐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如何得以巩固?在早期研究中学者们关注到了“破窗理论”与腐败问题的关系,提出了我国实行零容忍反腐的必要性和路径。如廖晓明、罗文剑在研究“零容忍”反腐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从“法制—执行—参与—教育”的角度提出了“零容忍”反腐的逻辑进路[6]。随着零容忍反腐战略在我国的确立和推进,学者们围绕“零容忍”的政策定位、价值、内涵、实现方式等展开了广泛探讨。有学者认为,零容忍战略是理念、制度与行为的统一体,实现腐败零容忍要强化零容忍的理念、构建零容忍的制度和确保零容忍在行为层面的落实[7]。有学者提出,反腐视域下的“零容忍”应作为社会治理政策来理解,实现“零容忍”政策应当健全制度建设、加强文化引导以及强化腐败惩治机制[8]。有学者认为,零容忍应分为立法上的零容忍和司法上的零容忍,实现零容忍政策应在立法上采取立法定性和“严而不厉”的模式,在司法上贯彻最低限度的容忍[9]。

总体来看,关于“零容忍反腐”的研究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国家战略视角,强调制度安排和权力约束,虽然涉及公众参与和社会氛围的内容,但鲜有基于文化视角的系统性研究。作为拥有复杂思维的个体,反腐制度的执行主体和对象在言行上深受伦理道德、价值理念、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如果缺乏腐败零容忍的观念和氛围,铁的纪律也可能会形同虚设。因此,建设腐败零容忍的文化环境,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常怀敬畏之心,激发全社会惩治腐败的决心、信心与勇气,消除“宽容腐败”“包容腐败”的社会心态和文化氛围,让反腐举措发挥出最佳效能,为反腐注入持久的活力。“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战略部署。因此,“零容忍”反腐战略的确立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既有廉政文化研究基础上,本文着力于将零容忍反腐的内涵纳入廉政文化建设的视野,将零容忍反腐的原则升华为对腐败零容忍的文化,深入探讨“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问题。

1 “零容忍”廉政文化的理论内涵

从基本概念来看,廉政文化是指支撑廉洁政府、廉洁社会有效运行的一切文化形态的总和,它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廉洁自律的价值观念、社会范围内形成的廉荣贪耻的文化风尚、群众监督官员廉洁从政的意识以及培育和支撑这些理念氛围的制度规范和物质载体。零容忍原则是基于“破窗理论”提出的应对策略。“破窗理论”认为,完好的东西一旦受到破坏,如果不及时加以修补和处理,就会向人们传达出“无序”的心理暗示,从而可能产生更大的破坏。腐败难题也是从廉洁的第一扇窗被打破开始的,如果缺乏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就会在容忍麻木的环境中滋长。以零容忍原则应对腐败破窗效应,就是对一切腐败问题零容忍,防微杜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形成震慑和心理预警。

廉政文化本身就蕴含了腐败的容忍度问题,倡导廉荣贪耻的价值导向,意味着要降低全体社会成员对腐败的容忍度。而将零容忍原则贯彻到廉政文化之中,实际上意味着对廉政文化设置了更高的价值观念的评价标杆:只要超过“零”标准就绝不妥协、坚决打击。“零容忍”廉政文化拓宽了人们对腐败范围的认知,对廉洁价值观、行为规范以及文化氛围提出了更高的建设要求,设置了更严格的衡量标准。结合廉政文化的内涵及相关理论,我们认为,“零容忍”廉政文化就是指在“违规无小事”“凡腐必究、惩腐务尽”的原则导向下,公职人员形成的腐败预警心理和廉洁自律意识,公共部门内部形成的公开、公正、透明、廉洁行政的组织文化氛围,社会公众深植于心的廉荣贪耻观和抵制腐败的自觉意识,社会对腐败“绝不宽容、绝不合作、绝不支持”的廉洁氛围以及培育支撑“零容忍”心理、意识、氛围的一切制度规范和物质载体。结合既有研究,利用同心圆模型对抽象的文化概念进行直观形象的描述,可将“零容忍”廉政文化划分为三个层次。在形式结构上,“零容忍”廉政文化体现为精神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环境文化层的有机统一,构成“零容忍”廉政文化的要素则包括零容忍廉政理念、零容忍廉政规范和零容忍廉洁形象(如图1所示)。

图1 “零容忍”廉政文化的同心圆模型

1.1 位于精神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政理念

理念是“零容忍”廉政文化的精神核心和价值之魂,是形成腐败零容忍规范和形象的基础,指明了培育零容忍文化的根本方向。零容忍廉政理念是人们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意识和价值观,包括廉荣贪耻的是非价值观判断、对行贿受贿的预防性警觉与坚决排斥、社会成员参与反腐的自觉共识等。具体来说,构成零容忍廉政理念的心理意识和价值观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法治意识,即坚持规则至上、坚持权利本位,公职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意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是责任意识,即公职人员为民用权的服务意识,认真负责、敢于作为的担当意识;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反腐倡廉的社会责任意识。三是忧患意识,即谨防自满、安逸、懈怠的倾向,居安思危、防微杜渐,慎防“蚁穴溃堤”,牢记“反腐永远在路上”。四是自律精神,即慎独慎微,“不以恶小而为之”,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有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的强烈自我反省与自我约束。五是敬畏心理,即敬畏民众,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零懈怠”;敬畏法纪、手握戒尺、守住底线,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六是平等观念,即追求人格平等,排斥特权主义和特权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在反腐标尺上一视同仁,不分“大贪”“小腐”。

1.2 位于制度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政规范

规范是实现“零容忍”廉政文化的保障,体现了精神层对腐败的认知、态度和要求。零容忍廉政规范通过明确人们的行为界限、增强人们对法治的敬畏感、激发自觉维护秩序建设的正义感,把腐败零容忍内化为心理自觉、外化为参与反腐的行为习惯,主要包括体现腐败零容忍的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和行为规范,三者的强制力依次递减。廉政法规是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定,法规层面的腐败零容忍是指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的对于一切腐败行为的禁止和惩罚办法;反之,如果存在没有规定或禁止某种腐败行为的情形,就意味着在法规上对腐败的有限容忍。一般腐败行为和腐败犯罪的区别在于贪污数额的不同,对数额标准的不同界定形成了腐败零容忍的不同格局[10]。芬兰就是建立零容忍廉政法规的国家,其刑法中没有对公务员行贿或受贿最低数额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接受少量的“好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11]27。

当然,法规层面的零容忍并不是要求任何突破“零”的额度都在法律上有对应的、明确的处罚,而是强调对行为本身的约束上不留死角和余地。如果说反腐上的“严刑峻法”是发挥了“零容忍”廉政文化的心理预防和强制约束功能,那么零容忍的廉政制度体系就是承担了文化的价值规范和激励引导功能。零容忍廉政制度体系是在腐败零容忍的理念下形成的组织体制和各种制度机制:一方面,以考核、薪酬、问责等奖惩激励机制在公共组织内引导个体树立健康上进、勤政廉政、自觉抵腐的理念;另一方面又以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等制度工具在社会中营造鼓励反腐、引导反腐的文化氛围。零容忍廉政行为规范包含行业行为准则、伦理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官德、公德、家庭美德)、团体规章等内容。这种行为规范具有广泛性和细致性,其约束力虽然相对较弱,但最易发挥文化的辐射和教化功能,将腐败零容忍的理念融入人们日常遵循的行为规范中,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比如在丹麦,零容忍原则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的规则中,为社会成员面对腐败和参与反腐提供了行为指南[12]。

1.3 位于环境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洁形象

形象是“零容忍”廉政文化的承接载体和表现形式,它是能够真实可见、可触、可感知的文化形态。在“零容忍”廉政文化的“外环”中,零容忍的廉洁形象一方面表现为物质上的环境文化要素,包括承载零容忍廉政精神的各种文化标识、文化活动、文化作品、文化景观、基础设施、传播媒体等。零容忍的廉洁形象不仅是精神文化的外在表现,更是“零容忍”廉政文化得以生成、传播、延续和推广的重要手段。塑造廉洁形象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价值追求,使“廉荣贪耻”内化为从政价值观、外化为行为自觉,有助于铸牢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四川省纪委创作的兼具传统廉政典型意义和四川地域文化特色的卡通人物包公仔,通过包公刚直不阿、清正廉明、两袖清风的艺术形象,寓意令行禁止,不能越红线、逾法纪。另一方面,零容忍的廉洁形象也表现为腐败零容忍的廉洁环境氛围,包括社会各阶层对一切贪腐行为的同仇敌忾、积极参与反腐的行动、腐败零容忍的舆情氛围、高度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环境、清正廉洁的精神等。

2 “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将“廉荣贪耻”的价值理念外化为人们积极参与反腐斗争的行动,能够消弭腐败动机、降低腐败机会,从而巩固“不敢腐”的阶段性反腐成果,涵养“不想腐”的内在自觉。这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根据“零容忍”廉政文化在精神层、制度层、环境层的基本内涵,结合廉政实践,现阶段制约“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的因素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2.1 精神文化层面的制约

零容忍廉政精神文化是个体对腐败、廉洁、零容忍原则等概念的认知基础上产生的心理价值判断。个体对腐败的主观认知偏差及不当评价不利于“零容忍”廉政文化的形成。首先,个体对腐败范围的模糊认定或狭隘认定会提高个体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公众对腐败行为的认知判断同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13]。对于腐败行为的具体情形,尤其是隐蔽性较高的微腐败,公众的认知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比如相较于公职人员,人们对难以辨认的非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通常会表现出更高的接受度[14]。从情节上看,人们对于“吃拿请送”和数额较小的贪腐往往也倾向于持高容忍态度。其次,人们对腐败不当的正向评价会提升腐败的心理容忍度。这种正向评价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人持有的“腐败有益论”,他们错误地认为腐败能够创造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改革进程。这种不当认知会消除贪腐者的道德耻感和负罪心理,造成廉洁者的价值迷惑,在这种认知导向下前者会自认为是“改革先锋”,而后者会被视为“假意清高”,这就阻碍了零容忍廉政观的形成。对腐败的正向评价还存在于所谓“好贪官”的情形中,在一些群众的认知中宁要“能干的贪吏”,也不要“无为的清官”,这种不当认知客观上提升了腐败容忍度。

同时,部分消极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亦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零容忍廉政精神文化的形成空间。一是一些人没有正确理解“和为贵”的思想,“一味讲‘宽容’、讲‘和气’,当老好人,对政治原则问题含含糊糊,对大是大非问题做‘开明绅士’,对不良现象听之任之,还有的八面玲珑、左右逢源,说话办事看来头、看风向,随波漂,随风倒”[15]。这些不坚持党性原则、不敢斗争的行为表现都与“零容忍”精神相背离。二是在血缘宗法观念影响下,一些人将“关系”“圈子”“熟人”“人情”“面子”等作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面对腐败,尤其是“微腐败”时碍于关系或人情,容易出现容忍、默许或“合谋”的现象。三是等级观念和“官本位”心态既容易滋生特权思想,同时也会使人们因“为尊者讳”而选择容忍,即使发现了官员或上级的腐败行径也可能会视而不见,能忍则忍。四是所谓的明哲保身之道阻碍了责任意识的形成,容易使官员和普通民众在问题面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助长了腐败。这无疑与积极抵制腐败的责任意识背道而驰。

2.2 制度文化层面的制约

制度的本质决定了制度反腐是最有效、最持久的方式[16]。只有完善制度、健全规章,把权力关进制度牢笼才是防治腐败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 615部[17]。日趋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持续运行的制度机制是反腐制度对个体道德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18]。要更好地让这些制度在预防、惩治腐败的零容忍反腐实践中发挥出最大的治理效能,就必须在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彰显出零容忍的原则导向,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一是“制度笼子”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比如,个别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等存在着交叉重复的现象;部分制度规范过于原则性或模糊,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在应对和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还存在制度空白或滞后的情形。二是公职人员职业伦理的法制化建设在一些方面依然滞后。公职人员职业伦理的法制化意味着将公共事务管理中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制定成必须遵守、不可违背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更加系统完整地规范和指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三是现有制度体系在激励公职人员及公众面对腐败现象敢于斗争、作出负责任的行为选择方面亦有不足。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不够完善,不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检举人/证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缺失,难以为那些敢于挺身而出的“道德英雄”提供更有力的权益保障和法律支持;公民参与反腐的有效渠道和路径亦有待进一步丰富完善。这些限制因素一定程度上会使公民形成“反腐个人成本高、风险大于收益”的认知,从而可能提高腐败耐受度,不利于促成零容忍的文化氛围。四是从制度执行的层面来看,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出现执法决心不足、力度不够、效果不佳时,如执法受到人情干扰、执法流于形式、不当的“运动式执法”等,会使法律、制度或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被反噬,继而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潜在腐败者的投机心理以及普通民众的漠视或观望心理,使制度文化偏离零容忍的要求。

2.3 环境文化层面的制约

“零容忍”廉政文化最后要作为一种形象通过物质载体和社会风尚体现出来,同时又依靠二者得到传播和巩固,从而形成稳定的支持零容忍反腐的环境文化。当前社会对腐败零容忍还存在着不和谐的论调,对于腐败的态度实际上体现为痛感与麻木感的矛盾并存:一些人一方面鄙视他人的贪腐之行,又暗自希望自己能够从中获益;一方面对权力腐败深恶痛绝,又对披着“人情外衣”的“微腐败”行为习以为常;一方面对于“抽象腐败”坚定批评和排斥,又对具体情境下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不以为然;一方面赞成和支持检举揭发行为,又把举报者描绘成“叛徒”和“异类”。这些都表明我们距离真正的零容忍廉政环境文化还有着一定程度的差距。需要说明的是,支撑零容忍反腐文化的舆论环境并非是自发形成的,它依赖于新闻媒体文化传播功能的发挥。

媒体提供了廉政文化产品和作品的展示平台,担负着传播廉政文化信息、开展舆论监督和引导社会舆情的重要使命。人们对于腐败和反腐败信息的关注大多来自大众媒体,媒体释放的信号可能会改变社会成员的观念,进而影响他们对腐败的容忍度,甚至影响其参与反腐的决心。文化多元的互联网时代各类信息纷至沓来,信息传播速度快,但信息内容鱼龙混杂,不乏有媒体为博求关注而选择性地、偏向性地发布信息。比如,个别媒体把舆论焦点集中在“举报者被打击报复”“举报者被人为孤立”等类似报道,就可能让公众产生“举报腐败风险高”的想法,提高人们参与反腐的心理成本。文化传播环境能否降低腐败容忍度,还与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度有关。政府信息高度公开透明,舆论就能够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公众掌握了腐败相关信息,其腐败容忍度也会随之降低。目前,我国对于干部的个人信息和腐败的查处过程还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保密性,这就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甚至信息资源缺失,腐败难以“被发现”、舆论难以监督,公众也会容易倾向于提高腐败容忍度。

3 “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困境的破解之道

“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础性工程,猛药去疴、除贪务尽、重典治乱的零容忍反腐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践中,党中央也一直重视廉洁文化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治标,也要靠治本。而只有正心修身、涵养文化,才能守住为政之本。因此,巩固反腐实践的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亟需将零容忍从治理领域的惩贪原则转化为反腐的价值理念和主流文化。

3.1 以认知纠偏为基础培育腐败零容忍的精神文化

认知社会学从过程出发,强调认知如何作用于人们的偏好、价值认同并影响人们的行为,以及外部环境如何影响个体的认知模式[19]。个体认知内嵌于文化的核心层,对廉政观念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只有建立起对腐败零容忍的准确认知和价值认同,才能真正培育出腐败零容忍的精神文化。

一是以持续的零容忍反腐实践为零容忍廉政精神文化供给认知来源和发展动力。在反腐实践中要继续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防范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成伙作势、‘围猎’腐蚀还任重道远,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还任重道远,彻底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实现海晏河清还任重道远,清理系统性腐败、化解风险隐患还任重道远。”[4]这一科学论断充分说明,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现象就不会根除,反腐败斗争也就不可能停歇。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既是复杂艰巨的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向全社会展示和传递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信心和勇气。对于潜在腐败者来说,这将有力地打击其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在动机上涤除腐败意愿,消除其对腐败行为可能的任何期待;对于执法者来说,这将起到提振信心和鼓舞士气的积极作用,“节奏不变、力度不减”的严格执法才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对公众来说,这将回应和满足人们对反腐成效的主观期待,从而激发公众的知法守法、理性监督的公民意识。公众的积极参与是保障腐败治理可持续进行的动力因素,公众只有真正视腐败为必须铲除之恶疾,能够参与到权力监督中,所有制度的设计才能落到实处[20]。

二是以深入的思想教育为零容忍廉政精神文化认知奠定思想根基。思想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源,通过开展思想教育形成零容忍廉政价值观与文化共识,从而产生思想行为习惯上的自觉,反腐倡廉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开展思想教育、理论学习、组织整顿和实践活动等,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动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和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陆续开展了多次集中教育,包括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每次教育活动虽然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力透着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和实践指向,“注重在全党上下营造和增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氛围,对完善党的纪律建设产生了长期化、制度化、稳定化的作用和效果”[21]。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让广大党员干部更深切地体会到党的性质宗旨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切实提高党性修养、思想境界和道德素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紧守廉洁自律底线,让“零容忍”的认知在内心深处真正扎根。同时,以零容忍为内涵的思想教育既要具有面向党员干部“关键少数”的精准性,也要做到面向全体社会公众的广泛性和全覆盖。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零容忍反腐教育的重点应当在于:观念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矫正腐败认知和评价误区;知识上,普及新型腐败形式,传播零容忍反腐知识体系;行动上,宣传反腐参与渠道,增强主体责任观念,引导公众正确参与反腐举报。除此之外,为保障廉洁教育真正起到影响认知、改变思想的深度效果,要创新教育方式,提高“零容忍”廉政知识从“教学”到“习得”的转化率,注意调动受教者的内在学习动力。与此同时,也要在党政机关建立推进廉洁教育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比如目标考核机制、检查管理机制及激励保障机制,使每一次教育学习的过程都真正成为激发人们廉洁意识、坚定腐败零容忍理念的过程。

3.2 以机会控制为要点强化腐败零容忍的制度文化

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的自利性动机不易根除,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只要公权力的所有者和实际的行使者还存在着分离,就可能会有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发生。这既是“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道理所在,亦凸显了制度建设在反腐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如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执行过程中腐败行为未被制度及时发现和得到惩戒,在破窗效应下“潜规则”代替正式规则的现象被认同,个人的机会行为就会成为群体的腐败逐利,从而消减制度权威。破解这一困境需要打破制度路径依赖,填补规则设计上的漏洞,彰显制度执行的权威,系统构建“腐败零机会”的廉政制度文化。

一是健全零容忍廉政规范,实现制度功能的协调互补。只有兼具惩防与激励功能的零容忍廉政规范,才能真正起到影响观念和促使人们实质参与反腐的作用。一方面,增强廉政法纪的惩防功能。以严格法律规范提升行贿者和受贿者的腐败成本,使人们形成对腐败的预警性排斥。虽然不宜采取某些国家和地区的“轻罪从重”的治腐路径[22],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坚决贯彻“零容忍”的基本原则,不能让“金额标准”反倒成了腐败分子的“护身符”。在刑事司法上可适当降低腐败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压缩腐败空间;在法规中细化腐败行为的认定情形,使微腐败、隐性腐败无处遁形。同时,应及时梳理内容交叉重复的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原则性的规定应出台执行细则,以提高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可考虑出台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法,明确“公开”的刚性要求和可操作细节,消除腐败侥幸心理,让权力“零机会”寻租。可考虑推进公务员道德法案的立法进程,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提出更高更严格的标准,以法律的力量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另一方面,提升零容忍廉政制度的激励引导功能。一般而言,制度不仅仅是限制性的规定,更应该蕴含积极的道德因素,以发挥其行为引导功能。比如,干部激励制度的设计既要体现“赏善罚恶”的道德标准,也要反映“不让老实人吃亏”的公平正义,更要彰显“廉”“能”者上、“贪”“庸”者下的用人导向,从而对公职人员形成更强有力的价值引领。具体到如何激励公职人员降低腐败容忍度,可以尝试探索一套廉政评价体系,还可以设立廉政勤政奖励金,形成“鼓励勤廉”的制度文化氛围。在引导公众积极采取反腐行为上,要提高其参与权力监督的积极性,畅通权力监督的多样化路径。尤为重要的是要降低反腐风险成本,通过完善对检举人、证人、揭弊者的保护制度,保障举报腐败的个体能够得到“安全的激励”。

二是强化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保障执法的“零容忍”权威。“徒法不足以自行”,零容忍廉政制度文化意味着强化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通过加大腐败打击力度,向社会传递不徇私情、有贪必肃的信号。只有真正让铁的纪律发威、让制度发力,实现对已有腐败的惩处,才能对潜在腐败造成威慑,形成腐败心理警示,降低腐败容忍度。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高压反腐态势,一些干部依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他们不是不知道纪律规矩,而是根本没有敬畏之心”[15]。而敬畏之心不仅来自严格的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来自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要破除执法“潜规则”,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内部监督,通过分权运行机制保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监督;推进外部监督,完善执法公开制度和方式,做到执法过程和执法信息的全方位、实质性公开,让“潜规则”无处可潜。以强有力的执法问责保障执法权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既不摆样子、走形式,也不搞“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运动式执法,切实保障执法成效。其次,加大查处力度,着力破解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问题。全力推进制度执行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全国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积极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等[23],以提高处罚力度来增加动机控制砝码,提升威慑力。最后,探索建立科学的反腐执行力考评机制,将反腐制度执行状况纳入领导干部的问责范围,督促各级执法机构各尽其责。

3.3 以强力扩散为关键打造腐败零容忍的环境文化

环境文化是培育社会成员“腐败零容忍”观念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个国家、民族廉洁风尚的体现。有实践经验表明,腐败零容忍文化环境是有效控制腐败的必要条件[2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打造腐败零容忍的环境文化,需要充分发挥物质文化产品和社会舆情的共同作用,充分利用文化传播的风尚引导、行为规范功能,促进零容忍反腐观念的社会化,筑牢腐败零容忍的社会基础。

一是拓宽文化传播路径,创新文化产品内容。“零容忍”廉政文化只有依托一定的物质媒介和文化产品才能进行社会化扩散。在传统新闻媒介传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媒体时代的传播模式创新[25],提升高质量廉政文化产品的传播效果。在传播方式上,发挥“两微一端”、抖音、知乎等新媒体平台的优势,打通不同平台管理屏障,通过跨部门合作整合信息资源,形成交叉互动的廉政文化传播框架,将廉政文化以图文、小视频、音频等传播符号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在创新传播载体的同时,廉政文化在内容维度也应突破创新,将腐败零容忍的精神导向融入文化作品中。2022年,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片《零容忍》展示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的真实案例,全方位刻画了“打虎拍蝇”的过程。该作品以通俗直观的方式将零容忍反腐的成果转换成警示教育资源,引起了受众的强烈共鸣。在传播日益分众化、对象化的时代,如何产出更多强化腐败零容忍认同感的高质量作品,是未来廉政文化传播研究值得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是有效发挥舆论功能,助推零容忍反腐社会氛围的形成。在“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媒体对于舆论起着重大导向作用,而舆论直接影响着腐败零容忍社会氛围的形成。打造腐败零容忍的环境文化,首先要正确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着重提高公众的反腐信心。未来反腐败信心对于公众的反腐败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6],即公众对未来反腐败越有信心,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就越低,参与反腐的意愿也就越高。其一,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展现党和国家在零容忍反腐方面的坚定信心、决心和努力,积极展示腐败零容忍战略下全国取得的反腐成果及典型案例,宣传好廉政人物的廉洁故事,提高公众对反腐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其二,政府应监督媒体行为,使之在信息发布中保持理性,使其能够做到客观陈述,防止严肃的“反腐新闻”被媒体演化成博人眼球的“八卦新闻”。针对反腐工作的极端负面言论要做到及时疏导、有效处理、快速回应,防止舆论导向偏差。其次,实现信息公开,有效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有些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特点就是以有力的舆论监督为基础,这主要得益于它们公开透明的政务系统。在丹麦,所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每月都要对其公务消费和接受礼品或宴请款待等情况进行公布;瑞典的公民则有权随时申请审阅有关官员的消费和支出清单,这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公众对行政行为等信息的获取权[27]12-13。只有当权力充分暴露在阳光下,让舆论监督发挥最大化功能,才能有效提高公众的反腐参与意识。

4 结语

在腐败治理中贯彻零容忍原则就是对一切形式的腐败行为,不论涉及人员、腐败程度、贪腐规模如何,一律给予严惩。目前,零容忍反腐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以零容忍的态度治理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是适应反腐倡廉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关乎人心向背的大事。持续推进腐败零容忍战略,单纯依靠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和权力监督是难以达到理想反腐效果的,腐败治理及其研究还应该有自下而上的视角[28]。应该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反腐相结合,既要发挥国家制度的强力震慑作用,也应当积极培育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文化。“零容忍”廉政文化不仅是国家层面零容忍惩治贪腐的坚定意志和战略理念,更体现为社会成员对一切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抵制的行为。

从文化同心圆模型来看,“零容忍”廉政文化可分解成精神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政理念、制度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政规范和环境文化层的零容忍廉洁形象。文化的构成内涵决定了文化的实现方式,也为探究廉政文化建设问题提供了指向。基于文化三个层次的分析,本文归纳了认知、观念、制度、执行、传播等方面制约“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的因素,这些方面互相作用,形成循环的链条。认知观念处于文化结构的核心,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制度及其执行力影响个人认知观念,并引导个体行为;文化的内部各要素在环境层以可被感知的符号显现,借由“传播”工具扩散成社会文化,形塑社会成员的廉洁观。针对制约因素,按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要求,从培育精神文化、强化制度文化、打造环境文化三个层面提出了“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的进路。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必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零容忍为基础形塑廉政文化,才能真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随着零容忍反腐实践的持续推进,未来对“零容忍”廉政文化的深化研究,还应利用多学科视角对腐败零容忍形成多方位了解,还需创新研究方法、强化理论建构,并通过实证分析对地方“零容忍”廉政文化建设经验进行情景化描绘,使研究更好地回应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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