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要素、困境及举措
——以社会学制度主义解析
2022-08-11肖灿
肖 灿
(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引 言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简称推免)是指已获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招生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的研究生招生制度,是我国研究生多样化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是时代赋予研究生教育的关键目标任务。推免制度是我国为达成这一目标,并同时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自主权、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校级科研资源流动的重要途径。自1985 年起,教育部开始推行研究生推免工作已近40年。至今,多项政策的出台表明教育部对推动我国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决心。研究生推免制度实施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继而选拔一批基础知识扎实、具备学术研究潜力、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但社会各界对研究生是否可推荐免试入学的看法莫衷一是。选拔标准单一、材料信息掺假、暗箱操作频发,激发起大众对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质疑和广泛讨论。本研究运用社会学制度主义为理论框架对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要素进行解析,反思研究生推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困境及变革动力,积极探索完善推免制度的支持举措,更充分发挥其在人才选拔中公平自主的优势。
二、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要素分析
(一)理论基础
新制度主义范式的理论核心是选择受到约束的概念。制度被界定为治理社会关系的规则和规范相交织的网络。新制度主义三大理论流派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构造人类的认知和行为。主流观点包括制度必须塑造行为,并强调组织内的个人习惯于接收组织的价值和规范的方式。此理论更强调在一个组织内构建价值和认知框架的过程。在这种视角下,人类的行动在本质上是背景驱动型而不是目标驱动型。斯科特提出,制度是一个多层次稳定的社会结构,主要由社会符号、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组成。很多社会理论家将规制性要素(regulative)、规范性要素(normative)和文化-认知要素(cultural-cognitive)定为制度的关键要素(如表1 所示)。这三大基础要素构成一个连续体共同发挥作用,使制度成为具有特殊意义的指示力量。[1]
表1 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三要素
从表1可看出,位于表层的规制性要素的合法性基础是法律制裁,强调外在的、明确的规制过程,以法律、法规、规章为系列指标。位于中层支撑的是规范性要素。规范强调的是由道德支配的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惯例、传统、范例、信念等对行为者的约束。位于深层的文化-认知要素寻求共同理解、共同行动的逻辑,旨在构建大众认可的文化支持。深层次的、文化层次的限制是人类制度化行为背后最重要的驱动力,推动人们分享对周围世界的感知和理解。[2]这三种因素互相作用,促进组织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有序运行。斯科特关于制度的分析框架为分析研究生推免制度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研究生推免制度可视作由强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等多种因素嵌套相连而形成的制度系统。该系统在内外部因素的作用下推动研究生推免制度遵循制度逻辑而趋于稳定。此外,研究生推免制度与学生、高校的切身利益紧密关联。研究生推免制度的制定和发展会影响学生的目标设定和价值追求,影响高校的生源质量、学科建设和文化认同。因此,在研究生推免制度设定中要充分考虑对学生和高校的导向作用,捍卫教育公平的同时实现均衡发展。
(二)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要素分析
1.规制性要素分析
制度的规制性层面,即制度对制约、规制和调节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突出特征是明确外在的规制过程——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我国研究生推免制度是由政府主导、决策,自上而下的政策意志的执行。研究生推免制度现已有正式的规则和机构来保障其运行,其中包括中央政府颁发的各种规范研究生推免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高校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还有组织实施管理的专门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在政策文件方面,自我国招收第一批推免生到后期不断摸索与调整,教育部于2006年通过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首次对推免工作的作用、流程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总结。自此之后,推免管理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迈上新台阶。在推免工作快速发展之际,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择校权和校际之间的生源竞争问题愈演愈烈,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则对推免生数量和留校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教育部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强调“不再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再设置留校限额”,以充分保障考生自主报考权利。同时,国家教委或教育部每年印发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如《关于做好××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硕士生招生政策作出的相应调整。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具备推免资格的高校基于本校特色颁布关于研究生推免工作的管理规定。此外,负责研究生推免工作的专门机构在高校中不尽相同:设置了研究生院的高校由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其他高校由研究生办、教务处或学工处负责。但推免流程基本一致:由推荐单位选拔,招生单位复试录取,最终双向选择确认(如图1所示)。研究生推免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是通过权威性的法律制裁来保障研究生推免工作有序进行。
图1 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规制性要素
2.规范性要素分析
规范性要素强调对行为者具有内在约束的社会责任,即持有的价值观和规范。价值观是指行动者所偏好的观念或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评价和比较现存行为的各类标准。规范是规定事情应该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索要结果的合法手段。行为者在社会中不能仅享受权利,还要履行适当责任。规范包括惯例、传统、信念、范例等要素来保障社会有序、平稳运行。社会信念和规范通过他人的内化和运用具有稳定的作用。研究生推免制度的规范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推荐单位在推荐免试生过程中选取的推荐标准和招生单位的选拔方式。在秉持“优中选优”的推选原则下,推荐单位可设计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多维度评估体系,关注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潜质,同时做好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相衔接的工作,为研究生教育输送大批精英人才。招生单位要强化复试考核要求,确保招到具有创新意识的、德智体兼备的优秀本科生。总之,完善招生选拔的评估体系和加强复试环节的面试考核是提升研究生推免制度的重要措施,更是改进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的理念创新。
3.文化-认知要素分析
关注文化-认知要素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制度除了强制性、规范性要素以外还是一种通过被认可的认知模块,影响个体偏好的意义系统和寻求价值认同的文化框架。认知可看作是外部世界刺激与个人集体反应的中介,是关于世界的、个体的系列符号表象,可用以理解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认知-文化”中的连字符代表“内在的”理解过程是由“外在的”文化框架所塑造的。在研究生推免制度实施过程中,公众是否形成广泛的理解认同和一致的行动意向至关重要。在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引导下,研究生推免制度也需要来自高校、学生和媒体的理解和认可,例如学生专注学习的信念感,高校办好本科教学的使命感以及媒体正向引导舆论的责任感等。在公共认同的符号交流体系中,将个人行为和社会管理适当内化于制度实施中,研究生推免制度才能不断完善。
通过运用社会学制度主义分析研究生推免制度要素可知,制度的实施和运行需要三大要素相互作用、互为补充。研究生推免制度既要受到外部政策、法律和条例等强制性要素的制约,也要接受规范群体行为的道德支配以及强化共同认可的文化支持和认知。
三、研究生推免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成因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来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对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倾向产生影响,是个人行为的“认知版本”。我国研究生推免制度自实施以来,推荐单位、招生单位和推免生会形成不同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判断。在推动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发展的同时,推荐单位、招生单位和推免生的利益难以兼顾,甚至会滋生诸多失范行为。
(一)推荐单位束缚于现行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的存在影响到组织行为与结构的很多方面。我国具备研究生推免资格的高校处于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需按照颁发的规章条例行事才能获得资源支持。在这种环境中,组织变迁是对政府法令的直接反映。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充分尊重推免生自主选择的权利和统考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维持多元录取机制。2014年,教育部办公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做出新的调整,使这项政策首次突破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差异化身份,但再次提出保障考生自由选择的权益,旨在有意打破高校间非学术因素导致的招生壁垒,优化学缘结构,从而实现研究生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管理流程优化等。
当寻求政府权力来排除困难或满足需求时,由政治力量构建的环境有两个典型特征:政治决策者不会预测到决策的后果;政治决策推广到整个组织范围内时,其灵活性和适应度都较小。推免新政下发以来,推免生的择校权利虽得到充分保障,但生源流向发生很大变化。具备推免资格的学生倾向选择层次更高、地理位置更优越的重点院校。有学者对西北6所重点高校的推免生流向问题开展研究,发现新政出台后外流至东部地区高校的推免生从2014 年前的15%左右上升至2015 年的32.18%,外流至中部地区高校的推免生从2014年的4%左右上升至2015年的9.42%,上涨幅度均超过100%,而留在西部高校的推免生则从2014 年的80%左右下降至2015 年的58.41%。[3]由此可见,处于劣势地位的高校面临优质生源外流严重、生源质量逐年下滑、生源结构遭受巨大冲击等问题。这还会导致优势学科培养专业顶尖人才的阶梯断裂、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储备能力下降,并影响到部分高校“双一流”建设、评估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的发挥,还加剧了地区间高等教育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形成这样困境的内在原因可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组织“强制性同构”机制来解释。强制性权力通过既支持又制约权力实施的规范框架而合法化,从而使权力转化为权威,得到实施对象的遵守。当受到权力支配时,组织结构能在更大程度上反映制度化和合法化的规则体系,组织的同质性程度进一步提高。[4]为了与制度相适应,组织仪式不断增多来保持其资格并维持组织内群体的团结,同时由最终产出所限定的组织结构化程度则不断降低。
在推免生选拔和录取过程中,高校面临源于政治影响和合法性问题的强制性同构。只有在规定的制度环境下,才能保证组织的合法性和资源的获取。而面对优质生源外流,普通本科高校和中西部地区高校因缺乏竞争优势而陷入相似的困难处境。自2017年教育部新增54所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后,我国现有366所高校具备推免资格,仅占全国本科院校的29.1%,除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以外,还有229所普通本科高校可推荐免试。虽然有更多来自普通本科高校的学生有机会申请成为推免生,但普通本科高校及其学生在推荐和招录环节中仍较被动。这些高校在宣传活动和奖助措施的助力下也难逃优质生源大量外流的厄运,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二)招生单位受限于专业规范趋同
《201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九成的招生单位认为推免生的质量普遍高于统考生,超过六成招生单位认为推免政策对考生来说比较公平。近年来,高校推免比例不断扩大,然而重点院校的推免生源中普通高校学生占比仍然很低。2019年中山大学接收的推免硕士生中有91%的学生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北京大学的比例甚至高达94.8%。同一组织场域中的人们通常会呈现出类似的个人行为和组织交流模式的共同预期。[5]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广受青睐是因为其出身意味着接受过更好的教育教学和学术规训,为研究生阶段的进一步学习深造和科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政策的执行带来的是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逐步升高的推免生比例和留校限额的取消改变了招生结构,激化了不同层次招生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免去初试,只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所以研究生推免工作实质上是招生单位以应届本科生为对象的自主招生。在强调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招生单位出于综合性大学建设和选拔效率提升的需求,迫切希望用最小的成本招到最优秀的生源,而重点院校培养的学生更加契合学术型、研究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价值定位。[6]因此,招生单位更倾向于选择来自重点院校的推免生。对于我国顶尖的研究型大学而言,取消留校限额的规定将有助于排除逆向淘汰,保障本校的优质生源聚集。同时也会促进学术近亲繁殖、学缘结构层次僵化以及因此引发的对优质教育资源公平竞争的争议。对于“双一流”建设高校来说,教育资源的向上流动逐渐加大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之间的差距。同时,双非院校研究生招生难度加大,很难吸引外校的推免生生源。这种劣汰机制使得高校层次分化更为严重,高校带上“出身论”“血统论”的帽子。
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规范性同构可用来解释此现象。专业规范同构过程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方面来自于正式培训和来自大学的专家们共同构筑的认知基础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职业网络的增长及其组织间的扩散。新的组织模式通过组织扩展得以快速传播。此外,促进产生规范性同构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员工的筛选。在很多组织场域中,员工的筛选遵从一定的选拔偏好和升迁惯例。组织人员必须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筛选,同样的程序和结构达到规范性要求并具有合法性,才能以同样的方式作出决策。[7]
作为核心组织的重点院校,它的模式会在整个场域中被复制。不仅重点院校看学生出身,其他高校在招生时也会偏向“出身好”的考生。当组织效率提升时,就会归因为与其他组织相类似的形式。“以出身论英雄”的方式能够在保证较高招生效率的同时引进优质生源。在推免生生源争夺之战中,高校运作的驱动力来自于地位的竞争。高校的声望和资源是吸引推免生的关键因素。由于各个高校力求提供其他高校相当或者更好的教研环境,这个过程就会不断促使高校场域内部的同质化。
(三)推免生偏向模仿性同构
推免政策及实践是否科学合理会影响学生的前途和命运,并关乎教育公平和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荐单位基于政策执行时的成本计算,主要根据学生本科前三年的成绩,再考虑政治思想水平、英语能力和其他活动表现来排名选拔。这种“重分数、轻能力”的评价方式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评以及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一刀切式的筛选导致一些具备科研潜力及综合素质较高,但成绩不突出的学生被埋没。多年的实践表明,高校推荐的免试生也可能是在综合素质优异的外表下专业基础较差但“活动能力较强”的学生占用名额。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专家和媒体对于推荐免试这种招生方式是否公平有效持怀疑态度。有学生为争取保研名额投机钻营,从而催生了人情交易换高分、花钱代写买版面来获取推免“直通票”等不当做法。优质教育资源沦为“学二代”自留地、师门酒文化、付费刷课得高分、网购志愿时长等现象也时有曝光。此外,在2014年推出的全国统一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考生可平行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及专业,但填报志愿与学校接收阶段完全重合。这易导致少数考生不能履行同时对多所学校做出的口头承诺等不诚信现象发生,招生单位因此上升至对推荐单位的不满和偏见,甚至是作出不再录取的决定。
社会学制度主义中的模仿性同构可解释人类行动方面的模仿行为。当目标较模糊或者环境中出现象征性的不确定性时,模仿行为出现的优势较大。作为习惯性实践来源,模仿行为是对不确定性的反映。更具有合法性或者更成功的组织是激发模仿的强劲力量。普遍性的结构安排比可能提高效率的特定模式更能激发模仿性同构。[8]
当对推免生应具备的素质不明确时,学生通过模仿性行为就可能轻而易举地产生可行性方案,模仿“走捷径”在节省行动方面优势很大。商家面对利益诱惑,也纷纷效仿投入灰色经济产业中。此外,2014 年推免新政既是对学生择校权利的充分尊重,又满足了公众对推免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部分学生不信守承诺的行为可能通过流转而间接地、无意识地逐步扩散。为防止模仿行为成为习惯性实践来源而存在,招生单位都会对此类推荐单位的后续考生心怀芥蒂。
四、完善研究生推免制度的保障系统
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三大基础要素可为完善研究生推免制度提供理论视角,具体分为加强推免制度统筹管理、完善推免生招录规章及流程、强化利益相关方理解认知等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如图2所示。
图2 研究生推免制度的保障系统
(一)加强推免计划统筹管理
规制性要素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强化明确外在的规制过程,即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政府作为实施强制的根源,可以扮演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实施者的角色。规制带有强制性扩散机制的压制和约束作用,又会同时促使行动者采取行动、获得权益或权力等,因此制度既有制约又有使能的功能。研究生推免制度依赖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规制性要素来发挥制约、调节、使能社会行为的功能。在战略引导下加强研究生推免制度设计,优化推免比例设置,均衡科研资源分配与流动等关键问题。
现行的研究生推免制度仍属于精英竞争。建议将具备推荐资格的高校进一步扩大,让更多普通本科高校的学生也能参与其中。比如,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也可以授权开展研究生推免,取消或者减少连续招生年限的规定,独立招收硕士研究生连续15年改为6年的限定或较合理。此外,按照高校层次设置的推免比例忽视了高校中专业学科实力悬差。高校的推免比例可按照专业的学科实力来区分,更能满足学科的后续发展和科研后备力量需求。
为避免强制性趋同影响中西部地区高校和双非院校的合法性生存和资源稳定获取,实现各地区各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普遍提升,一方面需分区域设定推免生校内名额,这些高校仍需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留下一部分推免生,保留一定限额的推免生留校;另一方面借鉴部分高校的做法,如华东理工大学采取的“优秀推免生名额补偿计划”,西部地区也可实施相应的补偿计划,即推荐学生免试至西部地区高校,以保持重点学科人才基础和团队建设的稳定性以及专业培养的连续性。
(二)规范推免生招录流程
规范性要素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就是规范性的规则,为人类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道德框架和规范结构,是构建有序制度秩序的重要基础。研究生推免制度中的规范性要素主要是指高校内部的价值观和招收推免生的规范。高校需注重价值引领,规范推免生招生流程,从而合理配置优质教育资源,维护教育公平。
1.发挥“优中选优”的价值观引领作用
研究生推免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人才选拔制度,还肩负着连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的重担。其评价标准会成为本科教育的指挥棒,带动本科教育的发展。对于推荐单位而言,应积极发挥推免制度对本科教育的指向作用,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和创造能力强的学生为目标,营造重视教育教学、崇尚学术创新的良好氛围。此外,完善推免生的招录工作还需在研究生招录过程中寻求招生的公平与质量统一。在招生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去谈教育质量。在保障招生质量的核心位置时,公平才不会沦为口号。招生单位应积极探索招录的有效模式与方法,结合本校学科发展的特点,摒弃等额复试等走过场行为,着力形成全面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校级科研资源流动的良好机制,推动选拔工作理念创新、方法变革,发挥多种考察方式的优势,以“优中选优”的招生原则引领推免生招录工作。
2.探索选拔流程,管理机制创新
为争抢优质生源,高校在面临目标或解决方案的不确定性时,更倾向于模仿大量其他组织采取的实践以降低成本或风险,诸如为期一周的暑期夏令营、复试后当即发录取通知等行为。这种简单、快速的录取机制确实保证了组织低成本运行下合法性的获得。但公众对于研究生推免是否能有效分配教育资源产生了质疑,对推荐免试和全国统考之间是否矛盾的看法莫衷一是。我国研究生推免工作也可吸取统考的优势,加强对学科专业素养、学术探究能力、可迁移能力的考察。[9]2020年8月,中国传媒大学对2021年硕士研究生统考招生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加强复试环节对大学本科过往成绩、基本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考察。
在我国研究生推免工作的招录环节要真正体现将考生的学术研究态度、专业发展潜能作为选拔研究生的第一标准。[10]为确保实现以学科知识为主向、以研究能力为导向的转变,接收单位应选拔符合自己质量标准的优质生源,对考生的专业知识、学术潜力、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复试环节中的笔试是必要且重要的一环,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面试考察学术潜质和创新思维。再者,为避免因信息系统确认时间的限制而挤压学生的选择空间和少数失信行为,高校可在录取面试第一阶段结束后统一发放拟录取通知,再在第二阶段补录环节重新组织面试选拔。
(三)提升文化理解和共同认知
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文化-认知性要素构成关于社会性质的共同理解和建构意义的认知框架。个体和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要制约于特定的信念体系和文化框架。文化-认知要素强调加强成员的自我认知、身份认同和情境理解,对于组织与行动者的建构意义重大。研究生推免制度同样需要共同理解、共同支持的文化认知,形成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以期维持稳定的制度结构。
学生、老师、专家、媒体和商家长期以来并没有对研究生推免工作的目的和实施意义达成共识,因此,研究生推免制度的完善还需促进利益相关者形成对研究生推免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不仅要加强学生和老师对研究生推免工作系列符号表象的认知,还要推进社会大众对研究生教育研究特性的尊崇,鼓励专家献言献策和媒体正面报道,以平等的眼光对待每一位具备推免资格的考生,从而响应新时代对创新型人才的实践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