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2022-08-11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经验模式,也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全新的法律关系,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众多。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国家先后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为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以上管理办法和制度,小编特梳理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以期帮助企业提前规避风险,避免后续补救而带来高昂费用的支出,做好防范措施。
Q:合同名称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关系的认定?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改变合同名称达到规避相关法律的目的,比如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等。在实践中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并不是简单地根据合同的名称、条款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而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来判断。判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Q:如何界定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可界定为“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比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字号、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商标等。
但如果特许人以自己没有的经营资源进行授权,其法律后果如何呢?在实践中,认为无法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由于缺少认定特许经营性质的要素,不能够认定成为特许经营关系,应当视作普通合同。如果构成欺诈,加盟商可以追究关于特许人欺诈的相关责任。因此,特许人要注意保证自身拥有许可的经营资源,否则将面临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Q:特许人是否能以个人名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于该条款只是说明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主体的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但被特许人并不受限,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
Q:特许经营如何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将自身的一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这些资源的真假只有特许人清楚,对于被特许人来说无法真正了解到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实情,因此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就会形成信息不对称。为了避免特许人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通过执行具体法的形式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现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于特许人的披露义务规定详细,基本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特许人没有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或披露的义务是虚假信息等,那就赋予了被特许人解除权,但如果特许人存在严重的披露不实的情况,也极有可能构成欺诈。
Q:特许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目前,特许人商业秘密存在几大困境:一是强制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的文件,没有被认定成商业秘密;三是特许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损害赔偿难以确定。面对以上问题,企业应做好以下防范:1.在沟通谈判的过程中,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当遵循由一般到核心的过程,比如从宣传资料、招商手册开始进行最初的披露。2.强化保密意识,在对外的信息披露过程中,特许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接触信息披露工作的招商人员或签约代表等,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3.健全保密制度,企业内部做好保密信息的分级、保密区域的划分、保密人员的确定等。4.通过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和责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泄密有利于进行索赔。
Q:“两店一年”的规定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在实践中,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事件经常发生。“两店一年”的规定是为了提供一个衡量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源、经营规模是否成熟的一个量化标准。
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以及在加盟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不实,可能对加盟商构成欺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对于特许人来说,在进行特许经营时首要是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在备案完成前,应当注意留存满足相关条件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