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暗网犯罪现状、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
2022-08-09王枫梧
王枫梧
(杭州市公安局,浙江 杭州 3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暗网上承载各种网络犯罪信息的新闻报道屡见报端,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危害性日益凸显。以搜索引擎的轻易搜索性作为划分标准,可将互联网分为“明网”(Surface Web)和“深网”(Deep Web)两个部分[1]。“明网”,即表层网络,指普通网民通过必应、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能够访问的普通互联网络。“深网”是不能使用标准搜索引擎索引的非表层网络。深网分为动态生成的网页、特定情景可浏览的网页、非 HTML/ 脚本化内容、未被链接的点、私有站点、被限制访问的站点六类。 暗网属于深网的一部分,是其子类“被限制访问的站点”中的一种。由于暗网本身匿名性的特点,暗网规模很难被精准计算[2]。暗网(Dark Web)通常被称为“匿名网络”或“隐蔽网络”,被认为是“深网”的一个子集。Tor官网将暗网定义为“无法轻易通过公共互联网访问,且通常需要借助特殊软件(如Tor浏览器)进入的网站的集合”[3]。本文认为,暗网是指那些存储在分布于全球各个角落的服务器中、但不能通过超链接访问而需要通过特殊技术访问的资源,是一种分散性的匿名网络。暗网只能通过特定的浏览器、特殊授权或特殊设置才能访问,如隐形网计划(I2P)、①I2P(Invisible Internet Project)是一种分布式的匿名通信系统,不需要可信第三方支持,采用类似洋葱路由的大蒜路由来实现用户间的匿名通信。洋葱路由浏览器(Tor)②Tor(The Onion Router)项目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美国海军实验室的数学家保罗·西维森(Paul Syverson)、计算机科学家迈克尔·里德(Michael Reed)及大卫·戈尔德施拉格(David Goldschlag)提出的匿名通讯技术,旨在保护美国在线情报通信安全。等特殊加密匿名软件。暗网已经成为网络空间中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特殊领域,暗网网络中有很多丰富的资源,却无法被有效利用。与此同时,暗网网络中滋生了一些违反法律、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敏感信息,并聚集了大量具备安全对抗背景的高级用户,已经形成了多个活跃的专业暗网用户区[4]。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为对象或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为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5]。要控制暗网犯罪,就必须界定暗网犯罪。由于暗网犯罪是一种新型网络犯罪,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暗网犯罪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有学者认为,暗网犯罪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利用暗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6]。也有学者认为,暗网犯罪是使用暗网空间的媒介手段进行的犯罪[7]。上述对暗网犯罪的内涵界定没有突出其本质特征,本文认为暗网犯罪(Crime by Dark Web)是指网络空间中犯罪人利用暗网的隐蔽性、匿名性和特殊性来实施的一种难于追踪溯源的新型网络犯罪。暗网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暗网犯罪是指以暗网为工具或者以暗网为对象实施的危害行为,狭义的暗网犯罪是指以暗网为工具实施的危害行为。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来的暗网犯罪已判决案例来看,暗网犯罪日益突显,且已严重危及人民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探讨和研究暗网犯罪现状和治理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我国暗网犯罪的现状
(一)我国暗网犯罪样本选择
本文以公开的暗网犯罪已决司法判例为样本进行研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全文检索为暗网,案由为刑事案由,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为刑事一审,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公开类型为文书公开,裁判日期为2017年1月1日①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于暗网犯罪的司法判决文书时,发现最早的判决文书是2017年,故本文检索的时间起点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等为检索条件,共获得样本92份。样本中,以暗网为对象的犯罪极其少见。因此,本文研究的暗网犯罪主要是指狭义的暗网犯罪,即犯罪人以暗网为工具的犯罪,而将以暗网为对象的犯罪排除在本文研究之外。经过逐案筛选,符合狭义的暗网犯罪样本有83份②虽然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文书并不完全,无法保证所有判决信息均及时录入,但是对于本文样本研究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文最后检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二)我国暗网犯罪发案趋势
以判决文书案号所载明的年份作为时间要素,对83份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到,2017年2份,2018年8份,2019年17份,直到2020年判决数量呈井喷式增长,高达43份,而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判决数量为13份。由于判决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具有延迟性,不能及时反映2021年的暗网犯罪实际判决全貌,因此,本文在制图时仅选择2017年至2020年的样本数据(详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暗网犯罪判决数量减少,可能与2020年工信部、公安部开展的“净网”“断卡”专项行动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公安机关加大了对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尤其是对“两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整治,强力挤压了“明网”犯罪空间,从源头上铲除了暗网供给的黑灰产业链,因此判决数量会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
图1 我国暗网犯罪的发案趋势图(单位:份)
从地域分布来看,由于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管辖采用以犯罪地为主的管辖原则,故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大致能说明暗网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本文选取的样本中,涉及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浙江省判决数量最多,有15份,占比18%,其次是江苏省和广东省,分别有11份和9份,上述三省的案件量接近样本总量的42%(详见图2)。
图2 我国暗网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单位:份)
(三)我国暗网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年轻化。本文犯罪主体仅指83份样本中所涉及的自然人,而不包含单位。在涉案的130名犯罪人中,通过对犯罪人年龄自定义分组,统计出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以下①本文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如18周岁至20周岁以下指大于或等于18周岁而小于20周岁。的有7人,20周岁至30周岁以下的有95人,30周岁至40周岁以下的有19人,40周岁至50周岁以下的有3人,另有6人年龄不详。值得注意的是,在20周岁至30周岁以下的95人中不乏在校大学生和大学老师,其在该年龄段中占比4.6%。从判决文书来看,该部分在校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被诱惑,从而陷入犯罪深渊。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的统计数据相吻合,②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指出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参见网址为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2061.html.即超过四分之三的暗网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年龄在20周岁至39周岁之间,呈现出犯罪人年轻化的特点,可能由于本罪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依托,而信息网络具有更强的科技性,青年人对新技术的渴求比中老年人强烈。
2.案件类型多样化。暗网犯罪中,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表现为走私军火、走私贩卖毒品、宣扬恐怖主义、儿童色情、计算机病毒售卖、人体身体器官售卖以及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等等。在样本中,触犯的刑法罪名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走私毒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宣扬恐怖主义、收买信用卡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十余种。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54份,占样本总量的65%;走私毒品犯罪为15份,占样本总量的18%;宣扬恐怖主义犯罪2份,占样本总量的2.4%;其他类型犯罪总和为12份,占样本总量的14.6%。
3.犯罪手段技术化。在本文暗网犯罪样本中,犯罪手段呈现出访问方式特殊化、浏览工具匿名化、通讯工具加密化及服务地址隐蔽化等明显技术化特征。比如,犯罪人通过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翻墙”的方式,利用Tor浏览器浏览暗网的相关网页内容。又如,犯罪人利用加密即时通信软件Telegram(译为“电报”或“纸飞机”)的阅后即焚、频道无人数上限等特性,更好地逃避电子和通讯监管。再如,犯罪人利用Tor能够为客户端提供匿名通信,帮助用户匿名上网和保护用户隐私[8]的特性而使用匿名通信系统Tor浏览暗网网页。Tor网络中的每个数据单元都是通过链路①网络中的链路通常是由四部分组成:Tor客户端(OP)、入口节点(entry)、中间节点(middle)以及出口节点(exit)。进行传输,且对于每一条链路,入口节点可以得到客户端的IP地址,却不知道其目的服务器的IP地址,出口节点只知道目的服务器的IP地址,却不知道客户端的IP地址[4]42,这一特性既保证了客户端、服务端的匿名,又隐藏了服务器的位置信息[4]70。如“代圣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②参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刑初1087号刑事判决书。中,暗网的进入、通讯联系、双方交易等关键环节,无不体现犯罪手段的技术化。
4.结算方式数字化。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独特的加密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暗网犯罪的非法交易,为执法部门的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近年来,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业已成为暗网非法交易支付的新选择。以比特币为例,其交易具有高度安全性、匿名性、隐私性和无监管性。据此,基于这种优势使得其在暗网中成为通用货币。样本中使用比特币进行结算的共有35份,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共19份、走私毒品罪11份、其他5份。如“金圣渊走私毒品案”③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中犯罪人金圣渊交代:通过比特币方式向境外支付购买大麻的货款,是因为比特币交易是点对点匿名的。目前,公安机关还无法侦查到单笔的交易记录,因此,在暗网中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比较安全。
5.犯罪地域全球化。暗网犯罪明显打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无国界、无边界是其最为鲜明的特征。以本文83份样本为例,暗网犯罪中的犯罪人实施跨国犯罪的有35份,占比42.17%,其中包括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的15份样本。样本中的“哈桑贩卖毒品案”④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是典型的暗网跨国犯罪案件。该案中,犯罪人系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通过VPN“翻墙”的方式进入暗网,实施从境外非法购买毒品,通过国际邮件寄递至我国境内进行贩卖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这充分说明了暗网犯罪的全球化、危害性及严重性。
三、我国暗网犯罪的治理困境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开展系列“净网”“断卡”专项行动、黑灰产业专项整治行动来挤压犯罪空间,持续推进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暗网极具私密性、隐蔽性和匿名性,为有犯罪动机的人提供了有利的犯罪情境因素,导致暗网中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实务中,公安机关虽然着力破解暗网犯罪中的相关问题,但仍面临着刑事打击方面的不力、技术反制方面的落后以及协同共治方面的争议等诸多困境。
(一)刑事打击方面
1.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考察和完善对暗网的规制方式,不仅能为暗网的规制获得法治上的正当性,还能运用刑罚的特殊和一般预防功能对既定或潜在的暗网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此外,还能以一种最强力、最长效的制度保障去防止今后任何形式的暗网工具死灰复燃[1]。从本文的83份样本数据中不难发现,暗网犯罪主体具有隐蔽性、匿名性和犯罪连续性等特点,根据暗网犯罪特点及时调整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则十分迫切[9]。当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处于不断完善中,由于网络犯罪形态随技术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形式,而立法回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暗网犯罪法律规制层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暗网访问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上,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对暗网访问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10]。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暗网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及时对网络空间进行立法规制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公安机关在侦查打击暗网犯罪过程中,主要矛盾突出表现为执法主体的业务能力不高、不专业和暗网犯罪手段的高技术化、高隐蔽性,形成不适应、不协调的尴尬局面。要做到对暗网犯罪“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执法主体需充分了解暗网犯罪的犯罪形态、技术手段,掌握现代化的侦查技术、取证固证手段。笔者在办理暗网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电话问询、实地走访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发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于暗网及暗网犯罪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目前,公安机关治理暗网犯罪的技术和手段有限,对暗网技术的相关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走私毒品等涉暗网犯罪案件也仅仅是以暗网为犯罪手段。在暗网犯罪的治理中,我国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急需快速提高,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犯罪打击。
3.犯罪识别有待精准。从本文的样本数据来看,暗网具有较强的隐匿性,为犯罪人规避执法监管和打击提供了天然的屏障。暗网犯罪主要是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传播违法犯罪信息,导致执法部门很难查清用户的真实身份与活动轨迹。有的犯罪人利用VPN“翻墙”绕开我国长城防火墙(The Great Fire Wall of China),①长城防火墙,也称中国国家防火墙,是用于抵御国外非法、不健康、不合时宜的网站的网络审查机制。通过Tor等浏览器进入暗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执法部门由于受各种技术制约很难识别和掌控访问者的动向。平台中暗网成员间的相互联络更具有极端私密性(如使用阅后即焚的telegram通讯工具),平台中的网络犯罪信息具有动态页面、难以溯源等特征,增加了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识别难度。如本文中浙江省的15份样本数据中,犯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均为点对点式的telegram,其犯罪行为很难精准识别。
(二)技术反制方面
1.暗网技术破解难。暗网技术反制研究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因此,暗网技术破解在技术反制理论研究和实战上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针对匿名通信与暗网基础理论研究缺乏原创性成果,缺乏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体系和支撑平台[11],关键的加密技术瓶颈尚未突破。实务中,公安机关侦破的暗网犯罪案件大都是通过对“明网”的侦查来发现犯罪人,再根据犯罪人的供述相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未对暗网空间内的犯罪事先主动侦查获取线索。因此,暗网相关技术的破解,是当前遏制暗网犯罪蔓延态势的最有效手段。
2.犯罪主体追踪难。暗网的本质,是一种通过特殊的加密通道才能访问的网页或数据,需要通过特殊的加密软件才能访问,而访问者又是匿名访问,因此,增加了犯罪主体的追踪难度。在本文的样本中,犯罪人多使用Tor浏览器访问暗网。由于Tor本身的隐匿技术性,一方面保证了客户端与目的服务器的通信关系只有客户端知道;另一方面Tor隐藏服务是构建在Tor网络之上的匿名服务,为Tor用户提供Internet内容信息和服务,而不暴露该服务器的位置信息。访问者匿名化又使得犯罪人能够完全掩盖个人身份信息,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对犯罪主体追踪的难度,因此暗网成为犯罪人的“避罪天堂”。例如,浙江省的15份数据样本中,笔者发现针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大量外围证据进行支撑,同时,对于涉暗网犯罪的上下游犯罪主体的打击更是难上加难。
3.电子证据取证难。暗网犯罪具有跨国性、多层匿名技术的复杂性,这无疑加大了执法机关对案件电子证据取证固证的难度。智能、隐形技术在移动终端的运用,使暗网犯罪的证据提取愈加困难。传统刑事案件侦查取证依赖于案发现场勘察所获取的物证及DNA、指纹等生物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同一性的认定,而暗网犯罪信息痕迹存在于匿名的网络空间,执法机关通过常规的网络技术难以获取。多数时候侦查机关需要经过复杂的跨境搜索、研判分析、数据爬取、比对关联,跨越虚实空间的隔阂才能获取。对跨境获取电子证据的严格限制、加密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交易及各种匿名加密技术的自由应用,都为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获取证据追诉犯罪增添诸多困难。
(三)协同共治方面
1.暗网空间监管难。实务中,政府部门和网络企业对暗网内的活动无法进行有效性监管,极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文样本统计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收买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宣扬恐怖主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猖獗。由于暗网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空间,存有严格监管缺乏、技术监测反应不灵敏、技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12],致使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轻而易举地在暗网中实施并完成。目前,我国监测到的一小部分暗网中文站点全部都是非法交易网站,由于技术原因,大部分暗网站点是难以监测的。
2.源头治理协同难。暗网中充斥着大量的违法、敏感信息,犯罪人在暗网中肆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暗网的源头治理成为最优路径和不二选择。当前,暗网犯罪治理中存在网络服务器境外化、网络交易虚拟币化、网络服务隐蔽化、网络隐私保护化等难点问题。暗网犯罪中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即使案发后犯罪人交代了资金流向,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针对资金流的穿透也是难上加难。针对上述问题,源头治理是应对暗网犯罪最直接的方法。暗网犯罪中的网站、虚拟货币及加密通讯工具等都需要国家间的协同共治,然而,由于国情、法律制度及社会环境等不同,源头协同治理难以达成共识。
3.执法安全合作难。暗网为犯罪人提供了挑战“边界”的机会,包括物理边界和网络边界。暗网犯罪的触角更是深入到世界的每个角落,根据Tor官方网站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0月,Tor公开的路由节点数达到7000个左右,全球用户数接近300万[4]34。各国相关利益主体对暗网犯罪的治理有不同意见和分歧,因此,针对暗网犯罪进行国际间的执法安全合作尚未达成共识。如“刘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①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案电子数据牵涉到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公安机关经逐级层报调取相应的后台数据,但成效甚微,直接影响到该案的侦诉工作。
四、我国暗网犯罪应对策略
从本文选择的样本来看,暗网犯罪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不断增多。匿名通信系统和技术的不断完善,又给暗网犯罪治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13]。本文认为,针对暗网犯罪应通过刑事治理、技术治理和协同治理的多元治理策略来应对。
(一)刑事治理
1.严密网络法网。一是加快暗网犯罪国内立法。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背景下,我国已出台并实施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我国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中国方案。当前,我国尚未出台暗网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针对暗网犯罪行为及时进行立法规制迫在眉睫。二是推动暗网犯罪国际立法。目前网络犯罪领域仅有几部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如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等,但存在关注重点、适用范围及法律传统等限制,不利于暗网犯罪的全球治理。因此,我国应积极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谈判制定全球性的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精准高效地打击暗网犯罪提供国际法律保障。
2.设立专门机构。暗网访问的匿名性、服务的隐蔽性,决定了对其管控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打击和防范暗网犯罪不仅需要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还需要专业性、技术性人才的协同参与。例如,英国政府2015年成立了“联合执法机构”,主要针对暗网中的贩卖毒品、贩卖妇女、贩卖枪支、儿童色情等违法犯罪进行打击和预警。英国国家犯罪执法调查局(NCA)在2017年8月招募了网络专家和暗网分析师,成立了暗网情报部,目的是与其他部门合作,共同打击暗网中的非法活动[14]。当前,我国应快速建立针对暗网犯罪的专门执法机构,以此来有效遏制暗网犯罪的发生。
3.打击关键要素。暗网犯罪是在一定的虚拟场景中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场景及影响场景实现的关键要素的打击。一是对“关键人”的打击。为谋取非法利益,国内社交网络逐渐出现了一批介绍、引诱普通网民进入暗网的教唆人员。这些不法分子能够进入暗网,并且掌握一些互联网“翻墙”技术和特殊软件,通过在国内社交网络上公布一些暗网的截图来引诱广大网民,招募网民并传授进入暗网的方法,依靠出售进入暗网所需方法、VPN软件牟利或实施诈骗。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大对这些“关键人”的打击,可以有效遏制住进入暗网的源头。二是对“关键事”的打击。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暗网犯罪主力军的作用,抓住暗网犯罪关键环节,打准打断暗网犯罪链条,不断挤压犯罪空间,提高暗网犯罪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针对涉暗网犯罪的个案,强化研判分析和资金流穿透,将个案打深打透,不断加大和推进打击暗网犯罪的纵深度,彰显国家高压打击的威慑效果[15]。三是对“关键物”的打击。大部分犯罪人进入暗网,要么出售非法技术(如黑客技术教程、网络攻击)、管制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要么购买非法技术、管制物品等。因此,公安机关应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打防管控一体化,始终紧盯“关键物”,精准有效实施打击。
(二)技术治理
1.重视暗网犯罪技术研究。技术反制是打击网络犯罪最有力的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能够针对暗网中的目标数据进行爬取和固定。暗网访问的匿名性,使执法人员很难确定访问者的IP地址及真实身份信息。因此,暗网犯罪的治理应及时开展技术反制研究,以破解暗网中的执法难题和技术反制瓶颈。公安机关应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深入开展暗网去匿名化和识别隐藏服务的技术开发和研究,包括暗网隐藏节点发现和隐藏服务定位、暗网用户的网络行为分析,以及暗网流量追踪和通信关系确认等[13]。如2014年美国军方启动了名为Memex的研究项目,用于搜索暗网隐藏的信息内容,帮助执法部门收集暗网中的信息,查找毒品贩子、恐怖分子和人口贩子等特定人群,侦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14]。
2.重视警企常态合作机制。警企常态合作机制是提高国家社会治理创新和社会治理能力的普遍做法[16]。例如,1997年美国FBI、微软公司及美国高校联合成立“国家网络执法师培训联盟”(NCFTA),目的是为美国提供网络犯罪情报信息、警察执法培训等服务。2014年日本警察厅、互联网企业及日本信息安全研究生院大学联合成立“日本网络犯罪中心”,目的是为开展打击黑客的技术研发、警察执法培训及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同类组织提供帮助。2017年英国政府、企业等部门联合成立“国家网络安全中心”(NCSC),目的是实现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职能[17]。当前,我国大部分警企合作都是针对某一领域网络安全执法难题或技术性问题而成立,不具有长期性、有效性、实用性。因此,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警企常态化合作的重要性、持续性和前瞻性。
3.重视电子取证技术合作。打击和防范暗网犯罪需要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下,才能取得实效[18]。电子取证是打击暗网犯罪的关键环节,提高刑事司法部门电子取证技术能力,对推进刑事司法的效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体而言,刑事司法部门的电子取证技术能力仍然落后于私营互联网企业。如Guidance公司的EnCase软件、AccessData公司的FTK软件及JAD公司的Internet Evidence Finder取证分析工具等美国最顶尖的电子取证产品是由互联网商业公司研发[19]。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取证技术快速发展。如将贝叶斯网络模型(Bayesian Network Models)运用到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中,加快了可疑数据的收集和识别[20]。截至2021年底,全国公安机关有4000多个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工作的实验室,为电子数据的取证检验和鉴定工作做出了贡献。但是,针对暗网犯罪中的电子取证技术还相对落后。因此,公安机关应及时与互联网企业加强电子取证技术合作,激发互联网企业的电子取证技术研发活力,为暗网犯罪治理贡献智慧。
(三)协同治理
1.加强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虚拟货币促进了暗网犯罪的加密交易,成为暗网犯罪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家应加强虚拟货币金融监管。一是强化制度落实。2021年9月24日,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可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凡是为虚拟货币兑换、买卖、融资、撮合交易提供服务以及从事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境外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①详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二条。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境内从事虚拟币交易、兑换、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不法行为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于相关中国境内人员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支付结算、营销宣传、技术支持等服务的非法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三是强化合作交流。执法机关应加强与日、英、美、韩等比特币金融交易平台最为集中的国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借鉴域外经验加强对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21]。
2.加强黑灰产业源头治理。本文83份样本中,超过65%的样本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因此,必须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治理,斩断个人信息贩卖的渠道[15]。一是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的暗网犯罪既要查案件本身,更要追查互联网平台和相关企业的责任,压实责任主体。二是落实监测预警制度。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落实好信息类黑灰产的监测,提高识别发现黑灰产的精度和效率。各部门、各地区一方面要有效衔接好线下摸排、线上监控等手段,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好信息交叉验证和共享机制,将个人信息贩卖、数据泄露等高发的暗网犯罪遏制住。三是落实行业自律制度。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3.加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当前,暗网犯罪逐步凸现且应对乏术,已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新挑战。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因此,维护网络安全需要整体设计、加强合作、相互交流、联合攻关、互利共赢。各国根据“和平、主权、共治、互惠”原则,在情报共享、管辖协调、司法协助、执法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是治理暗网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当前,互联网领域规则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秩序不合理等问题凸显[22]。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相互信任、尊重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社会之间的对话合作,共同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规则体系变革,共同构建安全、合作、开放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治理规则体系。同时,各国达成国际共识,在构建全球法律框架、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家行为规范、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法律文书等方面应迅速做出回应来促进各国打击网络犯罪法律和实践的协调一致。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背景下,我国要积极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健全打击暗网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加强执法协调、合作,建立暗网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渠道[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