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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蜀府王庄的来源及管业模式探析

2022-07-28李思成

关键词:王府万历四川

李思成

明代的王府庄田对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国家层面,明人霍韬认为官府册籍田土失额是因为:“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1)《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嘉靖八年六月癸酉,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2404页。《明史》称:“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2)《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9页。均认为王庄给明朝国家力量造成较大损害。同时,藩王有固定的就藩地点,对当地社会也产生了深刻影响。故明代王庄是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

目前,学界对相关问题较为关注。其中,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对明代王庄的土地来源及性质、王庄分布和规模、管业模式、地租收取、佃户情况等问题展开宏观讨论,奠定了该研究领域的基础。(3)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10-242页。由于各地区历史条件不同,王庄情况也呈现差异,后继研究遂对不同藩府王庄进一步深化探析。(4)佐藤文俊:《关于明末就藩王府的大土地所有——以潞王府为例》,《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55-566页;郑克晟、傅同钦:《明代的秦王及其王府庄田》,《南开史学》1983年第2期;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明史研究论丛》第四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86-298页;蒋祖缘:《明代中后期藩王的大土地占有》,《明史研究论丛》第四辑,第303-323页;苏德荣:《潞王府的庄田、店业考述》,《明史研究论丛》第五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05-124页;马雪芹:《明代河南王庄农业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但针对王庄管业模式的讨论尚不深入。例如,王庄有大量“钦赐”“奏讨”以外的“侵占”“投献”等未经皇帝允准的田土,不可能由“有司代管”,只能“自行管业”,王府如何管理它们,是否需采取特殊方式掩人耳目?

在明代藩王中,蜀府号称“最富”,王庄应是其财富的基础,但其扩充来源和管业模式并不清楚。(5)相关研究仅见马士训《明代蜀藩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5年)有所提及,但未展开论述。本文利用新材料《西蜀正字山寺碑铭》、明蜀王文集和旧存四川方志对此问题进行探析,揭示蜀府如何扩充庄田并利用宗教掩人耳目的情况,以就教于方家。

一、蜀府王庄的来源

明人公认蜀府财力在当时名列前茅。陆釴认为:“天下藩王,蜀府为最富,楚府、秦府次之。楚府昭王,太祖爱子,田最多,故富。”(6)陆釴:《病逸漫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0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177页。据说严世蕃曾与人谈论天下富豪,称“天下富家居首等者,凡十七家……所谓十七家者,己与蜀王、黔公、太监高忠”云云。(7)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六《国朝丛记·严氏富赀》,《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2页。严氏眼中的蜀府是与自己相提并论的“天下富家”。张瀚亦称:“蜀王府,其富厚甲于诸王,以一省税银皆供蜀府,不输天储也。”(8)张瀚:《松窗梦语》卷二《西游记》,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0页。谭纶则上疏奏曰:“臣尝奉先帝之命巡抚四川,见蜀国之富,甲于天下诸王府,且又恪守祖训,不敢一毫侵损于民。求其致富之故,则由先年请去二护卫,而二护卫之屯田属焉。”(9)谭纶:《谭襄敏公奏议》卷七《久安长治疏》,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万历刻本,第26a-26b页。足见蜀府极富是正德至隆庆间明人的共识。

以上诸说中,陆釴解释了楚府富有的原因,却未解释更富的蜀府。张瀚认为“一省税银皆供蜀府”,但王士性却称:“天下府库莫盛于川中,余以戊子典试于川,询之藩司,库储八百万,即成都、重庆等府俱不下二十万,顺庆亦十万也。盖川中俱无起运之粮,而专备西南用兵故。”(10)王士性:《广志绎》卷一,吕景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页。四川地区无起运之粮,“不输天储”,但这是为备西南用兵,而非供应蜀府,故布政司有“库储八百万”,张瀚之言不确。

谭纶指出,蜀府王庄有一部分来自裁撤二护卫所得屯田。正德《四川志》载:“成都等二十一卫所,原额田地四千九百一十四顷六十亩,新增田地五千七百八十一顷七十九亩,额外田地一百三十顷二十九亩,样田地一十七顷四十三亩。”各项田地总计约10844顷,其中原额田地仅约4914顷。四川都司共统辖11卫10千户所,各卫的原额田地均在100~300顷之间,加上新增等部分,亦不超过千顷。(11)正德《四川志》卷八《财赋·屯田》,《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续编》第1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460-479页。蜀府裁撤二护卫在宣德年间,(12)《明宣宗实录》卷八○,宣德六年六月辛亥,第1858页。此项所得当不过千顷。

除护卫屯田外,蜀府还占据大量土地。如天启《成都府志》称:“成都虽名沃野,……腴田膏土,尽是王庄,贫民或为彼佃户,以偿租佣。”(13)天启《新修成都府志》卷四《赋役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80页。但明代史料中未见蜀府有其他奏讨田地的行为,四川地区赋役也正常供纳有司。那么,蜀府在钦赐、奏讨外的田土究竟从何而来,又如何管理这些田土?笔者与胡开全、张芾二位先生在今成都市大邑县走访时,寻得万历清丈碑一块,或可为该问题提供解答。

此碑题名《西蜀正字山寺碑铭》(以下简称“碑铭”),现于成都市大邑县出江镇圆通寺遗址处公开展示。遗址尚存山门、照壁和数块雕像,山门上刻有“蜀府禅林”和“正字厅门正官刘士和题”字样。由于长期暴露于旷野,且受过人为破坏,部分碑文已漫漶不清,但大体文意尚可分辨,兹将其碑文照录如下:

蜀府承奉司为清理田地立碑石杜混淆以图□□事/照得本府田地系自/分封自行开垦坐落临封州县多与民界相连原无置买□□民田亦无□□民田世守至□□□□□□□□/奉旨钦题查□□□外边□□□□□□除(该行下缺4后于弘治十七等年户部又行题查本府具奉(该行下缺)/(本行缺)/钦差巡抚四川等处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张巡按四川监察御史□□□□/朝廷勘合为丈田亩清浮粮以苏民困事案行布政司照行长史司查本府田地界于/分封之时自行开垦是否/钦赐有无置买军民田土及各处山民有无□□等□□□在□□正□□□□□□/各掌印官查得本卫各所原无屯田临近州县田土委系本府王庄于/分封时自行开垦□□至□□□□□□/令旨行长史司移文两院批行布政司转行崇汉成华等□府四州县查勘田俱标界线各□并□王□相干□/十年正月内蒙布政司呈详两院奉都院批如行□察院批该司既查□□□□行□□□□司□行长史司/□□□事(该行下缺)/(该行上缺)地有司照田查明□承奉□□□□□/头各于该管庄分竖立碑石镌刻界限并将先年近年□□□□□□□□□□□□□□刻于石永远稽□□/乱敬此敬遵抄出到司除行该管厅头照庄分立石外为此出给告示此谕正字中峰山圆通寺□□□/古迹山门自祖师于永乐年间住理梵刹进纳供应其山地浅隘寺前古路山后石岭为□寺□□□沟岩石□□/墙垣砌磊民地为界上下四至明白地形□□咫尺从今为始照界遵守不得□□□民禾执混乱边界倘有□□/恭送法司本庄田亩参挐究罪决不轻容欺怠为此谨识/敕祝/皇风衍庆□道延洪黎民永荷于□年率土具膳于舜世山门钟秀德行益隆□□永丰乾坤海岳历远之记/万历十年岁次壬午□王孟夏月朔旦谨题

据碑文,该碑在万历十年(1572)四月竖立,起因是张居正主持清丈田亩,即所谓“丈田亩清浮粮以苏民困事”,目的为划清蜀府圆通寺和周围民田的界限。虽名为“西蜀正字山寺碑铭”,实际与当时全国各地竖立的清丈勘界碑性质相同。碑文中值得注意之处主要有三点:一,蜀府声称其王庄是“分封之时自行开垦”,这虽不属于合法的“钦赐”“奏讨”,但蜀府既然向官府如此声明,应曾受到一定默许,与“置买”甚至“侵占”军民田土有所区别。二,蜀府在承奉司下设正字厅,专管王庄,由门正官等内官负责,各庄分别设“厅头”进行管理。三,圆通寺明言自己是“蜀府正字山寺”,土地为蜀府“本庄田亩”,住持向蜀府“进纳供应”,立碑是蜀府王庄的统一的行动,“各于该管庄分,竖立碑石,镌刻界限”。这表明圆通寺实际是蜀府的产业,其管辖土地即为蜀府王庄。

在具体分析上述三点前,需判断“碑铭”可信度如何,能否与传世文献形成参证。从现存方志来看,“碑铭”并非孤例。民国《崇庆县志》的修志者遍访境内古迹碑刻,亦有类似发现:“万历勘界碑,在县西道民堨八里山中妙顺庵内,庵为明永福寺,属蜀府。中有宣德六年等字,殆建自明初,字大仅五分,故多漫灭,惟识其为两院转行崇庆州勘界公件程序,在万历十年而已。……蜀府正字禁葬碑,在县北莲经庵前,正字有名也,寺为蜀府正字辖,认办贡茶。略云惟世住居民禀知管山官踏看,许令葬于荒地,后列诸寺僧名。”(14)民国《崇庆县志》卷一一《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14册,第429-430页这与“碑铭”中“各于该管庄分,竖立碑石”相符。且四川地区方志中还存有部分与蜀府王庄有关的记载,列举如下:

(眉州)彭山邑西……僧圆定……经理寺之疆界,东至黄连桥李公地,南至喻胜才地,西至四高山陈祥辅地,北至尖子山张得才地,殿廊壮伟,界至分明,圆定有功于斯寺固大矣。继圆定之僧曰广演,永乐十二年,奉蜀府睿旨而来住持。(15)余子俊:《圣寿寺碑记》,嘉庆《四川通志》卷四三《舆地·寺观》,成都:巴蜀书社,1984年,第1663页。

(成都府彭县)贤德寺,在县南十里,今名阳明庵,碑刻“蜀府王庄”字,明宣德年建,……普照寺,在县西南五里,明蜀府王庄,旧名玉皇观。(16)嘉庆《彭县志》卷一九,《四川历代方志集成·第二辑》第18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399-400页。

(成都府)汉州北四十里,与什邡、绵竹交界有金轮寺,……正德三年,蜀府遣官经理寺田,补修廊宇,于大殿前建碑一座。(17)嘉庆《汉州志》卷四○《外纪》,《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11册,第420页。

(成都府金堂县)金雁庄,明洪武中以三学、云顶及走马滩赐蜀藩,为金雁庄,山下有隆庆元年碑记,……三学山,在治东四十里,……山巅则古法海禅院在焉,明为蜀府道场,即今上寺也,寺后有蜀藩建八万四千无量宝塔。(18)嘉庆《金堂县志》卷二《疆域》、卷三《山川·寺观》,《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4册,第47、75页。

寺在(成都府新都)县之西关外十三里许,考厥故址,明时原属王庄,自万历年间改并兴崇寺,因久倾颓。(19)蔡调六:《重修新都县王家楼碑记》,道光《新都县志》卷一三《艺文》,《四川历代方志集成·第二辑》第21册,第507-508页。

(成都府新都县)小东岳庙,在县南八里,旧名桂林庄,明万历十七年蜀府重建。(20)道光《新都县志》卷六,第333页。

(成都府绵州)蜀府王庄,治东北十五里回龙寺,前有碑,万历十年建,碑首横刻“蜀府王庄”四大字,其文己漶漫不可读。(21)同治《直隶绵州志》卷一四《古迹》,《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16册,第157页。

(成都府双流县)关帝庙,在治南五里,明万历二十六年建,名回龙寺,为蜀府时稔庄。(22)民国《双流县志》卷一《寺观》,《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3册,第646页

(成都府华阳县)桂溪寺,治东南城外十里,明蜀府中涓所建,蜀王尝游顿于此,所谓桂溪庄也,……今寺中尚有杨升庵忠勤两辅碑。(23)民国《华阳县志》卷三○《古迹四·寺观》,《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3册,第478页。

以上方志虽为清代乃至民国修撰,其所载或抄自旧志遗文,或采集碑刻残迹,细节不免错谬,然事则非空穴来风。如三学山一则,初代蜀王朱椿《献园睿制集》中便有《祭三学寺住持清愚》一篇,称清愚“三学山道场禅寺住持”。(24)朱椿:《献园睿制集》卷一一《祭文·祭三学寺住持清愚》,胡开全主编:《明蜀王文集(五种)》第1册,成都:巴蜀书社,2018年,第323页。可知蜀府王庄遍及成都府各州县及眉、邛二直隶州,且每处王庄上皆建有寺观。

据此,“碑铭”绝非孤例,而是当初大量碑石中存留的一通。那么,其所言蜀府王庄“自分封自行开垦”“于分封时自行开垦”是托词还是确有其事?王毓铨认为,洪武朝初封藩王仅有少量钦赐庄田,无证据表明朱元璋曾大规模给赐王庄。(25)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第115页。《明太祖实录》有赐蜀府池租之事,(26)《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三月己亥,第3095页。却无赐田记录。洪武朝所赐蜀府庄田当十分有限,不能和明中后期的藩王赐田相比。同时,有司奉旨对蜀府清查“是否钦赐,有无置买军民田土”后,得出结论“原无屯田临近州县,田土委系本府王庄于分封时自行开垦”。蜀府称王庄多为自行开垦的说法也获得了朝廷认可。

从客观环境看,明初四川经宋元长期战乱,人口锐减,田地大量抛荒。以洪武二十六年(1393)这一数额最大的田亩统计而言,“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六亩”。(27)《诸司职掌》,《续修四库全书》第74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19页。而据正德《四川志》,田亩总数原额“一十万七千八百六十九顷六十二亩”,与国初相近。(28)正德《四川志》卷八《财赋》,《四川大学图书馆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丛刊续编》第1册,第424页。以下统计数据,见第459-498页。统计正德《四川志》中正德七年(1512)册籍所载各府州的田亩粮额人户,可得分项列表如下。

表1 正德《四川志》各府州田土粮额人户统计表

正德数据与国初相近,分项数据亦应差别不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成都府各项数字均大幅低于重庆府,税粮不足重庆府的二分之一、人户仅重庆府的60%,这在古代中国实属反常。

较合理的解释是洪武二十六年确定粮额田亩时,依据的是当时四川地区的实际状况。饱受宋元战乱的成都平原地带经济状况不容乐观,而以重庆府、叙州府、泸州为代表的川东、川南则破坏相对较小。元末明玉珍政权选择重庆而非成都作为其政权中心所在,(29)胡昭曦:《论元末红巾军将领明玉珍的历史地位》,《四川大学学报》1977年第4期。与表中数据暗合。朱椿于洪武二十三年正月之国成都,(30)《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正月丙寅,第2981页。当时应有大量不载官府册籍的“无主荒地”,可以“自行开垦”本府王庄。如洪武二十五年朱椿表示:“令往秦府赶孳生羊四千只,恩至渥也。用是特差千户孙荣等诣大藩请拨,诚以此处地土所生山羊为多,望拨北羊之可以孳生者依数发至,则他日用之不乏,皆吾兄之赐也,其敢忘耶?”(31)朱椿:《献园睿制集》卷四《与秦府书》,胡开全主编:《明蜀王文集(五种)》第1册,第121页。可见朱椿分封之初,便已圈占荒地用于畜牧,“碑铭”所言“本府田地,系自建国之初,自行开垦”并非虚言。

要之,明代蜀府王庄的来源除“钦赐”如三学山、云顶山、走马滩,“奏讨”如裁撤二护卫之屯田外,还包括“分封之初,自行开垦”的部分,这是明代王庄中的特殊现象。

二、蜀府王庄的管业模式

明代的藩王如何管理其王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文献中述及具体内容者寥寥。在“碑铭”发现前,仅见《嘉靖事例》中《议处吉府田租》和李开先《白云湖子粒考》述及:

正德以来,该府承奉献拨置八县,各立官庄红墙衙门,差有内官六员,各带旗校三五十人,分投驻扎催收,……各县所置内官庄宅一体取回,再不许差人下县骚扰。(32)《议处吉府田租》,《嘉靖事例》,《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99页。

传闻打点使用,二承奉共银百两,二长史共银五十两,典货(疑当为“宝”)四十,典服二十,十则门副,十五则门正,门校则亦有十之数,……内官、军校、写字人等交结日久,蔽固已深。(33)李开先:《李中麓闲居集》卷一一《杂文·白云湖子粒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3册,第199-200页。

王毓铨据此指出,各王府通常设立数处“官庄”,命承奉司的内官总管,下设“庄头”负责具体事务,用“旗校”维护秩序,统称“管庄人役”。各王府管庄机构名称亦不相同,如吉府称“官庄红墙衙门”。(34)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第166-168页。

“碑铭”所述与此略有不同,蜀府是“承奉司”接到清丈田亩命令后,遂让各处王庄的“该管厅头”依照“该管庄分”立碑石分界。而圆通寺遗址山门题字落款为“正字厅门正官刘士和”,与“碑铭”中“西蜀正字”和“厅头”形成对应。据万历《会典》载王府内官官制:“亲王府内官十员: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从六品。……各门官门正,正六品;副,从六品。”(35)万历《大明会典》卷五七《礼部十五·王国礼三·内官内使》,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第994页。可见蜀府王庄同样由王府内官总管,其管庄机构的正式名称为“正字厅”,由王府内官中的“门正”负责,各处王庄设置“厅头”而非“庄头”。

但“正字厅”这一机构名称并不见典章经制,蜀府为何要以此命名?正德《会典》载王府内建筑规制:“王府制……收粮厅:正房三间,厢房六间。”(36)正德《大明会典》卷一四七《工部一·营缮清吏司·营造一·亲王府制》,东京:汲古书院,1989年,第265-266页。所有王府建筑中,惟有“收粮厅”以厅为名,且功能是为王府收纳钱粮,与“正字厅”名称、功能均吻合。收粮厅是正字厅的公署所在,而“正字”一词,或因蜀王嫌“收粮”二字不雅,借官名“正字”收掌、校订册籍的含义,为收粮厅所题的名字。

此外,“碑铭”及方志所涉的各处王庄,均位于宗教场所,如圆通寺、永福寺、莲经庵等,文献却明言“本府田地”“属蜀府”“蜀府正字辖”,蜀府与这些寺观有何联系?“碑铭”中除多次出现“本府田地”“本府王庄”“本庄田亩”外,还声明“祖师于永乐年间住理梵刹,进纳供应”,山门题字也是“蜀府禅林”。可见圆通寺周围田地仍归蜀府,只是由寺庙僧人代为管理,并向蜀府“进纳供应”。前文所述崇庆州莲经庵亦如此,该“寺为蜀府正字辖,认办贡茶”,亦即莲经庵在山中,需进纳蜀府的是茶叶。方志中称某某寺为蜀府王庄,应是同样含义。故蜀府修建的大量寺观不仅是宗教场所,还承担着为蜀府管理广大王庄的重要职能,寺观僧道们便是蜀府的“管庄人役”。

蜀府假手寺观的王庄管业模式或出于以下原因。首先,从蜀府广建寺观的时代背景来看,前述寺观多建于永乐、宣德时期。据何孝荣的研究,永乐前中期放松了对寺院创设的禁令,大量中小寺观得以恢复和新建。(37)何孝荣、李明阳:《论明初的佛教寺院归并运动》,《南开学报》2018年第5期。永乐后期虽重申禁令,却只针对“僧尼私建庵院”,(38)《明太宗实录》卷一八九,永乐十五年闰五月癸酉,第2008页。不涉及王府。真正限制藩王修建寺观,已迟至正德四年:“上批答曰……各王府勿容僧尼、女冠出入宫禁及私建寺观,违者承奉、长史以下俱罪不宥。”(39)《明武宗实录》卷五八,正德四年十二月庚戌,第1299页。在此之前,藩王仍可私建寺观。考虑到朱棣为彰显亲亲之义而在经济方面优待诸藩王,藩王则为消除其戒心而投身宗教活动,可以说国家宗教政策的宽松和对藩王的优待,是蜀府兴建大量寺观的必要条件。

其次,与初代蜀王朱椿的个人特质密切相关。《明太宗实录》称其:“潜心儒术,旁及佛老。”(40)《明太宗实录》卷二五七,永乐二十一年三月戊申,第2375页。《皇明通纪》亦称其:“博通经艺,旁及释典,……儒臣李叔、苏伯衡及名僧来复辈与之讲道论文,殆无虚日。”(41)陈建:《皇明通纪》卷七,钱茂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51页。从《献园睿制集》来看,朱椿与僧道交往异常密切,其集中有辞令《谕僧圆行》等12篇,书信《与全弌老仙书》5篇,赞文《赐大佛住持原杰像赞》等5篇,祭文《祭宝昙和尚》等18篇,记《峨眉山现光记》《大慈寺题名记》2篇,诗《怀蒲庵禅师》《寄青城山玉壶子太微句炼师》等69首,共占全书近半篇幅。且其中大多数并非作于靖难之后,如朱椿曾赐文方孝孺:

宋公殁后,门生故吏多散在四方,天台方某亦荐之朝,仕于汉中而雅性不喜佛,著书立言,专以排佛为己任,自谓:“三百年无此作矣,虽韩、欧复起,有不能易吾言。”其志讵浅浅哉。或者谓生以宋公为师,宋公师黄公,皆崇尚释氏,而生则异趣,岂独以师说为不然欤?予闻之曰:“否,文中子谓佛为西方圣人,若此,生亦圣人之徒也。制行有令时,浮图所不可及,虽曰不学佛,吾必谓之学矣。”(42)朱椿:《献园睿制集》卷一《辞令·方汉中》,胡开全主编:《明蜀王文集(五种)》第1册,第51-52页。

方孝孺是宋濂的学生,任汉中教授在洪武年间。(43)郑晓:《吾学编·建文逊国臣记》卷一《文学博士方孝孺》,《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45册,第508页。他坚持儒学正统,力排佛教。朱椿却居中调和劝解,可见其确实热衷宗教,并非仅仅是避祸的政治姿态。广修寺观既可以承担管庄机构的职能,也满足了朱椿的个人喜好。

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这一模式有利于保障王府利益。王毓铨指出,明代王庄土地大体可分为钦赐奏讨和其他方式夺占两类,前者拥有合法的优免待遇,无需纳粮当差,后者在理论上仍是民田,并无此种优待。(44)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第141-153页。而“碑铭”中明确蜀府王庄并非“钦赐”,“委系分封之时自行开垦”。“自行开垦”虽不是朝廷严禁的置买田地、接受投献,也不应享受优免待遇。据何孝荣的研究,洪武年间已规定寺观常住田地可免除杂派差役。(45)何孝荣:《明代南京寺院研究》,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3年,第25页。蜀府以寺观代管庄田便利用了这一政策:地方有司不过问时,蜀府王庄可完全逃避国家赋税,倘若地方有司查问,则以寺院常住田名义至少免去杂派差役。如此蜀府王庄或多或少能获得一些“合法”的优待。吕双对山西晋王府香火院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46)吕双:《明代王府香火院的土地优免问题:以太原崇善寺为例》,《中山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成化十年(1474)在重庆府大足县曾发生一起民间与蜀府寺庙争产的事件,可为例证。该事件载于当地碑刻《恩荣圣寿寺记》,民国时被修志者录入《大足县志》:

知得一等愚昧之徒,有樵采树木者,有牧牛作践者,有耕种侵占者,有掘土仆碑者,有往来寄宿者,是不知敬畏,亵慢威灵,非惟有违于国典,亦且获罪于神明。若不严加禁约,恐后大祸阴起,悔将无及。……先于永乐十年,敬奉蜀献祖驾临本寺,见得石像俨然,殿宇倾颓,缺僧修理,至永乐十六年四月内奉令旨,差百户彭善新送本司慧妙住持。……成化十年六月十三日本司官□左长史□□右长史梁能安具本于承运门,题奉蜀王令旨,着僧超禅住持,敬此……文书到日,仰本县照依来文事理饬行僧会司□□住持焚献,出给榜示本寺张挂,晓谕军民人等,毋得侵欺。违者许本僧呈告,究法施行,奉此……各照永乐年间旧额管种界分为住,不得争占山场田地园林,……如有不遵有违者,许僧指实,赴官陈名,捉拿惩治,究问罪戾不贷。须至给者,大足县僧会司、宝顶山住持僧超禅收照,成化十年六月十八日给。(47)民国《重修大足县志》卷一,《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42册,第382页。

录文清楚表明,该寺是永乐十年(1412)朱椿所建并派人住持,划定了“旧额管种界分”。成化十年地方百姓与寺院争产,蜀府遂颁发令旨,移文州县,派僧住持和严禁百姓侵占。可见“恩荣圣寿寺”与前述各处王庄寺观相同,寺产即蜀府王庄。寺观代为管业并出面申诉,蜀府在背后支持,便巧妙回避了王府与百姓争产的问题,这是蜀府王庄管业模式的高明之处。

同时,以寺观代管王庄的做法证实,明中期之后藩王不得“自行管业”的禁令只针对钦赐和奏讨田土,而对藩王通过各种手段获取的非钦赐部分鞭长莫及。万历《会典》载:“成化六年题准,各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征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48)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第319页。禁令对象仅是“钦赐田土佃户”,各处藩王夺占、置买的田土本不合法,自然不可能交给有司代管。蜀府王庄多有“自行开垦”名义而未经钦赐,由寺观代管可掩人耳目,寺观便是王府的“白手套”。明代后期部分王府经过上奏,又重获自行管业钦赐田土的特权,如兴、岐、徽、崇、秦、晋、楚王府,但没有蜀府。(49)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莱芜集》,第171-173页。而根据“碑铭”内容,蜀府始终在利用寺观自行管业,或因为钦赐田土仅占蜀府王庄的较小部分,禁令影响轻微而无需上奏。

那么,寺观代管是否是蜀府王庄的主要管业模式?方志中提及蜀府王庄之处皆为宗教场所,从史料留存的概率来看,蜀府王庄主要由寺观代管的可能性较高。其次,《献园睿制集》目录中明确提及建寺、谕令或谕祭住持的有18处不同的地点,这些地点与方志记载的寺观地点重合度很低,可证蜀府还有大量方志未载的寺观王庄。而且明人何宇度称:“仙宫佛院,成都颇盛。半创自献王之国时,累代藩封,中贵从而增益之。”(50)何宇度:《益部谈资》卷中,《丛书集成初编》第3190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0页。成都府寺观“半创自献王之国时”和天启《府志》中“腴田膏土,尽是王庄”的记载相符。此外,大量的寺观本身也需要巨额维持经费,这只能来自蜀府王庄的供给。基于上述理由,蜀府主要依靠寺观管理其王庄田土,是较合理的推断。

需指出的是,以寺观作为管理王庄的主要方式,应是蜀府的特殊情况。其他的藩王或勋贵虽亦有利用,但并非其管业模式的主流。万历《会典》中仅有一条禁令针对寺观将田土投献王府:“(弘治)十三年题准,凡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更多禁令仍是针对普通百姓投献田土:“军民人等敢有投托势要之家,充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庄人等妄将民间地土投献者,事发,悉照天顺并成化十五年钦奉敕旨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51)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第317页。即仍是王毓铨总结的传统王庄管业模式:王府内官——管庄旗校——投充家人。

蜀府之所以能独树一帜,应归结于明初四川的特殊历史状况,正如朱椿所称:

我西土杂居羌戎,勇悍善斗,虽死不厌,惟僧可化,是我蜀人奉之为甚。其间迭出高僧,为世宗匠,倡道西南,流衍天下,不可枚举。近自元季兵兴,海内鼎沸,我蜀人不遑宁处,而僧徒道侣弗入于军旅,必走于林谷,况金碧荧煌,皆为狐兔之穴,数载之间,将无所归。迨夫我朝混一,崇教安僧,始有复其旧观。予钦承上命,肇国西土,暇日率诸群臣,游历寺庙,吊古访今,宁不慨然有感于心乎?(52)朱椿:《献园睿制集》卷一二《大慈寺题名记》,第343-344页。

因为蜀人对僧人“奉之为甚”,朱椿便在“自行开垦”大量田土的同时,借“复其旧观”“教化西蜀”的名义,利用永宣之际宽松的政策,兴建大量寺观,为蜀府王庄的管业模式奠定了基础。其他王府亦有采用此种模式,但不如蜀府突出。(53)参见吕双:《明代王府香火院的土地优免问题:以太原崇善寺为例》,第19-27页。

综上,明代蜀府形成了较独特的王庄管业模式:在各处王庄兴建寺观,派遣住持,以僧人替王府代为管业,再由旗校担任“厅头”催收“进纳供应”,最后统管于王府内官组成的正字厅。该模式带有初代蜀王朱椿的个人喜好与四川地区崇尚佛道的地方特色,具有免于杂派差役、回避王府与百姓争产的矛盾和绕过不得“自行管业”禁令等优势,利于为蜀府积累财富。由此寺观为代表的宗教势力与蜀王府结成了稳固的经济同盟,寺观替蜀府管业,进纳供应;王府则为寺观提供政治和经济支持,供养僧人,促进宗教势力发展,这是明代以后成都乃至整个四川地区“仙宫佛院”繁盛的重要原因。

三、余 论

本文据以探讨蜀府王庄来源和管业模式的核心史料——《西蜀正字山寺碑铭》实质是一块万历清丈碑,目的是标定田地界限,碑文“各于该管庄分竖立碑石,镌刻界限”表明清丈碑遍及各处王庄。这意味着张居正主持的清丈运动与蜀府王庄有密切联系。万历十年十一月,时任四川巡抚张士佩向朝廷汇报:“所属军民田地,除补足原额及豁无征虚粮、水滩沙压粮外,尚多余田地二十七万四千五百二十余顷,通融减派。”(54)《明神宗实录》卷一三○,万历十年十一月戊午,第2417页。四川清出27.4万余顷田地,位居全国各省直的第三位,仅次于湖广、山东,占全国清出田亩总数的13%。(55)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兼论明代耕地面积统计》中《万历清丈田地增额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其中四川新增田地误作26.4万顷,现依《明神宗实录》改。清丈前四川现额田土仅10.8万顷,以增长率而言,四川实为全国第一。因清丈成绩突出,张士佩被升为吏部右侍郎。(56)《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六,万历十年七月庚午,第2350页。

在四川清丈出的巨额田土,与蜀府王庄有直接联系。《嘉隆新例(附万历)》载:

万历元年正月,户部题奉圣旨依拟行:一各巡按屯田御史凡巡历至处,即查所属地方王府公侯钦赐子粒地土原赐顷亩,调取金册磨对,果与不同,即系侵占投献,速改民田入籍,一体纳粮当差。间有庄田虽系钦赐,而远支承继,不系嫡派;佃户虽系原隶,而人丁数多,酌议具奏处分。(57)张卤辑:《嘉隆新例(附万历)》卷二《户例》,《续修四库全书》第447册,第218页。

圣旨明确了王庄中非钦赐部分不享受优免待遇,应当和民田一体“纳粮当差”。蜀府王庄虽是“分封时自行开垦”,但也非钦赐田土,理应被登记在册,其佃户编入里甲,承担纳粮当差的义务。四川清丈主持者张士佩的神道碑称:“经界令下,公极力搜剔,不辞府怨,得隐田二十七万顷,皆令输赋,诸苦重赋者赖是得苏。”(58)叶向高:《苍霞续草》卷一四《南京户部尚书澽滨张公神道碑》,《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5册,第202页。张士佩“极力搜剔,不辞府怨”的主要对象,应是“素称最富”的蜀府。(59)其他各省如山西清丈时,亦有触及宗室利益,引发矛盾的情况。参见张海瀛:《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故“碑铭”并非仅仅划定田地界限,其深层意义在于,由寺观代管的王庄田土及佃户从此被造册入籍,不能逃避国家赋役。而清丈前后四川抚按的奏疏遂有明显的认识变化。前文已述,嘉靖年间谭纶巡抚四川时,(60)《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三,嘉靖四十四年十二月戊子,第8908页。认为蜀府致富的缘故主要来自两护卫屯田,“不敢一毫侵损于民”。万历三十四年四川巡按孔贞一却上疏称:“蜀昔有沃野之说,然惟成都府属,自灌抵彭十一州县,开堰灌田,故名焉。近为王府有者什七,军屯什二,民间仅什一而已。”(61)《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一,万历三十四年五月丁酉,第7976页。两人认识的巨大差异可能来自清丈前后有司掌握册籍的不同。

不过,万历清丈运动的主要目的是“补足原额”“通融减派”,即均平赋役,而非增加税额。因此虽然四川清丈出27万余顷田土,但“通融减派”之后,“四川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七顷六十七亩”,(62)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第305页。与国初“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六亩”的数字相比,略有增加。这与岩井茂树关于明清中国税赋“原额主义”的理论较为吻合。(63)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付勇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但毕竟清出田土数额过大,故四川布政司税额田土亦有增长。

万历清丈后蜀府因为王庄“一体纳粮当差”,其财力有所下降。如成都府新都县的王家楼“寺在县之西关外十三里许,考厥故址,明时原属王庄,自万历年间,改并兴崇寺,因久倾颓”。(64)蔡调六:《重修新都县王家楼碑记》,道光《新都县志》卷一三《艺文》,第507-508页。这应是清丈后王庄须承担赋役,难以供养全部寺庙,蜀府随之进行了改并。万历三十四年,“蜀王宣圻以赡养不敷,求复原辞禄米一千石,诏特许之,仍不为例”。(65)《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万历三十三年四月甲子,第7615-7616页。一千石仅为镇国将军一年禄米,(66)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八《户部二五·宗藩禄米》,第701页。朱宣圻却因此郑重上疏,或因其维持艰难,细大不捐。而后在万历三十六年,蜀府遭遇火灾“东府尽焚”,四十一年,则“门殿俱毁”。(67)《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万历四十一年五月壬戌,第9625页。但是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蜀府一直无力修补:“四川抚按官奏,蜀府六载之内,连遭回禄,东府未修,西殿继毁。”(68)《明神宗实录》卷五一四,万历四十一年十一月癸酉,第9707页。蜀府以此为理由,由礼部侍郎孙慎行代请免进显陵香帛:“蜀府进显陵香帛起于嘉靖初年,始于成王,祖制原所未有,各府亦非通例,况楚蜀地方相距,跋涉之艰,本府回禄频仍,更苦物力之绌。皇上恩先敦睦,当有特加轸念,准从停免者。”(69)《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十二年五月丙寅,第9805页。上述一系列密集的事件,充分显示了万历清丈后蜀府财力不及以往。

万历清丈揭示出蜀府王庄的来源除“钦赐”“奏讨”“投献”“置买”“夺占”五种传统方式外,还有“自行开垦”的部分。“自行开垦”在名义上未触犯朝廷禁令,土地也不载官府册籍,弱化了王府占田与国家财政的矛盾。而明初进入四川的移民成为蜀府的佃农,托庇其下,免去了繁重的杂泛差役。蜀府在国家与地方之间,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或是其代有贤名的原因。由于“自行开垦”的田土不载册籍,不可能让“有司代管”,故蜀府通过寺观实现了自行管业,这提示出明代王庄在有司代管与自行管业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灰色地带。万历清丈后,原本不载册籍的王庄被纳入国家赋役体系,对蜀府经济状况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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