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2022-07-23申子升
申子升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通常都是财务部门在进行管理和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准则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财务部门要对会计准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优化和调整。同时,我国还在优化和调整时加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内容,以确保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能够与我国的实际状况契合。当前,我国在会计准则和税法方面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内容、目的和相关的处理方法等。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差异性存在的原因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原因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以两者的出发点和两者规范对象的不同为主。从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出发点来进行分析,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在现实情况下,对特定时期内企业的经济收入状况加以反映和呈现的。而税法基于国家的角度,从国家的征税和收税工作的有序和顺利进行作为其出发点;从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规范对象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前者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相关行为或者活动,而后者是具体的征税人和纳税人等。从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的看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和其主要影响因素。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外,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原因还离不开立法的影响。两者的立法基础是不一致的,会计准则的立法基础是建立为企业提供信息的基础之下的,会计活动要保证为企业提供真实和科学的信息数据,以便于企业进行决策和日常的经营活动;而税法的立法基础则是建立在立法本身的公平性和税法的实际工作效率之上的。因此,在立法方面,两者也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
二、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具体差异
从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上来看,会计准则的规范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将差异体现出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会计准则的作用是依照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相关行为或者信息等进行一定的披露,而税法的作用是计算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了解企业的缴税纳税的具体情况。两者之间的差异在企业内部表现的最为明显,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计核算涉及会计的要素中的收入,针对企业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能够对相关的会计信息有更加全面的认知。并且这种会计核算的政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的信息披露。因此,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角度出发,其差异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两者内涵上的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着内涵上的差异。新收入会计准则指出企业收入的具体会计概念,表明收入是跟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相关,并且要引起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且这和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活动是不相关的,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状况才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同时新收入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还可以应用在企业的客户合同当中,但是这种合同不包括企业的投资、融资和企业的经营活动等相关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会计上的收入的内涵是比较狭义的,可以被称为是营业收入。而对于税法来说,税法当中涉及到的收入概念是相当广泛的,其中不仅包括简单的营业性收入,还包括企业的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和利息以及红利等性质的收入、利息、租金和接受捐赠或者是其他性质的收入,其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
(二)两者销售额上的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在销售额的确认上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造成的原因是在销售确认收入的时间上。企业的销售方式通常包括预收款和交款提货以及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等的形式,当企业销售方式是预收款时,在新收入会计准则当中规定了销售额应当按照收到货物的具体时间来进行计算,税法中的增值税销售额在进行销售额的确认时则需要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就确认收入。假如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规定了具体的期限,那么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按照实际的产品交付时间来计算的,但是在税法中则是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期限来进行收入的确认工作;当企业销售方式是交款提货时,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会计收入的确认按照收款后货物发出的时间,而在税法中并不注重货物的收发状况,而主要考虑收到交款的具体期限;当企业销售方式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时,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实际发出货物的时间,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时间则要依据书面合同的约定收款期限,假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货物实际的发出时间。
(三)两者确认原则上的差异性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确认原则上的差异性。在新收入会计准则当中,企业的确认原则注重的是谨慎性和实质大于形式,这表明在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不是按照法律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新收入会计准则之下,收入确认原则中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对相关的合同内容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切实的履行,也就是说只有当客户获取到真实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的时候,企业才具备确认收入的能力。税法当中,同样有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并且税法也强调这项原则,但是税法更加注重是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和税收的刚性。从对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销售额差异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税法中内容和会计准则下的内容存在着差异,也就说明税收更加重视公平性原则。
(四)两者利息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体现在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时间存在暂时性差异上。如果应收利息的时间跨越了年度这个区间,也就是分属于不同的年度,那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需要对其纳税的状况进行调整。从会计规定的角度来说,其利息收入的确定采用的实际利率法,由于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差别很小,所以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对利息收入进行计算。而税法当中要求按照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的做法,这就导致了在计算利息收入的发放不同在金额上会计与税法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通常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这也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两者使用费收入和确认的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使用费收入和确认上。在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收入时,一般依据的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如果企业确认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不在一个年度之内或者同一年度的会计收入与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存在差异,再者一次收取数年使用费会计上按期分摊,在对使用费进行收入和确认的时候,均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基于关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在税法上有待改进的空间,这也给纳税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为了尽可能达到目的,纳税人可以利用实际支付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不一致这一点。将付款日期安排在定期的减税和免税期间内,就很容易造成少缴所得税的情况。
(六)两者劳务收入上的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劳务收入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其确认实现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从这一点内容的规定可知,如果企业提供的劳务持续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那么即使跨越了一个年度,也不需要对相关的收入进行确认,但是在会计准则当中,对于安装费等的收入是需要按照完工进度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相关的收入确认的。税务部门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侧重于关注提供劳务收入金额的合理性,考虑有无人进行调节利润。
三、解决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差异性的有效协调策略
(一)加大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上的协调力度
从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度的制定方面来讲,首先,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由国家的财政部门来完成的,其是以会计准则作为制度制定的基础。而税法的制定是由国家税务局完成的,其制定税法的基础是税收。因此,这就导致了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着制度制定上的差异。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从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管理局两个部门着手,明确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加大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以便于减少差异的存在,从根本上提升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团结合作。
从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上来说,还应当考虑协调的时间问题和协调的具体条件。
第一点,两者之间要想解决协调时间的问题,就应当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会计准则方面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有关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问题的出现;另外一方面,税法上应当保证对财税差异的兼备规范性和科学性,并且保证在进行税收的计算时简化其程序。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部门提供一定信息支持,这样做能够减少企业在征税计算过程中存在的困难,还能够帮助企业的财务部门更好的进行征税工作,从而达到减少企业税务方面的成本的目的。当前,部分企业针对会计方面的工作,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税务会计核算体系,这种体系是以税法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来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这种方式有利于提升企业纳税的精确程度;第二点,两者之间的协调条件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对税法的相关内容加以限制,保证税法和新收入会计准则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和相互配合。基于这种情况,当新收入会计准则当中出现了关于收入确认的多项限制条件时,应当积极的和税法进行结合,从而保证能够缓解企业的纳税压力。
(二)将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引入到国内
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从根本上来讲处于不同领域内,这导致两者在制度层面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要想解决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异性问题,就要正确对待两者,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异所在。目前,国际上关于两者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尤其在收入准则方面。这就要求我国相关的部门应当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当前的发展形势,积极引进成熟的经验,以推动减少或者消除我国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三)发挥政策的深度协调管理作用
基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企业经营当中业务模式的创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之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规范化发展。税法和会计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财务部负责制定的是新会计收入准则,而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定的是税法。两者的在法律制度制定的本质和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不仅有着不同的立法取向,其制定的目标也不同。通过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两者在目标、内容、组织方式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的差异,是由于政策制定主体之间没有进行信息交流,导致双方之间的信息失衡,进而导致会计税收政策的不配套。通常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模式、会计的相关政策和税收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各个政策在制定的过程中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这样能够保证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相符合,并且也便于及时的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在制定税收相关的政策时,应当考虑新收入准确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借鉴。而新收入准则在修订的时候,也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变化便于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保证了两者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流,就能够减小税收和新收入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且起到防范不法分子以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漏洞进行不规范操作的作用,从而减少虚假错误财务信息制作的可能性。
(四)强化外部的监督和管理
新收入准则的制定根据的是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创新性的业务模式,发布的新收入准则不仅使收入确认的理念发生了改变,还使收入确认的新篇章得到了开启。基于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在颠覆了原来对收入确认理念和规定认知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大量会计估计。这样一来,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出现企业财务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不够深刻,而导致蓄意利用相关的漏洞操控利润情况的出现。为此,相关的外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应当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保证新收入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出现时,能够对其进行及时收集和反馈,保证其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财务数据准确,从而收取到企业实际经营的准确信息。
(五)最大限度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管理
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记录和计量的时候,其依据就是会计准则。财务人员遵守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等规定,才能够作出的一系列准确的会计记录。企业实施会计准则和准确记录会计信息的重要保障就是科学有效的会计工作内部流程,当前对内部流程管理进行了优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制合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风险的管理、财务信息系统的实时升级和更新、财务信息档案的留存管理状况以及财务信息质量控制管理等。最大限度的提升财务信息质量管理是很重要的,财务信息质量管理分为三个层面,即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首先,事前管理可以通过对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来保障,从而使具体经济事项的标准流程和留存资料等明确下来。其次,事中管理主要要做的是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监督程度的可实施性和可靠性,使监督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得到提升。最后,事后管理则侧重的是综合评价体系和复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总体来说是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和税务部门的有序运转的。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应当加大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上的协调力度,将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引入到国内,发挥政策的深度协调管理作用,强化外部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提升财务信息的质量管理,以求消除新收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从而推动企业和国家的深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