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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偕老》“副笄六珈”及诗旨考辨

2022-07-20

北方论丛 2022年4期
关键词:周礼王后夫人

杨 允 黄 丽

《君子偕老》是《诗经·鄘风》中的一篇。对于此诗,《小序》云:“刺卫夫人也。夫人淫乱,失事君子之道,故陈人君之德,服饰之盛,宜与君子偕老也。”《郑笺》曰:“夫人,宣公夫人,惠公之母也。人君,小君也。”可见,《小序》认为这是一首刺卫夫人的诗,而郑玄则进一步指出它所讽刺的是卫宣公的夫人宣姜。《君子偕老》中涉及许多服饰,是《诗经》中服饰名物最为丰富的一篇。全诗三章,除了篇首句“君子偕老”及每章章末传达作者情感的语句外,其余诗句皆在赞美女主人公的服饰仪容。如“副笄六珈”“象服是宜”“玼兮玼兮,其之翟也”“鬒发如云,不屑髢也”“玉之瑱也,象之揥也”“瑳兮瑳兮,其之展也。蒙彼绉絺,是绁袢也”。这些诗句所涉及的服饰,既包括首服“副、笄、珈、髢、瑱、象揥”,也包括体服“象服、翟衣、展衣、绉絺”。这些服饰名物后世已很少使用,但作为《诗经》时代的一种文化之“象”,它蕴含着独特的文化意义,对于正确解读诗歌、理解诗旨,十分重要,因此,自汉代起,便有经师、硕儒对其进行考辨释义。由于时代悬隔,古今学者对其进行的阐释,众说纷纭。笔者根据现有的传世文献、出土文物及壁画,不揣谫陋,对《君子偕老》所涉名物中争论较多的“副”“笄”“珈”三种“首服”以及该诗的诗旨进行考辨,以就教于方家学者。为便于阐述,现将全诗引述如下:

君子偕老,副笄六珈。委委佗佗,如山如河,象服是宜。子之不淑,云如之何?

玼兮玼兮,其之翟也。鬒发如云,不屑髢也;玉之瑱也,象之揥也,扬且之皙也。胡然而天也?胡然而帝也?

瑳兮瑳兮,其之展也。蒙彼绉絺,是绁袢也。子之清扬,扬且之颜也。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

一、“副”考

“君子偕老,副笄六珈。”此句涉及“副”“笄”“珈”三种名物。对于“副”,后人的释义有多种。《毛传》认为,“副”为“后夫人之首饰,编发为之。”郑玄在《诗笺》中没有解释何为“副”,但在《周礼·天官·追师》“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的注疏中,郑玄谓:“副之言覆,所以覆首为之饰,其遗象若今步摇矣,服之以从王祭祀。编,编列发为之,其遗象若今假紒矣,服之以告桑也。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髲髢,服之以见王。”孔颖达则认为“副”是祭服首饰。他援引郑玄在《周礼·追师》中对“副、编、次”的解释,认为“副”形制似“步摇”,“编”形制似“假髻”,列他发假作髻形加于首。“次”即“髲鬄”,鬄他人之发与己发相合为髻。这就是“编”与“次”之间的不同。

按《毛传》的理解,“副”“编”合为一物。持同样说法的还有宋代的朱熹、吕祖谦、李樗、黄櫄,清代的方玉润、吴凯生等人。但是明人冯复京在其《六家诗名物疏》中的观点与毛、郑之意相左,冯氏认为“副”非编发为之,若是编发为之,那就是“编”而不是“副”,郑玄所言“步摇”为汉之“步摇”。如果按宋玉《讽赋》所言之“步摇”,那么“步摇”的使用就非常久远了,所以冯氏认为郑玄之说不可信。清人俞樾在其《群经平议》中也认为,毛公所说的“副”即郑玄所说的“编”,郑玄在解礼解经时均以“副”为“步摇”,毛公将“编”误以为“副”,恐不可从。

按照郑玄的注疏,他将“副”“编”“次”视为三物:“副”形制似东汉之步摇,“编”为“假髻”,“次”为“髲鬄”。孔颖达遵从郑玄的说法,直接点明“副”的形制及其作用,并进一步指出“编”与“次”的不同。宋人严粲,明人何楷、朱鹤龄,清人顾栋高等皆从郑玄之说,以“副”“编”“次”为三物,“副”乃“步摇”。清人王先谦认同郑玄以“副”为“步摇”、“编”为“假髻”、“次”为“髲髢”之说。但在“副”“编”“次”的使用上,观点与郑玄有所不同:郑玄以“副”为步摇,祭祀时所服。“编”为假髻,告桑时所用。“次”为髲髢,益发美观,见王时用;而王先谦则认为祭祀当“副”“编”“次”三者均用,“假髻”编成以冠之于首,“步摇”施于假紒之上,“次”则续之于后,加长发尾,使其更加美观,由此才能达到盛饰效果。告桑则用“副”和“编”。见王则用“次”。清人王夫之认为“副”并非假发为之,而是珠玉所制。他说:“副之备饰,虽与汉之雀、华、金钿不同,而垂之副下,使行步则摇,一也。步摇用珠,副用衡笄珈瑱,古今文质之异,其垂则同,要非编发为之。……要以验副杂珠玉为之而不用发。”考之诗意,“副”当为假发为之,详见后文。

清人陈奂《诗毛氏传疏》似将“副编次”视为一物。陈奂认为“副”是“假髻”,“编次”为制作工艺。追师掌管王后首饰,“为副编次”。陈奂将“为”释作动词“作”。为“副编次”,即制作“副”时编发次第为之。“编”当读为“辫”,“次”即用梳比之。以他人发而梳比之,就叫作“编次”。陈奂认为毛氏所说的“编发”,即《周礼》所说的“编次”。先郑(郑司农)解释“副”为妇人之首服,而不解“编次”,则是与毛氏之意相同。只有郑玄将“副编次”解释为妇人的三等首服,与毛氏之意不同。

还有一种说法是“副”为何物不可考。贾公彦持此论。贾公彦在注疏“副、编、次”时指出,郑玄所说皆为“以今验古”“以意解之”,汉代已不知“副、编、次”的具体形制,唐去古更为久远,其具体形制不可知。元人许谦也认为“副”为何物不可考,他在《诗集传名物钞》中指出,郑玄注《周礼》及笺《诗》时都将“副”解释为“步摇”,但均不言步摇的形制,毛氏注“副”为后夫人的首饰,编发为之,《后汉书·和熹邓后记》注皇后首服“副”上有垂珠,行步摇动。但不知“副”本身是否是编发而成,虽说“副”似“步摇”,但已全非原有的步摇形制了,其形制在唐人贾公彦作疏时就已言不可知,所以“副”到底为何物,现今已不可考。

如上,学者们对“副笄六珈”之“副”,乃至“副编次”各持己见。笔者认为,“副编次”当从郑玄所释,为“副”“编”“次”,但三者形制不同,且有等级区分。《君子偕老》中的“副”也并非“步摇”,当为“假髻”,以发为之。对此,笔者观点如下:

其一,“副”“编”“次”当为三物理解,“副”为最高等级的首服。追师掌管“副、编、次,追衡、笄”,后夫人服之参加祭祀、宴宾、见王等活动。祭祀和宴宾是两种级别不同的活动,祭祀为国之大事,为统治者所重,祭祀时所穿的都是最高级别的礼服,并且按照祭祀对象的不同,所着礼服也有降杀。按照《周礼·内私服》所载,王后从王祭祀,着翟衣。根据祭祀对象的不同,所着翟衣也有等级之差,祭祀先王则袆衣,祭祀先公则揄狄,祭祀群小则阙狄。告桑着鞠衣,见宾着展衣,御于王则服褖衣,这是王后礼服,内外命妇则阙狄以下,体现出明显的等级性。如果“副编”“次”合为一物,祭祀宴宾戴着同样的首服,则无法体现等级差别。礼服有等级,与之相应,“首服”则理应也有相应的等级,祭祀则服“副”,告桑宴宾则服“编”,见王则服“次”。若“副”“编”为一物,则只举其一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将其写成“副”“编”“次”。

想要了解“副”为何物,首先,需要了解“副”名字的由来。郑玄认为,“副”者,覆也,覆之于首,所以名“副”。“步摇”只是簪钗,无法覆之于首,遮盖整个头部。所以,“副”并非“步摇”。

其次,根据文意,“副”后紧跟“笄”“六珈”。孔颖达谓笄连着副,是副之饰,意为“笄”是用来装饰“副”的。笄者,系也,笄的作用一是用以绾发,二是用以固定其他的首服,如冕、弁、假发之类,三是用于装饰发髻,使其更加美观。若说“副”为步摇,似乎文意不通。因为前文已述“步摇”是簪钗一类,无须“笄”进行固定,故不应将“副”解释为“步摇”。

郑玄多次提到“副”为步摇,不管是《周礼·天官·追师》《礼记·明堂位》,还是本诗中均将“副”解释为“步摇”,而《后汉书·舆服志下》在解释“步摇”时特意引“副笄六珈”为证,应该是有所依据的。“步摇”在西汉时期还是簪钗一类,到了东汉时期,“步摇”与“假髻”合为一体。东汉妇女所戴的“巾帼”即为“假髻”,《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记载乌桓妇女出嫁时才蓄发,然后分开盘发为髻,再用金玉等装饰,犹如中国妇女所戴的“帼步摇”。“帼”即“巾帼”,广州市郊东汉墓出土的舞俑,头上所戴特大发髻即为“巾帼”,上插多支发簪,发髻底部有一个明显的圆箍,显然是可以直接戴上去的“假髻”。“帼步摇”即假髻上饰有步摇,《后汉书·皇后纪·和熹邓皇后》载和熹邓皇后见冯贵人没有步摇环佩,而赐其一具。“步摇”以一具而论,可见“步摇”当与假髻配成一套,此应当为“副”之遗制。而郑玄所说的“步摇”为“副”,当是指“假髻”上的“步摇”。孙怡让在《周礼正义》中也提到汉皇后谒庙首服“假髻”,上有“步摇”。所以郑玄以“副”当之。实际上,“步摇”并非是“副”,而是在“副”之上,“副”乃假髻无疑。但是本诗女主人公乌发如云,无须假发装饰,她用的是自己的真发作副状高髻。

“副”在典籍中反复被提及,在先秦,“副”与三翟三舄是王后在祭祀时所使用,祭祀先王则“副、袆衣、玄舄”,祭祀先公则“副、揄狄、青舄”,祭祀群小则与“阙狄、赤舄”相配,告桑、宴宾则服“编”,见王服“次”,燕居则纚笄总束其发,内外命妇则阙狄以下,可见“副”具有彰显等级的作用。除了王后以外,诸侯夫人也可使用“副”,因为当时还是分封制,诸侯们有自己的封地,在其封地诸侯相当于一国之君,则后夫人于其国衣服与王后同,“副”的使用更彰显其尊贵的地位。再者,“副”的形制是高髻,覆之于首,从视觉上看,可以增加佩戴者的高度,使人显得更为修长,再加上“副”上的其他装饰,更凸显雍容尊贵,行走起来,有德容之美。

二、“笄”考

“笄”在古代使用非常广泛。《说文》云:“笄者,簪也。”“笄”与“簪”都是古代用来固发的工具。早期时候人们披发,但是披发不方便于劳作,因而借助外在之物进行固发,或随手折一树枝,或磨制兽骨以绾发。这一绾发工具就是后世所说的“笄”。就材料而言,“笄”有木制、竹制、玉制、骨制、铜制,等等。仰韶文化中发现许多形制不同的骨笄,甘肃永昌新石器遗址中曾出土一枚骨笄,顶部装饰36颗乳白色骨珠。河南安阳小屯商墓主人使用的是玉笄,山西忻县连寺沟商墓出土一枚铜笄,笄首端刻蛙形。这说明“笄”除了实用功能以外,还具备装饰、彰显身份等级的作用。

由于“笄”具有实用、装饰和彰显等级的功能,所以在古代得到广泛使用,“笄”也常出现在文学作品中。典型如《君子偕老》云:“君子偕老,副笄六珈。”《毛传》解释“笄”为“衡笄”。先郑在《周礼·天官·追师》中将“追”释为“冠”,“衡”是用来维持“冠”的,但先郑只解释“衡”而不释“笄”,是把“衡笄”当作一物。郑玄云:“王后之衡笄皆以玉为之,唯祭服有衡,垂于副之两傍,当耳,其下以紞悬瑱。”又云“笄,卷发者。”郑玄将“衡笄”分释为两种首服,“衡”为一物,“笄”为一物,“衡”以悬瑱,“笄”以卷发。此处“衡”作为专用之笄。孔颖达云:“以此笄连副,则为副之饰,是衡笄也,故《追师》又云:‘追衡笄。’”孔颖达并引郑玄注,认为王后衡笄以玉制,垂在副的两旁至耳边,下以紞悬瑱,只有祭服有衡笄,编、次无衡笄。孔颖达混合毛、郑之说,将“衡笄”视为一物,“衡笄”以玉为之,既可以固发悬瑱,又可以在笄上加饰。

由此可见,“副笄六珈”中的“笄”,在汉儒训释时就已经产生了分歧。按照毛氏则以“衡笄”为一物,“笄”上可以加饰,用以别尊卑,但是毛氏并没有解释“衡笄”可以用于悬瑱。宋人严粲、元人朱公迁皆从此说。严粲认为“笄”为妇人常用之饰,只有后夫人有“副”,固定“副”之“笄”为“衡笄”,“笄”上有六玉加饰,故为“六珈”。朱公迁《诗经疏义会通》解释“衡笄”以玉为之,即今之簮。胡承珙在《毛诗后笺》中认同《毛传》说法,以“衡笄”为一物,与平常之“笄”名同而贯异,“衡笄”即横贯之。“笄”可以固冠也可固发,同是妇人穿礼服时所用首饰,副笄有六珈,制作更为华丽,或许只有后夫人能用,所以毛氏以为“笄”为“衡笄”。

按照郑玄的说法,“衡”“笄”为二物,“衡笄”用以固定“副”和“悬瑱”,以区别普通的“笄”。“笄”用以卷发。冯复京认同郑玄之说,他在《六家诗名物疏》解“笄”为“簪”,指出男子可用于固冕和冠,女子及笄后亦饰之于首。只有玉笄是后夫人祭服所用的盛饰。冯复京认为《毛传》将“笄”解释为“衡笄”,引《追师》“追衡笄”是因为见笄为玉制,而不是以衡笄为一物。他说衡、笄二物,衡垂至耳旁,笄横在头上,朱熹将衡笄误以为是一个东西,说笄垂于副之两旁至耳边,下用紞悬挂瑱,这是解释衡而不是解释笄。陈启源从郑玄之论,认为,“衡”“笄”本为二物,而孔颖达将“衡”“笄”视为一物,朱熹、吕祖谦沿袭孔颖达的说法,严粲更是以衡为笄之名,皆非也。《毛传》将“衡笄”合为一物,主要是看见笄以玉为之,引笄之质来说明衡亦以玉为之,并不是将衡与笄合为一物。陈奂认为“笄”即“簪”。衡笄维持冕弁和副,可以悬瑱和珈饰。他认为,男子冠没有笄,但冕弁有笄,冕用玉制的衡笄固定。妇人有副笄,有纚笄。用来固定纚的叫纚笄,用来固定副的叫副笄。副笄用衡笄,纚笄不用衡笄。衡笄为玉制,笄下悬瑱,笄上为珈饰。陈奂按“笄”的不同作用,对“笄”加以区别,“衡笄”作为专门的、固定“副”的“笄”,用以区别普通之“笄”。王先谦认为,“笄”可以固冠和持发,“衡笄”包括在“笄”内。孙怡让《周礼正义》认为,王后之首服有衡笄,有纚笄。衡、笄自是二笄,副编次之笄即为衡,笄即纚笄,副编次之笄尊,所以别制名,纚笄卑,所以不别制名。

按照孔颖达所言,“衡笄”为一物,用于固“副”悬瑱。后世学者持此说者典型如朱熹。朱熹解“笄”为“衡笄”,垂于“副”的两旁用以悬瑱。持类似观点者还有明人何楷。何楷认为,“衡”就是指“笄”,《周礼》衡笄相连,正是说“笄”横于头上,所以名“衡笄”。男女皆有“衡笄”,男子用以维持冠,女子用以固发。王及王后“笄”用玉,侯夫人则不知。何楷阐释“衡笄”名称的由来,认为男女皆可以用衡笄。男子固冠,女子固发。

固发之笄包括寻常所用的固发之笄以及用于吉礼、嘉礼与丧礼中的固发之笄。

寻常所用固发之笄。《礼记·内则》载儿子侍奉父母,妇人侍奉舅姑,鸡初鸣的时候便起床,洗漱好,梳好头发,并用黑缯缠绕发髻,黑缯即纚,用笄固定好。此即寻常所用固发之笄,纚笄。纚笄不分贵贱,王后燕居可用,郑玄注《周礼》言王后燕居之时,亦纚笄总而矣。夫人朝见可用,《齐风·鸡鸣》“东方明矣”,《毛传》解释说:“东方明,夫人纚笄而朝。”主妇在参与祭祀时也可以使用,《仪礼·特牲馈食礼》载“主妇纚笄宵衣”。女从也可使用,《仪礼·士昏礼》云:“女从者毕袗玄,纚笄。”

“吉笄”,用于吉礼,天子、诸侯之后、夫人,在行吉礼时用玉笄;大夫、士与妻在行吉礼时用象笄。此外,文献中多有提及的是嘉礼中使用的笄,如冠礼与笄礼中的固发之笄。《礼记·乐记》云:“婚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冠礼与笄礼为古代成人之礼,男子成人加冠,女子著笄。行礼过后,其装饰会有一定的变化。在男女未成人时,发作总角状。女子待十五及笄,将头发梳成发髻,取字,及笄后便可以许嫁。《仪礼·士昏礼》记载女子许嫁,为其举行笄礼,束发加簪,并称呼她的字。若未许嫁,则二十而笄。女子举行笄礼如同男子冠礼一样,是成人礼的重要仪式。作为成人重要仪式,女子及笄需要宴宾客,由主妇女宾执礼,主妇为及笄者梳发插笄,女宾以醴礼之。若女子未许嫁,二十成人,也应该笄而字,可不宴宾,由妇人执礼梳发插笄,无主妇,女宾也可以不备仪。燕居时不著笄,将头发分束为垂髻,意谓虽已笄,但是还没有许嫁,仍以少者处之。男子冠礼也用到笄。《仪礼·士冠礼》云:“宾揖之,即筵坐。栉,设笄。”这是第二次加冠,第一次加冠用缁布冠,第二次是皮弁,最后是爵弁,加皮弁时要把第一次加的缁布冠取下,但是为防止取冠时头发散乱,所以要再次用梳子把头发梳好用笄固定。贾公彦疏“笄”有两种,一为安发之笄,一为固冠之笄,此为前者。

“恶笄”,用于丧礼固发。“恶笄”有桑笄、箭笄和榛笄,以声或其所制材质命名。“桑笄”,《仪礼·士丧礼》载:“鬠笄用桑,长四寸。”桑取其声,为之言丧,用于丧礼,故以“桑”名之。长四寸是由于不用固冠。“箭笄”是用于未嫁女子为父服丧。《仪礼·丧服》云:“女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意为父亲去世,女子用布总束发,插上长一尺竹笄,露着发髻,服斩衰三年。《礼记·丧服小记》云:“箭笄终丧三年。”孔颖达疏指出,箭笄服满三年丧才能取下,这是对未出嫁的女子为父服丧的要求。若是为母服丧则用“榛笄”。榛笄即榛木为笄,女子出嫁后为父母,妇为舅姑服丧,都用榛笄。《丧服小记》云:“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带以终丧。”《礼记·檀弓》载南宫縚之妻姑死,用榛木作笄。

此外,还有用于固定其他首服的“笄”,“衡笄”即属此类。按典籍所载,“衡笄”的主要用途有二种:其一,男子用以固冠。《周礼·弁师》载弁师掌管王的五冕,五冕都用玉笄。玉笄为天子诸侯所用之笄,从冕上之纽穿过进行固定。除了冕有笄外,《仪礼·士冠礼》载皮弁爵弁也有笄。其二,女子用于固定“副”之笄。郑玄释《追师》,追师掌王后首服,追即治,治玉为“衡”,只有祭服才有“衡”,祭服为体服之尊,上皆著“衡笄”。

“衡笄”与“固发之笄”有一定区别。

首先,从穿插方式上说,固发之笄可以灵活运用,横插、竖插、斜插均可,只要能够固定住发髻即可。“衡笄”是专用之“笄”,孙怡让在《周礼正义》中引金鹗释“笄”之言指出,维持冠的笄叫衡笄,衡得名于其插入方式,它衡之于首,与笄连称叫衡笄,单称则为衡。即“衡笄”的插入方式为横插,固冠之“衡”从冠纽中穿过以固定。“副笄”用“衡笄”,即“衡笄”从“副”两边横贯,以此固发。河南密县打虎亭汉代画石像中女子头上左右所横插之笄,可作参考。沈从文在《中国古代服饰研究》中指出:“据安阳发掘材料,死者头上发饰,有的多上耸而向后倾,上面除古玉笄外,还插有一枚或数枚古琴式扁平玉簪(照《周礼》似名为衡)和垂于额间成组列的小玉鱼。”

其次,“衡笄”比普通的固发之“笄”形制要长。普通的簪发之笄形制比较短。金鹗《求古录礼说》载:“安发之笄,非所以悬瑱也。”固冠固副之后,其两端需要系紞悬瑱,笄要足够长才能悬挂。《左传·桓公二年》载:“衡紞纮綖”,杨伯峻注衡即衡笄,用以固冠,固冠之笄,长一尺二寸。《仪礼·士丧礼》云:“鬠笄用桑,长四寸”,贾公彦疏此笄长四寸,是不用固冠而仅用于固定发髻,固冠则用长笄。河南安阳小屯殷墟出土伞形骨笄,笄首下加以圆片,在插冠时抵住冠纽,多出一部分,就可以悬挂缨,笄身细长,最长者能达到37厘米,当为固冠之“衡笄”无疑。同为“衡笄”,男子用于固冠的“衡笄”又与女子有所不同,郑玄注《周礼》言“衡”垂于“副”之两旁,孙怡让在释《周礼》时言:“衡笄”似类似于汉世簪制,左右各一,横簪之。由此看来,女子所用衡笄是两边各一,而男子只有一支。“副笄六珈”之“笄”就是固“副”所用的“衡笄”,形制较长,下以紞悬瑱。今人袁梅说法可以参看:“笄,簪。又名衡笄。是用来绾发或系冠的东西。……贵妇常将笄横插在两边,并垂下两条丝绳,古称紞,丝绳上饰以珍珠、瑱玉之属,足见笄既是用具,又是饰物。”

三、“珈”考

“珈”,《毛传》解释为“珈笄,饰之最盛者,所以别尊卑”。郑玄训“珈”为“加”,谓“副既笄而加饰,如今之步摇上饰,古之制所有,未闻”。孔颖达认为,“六珈”必然饰之有六……侯伯夫人饰之以六,王后多少则不可知。究竟何为“珈”,“珈”饰于何处,“珈”之数又是多少呢?古今学者对此解说不一。

关于“六珈”及“珈”,代表性的说法主要有三种:

观点一:以“六兽”为“六珈”。《后汉书·舆服志》云:“步摇以黄金为山题,贯白珠桂枝相缪,一爵九华,熊、虎、赤罴、天鹿、辟邪、南山丰六大兽,《诗》所谓‘副笄六珈’者。”以“六珈”为汉之“六兽”当为范晔附会郑玄之说,郑玄以“六兽”合“六珈”之数,故以之比况,并非以“六兽”为“六珈”,其本人也说了“古之制所有,未闻”。明人何楷、清人徐璈、姚莹、申濩元等均认为汉之六兽非周之“六珈”。实际上,汉之“六兽”应当为古之“六珈”遗制。

观点二:以垂珠为“珈”。何楷解《诗》曾引钱氏之说:“今人步摇加饰,以珠饰之少者六,多者倍蓰至三十六。据《诗》云六珈,然则古玉数凡六也。”以垂珠为珈者,是将“副”误为步摇,将“珈”误为步摇上的垂珠。姚际恒认为“珈”,加于笄上,类似于清代的钗头,以满玉为之,两角向下,广五分,高三分。其家曾有数枚。又说在汉时,三代之物多殉于土中,郑玄因而不得见之。方玉润在《诗经原始》中认为姚氏之说甚详,故存之。但是姚际恒所言三代遗物,无实际明证。

观点三:“珈”为何物不可考。郑玄、许谦、王先谦等人持此说。许谦认为,“珈”字从玉,以玉加饰于物,但珈以何为饰、其制如何具不可知。王先谦以“副”为“步摇”,“珈”为副之饰,“六珈”为何物不可考。

关于“六珈”的数量,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五种:

其一,认为“六珈”即珈之数有六。严粲认为“六珈”其数有六,以玉加于笄为饰。今人闻一多、程俊英等均从之。闻一多以“珈”为笄上垂珠,其数有六,所以叫六珈。程俊英解释“珈”,汉代时将“珈”称为步摇,悬于笄下,垂以玉。因其数有六,所以叫六珈。

其二,以“瑱”为“珈”。学者袁梅持此说,袁梅指出六珈,就是六种瑱玉。珈,指饰玉而言,因为加六玉为饰所以叫“珈”,是侯伯夫人的装饰。

其三,根据等级推断,但无实据。陈奂谓夫人六珈,王后制未闻。金鹗以卫侯爵七命,夫人以偶数故六,推断王后当有十,但此说经传无文。周锡保认为“珈”加于“副”上,侯伯夫人有六珈,推断王后有十二珈,为首服中最高的首饰。

其四,以“副笄六珈”之“六”为“亓”之形讹。申濩元持此说,申氏破“六”为古之“亓”,“亓”即古之“其”,六当为“亓”形讹,“副笄六珈”当为“副笄亓珈”。笄不必都珈饰,并言毛氏在解“珈”时为“笄饰之最盛”,而郑玄训“珈”为“加饰”,二人都不解“六”,可见“六”当为“亓”之形讹。

其五,“六珈”之数不可考。郑玄、孔颖达、吕祖谦、顾栋高等人均持此说。吕祖谦认为“六珈”必饰之有六,但具体不可知。清顾栋高以为“珈者,以玉加于笄为饰,首服最尊者。唯后夫人有之,其饰之有六,今不可考矣”。

除了何为“珈”以及“六珈”的数量,“珈”所饰的对象也有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二种:一是认为“珈”为“笄”饰。《毛传》以“珈笄”为饰之最盛者。朱熹训“珈”为“加”,以玉加于“笄”为饰。王先谦、吴凯生等也认为“珈”为“笄”之饰。二是认为“珈”为“步摇”之饰。典型如郑玄指出“副既笄而加饰,如今之步摇上饰”。孔颖达从其说。清人朱鹤龄以“副”为“步摇”,“珈”为其饰。

综上,笔者认为:

首先,所谓“珈”即笄端之装饰,商周出土有许多的装饰笄,在笄杆刻以纹饰,嵌以绿松石圆片,笄端加一个精致的刻镂,即“笄首”。“珈”应当是“笄首”,而不是指“垂珠”,垂珠之饰当是后世步摇上的坠饰,《仪礼·丧服》:“折吉笄之首也。”郑玄注曰:“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清人陈奂指出:“吉笄有首,首有饰。首有饰,珈即饰也。”他并引扬雄《太玄瞢·上九》“男子折笄,妇人易哿”佐证。可见,“珈”“哿”都是指“笄首”。

其次,“珈”饰之于簪发“短笄”,为一笄一珈形制。郑玄解“珈”,副既笄而加饰。像汉代“步摇”上的装饰,汉之“步摇”即《后汉书·舆服志》中所写“步摇”,用黄金为步摇底座,“步摇”上的花枝用珠玉作成,一雀九华,有六兽为饰。“步摇”六兽当为古之六珈遗制,商周时期的笄应当还不能做到像汉之步摇“一爵九华”这样繁复的形制。根据商周出土的“笄”来看,一般都是一笄一珈的形制,短笄较多,“珈笄”一般出现在这一类短笄中。它们既有独体笄也有合体笄,独体笄一般在笄端雕刻精致的刻镂,或作蛙形,或作夔龙形,或作雉鸟形,是独立形制,不可分装。陕西长安沣河西周遗址出土过鸡雉形的独体珈笄,全长约12厘米,在笄首上端大概4厘米的地方雕琢雉鸡凤鸟等形状。在河南浚县辛村东周墓出土一对鸳鸯笄首,腹部有小孔,当是用于插笄的孔洞。将其与“笄”合装,则得到一个合体笄。根据毛、郑、孔三人的解释,“珈笄”理解为“合体笄”也许更符合文意。

综上,“副笄六珈”本指髻状假发覆之于首再用衡笄及短笄固定,但《君子偕老》诗中所写的夫人鬒发如云,无须用他人之发助益,故用己之发起高髻,以“衡笄”固定,左右各一,“衡笄”下以紞悬瑱,随后在高髻上再饰以多支笄首不同的短笄,则为“副笄六珈”,此盛饰彰显了诗所描写的女主人公的高贵身份。

除了“副笄六珈”外,诗中还有“象之揥也”之句,对此,《毛传》解释说:“揥,所以摘发也。”“揥”即“搔首之簪”,形制类似于梳篦又与梳子不同,它细长而窄,不能用于梳发,可以整发括发,搔首,插在发间作装饰。它能将成束的或散落的头发括起,露出额角,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夫人眉眼,棱角分明。“揥”有竹揥、角揥、玳瑁揥等不同的材质种类,“象揥”就是象骨所制,比较珍贵。“揥”流行于汉代,具有区分等级的作用,《后汉书·舆服志》记载太皇太后,皇太后,贵人,公、卿、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夫人等入庙助祭所戴的“揥”材质各不相同即可为证。“揥”也可以佩戴在身上为饰,《魏风·葛屦》云“佩其象揥”,佩即佩戴在身上。发髻两边有“衡笄”,下以紞悬瑱,“瑱”就是充耳。《君子偕老》云“玉之瑱也”。扬之水先生认为“瑱”即“珥”,为穿耳之饰,并引信阳楚墓出土穿耳木俑以及卜千秋墓壁画中穿耳女娲像为证。实际上,“瑱”并非是穿耳佩戴,郑玄在《周礼·天官·追师》中注“衡”时就说只有祭服有“衡”,垂在“副”的两边至耳旁,其下以紞悬瑱。《左传·桓公二年》中“衡紞纮綖”,杨伯峻注“紞”为“悬瑱之绳”,垂于冠的两边至耳旁,下悬以瑱,这些都说明了“瑱”的佩戴方式为以紞悬之,上系于笄,使之垂至于耳边。“瑱”不仅仅是一种饰品,它还蕴含着浓厚的礼仪色彩。刘熙《释名》云:“瑱,镇也。悬当耳旁,不欲使人妄听,自镇重也。或曰充耳,充,塞也,塞其耳亦所以止听也。”佩戴“瑱”的目的是使人“不妄听”,具有“自警”的意味。

不仅头戴华丽的首饰,《君子偕老》所描写的女主人公还身着盛装,她身着高贵的礼服,“象服”“翟衣”“展衣”。诗首章言能与君子偕老,头戴盛饰,身着华服,故有“象服是宜”。“象服”,《毛传》谓“尊者所以为饰”,郑玄以“象服”为“揄狄、阙狄”之类。孔颖达《毛诗正义》,把“象服”解释为“象骨饰服”。《毛传》之说未能详细解释何为“象服”,但是指出“象服”是具有较高身份的人才能穿的服饰。而孔颖达解释为“象骨之服”,经传无文。“象”与“襐”字同,《说文》云:“襐,饰也。”《急就篇》曰:“襐饰刻画无等双。”“象服”即画袍,画即画象之义,故谓“象服”。《周礼·内私服》载袆衣、揄狄、阙狄三者均为祭服,刻缯为雉形,用五彩描画,即“画衣”。“袆衣”“揄狄”分别用玄缯、青缯刻画雉形,皆用五彩描画,缀于衣上为饰,“阙狄”刻而不画。“象服”即为“袆衣”,于文有徵。《君子偕老》首句云“副笄六珈”,郑玄注《周礼》言“副”为祭服之首饰,“副笄六珈”为盛饰,与“袆衣”相配。《周南·葛覃》“薄汙我私,薄澣我衣”句,《毛传》云:“妇人有副袆盛饰”,《礼记·明堂位》云:“夫人副袆立于房中”,“副”配“袆衣”,表明“象服”即为“袆衣”也。《君子偕老》首章云“象服”(即袆衣),次章“翟衣”,卒章“展衣”,与《周礼·内私服》中所云的王后六服次序相同。二章云“玼兮玼兮,其之翟也”。“翟衣”则为揄狄、阙狄之类,画羽为饰。“玼”,为鲜盛貌,说明服饰颜色比较鲜亮。三章“瑳兮瑳兮,其之展也”。关于展衣的颜色,或曰红,或曰白,毛氏认为展衣以丹穀为衣,“丹穀”即为红色,先郑、郑玄皆以展衣为白色,次一等于翟衣和鞠衣。根据前文,“瑳兮瑳兮,其之展也”,“瑳”为“玉色鲜白”貌,《卫风·竹竿》有“巧笑之瑳”句,“瑳”为巧笑貌,女子巧笑露出洁白的牙齿,“瑳”为白色,《君子偕老》中“瑳”是修饰“展衣”之词,故“展衣”宜白,是礼见王及宾客之服。下云“蒙彼绉絺,是绁袢也”。“绉絺”为素纱之衣,葛制品,精曰絺,比较轻薄,暑夏所服,由于其比较轻薄,所以外加表衣。《论语·乡党》云:“当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可见,诗中所描写的美人内着絺兮,外着展衣,眉清目秀,额头丰满,实为邦之美人。

四、《君子偕老》诗旨考

对于“不淑”,《毛传》解释为:“有子若是,可谓不善乎?”《郑笺》云:“子乃服饰如是,而为不善之行,于礼当如之何!深疾之。”孔颖达《正义》云:“可谓不善,言其宜善也。”可见,郑、孔二人均认为宣姜服盛服,当“德称其服”,而她却淫乱失德,此为“不淑”也。将“淑”解释为“善”,与“窈窕淑女”之“淑”同义,“不淑”即为“不善”,进而将其理解为宣姜行为“失德”,后世学者多因袭之。朱熹《诗集传》谓:“淑,善也。”他认为夫人应当和君子偕老,所以才能着此盛服。偕老则当与之偕生偕死,夫死则不当有再适他人之志,但是宣姜有淫佚之行,不善如此,虽有盛服,但德不称也。方玉润也将“淑”解释为“善”,认为读诗首句“君子偕老”即知为刺宣姜之诗,夫人是与君子一起偕老的人,与君子偕老同服命服应当与其同德。而宣姜先许太子伋,后又作宣公妾,宣公去世又嫁给公子顽,不知其与谁偕老,其不淑甚矣。前人持此说者甚多,不一一赘述。持此说者认为宣姜“不淑”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先许太子伋,被夺于新台则当自誓以绝;二是从宣公之后,当与之偕老,宣公死后当为之守节,与之偕生偕死,而宣姜却再配公子顽,诗人以为“不淑”,故刺之。

再者从诗的结构来看,二章末句赞美夫人貌美如天女下凡,三章末句赞美夫人为君子援助。后两章末句都是赞美之语,与之对举的首章末句,即使没有赞美之意,也不应当出现讥刺之词。另外,即使如郑玄等人所说,此诗所写“之子”为宣姜,则据宣姜本事,“不淑”解释为悯宣姜遭遇之不幸更符合诗文的逻辑结构。

上博简《孔子诗论》简19有“既曰‘天也’,犹有怨言”之语,廖名春先生认为此句疑似评《君子偕老》,“既曰‘天也’”是惊叹宣姜容貌之美,“犹有怨言”是刺宣姜失事君子之道。笔者认为,“既曰‘天也’”为惊叹宣姜容貌之美,可从;但认为“犹有怨言”是刺“失事君子之道”,乃是遵从《诗序》的说法。按照字面意思“犹有怨言”是“仍然有怨言”之意,与“刺失事君子之道”无涉。结合《君子偕老》文本,若“既曰天也”对应“胡然而天也”,则“犹有怨言”应当指的是宣姜被夺,后又被迫嫁给公子顽之事。被迫改嫁,所以心中有怨。

以上是对先儒“刺宣姜”之说的辩驳。此诗若如先儒之言所写为宣姜,则结合诗歌生成时代的礼俗文化、语用习惯及历史本事,此诗不当为讥刺,而当为美宣姜服饰之盛、仪容之美,悯其遭遇不幸之诗,非刺诗。

汉儒喜欢以史解诗,根据国风所对应的国家,寻求相应的史实进行附会,为了达到讽谏或以美为刺的讽谏效果而强解诗。自汉儒将夫人释为宣姜之后,后来经学家包括现代学者很多都认为此诗写的是宣姜,但是纵观全诗,无一字实指宣姜,更无一字表露讥刺。

结合《君子偕老》源出《诗经·卫风》的文献语境、该诗的文本以及宗周礼制,笔者以为此诗中的夫人不必实指宣姜,诗中所写当为一位身份高贵的卫国夫人。诗的首章写夫人初至,有服饰之盛,仪态之美,她头戴“副笄六珈”,身着精美的象服,行步有仪如山凝然而重,如河渊然而深,端庄肃穆,举止大方,嫁于君子作配偶,盼望能与君子偕老,但是上天不怜恤她,君子早亡,她不能与君子偕老。“不淑”作“吊词”或“不幸”解,对此,她无可奈何。二章写这位夫人穿着鲜盛的翟衣事神明,她长发漆黑如云,无须用他人假发续接,发髻两边有衡笄,下悬玉瑱,警戒自己不听信谗言。又有象揥将散落的碎发括起,露出其丰满白皙的额角,尊贵如天神上帝。三章写这位夫人内着绉絺外覆洁白的展衣,接见宾客,其美目清明,颜角丰满,有宛然之美,德服相称。就是这样德行兼备的美丽的贵夫人,本当与君偕老,但是君子先逝,诗人心生慨叹,哀其不能与君子偕老。

总之,无论《君子偕老》之诗是否与宣姜有关,首先不能视其为刺诗,因为全篇无有刺意。其次,若从汉儒之说,视诗中所写之人为宣姜,则此诗当是悯其不幸遭遇之诗;如抛开汉儒之说,立足全诗文本,结合诗中女主人公的穿戴配饰及宗周礼制考察,则诗之所写当为一位身份高贵的卫国夫人,此诗是美卫夫人而悯其不能与君子偕老之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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