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沅湘苗族傩戏与《九歌》的渊源关系
2022-07-16姚冠男
姚冠男
(首都师范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048)
《九歌》共十一篇,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其为屈原在南楚沅湘民间祭神乐歌的基础上加工润饰而成。《涉江》言诗人“朝发枉陼”“夕宿辰阳”“入溆浦儃佪”,其中,枉陼(今湖南常德)、辰阳(今湖南辰溪)、溆浦(今湖南溆浦)在南楚故地、沅水流域,正是苗族巫傩文化流行的区域。楚人自古“信巫鬼,重淫祀”,多保留夏商巫文化遗习,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神信仰盛行,这为《九歌》创作提供了文化土壤,从现今沅湘苗族傩戏傩俗中,我们亦能窥得古楚地的巫傩文化遗存。
一、从祭祀程式看《九歌》与苗族还傩愿
从结构形式上看,《九歌》可以分为三部分:《东皇太一》是迎神曲,全诗描写了一个隆重而热烈的祭祀场面,包括祭祀的时间(吉日)、对象(上皇)、祭品种类、祭祀形式(歌舞降神),表达了对天神的虔诚、敬畏之心,而没有描述“上皇”的具体形象;《礼魂》是送神曲,写祀神仪式结束时众人鼓乐传花、载歌载舞的场景;其余九篇是娱神歌。
现今,沅湘当地的苗族还傩愿仪式中依然可以见到“迎神、娱神、送神”这一结构形式的缩影。还傩愿是流行于沅湘苗族地区的一种古老傩戏,当地百姓为禳灾祛邪、祈福求寿,会向傩神许愿,一旦愿望达成,他们就择一良辰吉日迎请巫师,举行仪式、酬恩了愿。还傩愿的持续时间一天、三天、七天不等,主要包括“迎神——唱神——送神”三部分,如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的还傩愿仪式中,巫师在堂屋正中的祭桌上供奉傩公傩母的木像,摆设猪、牛、鸡、鸭、米粑、茶、酒等祭品,劝二神饮下敬酒,随后“开坛”迎神接驾,人们在傩坛前的空地上围成一圈,随着鼓点表演傩舞,动作古朴,气氛热烈欢快,以讨二神喜欢;之后,举行“开洞”仪式,按照“上座、中座、下座”的唱词顺序请众神下坛场,神祇各司其职,根据权力大小划分出不同等级,巫师扮成神的样子唱跳,又上演傩戏悦神;最后举行“劝傩倒傩”,将傩公傩母请下神坛,仪式方结束。沅湘各地苗族还傩愿所作科仪不尽相同,总体上却都遵循着“迎神——娱神——送神”的程式,代代相传,这与《九歌》存在着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
二、从祭祀对象看《九歌》神祇与苗族傩神体系
《九歌》描写了沅湘民间祀神活动的盛况,从祭祀对象上看,除末篇《礼魂》外,其余十篇各祀一神,分为三类:一是“天神”,即东皇太一、云中君、大司命、少司命、东君;二是“地祇”,即湘君、湘夫人、河伯、山鬼;三是“人鬼”,即《国殇》所祭阵亡将士之魂。从天上到人间,神祇等级有别,各司其职,各自受到相应的祭祀,自成系统。虽然《九歌》作为文学作品经过了作者的加工润饰和艺术想象,然而,以“东皇太一”为主神的多神崇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古楚地的神话体系,这一神话体系与当今沅湘苗族傩神体系有着内在关联,后者也为《九歌》神祇的研究考证提供了地域民俗学视角。
“东皇太一”“云中君”的神格身份自汉代以来众说纷纭,学界尚无定论。“太一”在先秦时期指抽象的哲学概念,是古人认识中的“道”“太极”,即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超自然力;汉代“太一”多为星名,如《史记·天官书第五》:“中宫天极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后亦用来代指天神,《六臣注文选》载唐代吕向注《东皇太一》:“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结合出土文献来看,江陵望山一号楚墓、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出土竹简均有对楚国至尊神“太(太一)”的记载;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画《神祇图》中,上端正中绘有一位鹿角状天神,上书“大(太)一将行……神从之以……”等文字。联系《九歌》的创作时间与背景,将“太一”作为人格化的天神加以祭祀,或源自古楚地特有的民俗。闻一多先生提出“伏羲说”,认为“东皇太一”的神话原型是苗族传说中的人类始祖——伏羲。“伏羲”在苗语中读作“bu-i”,本义是“始祖”。1942 年长沙子弹库出土的楚帛书记载其为创世神,湖南苗族地区自古以来便流传着洪水故事与伏羲、女娲的创世神话。在沅湘苗族傩文化中,伏羲被称作“傩公”,号“东山圣公”,是傩坛的主神,也是苗族傩神体系的中心,地位高踞众神之上。在当地还傩愿仪式中,巫师择良辰吉日开坛行傩,先在堂屋正中的供案上摆设伏羲、女娲的木雕偶像,其余神祇规格在其之下,仅悬挂傩画、摆设神牌;再以煮熟的猪、羊、鸡、鱼四牲与醇酒、米粑、水果、鲜花等祭品敬献二神,以示虔诚敬畏之心;仪式开始后先“迎神”,巫师身着颜色鲜艳的法衣,手持司刀法剑,击鼓吹笙,一边歌舞“和神”,即让神欢喜,一边祷祝,唱颂天神恩德;之后才举行“开洞”仪式,请出其余傩神。结合《东皇太一》的文本来看,其首先点出天神至高无上的身份地位,再详述祭祀的规格、祭品的丰盛,以及巫师以歌舞迎神、悦神的场景,这在现今沅湘苗族傩堂戏的迎神仪式中能够窥见基本轮廓。
王逸《楚辞章句》注“云中君”:“云神丰隆”;另注《离骚》“吾令丰隆乘云兮”一句:“丰隆,雷师”,始见争议。洪兴祖《楚辞补注》:“云神丰隆也。一曰屏翳”;朱熹、汪瑗、戴震作注时亦沿袭此说。蒋天枢先生在《楚辞校释》中提出“雷神说”:“旧注以云中君为‘丰隆’是也。丰隆,雷神也。雷发云中,故亦谓之云神。”从先秦至汉代的文献典籍记载来看,“丰隆”多用作雷或雷神的代称,如1993 年江陵王家台15 号墓出土的秦简《归藏》中记载“壮曰昔者丰隆”,《象》曰:“雷在天上,大壮。”《淮南子·天文训》:“季春三月,丰隆乃出,以将其雨”,高诱注:“丰隆,雷也。”张衡《思玄赋》:“丰隆軯其震霆兮,列缺晔其照夜”,李善注“丰隆”:“雷公也。”从《九歌》文本来看,祭祀顺序为首先迎请东皇太一,再祭其余神祇,而云中君的位次仅在“上皇”之后,又身居“寿宫”,着“帝服”,更享有专祠,地位与其余神祇不同。结合沅湘民俗来看,苗族人自古敬畏雷神,创世神话中以洪水灭绝人类的正是雷神,在当地苗族傩文化中,雷神被尊为“雷祖大帝”,多有雷公庙,天旱无雨、百姓患病都要设坛杀牲,向雷神祷祝,巫师戴雷神傩面,以《雷公》傩戏酬神,因而祭祀“云中君”或与沅湘民间自古以来的雷神信仰有着渊源关系。
二湘为配偶神,是湘水之灵;“大司命”与“少司命”同为司命之神,王夫之《楚辞通释》:“大司命统司人之生死,而少司命则司人子嗣之有无……皆楚俗为之名而祀之”,天星观楚简、望山楚简、包山楚简均记有“司命”,现湖南桃江地区亦保留着祭祀“司命嗲嗲”的傩俗;“东君”为日神;“河伯”与“山鬼”为山岳河流之灵;“人鬼”则反映了楚人的鬼魂信仰,包山楚简记有“殇”“兵死”。楚人自古崇巫敬鬼,信奉多神,如清代《宣统永绥厅志》卷六“苗峒”载永绥(今湖南花垣)当地“苗乡应祭之鬼共七十余堂”。现沅湘苗族傩神体系同样以“天、地、人”三元为核心,神灵间有明显的尊卑等级之分,与《九歌》神祇相比照,可见楚人从古至今一以贯之地崇敬祖先、崇拜自然、敬畏鬼神的原始宗教观。
三、从娱乐性看《九歌》与沅湘苗族傩文化
上古时代,巫觋承担着沟通人神的使命,歌舞是降神的主要方式,《说文》:“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九歌》中的巫音巫舞皆以降神、娱神为主要目的,如洪兴祖注《东皇太一》“灵偃蹇兮姣服”一句:“言神降而讬于巫也”。
从思想内涵上看,巫师以歌舞祀神祈福,实则吐人之情,如《礼魂》描写祭祀结束后礼送神明的隆重场面,众人击鼓传花、交替起舞、欢声高唱,许下终古不绝的供奉之愿,实际上反映了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湘西南城步苗族仍保留着“散花”“传花”的傩俗,巫师用青竹制成“花树”,以四色剪纸装饰其上,立在神坛前,由寨子里的长者请神接“花”,再依次传递给众人;当地举行“踩田”仪式时,长者手持“花树”走在队伍最前方,巫师在锣鼓声中摇摆起舞,动作粗犷、古朴,众人亦跟随巫师且歌且舞。仪式结束后,巫师将“花”散给众人,以求幸福安康、人丁兴旺,仪式中的“花”不仅是神祇的象征,更承载着一种生生不息的以“人”为本位的情感价值。
从艺术形态上看,《九歌》中的祀神活动不仅是宗教巫术行为,也是一种巫术艺术和娱乐形式。王国维先生在《宋元戏曲考》中强调巫觋的“模仿”,指出《九歌》是“后世戏剧之萌芽”;姜亮夫先生认为《九歌》是“民间娱神以自乐之歌剧”,指出其娱人功能。湘西苗族地区自古巫风傩俗盛行,在千百年的延续与演变中,已经逐渐摆脱了纯宗教的性质,从娱神向娱人转变,向以民俗、戏曲、歌舞为主体的民间艺术形式过渡,发展成为民间戏曲剧种,如清代《乾隆永顺县志》卷四“风土志”记载,当地巫师在还傩愿仪式中演出傩戏《孟姜女》:“永俗酬神,必延辰郡师巫唱演傩戏……敲锣击鼓,人各纸面,有女装者曰孟姜女,男扮者曰范七郎,没于王事,妻姜女大哭之。其声凄惨,乡民听之,至有垂泪者”,娱乐性、表演性逐渐突出。现今沅湘地区的苗傩掌坛一方面保留了完整的傩坛祭祀仪式流程,一方面以傩戏班的形式演出“三女戏”“三会戏”等更为艺术化、市场化的剧目,这也反映出楚地巫傩文化的历史演进与传承创新。
四、结语
《九歌》脱胎于沅湘地区的祀神乐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保存了古楚地的巫风傩俗。现今的湘西地区在战国时属楚地,而苗族的先民是楚人的主体民族,从苗傩文化遗存中我们依稀能看出屈原时代沅水、湘水流域原始宗教和巫傩活动的痕迹,如清代《同治续修永定县志》卷六记载,当地百姓信巫尚鬼、敬畏神明,“病者命巫代祷,谓之求福至。广集巫众,歌舞跳神,谓之还傩愿”,又卷十二“七绝”收录诗人丁启性所作《竹枝词》一首:“薜衣萝带舞婆娑,嘈杂神弦唱九歌。木偶何曾能祸福,奈他说鬼爱东坡”,描述了当地巫师唱颂《九歌》、以乐舞娱神的场景。从源流上看,沅湘地区的巫傩文化是在传承楚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楚地巫风盛行,出土楚简、史料典籍的记载充分表明其崇巫、敬鬼、好祀的民俗宗教特征,《楚辞》沐浴在这一文化氛围中,我们在《离骚》《九歌》《招魂》《大招》等诗篇中都能够窥见上古巫文化的缩影,其社会历史文化土壤以及楚地巫风傩俗的历时演变,亦是我们客观认识《楚辞》中巫傩文化因子及其价值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