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影响机理研究
——来自中国《物权法》准自然实验的经验证据
2022-07-14王文晓
吴 翟 王文晓
一、引言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实施,为推动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升级提供了制度保障。该版《物权法》对原《担保法》所规范的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重新界定,通过对原有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为企业债务融资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融资约束是决定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关键因素。受融资约束限制,中国制造业企业在嵌入全球价值链时,大多只能选择嵌入前期垫付资金较低的下游位置,通过加工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分工,导致中国制造业大而不强、“低端锁定”等问题越发突出。因此,如果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则能有效促进中国企业从全球价值链下游位置向中高端攀升,助力中国企业实现全球价值链升级。
已有研究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融资约束”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担保物权改革对缓解融资约束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未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如何影响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以及融资约束在其间的作用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将当前经济转型改革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法律制度改革和全球价值链升级结合起来,实证检验以《物权法》实施为特征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如何影响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变动,并从缓解融资约束的视角,探讨其内在影响机理,为从法律制度改革角度推动中国全球价值链位置升级探寻一条可行路径。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如何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这一议题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普遍认为融资约束是制约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其中,Bas和Strauss-Kahn(2015)[1]研究发现,企业的融资能力影响其出口决策,是决定其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关键因素(马述忠等,2017[2];吕越等,2018[3])。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需克服出口与进口的双重固定沉没成本(Melitz,2003[4];Baldwin等,2015[5]),面临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更容易嵌入全球价值链分工网络(Manova和Yu,2016[6])。Manova(2013)[7]、Feenstra等(2014)[8]进一步指出,融资支持是保障全球商品与服务顺利交换的重要前提,融资能力较弱的企业其技术升级决策往往缺乏资金支持,对外投资通常不足(Topalova和Khandelwal;2011[9]),只能选择嵌入前期垫付资金较低的全球价值链下游生产位置(Edmond等,2015[10])。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能够有效改善企业成本加成错配问题,提高技术投资能力与国际竞争力,使得企业从全球分工中获利成为可能(Varela,2018[11])。吕越等(2020)[12]利用中国的数据进一步研究发现,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尚不完善,大量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局限,只能选择以嵌入加工贸易为主的全球价值链中下游位置,面临缺乏核心技术、产业大而不强等“低端锁定”难题。因此,有效缓解融资约束已成为当前推动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的关键所在(邓可斌和曾海舰,2014[13];吕越等,2015[14];吕越等,2020[12])。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提升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保障(La Porta等,1998[15];缪因知,2015[16])。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能够对借贷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责进行有效规范,从而提升企业债务融资能力,进而为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提供有力融资保障(Djankov等,2007[17])。现有研究成果指出,中国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对原有物权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改革,有效提升了企业债务融资能力,缓解了融资约束问题(祁怀锦和万滢霖,2018[18])。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担保法》颁布。尽管《担保法》对于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等具体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但彼时尚未确立基本物权制度,银行贷款等债权担保往往集中于不动产等固定资产抵押。在《担保法》的约束下,固定资产比率较低的企业,抵押能力往往较为匮乏,债务融资受到极大限制。针对原《担保法》制度设计的不足,《物权法》就担保物权等多种具体物权的详细归属问题进行了规范,并对基于担保物权变动所引发的民事关系问题进行了具体界定(王利明,2008[19])。相比于《担保法》,《物权法》较为系统地完善了原有担保物权制度,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难题:一方面扩宽了可用于债务融资担保的资产类型,将应收款项、合同权利、商誉等赋予担保物权,提升了企业基于物权抵押、质押的债务融资能力(Gregory和Tenev,2001[20]);另一方面简化了担保物权的设定与实现方式,削减了物权抵押、质押的债务融资成本(Meghana等,2010[21]),为企业运用债务工具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多元选择。总的来看,中国以《物权法》的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为企业债务融资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钱雪松等,2019[22];江伟和姚文韬,2016[23];祁怀锦和万滢霖,2018[18]),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学者们已对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如何影响企业融资约束状况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尚未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具体如何影响企业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位置及其机理进行深入探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强化了基于担保物权的债务融资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能够显著改善企业的债务融资环境(Steijvers和Voordeckers,2009[24];江伟,2010[25])。《物权法》实施后,企业的技术升级与对外投资决策能够及时通过债务融资获得资金支持(Haselmann等,2010[26];Campello和Larrain,2016[27]),企业的投资效率有效提升(钱雪松和方胜,2021[28]),创新活动普遍增加(钱雪松等,2021[29])。现有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出,这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异质性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存在差异(Gregory和Tenev,2001[20];Meghana等,2010[21];钱雪松等,2019[22])。较位于全球价值链上游的企业而言,下游企业生产率更低,固定资产比重更小,所面临融资约束更严重(Chor等,2021[30])。对于因面临较强融资约束而处于全球价值链中下游位置的部分低固定资产比率企业而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激励其通过债务工具进行外源融资(Qian和Strahan,2007[31];McLean等,2012[32];王靖宇和张宏亮,2020[33]),有效提升企业债务融资水平,从而为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攀升提供有力融资保障。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假设。
H1: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H2:担保物权制度改革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
三、研究设计
(一)识别策略与计量模型设定
本文基于2007年中国《物权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以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行实证检验。基于准自然实验构建的双重差分模型,能够准确识别政策实施对于实验组与控制组的作用差异,进而有效缓解可能存在的内生性等问题,因此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政策研究领域(王彦超和蒋亚含,2020[34];钱雪松和方胜,2017[35];钱雪松等2021[29])。本文参考钱雪松和方胜(2017)[35]、Aretz等(2020)[36]的做法,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不同企业融资约束影响的异质性入手,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比率的高低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不同资本结构的企业存在异质性影响是本文构建准自然实验框架的前提。现有研究成果显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融资约束,尤其是债务融资约束的缓解,存在显著的资产结构异质性(Berkowitz等,2015[37];钱雪松和方胜,2017[35];祁怀锦和万滢霖,2018[18])。具体而言,改革前,企业担保物权往往仅限于房屋及其地上定着物、机器、车辆等固定资产;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后,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乃至将来取得之资产等非固定资产均可成为担保标的(谢在全,2019[38])。因此,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使得企业原有的担保方式得到扩展(刘萍,2009[39]),使得企业能够将商誉、基于合同权利或未来收款权利的应收款项等非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物,设定浮动担保(李定毅,2009[40])。对于低固定资产比率的企业而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有效缓解了其融资约束。在改革前,由于应收款项、商誉(Goodwill)等非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抵押,低固定资产比率企业面临较大融资约束;而改革后,这些企业能够通过为流动性担保标的(诸如应收款项)设置浮动担保获得资金支持,融资约束得到显著缓解。然而,这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高固定资产比率的企业的影响却十分有限。这是因为高固定资产比率企业持有大量存在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抵押、质押能力一直较强,所受融资约束本就不大,加之可作为浮动担保的非固定资产占比较低,受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影响整体较小。因此,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极大拓展了低固定资产比率企业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能力,缓解了其融资约束,却对高固定资产比率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有限。
基于此,本文通过测度2005—2006年度(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企业平均固定资产比率,并据此将样本由高至低排序,令固定资产比率最高的1/3企业为控制组,最低的1/3企业为实验组;并利用2005—2013年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数据(1)考虑到企业融资约束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本文以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两年(2005—2006)的平均固定资产比率对企业进行分组,并选取2005年后的样本进行分析;同时由于数据的可得性限制,本文选取2005—2013年的中国制造业工业企业数据展开研究。,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具体实证模型如下所示:
GVCi,t=β0+β1Lowi×Aftert+β2Controli,t+λi+λt
+λind+λcity+εi,t
(1)
模型(1)中,GVCi,t表示企业的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为本文被解释变量。Lowi为分组变量:固定资产比率最低的1/3实验组企业,Lowi取值为1;最高的1/3对照组企业,Lowi取值为0。Aftert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虚拟变量,2007年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发生年,其当年及以后取值为1,否则为0。Lowi×Aftert为分组变量Lowi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虚拟变量Aftert的交互项,用于检验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Controli,t代表对一系列企业特征变量进行控制,λi、λt、λind、λcity分别表示对企业、年份、行业、城市固定效应进行控制。εi,t为残差项。同时,本文在企业层面聚类,以处理潜在的异方差问题。若回归结果中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显著为正,即本文假设1得到验证,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此外,为确保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分别通过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采用倾向匹配得分重新为实验组匹配控制组、构建平衡面板、时间趋势检验与安慰剂检验等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
(二)主要变量测度
1.企业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测度。
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为本文核心被解释变量。参考Chor等(2021)[30]和Antràs等(2012)[41]的方法,本文对2005—2013年中国企业的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加权上游度指数)进行测度,并以此衡量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具体地,本文首先借鉴Antràs等(2012)[41]的研究,利用世界投入产出表,计算企业的出口产品与其最终产品的距离,以此衡量产品的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产品层面的上游度)。一般而言,距最终品生产阶段间隔(距离)越远的产品,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分工位置越高,通常越接近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上游位置。进一步,本文借鉴Chor等(2021)[30]的研究,结合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识别企业的具体出口产品种类;并以产品出口额占企业总出口量的比例为权重,结合不同出口产品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产品层面的上游度),在企业层面进行加权,得到企业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加权上游度)指数。最后,本文对企业出口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指数进行对数处理,以衡量企业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GVCi,t)。该指数越大,表明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越高,越处于相对上游位置。
2.其他变量说明。
参考现有研究成果,本文对企业和行业层面的一系列特征变量进行控制,缓解实证研究“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时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问题。首先,我们对企业的资本劳动比(Capitallaborratio)进行了控制。企业的资本劳动比(Capitallaborratio)反映了企业的资本与劳动的相对比例,衡量了企业的要素禀赋结构,是决定企业全球价值链嵌入位置的重要指标。然后,我们通过资本投入规模(Capital)控制企业规模,根据员工人数(Employ)控制企业人力资本存量。最后,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生产率、产权性质、利润率及资本结构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我们分别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Revenue)、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产权性质(SOE)、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FIE)、贸易方式(Processing)等特征变量进行控制。具体的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利用2005—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贸易数据,实证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其中,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贸易数据的处理方式如下:首先,本文根据Brandt等(2012)[42]的方法,剔除了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中存在的异常观测值,并对2005—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进行唯一编码。其次,本文选取2005—2013年“企业—产品”维度的海关贸易数据,参考Ahn等(2011)[43]的研究,剔除从事进出口贸易代理企业的观测值、剔除贸易方式等重要变量缺漏的观测值,并根据“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 4.0)”划定企业进口产品类别,同时对企业进口中间品与出口产品的贸易类型进行准确判别。然后,本文依照Antràs等(2012)[41]、Chor等(2021)[30]的研究,利用2005—2013年世界投入产出表(WIOT)和海关贸易数据,以产品出口值占企业总出口值的份额为权重对产品上游度指数进行加权,测度企业维度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最后,借鉴田巍和余淼杰(2013)[44]、余淼杰和张睿(2017)[45]的研究,本文通过前步骤所设定的工业企业唯一编码,将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数据进行匹配,由此得到了2005—2013年关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贸易数据的非平衡面板合并数据。
此外,为保证实证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进一步对上述数据样本进行了如下处理:首先,为保证样本企业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后一直存续,本文对成立时间晚于2007年或者于2007年之前注销的企业进行剔除;其次,为避免数据的缺失值对回归结果造成影响,本文对诸如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资本投入、员工人数等关键变量缺失的企业样本进行剔除,同时剔除了员工人数少于8人的样本数据;接着,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本文剔除了诸如“如成立时间小于0”等存在明显数据错误的企业样本;最后,为消除极端值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文对关键的连续变量进行了前后1%的缩尾处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GVC)等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研究结果显示,2005—2013年共95 446个年度企业样本观测值。其中,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GVC)的样本均值为1.10,最小值为0.62,最大值为1.57,表明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差距较大,部分企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相对下游位置。资本劳动比(Capitallaborratio)的样本均值为5.32,最小值为1.02,最大值为10.77,表明企业的要素禀赋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总的来看,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均符合工业企业基本特征。此外,本文对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进行了检验(2)限于篇幅,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正文没有汇报,实证结果备索。,各变量VIF值均小于5,表明各变量间不存在显著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2 描述性统计
(二)平行趋势检验
同时,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行实证检验,要求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这一政策冲击严格外生,满足平行趋势假定,即实验组企业如未受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影响,其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时间趋势应与对照组企业保持一致。如图1所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t=0期前),系数的置信区间均不显著异于0,实验组和控制组企业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基本保持平行趋势;而改革后(t=0期后),变量系数开始显著为正,实验组较对照组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明显提升。图1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表明:《物权法》颁布前,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尚未施行,实验组企业和对照组企业的全球价值链位置不存在明显差异;而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发生后,实验组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较对照组企业存在显著提升,满足平行趋势假定。
图1 平行趋势检验
(三)基准回归结果
接着,本文根据模型(1)正式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行回归分析。表3报告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其中,列(1)报告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影响的初步回归结果,并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年份固定效应、行业固定效应与城市固定效应。结果显示,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列(2)在列(1)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企业特征变量加以控制,而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依然显著为正,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的提升效应仍然存在。以上基准回归结果显著支持了本文假设1,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显著促进了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
表3 基准回归分析
(四)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上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这一实证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分别通过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运用倾向匹配得分法为实验组重新匹配控制组、构建平衡面板、时间趋势检验与安慰剂检验等方式,进一步对基准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1.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
参考钱雪松和方胜(2017)[35]的研究,本文通过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地,本文设计了两种实验组与控制组的构造方式。一是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比率由高至低分为3组,令固定资产比率处在中部1/3的企业为实验组,仍保持固定资产比率最高的1/3企业为控制组,构造分组变量Low1i;并将Low1i与虚拟变量Aftert交乘,构造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政策效应交互项Low1i×Aftert。二是将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比率中位数分为两组,令低于固定资产比率中位数的企业为实验组,否则为控制组,构造分组变量Low2i;并将Low2i与虚拟变量Aftert交乘,再次构造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政策效应交互项Low2i×Aftert。本文通过上述两种实验组与控制组的构造方式进行稳健性分析,再次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以排除由于实验组和对照组构建方式差异对回归结果可能产生的干扰。
表4列(1)结果显示,Low1i×Aftert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根据第一种方式重新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后,物权担保改革提高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的效应依然显著存在。在列(2)中,Low2i×Aftert系数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根据第二种方式重新构造实验组和对照组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正向作用仍然显著。该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结论仍然成立,上述重新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的稳健性检验没有改变本文基准回归结论。
2.倾向匹配得分检验。
为缓解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发生前实验组与控制组自身存在的异质性差异对实证结果可能产生的干扰(3)本文通过企业固定资产比率异质性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建立双重差分模型,实验组与控制组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发生前可能自身存在一定程度异质性,从而对本文基准回归结论的稳健性产生干扰。,本文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PSM)为实验组精准匹配控制组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地,本文通过最近邻匹配法(NNM)这一常用的倾向得分匹配工具,为实验组与对照组进行倾向得分匹配。表4列(3)汇报了该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一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对数据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处理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效应仍然存在。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法的稳健性检验没有改变本文基准回归结果。
表4 稳健性检验Ⅰ
3.构建平衡面板。
由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后企业存在“进入”或“退出”样本的情况(4)这里的“进入”或“退出”样本,指样本企业在本文研究窗口期内成立或注销,因而导致样本数据表现出非平衡面板的特征。,可能对本文基准回归结果产生干扰。为缓解企业“进入”或“退出”样本对估计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文通过构建平衡面板数据以进行稳健性检验。表5列(1)汇报了平衡面板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再次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4.调整时间窗口。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实施的“四万亿”紧急刺激政策对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可能影响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为缓解该政策可能产生的干扰,本文把时间窗口缩短至2007年,将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企业-年度样本剔除,以进行稳健性检验。剔除金融危机与“四万亿”政策影响的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5列(2)所示,时间窗口调整后,交互项系数Lowi×Aftert仍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控制金融危机与“四万亿”政策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仍能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
表5 稳健性检验Ⅱ
5.安慰剂检验。
本文在模型(1)中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比率高低构建分组变量,并未对实验组与对照组本身的异质性进行探讨。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的差异可能内生于其固定资产比重的差异,而非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引起。为消除由于实验组和对照组自身异质性引起的系统性估计偏误,本文通过1 000次随机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的回归分析,进行“反事实”安慰剂检验。图2报告了这一“反事实”安慰剂检验的实证结果。如图2所示,该检验所产生的1 000个交互项Lowi×Aftert的系数,T检验统计量均集中于0附近,近似呈正态分布。该安慰剂检验结果表明,随机构造实验组与控制组并未对本文基准回归结果产生显著影响,即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正向影响基本不存在随机性偏误。
图2 安慰剂检验
五、影响机理分析与异质性检验
(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融资约束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
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问题(钱雪松和方胜,2017[35]),而融资约束的变动,正是影响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关键因素(5)为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同时检验了缓解融资约束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显著正向作用,限于篇幅正文没有报告,回归结果备索。(马述忠等,2017[2];吕越等,2018[3])。理论上,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通过缓解企业约束,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但是,由于融资约束和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存在严重内生性,其相互影响机理很难进行因果识别。因此,本文参考Liu和Yi(2015)[46]、Wu等(2021)[47]的研究,以《物权法》的实施作为融资约束的工具变量,构建2SLS模型,对假设2进行实证检验,探究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是否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推动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
SAi,t=β0+β1Lowi×Aftert+β2Controli,t+λi
+λt+λind+λcity+εi,t
(2)
GVCi,t=β0+β1SAi,t+β2Controli,t+λi+λt
+λind+λcity+εi,t
(3)
首先,如模型(2)所示,本文采用SA指数(6)Hadlock和Pierce(2010)[48]首次以SA指数衡量企业融资约束,随即被广泛运用。其计算公式为:-0.737×(资产规模)+0.043×(资产规模)2-0.040×(年龄)。该指数越大,则企业面融资约束越为严重。对企业融资约束水平进行替代衡量(Hadlock和Pierce,2010[48]),进而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6列(1)所示,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相较于控制组企业而言,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显著缓解实验组企业融资约束。同时,如模型(3)所示,本文参考Liu和Yi(2015)[46]的研究构建2SLS模型,实证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是否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具体地,本文使用《物权法》的实施作为工具变量以识别企业融资约束变动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2SLS回归结果如表6列(2)所示,SA(IV:Lowi×Aftert)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通过缓解低固定资产比率企业融资约束,有效推动其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本文的假设2得到支持。
表6 影响机理分析
(二)基于债务融资视角的进一步分析
Berkowitz等(2015)[37]研究指出,《物权法》实施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有效保护,从而提高企业外源融资的可获得性,减少对于内源融资的依赖。同时依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进行外源融资往往遵循先债务融资、后股权融资的顺序。因此,本文进一步从债务融资的视角,探究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导致的企业债务融资能力变化对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
1.总体债务融资能力。
本文从企业总体债务融资能力的视角,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改善企业债务融资,促进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行检验。参考钱雪松和方胜(2017)[35]的研究,本文以负债总额的自然对数(TotalDebt)对于企业总体债务融资能力进行替代衡量。如表7列(1)所示,本文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改善企业总体债务融资能力进行检验。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总体负债水平,改善企业总体债务融资能力。同时,本文构建2SLS模型,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改善企业总体债务融资能力推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回归结果如表7列(2)所示。Total-Debt(IV:Lowi×Aftert)第二阶段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的总体债务融资能力的提升是推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的关键因素。
2.负债期限结构。
本文分别从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的视角对企业债务融资展开讨论,探究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改善企业负债期限结构,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根据财务理论,相对于短期负债而言,长期负债的筹资风险低、还款压力小;企业面临融资约束越大,其负债期限越短(李胜坤和齐寅峰,2007[49])。参考钱雪松和方胜(2017)[35]、祁怀锦和万滢霖(2018)[18]的研究,本文分别以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的自然对数对于企业长、短期债务水平进行替代衡量。
如表7列(3)与列(4)所示,本文分别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长、短期债务融资水平的影响进行分析。回归结果显示,列(3)短期负债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列(4)的长期负债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回归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改善企业负债期限结构,减少短期融资,增加长期融资,缓解融资约束问题。
同时,本文构建2SLS模型,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改善企业负债期限结构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回归结果如表7列(5)与列(6)所示。列(5)短期债务融资水平变动Cur-Debt(IV:Lowi×Aftert)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而列(6)长期债务融资水平变动Long-Debt(IV:Lowi×Aftert)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一回归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导致的企业负债期限结构的改善(更多地使用长期负债)能够有效推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
表7 基于债务融资视角的进一步分析
3.商业信用融资约束。
本文从间接融资的视角,考察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提高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能力,促进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商业信用即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因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张新民,2012[50])。现有研究成果显示,企业所获得的价值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出口(张杰等,2012[51];马述忠和张洪胜,2017[52];刘晴等,2017[53]),优化全球价值链分工(沈鸿,向训勇;2020[54];程文先和钱学锋,2021[55])。参考张杰等(2012)[51]、刘晴等(2017)[53]的研究,本文以净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减应收账款)与资产总额的比值(Credit)对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约束进行替代衡量。净应付账款与资产总额比值(Credit)愈高,则企业所面临商业信用融资约束愈小。
如表7列(7)所示,本文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约束的影响进行分析。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Lowi×Aftert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回归结果表明,相较于控制组企业,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有效缓解实验组企业面临的商业信用融资约束。接着,本文通过构建2SLS模型,对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否通过提高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能力以推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行检验。回归结果如表7列(8)所示。商业信用融资约束Credit(IV:Lowi×Aftert)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一结果印证了江伟和姚文韬(2016[23])关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结论,说明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所引致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约束的缓解,能够有效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三)企业异质性分析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能够助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但由于企业自身禀赋的不同,上述结论对于异质性企业可能存在政策效果差异。因此,本文从贸易方式、企业规模、资本类型、产业结构的视角,就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进行异质性分析,以明确这一改革对于异质性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从而为企业全球价值链升级提供路径指引。
1.贸易方式异质性。
依据企业参与贸易方式的差异,我们将样本分为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表8列(1)与列(2)分别报告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对于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的政策效果差异。如表8所示,列(1)一般贸易企业样本的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列(2)加工贸易企业样本的交互项系数在10%的水平上未表现显著。该回归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一般贸易企业而非加工贸易企业。可能的原因在于:相较于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贸易企业通常需自行开拓进口渠道并购置相关原材料,因而前期固定成本投入更高(黄先海等,2016[56]),往往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毛其淋和赵柯雨,2022[57])。
2.企业规模异质性。
依据企业资产规模差异,我们将样本分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表8列(3)与列(4)分别报告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对于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政策效果差异。如表8所示,列(3)大企业样本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未表现显著,而列(4)中小企业样本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回归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规模企业而非大规模企业。可能的原因在于:相较于中小企业,《物权法》实施前大规模企业受到的融资约束限制往往更小,因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该类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较为有限。本文关于企业规模异质性的研究,能够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精准扶持中小企业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供政策参考。
3.资本类型异质性。
依据企业资本类型的差异,我们将样本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表8列(5)与列(6)分别报告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对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政策效果差异。如表8所示,列(5)外资企业样本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列(6)内资企业样本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回归结果表明,无论对于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都表现出显著效果。由于存在“技术输入”的正外部性,外资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可能更为显著,这一发现与肖宇等(2019)[58]的研究一致。
4.产业结构异质性。
依据企业产业结构的差异,我们将样本分为资本密集企业与劳动密集企业。表8列(7)与列(8)分别报告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对于资本密集企业与劳动密集企业的政策效果差异。如表8所示,列(7)的资本密集企业样本的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未表现显著,而列(8)劳动密集企业样本交互项Lowi×Aftert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该回归结果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劳动密集企业而非资本密集企业。可能的原因在于:相较于劳动密集企业,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前资本密集企业已然嵌入全球价值链的较高位置,因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效果不甚显著。
表8 异质性企业分析
七、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中国《物权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以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研究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及其机理,得到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第一,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分工位置的提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我们的研究结果证实,以《物权法》实施为标志的担保物权改革对于提升国内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具有显著正向作用。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促进中国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不仅需要经济改革和转型,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支撑。本文基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视角,强调了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的正向影响,为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全球价值链企业的制度保障和监管机制,进而推动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提供了实证支持。
第二,融资约束是制约中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中上游提升的关键因素。我们的研究结果发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促进中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中上游提升。进一步研究指出,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改善融资约束的渠道非常多元,具体包括提升企业债务融资能力,调整企业负债期限结构和改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能力。这些渠道有效改善了企业融资约束困境,促进了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向更上游的环节提升。
第三,对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改革对其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存在差异。笔者通过实证发现:担保物权改革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往往不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效应,在受融资约束更强的企业(如一般贸易企业、外资企业和小型企业)与处于全球价值链相对下游位置的企业(如劳动密集型企业)更为显著。因此,同一法律制度改革对于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影响是不同的,这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改革的目标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差异化法律制度改革,进而全面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二)管理启示
我们从本研究及其结论中得到如下管理启示。
第一,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提供制度保障。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的深入调整,商品和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相较于非出口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企业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保障,强调法律制度对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经贸规则的保护。然而,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调整,一些传统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框架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亟待进行变革。因此,中国需更好地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对参与全球价值链企业的保障机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透明、开放的法治环境和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从而为中国企业抓住全球价值链重塑的重要机遇、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第二,进一步改善企业融资约束,多管齐下化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企业融资约束问题是阻碍中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提升的关键因素。从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来看,处于全球价值链上游的“研发型”企业相较于下游企业,技术升级和研发所需的固定投资更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沉没成本也更高,因而融资需求往往更大。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仍不完善,企业的融资方式仍以抵押、质押为主。而“研发型”企业以无形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特征,使其面临风险溢价高、抵押品不足的融资约束障碍。“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研发型”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关键影响因素。本文研究结果发现: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可以通过提升债务融资能力、调整负债期限结构和改善商业信用融资能力等多元渠道,缓解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因此,各级行政主体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环境差异,通过实施“多元化”融资策略,进一步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关注商业信用融资等非正式融资渠道,从而多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国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中上游位置提升。
第三,推动多层次的法律制度改革,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精准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企业自身禀赋的不同,同一法律对于异质性企业往往存在政策效果差异。例如,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融资能力较差的中小型企业更为有效,而对于资本密集的大型企业和高度依赖中间品进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影响不大。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自身发展水平,有梯度、有目标地进行精准机制设计,明确对于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给予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保障,从而全方位地提升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
(三)局限与展望
本文基于中国《物权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揭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及其机理,后续需要进一步学术探讨的课题至少有以下两大主要方面。其一,继续深入探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贸易利益的影响。本文探究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而这一改革能否促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仍有待于深入研究。未来的研究可继续探讨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于企业贸易利益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其二,继续深入探讨其他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本文基于2007年中国《物权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从缓解融资约束的角度,论述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及内在机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亦随之不断完善,从而为中国企业嵌入国际分工营造了更为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否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产生影响?其内在的作用机理是什么?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同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及作用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