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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域司法现代化转型刍议

2022-07-10马宁

西部学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阳春阳江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广大县域經历了司法现代化转型,突出表现为现代司法机构的创设与发展,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案的开展等。从“两阳”地区司法转型的进程看,县域司法机构的创设和发展经历了曲折反复的过程,不仅易受时局的影响,也和中央、省级政府的推动力度密切相关;从“两阳”地区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案的情况看,受理诉讼案的数量与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呈现正相关性;从民事案件的类型看,包含金钱、土地等财产权类案件是“两阳”地区乃至全国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型。随着现代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基层“法治”社会的构建已显雏形。

关键词:县域;司法机构;粤西“两阳”地区

中图分类号:K263;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1-0132-04

民国以降,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入,包括粤西“两阳”地区(民国时期,粤西的阳江县与相邻的阳春县长期从属于同一个行政、文化单元,官方和社会各界将两者统称为“两阳”地区,编者注) 在内的广大县域社会经历了司法的现代化转型,突出表现在法院等现代司法机构得以创设与发展, 司法机构受理诉讼工作逐步开展。学术界关于民国司法现代化的研究成果颇丰[1-3],但对广大县域尤其是

粤西地区县域司法机构受理诉讼等研究仍待加强,本文现就此作一探讨。

一、粤西“两阳”地区现代司法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辛亥革命前,广大县域行政和司法权力不分,县令兼掌司法,粤西“两阳”地区尚未创设现代司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广东省虽有在各县设立现代司法机构的计划,因时局动荡,财政匮乏,并未落实。1913年北京政府要求各省推广设立法院和审检所。7月1日,广东省报告称阳江、阳春等县已设立审检所[4],但是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①后便下令将新成立不久的审检所全部裁撤[5]。这一时期,两县现代司法机构的创设一波三折,并未实质推进[2]。

孙中山主导的护法军政府时期,司法建设逐步推进,阳春审检分庭和阳江审检分庭分别于1921年8月1日和15日成立,皆隶属广州地方审检厅管辖。因现代司法机构初创,管理难免存在问题。例如1923年7月,大元帅府司法行政处委任陈雅成接充阳江审检分庭检察官,原任检察官尚其炳拒绝交接,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致使所有关房文卷均被毁乱。据报道,该冲突是因为大理院与高检厅对基层检察官任免的矛盾所致[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阳江和阳春审检分庭正常运作。1928年1月,阳江、阳春等县各审检分庭恢复法院分庭名称,审判官改称推事,仍隶属广州地方法院管辖[7]。各县分庭设有推事、检察官和书记官等职位。阳江县分庭法官有推事钟森瑞、检察官李良骥、书记官骆晋乾、候补书记官翁冠球,阳春县分庭法官有推事黄韶声、检察官何宝权、书记官岑应新[8]。

1931年,广东省政府核定各县等次,据此确定各县行政经费额度等。阳江等人口较多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县为一等县,阳春为二等县。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司法案审理改用三级三审制。这一时期,两县的监狱皆年久失修,两县分庭分别成立监狱修筑委员会,筹款分期修建新监狱。在司法建设方面,不同等次的县的法院设置存在差异。1933年,广东省推进司法建设计划,在阳江等一等县增设地方法院;在阳春等二等县增设地方法院分庭[9]。阳江地方法院管辖阳江县的一审诉讼和阳春分庭的二审诉讼[10]。随着广东省司法改革的推进,阳春分庭于1936年底改组为地方法院。由此,阳江地方法院和阳春地方法院分别受理各县第一审案件,两县的第二审案件由广东省高等法院受理,第三审案件由最高法院受理。

抗战期间,“两阳”境内大部分区域并未沦陷,阳江、阳春地方法院受理本辖区内民、刑事第一审案件。因南京、广州沦陷,阳江、阳春两县民、刑二审的案件由广东高等法院驻恩平临时庭审理,最高法院湘粤分庭受理两县的第三审案件。推行新县制后,两县司法及附属机构的人员得以扩充。例如1940年广东省政府同意将阳春等27县监狱看守增加70名,看守的工饷专门开支。1943年,阳江地方法院建筑物年久失修,墙垣窗户多已废烂,法院院长胡崇宏致函县商会林洁予等人士,广为筹资以修建新法院。

抗战胜利后,阳江、阳春地方法院继续受理本辖区内民、刑一审案件,位于广州的广东高等法院恢复审理两县民事、刑事二审案件,南京的最高法院受理两县的第三审案件。这一时期,时局动荡,物价飞涨,两县地方法院通过开展募捐等措施来维持日常运转。战后两县犯人骤增,采购囚粮成为地方法院的繁重负担。1946年,两县法院先后成立监所囚粮购置委员会等专门处理囚粮购置事宜。同时,两县法院还成立监所协进委员会组织募捐筹集修建监所等开支。例如1948年,阳江地方法院共收到捐款法币7545万余元,支出1440万元,尚存6105万余元[11]。余下款项用于电费等日常开支,保障地方法院的正常运转。

二、粤西“两阳”地区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情况

民国初期直至北京政府时期,广大县域司法机构受理的诉讼案缺乏统计。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有计划地统计县域司法诉讼情况。笔者将1932年到1940年间“两阳”地区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案件整理如表1、表2所示。

司法年度阳春地方法院(县分庭)受理刑事案件收案总计旧留新收结案每月新收1932149(10个月)缺缺缺缺1936缺缺缺缺缺19371711116016213.31938(7—12月)789697411.51939111497978.081940127412311910.251932年度,阳江县分庭受理民事案件527件,刑事案收案506件;阳春县分庭7个月受理民事案件110件,10个月受理刑事案件149件[12]。1934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447件,上诉到广东高等法院的案件51件[13]107;阳江地方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60件[13]267。1936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394件,结案248件,其中判决214件,和解15件,撤回16件,其他3件,未结146件;受理刑事案件1108件,结案694件。1936年度阳春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56件,结案49件,其判决40件,撤回8件,其他1件,未结7件,刑事案件未进入统计[14]。

1937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071件,受理刑事案件697件;陽春地方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11件,受理刑事案件171件。1938年度,国民政府对《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正,司法年度由原来的7月至次年6月改为每年1月至12月。受此影响,广东省1938年度司法统计仅为7月至12月的数据,阳江地方法院仅呈报了7—8月的数据,阳春地方法院呈报了7—12月的数据。1939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42件,受理刑事案件514件;阳春地方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70件,受理刑事案件111件[15]。1940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241件,受理刑事案件892件;阳春地方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38件,受理刑事案件127件[16]75-76。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阳江是一等县,阳春是二等县。阳江县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都高于阳春县,两地司法机构受理诉讼案的数量呈现了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的正相关性,两县受理司法诉讼案件数在广东省的位次差异较大。1932年度,阳江县分庭受理民事案件数位列全省第9位,阳春县分庭居全省第22位。1936年度,阳江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仅次于广州、东莞、台山、汕头,列全省第5位,而阳春在纳入统计的50个地方法院中排在倒数第8位。抗战时期,广东一些区域沦陷,全省地方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数量的排位发生较大变化。例如1942年度,民事第一审案件数以兴宁地方法院最多,其次是阳江县。刑事案件数以南雄地方法院最多,其次为曲江县、阳江县[2]。可见阳江作为一等县,该县地方法院审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数长期位居广东前列。

另外,阳江、阳春两县地方法院新收民事案件数于1937年度均有明显增长,1939年度有所回落,1940年度又恢复到较高水平。究其原因:一方面不排除统计数据的误差;另一方面与战争带来的时局动荡有关。时局动荡,物价较大波动是诱发租赁类、债务类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与之相对的是,刑事案件新收件数保持着平稳态势。

若将阳江、阳春两县地方法院每年受理民、刑事案件的总数进行比较,选取统计中呈报数据完备的年度,例如1937年、1939年和1940年,可发现两者的差异。尽管这一时期阳江县人口数约为阳春的2倍,但阳江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约是阳春的9倍,受理的刑事案件数为阳春的4—7倍。究其原因:其一,阳江县人民生活俭朴,但是民风彪悍、喜好诉讼。其二,阳江县濒临南海,对外联系密切。阳春县四周被大山阻隔,与外界联系相对较少,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滞后性。其三,阳江县地方法院设置较早,建制相对完善,司法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三、粤西“两阳”地区司法机构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

司法行政部曾对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开展过统计。例如194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55680件,债之诉讼28150件,物权诉讼17703件,亲属诉讼6799件,继承诉讼1744件,可知债之诉讼和物权诉讼是主要的两大类型。债之诉讼类以租赁10552件、借贷6268件、买卖6055件最多;物权诉讼类以所有权9021件、典权5274件较多[17]。其他年份的数据均显示了上述特点。在司法统计中,司法行政部门对民事诉讼种类有另一种划分方法,即分为金钱、土地、人事、粮食、建筑物等类,通常可以简化为人事和财产权两大类,所谓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专用权”等。将1944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第二种方法分类,可知财产权类诉讼是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见表3。

根据1940年度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统计,全省诉讼种类以土地为最多,金钱、人事次之。阳江县以金钱类案件最多,其次是土地类。尽管各诉讼种类占总数的比例,“两阳”地区和广东全省有所不同,但是财产权类案件仍然是“两阳”地区、广东省乃至全国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见表3。

表3民事一审普通案件终结件数诉讼种类比较(1940年度)[16]75-76

案件终

结件数诉讼类别人事建筑物船舶土地金钱粮食物品证券杂件广东省1110516226235421027423911442711097阳江790995702294050000阳春86263026148261“两阳”8761256002554198261

注释:

①二次革命:又称讨袁之役、癸丑之役、赣宁之役等。1913年3月20日,当时的中华民国国会开会前夕,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被杀。4月,袁世凯非法签订善后大借款,准备发动内战,消灭南方革命力量。孙中山看清袁世凯的反动面目,从日本回国,力主武装讨袁。7月12日,李烈钧在江西湖口举兵讨袁,宣布独立。随后安徽柏文蔚、上海陈其美、湖南谭延闿、福建许崇智和孙道仁、四川熊克武亦宣布独立。7月18日,陈炯明响应孙中山号召宣布“广东独立”。“二次革命”是辛亥革命的继续,但起义军各自为战,很快被袁军各个击破,国民党对南方7省的控制权全部丧失。9月中旬,持续两个月的“二次革命”失败,孙中山、黄兴等流亡日本。

参考文献:

[1]毕连芳.中国司法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2]欧阳湘.近代广东司法改革研究——以“法院普设”为中心的历史考察[D].广州:中山大学,2006.

[3]欧阳湘.近代中国法院普设研究——以广东为个案的历史考察[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各省审检所情形一览表[J].司法公报(临时增刊),1915(34).

[5]京外现设各法院一览表[J].司法公报(临时增刊),1915(34).

[6]尚其炳屏出法界[N].广州民国日报,1923-08-01(6).

[7]各属地方法院之管辖区域[N].广州民国日报,1928-01-28(3).

[8]各属法官姓名之调查[N].广州民国日报,1928-04-26(5).

[9]广东司法三年计划书[J].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220).

[10]广东省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表[J].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220).

[11]阳江县监所协进委员会.阳江县监所协进委员会会议记录:1948-5-31[A].阳江:阳江市档案馆(X1-A12.5-03).

[12]新设地方法院每月收案标准[J].广东省政府公报,1933(220).

[13]司法行政部统计室.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度司法统计[M].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印,1936.

[14]司法行政部统计室.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度司法统计:下册[M].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印,1938:6.

[15]田奇,汤红霞.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19册[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6.

[16]广东年鉴编纂委员会.广东年鉴·司法编[M].广州:广东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发行,1941.

[17]主计处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年鉴[M].南京:中国文化事业公司,1948:398-399.

作者简介:马宁(1985—),男,汉族,历史学博士,广东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中国近现代史。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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