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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代察举制向科举制的转变*

2022-07-08金滢坤

人文杂志 2022年5期
关键词:进士科举秀才

隋统一中国之后,正是为了扩大王朝的统治基础,加强中央集权,才废除九品中正制,下诏实行察举选人,科举随之孕育而生。无论察举还是科举,在唐人眼中都是贡举,都是选官取士的选举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科举制产生是不可能离开路径依赖的,这方面有学者探讨了察举与科举的关系。如唐长孺揭示了南北朝秀才、孝廉科逐步发展为隋唐进士、明经科的源流关系,点出了严格考试和投牒自举萌始于当时察举制的史实。

关于察举制度的演变,阎步克全面讨论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化的诸多环节,以察举的中心环节从举荐转至考试,标准从甚重孝悌、吏能转为重经史文学等知识检验,长官的举荐从权力变为责任,考试程式的严密化、规范化,自由投考已出现萌芽,学校与察举的结合日益紧密,入仕、铨选与考课的区别日益清晰,这七个方面证明了在南北朝后期进一步发展了的察举制形态中,科举制萌芽于察举制中。

要考察隋代的选官制度变迁,就必须考察察举制,离开察举就无法探寻科举之起源与演变。关于科举起源各家说法有差异,主流认为是在隋唐时期。

学界对科举制度的描述和界定有很多,大致有这么几种:(一)分科举人说;(二)按科取士、考试进用说;(三)多要素说;(四)广义和狭义说。邓嗣禹将多要素概括为三个特点,即“投牒自进,按科应试,试后有黜落”。

在此基础上何忠礼提出了三个特点作为标准:“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

何说引起异议较多。

张希清则将科举制定义为: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他说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或曰与其他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

刘海峰广义狭义说影响较大,认为隋代创立了进士科,这一科目的诞生是狭义科举制度起源的主要标志。

在这种旧制度中开出新变革的时代,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变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我们意在考察这个历史转变过程及其机制。对于一些察举科目如孝廉、明经、秀才等科的性质及其发生演变以及考试进用和投牒自举的制度演变情况,还需要结合隋朝的政治与社会变革来整体考察隋代选举制度。

一、察举常科的转变与科举新科目的产生

察举制度是自下而上考察和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主要是根据刺史、郡守等地方官和中央的三公、九卿、列侯的推荐而选拔官员。察举制从西汉文帝开始创立,延续八百多年,为两汉选官制度的主体,隋文帝开皇年间废除九品中正制后,甚至唐初还一度行察举。察举制度的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避讳改为“茂才”)每年举行,称为常科;另外有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科不定期举行,称为特科。在察举制下秀才、明经等科目就已经出现,不同的是察举重德行和门第,考试不占主要因素,当考试成为秀才、明经等科及第评判的决定因素时,标志着其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

1.察举秀才科的变迁

从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开始,“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

将举秀才常态化。东汉举秀才更加常见,与孝廉一起,称之为秀才孝廉制度或称“秀孝”。曹魏继承了东汉秀孝制度。五胡十六国时期,甚至有少数民族政权也实行了秀孝制度。

西晋以后举秀才注重考试。东晋也实行了秀孝制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北朝秀才,应该起源于北魏孝文帝初期、太上皇显祖听政的时代。

北朝北魏举秀孝制度起初大概是依门第取人,到北齐秀孝制度出现了新动向,就是马敬德自求秀才,并得到州刺史的推荐,上京接受策问。

北齐贵姓下州每三年举荐一次秀才,

宫崎市定据此推断中州每二年一次,上州每年一次。

北周也有实行秀才制度。正史中只记载裴肃一人在周武帝天和中举秀才,拜给事中。

近年发现的墓志,又可补充二人。

南朝秀孝制度亦是承袭前朝,但秀才及第者多是门第不高的子弟,很少有人因举秀才,以秘书郎起家。

南北朝的秀才策问重文采。这也充分证明秀才考的就是文章,更进一步说,是文学创作。

后北齐秀才策问重在“文理”兼通。

显然,北朝秀才科考试注重的“文”就是文采和辞藻,“理”就是“治道”兴邦之理。北齐秀才科试策“文理”兼通标准已经与唐代科举制下的秀才科考试评判标准十分相似。总之,南北朝末期,秀才科考试已经出现了分等、落第,应举人的身份下移等科举考试的因素。

由于魏晋时期,举秀才地位较高,皇帝亲试秀才策的现象时有发生。最著名的例子是西晋太康中,刺史嵇绍举华谭为秀才,武帝亲自问华谭策五道,舆论盛大,史称“时九州秀孝策无逮谭者”。

南朝皇帝多有效仿晋武帝之举。如宋武帝“幸延贤堂,策试诸州郡秀才、孝廉。扬州秀才顾练、豫州秀才殷朗所对称旨,并以为著作佐郎车驾”。

北朝也有皇帝亲试现象。北魏太和十六年(492)正月,孝文帝临思义殿,“策问秀孝”。

皇帝策秀才的制度,北齐大概最为制度化,《隋书》描述北齐策试秀才的场景是,“考功郎中策廉良,皇帝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对。其有脱误、书滥、孟浪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

皇帝重在亲览,未必逐一评判。

隋朝秀才科更是崇重,有隋一代秀才只有十多人。《隋书·文学传》云:“有隋总一寰宇,得人为盛,秀异之贡,不过十数。正玄昆季三人预焉。”

又《旧唐书·杜正伦传》记载:杜正伦“与兄正玄、正藏俱以秀才擢第。隋代举秀才止十余人,正伦一家有三秀才,甚为当时称美”。

大概是秀才科崇重的缘故,主考官对秀才考试极为苛刻,力求放落。从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隋朝秀才及第者除了杜氏三兄弟外,还有以下几人:王贞,开皇初,“汴州刺史樊叔略引为主簿,后举秀才,授县尉”。

高明士先生推测王贞最早及第是在开皇七年。

隋开皇中,李护“应诏举秀才,任汲郡朝歌县丞”。

又侯白,“举秀才,为儒林郎”。

大业中,刘焯“以学业该通”,应诏秀才。

隋大业七年(611年),“济州秀才前汝南郡主簿仲孝俊作文”。

如《大唐故游击将军正议大夫梁府君墓志铭并序》:“君讳兴都,安定乌氏人也……父建,隋举秀才,射策第一,诏补弘文学士、安州监、英原县令。”

这里明确记载隋有秀才科,梁建在秀才科考试中射策第一,当为是年榜首。又《唐故卫尉寺主簿赵府君墓志铭并序》云:赵孝钧,“隋秀才登科,初补校书郎,转益州城都宰”。

又有窦威,隋内史令李德林,“举秀异,射策甲科,拜秘书郎”,

大概也是秀才科。此外,还有李宝、仲孝俊、许敬宗、赵构秀才及第。

从上述记载来看,隋朝秀才擢第人数似乎不止十数人。

隋朝出现了秀才考试加试赋和杂文的趋势,是秀才举向唐代科举考试转变的重要特点。开皇十五年(595年),杜正玄,“举秀才,尚书试方略”高第,杨素欲放落正玄,“乃手题使拟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张载《剑阁铭》《白鹦鹉赋》”,“正玄及时并了”。素读数遍,大惊曰:“诚好秀才。”值得注意的是,杨素加试秀才杂文,“因令更拟诸杂文笔十余条”,可能就是《北史》中所说的“又《官人有奇器》阙并立成,文不加点”。

次年,其弟正藏举秀才,“时苏威监选,试拟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应时并就,又无点窜”。

杨素和苏威试杜正伦、杜正藏兄弟,均在策问之外,加试赋、论、颂、铭、箴等韵文,体现了杨素和苏威对韵文的重视,“秀才必须具有特意的文才,判别文才优劣的标准,则是《文选》所崇尚的骈俪有韵之文,总之是凡举秀才,必‘善属文’”。

其实,秀才科考试逐渐重“文”,是正式科举考试“以文取士”的重要特征之一,说明秀才科逐渐由察举制科目向科举制科目转变。

计算条目得分与所属维度得分的秩相关系数,当 rs≥0.4 时,计一个集合效度试验成功;当该条目与所属维度的秩相关系数显著高于同其他维度的相关性时,计一个区分效度试验成功。本研究集合效度成功率为 100.0%,区分效度成功率为 98.37%,量表有良好的集合效度和区分效度(表2)。

2.孝廉科的衰微

南北朝时,馆学教育中设置的“明经举”,在科目设置、考试内容、选拔方式上都为隋炀帝设立明经科创立了先决条件。隋朝继承北周明经举,很有可能把特科的明经举改为常科。隋文帝在稳定政权不久,于开皇九年(589年)四月下诏,云:

隋炀帝在文帝两科举人的基础上,有创立“十科举人”的名目。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愚(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文武有职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

此诏明确提出了“十科举人”,大体可以分为德行、文才、武功三个方面,不过这“十科”名目还不是很明确,大致可以理解为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堪将略、膂力骁壮等“十科”。这“十科”由于内涵、特色不是很明确,因而不怎么受世人的青睐,也没有选出特别突出的人才,因此,这些科目在后世并没有留下以此十科名目举人的相关记载。

孝廉举是察举制最早的科目之一。

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汉武帝“令二千石举孝廉”,目的是开化民间孝敬、廉洁的社会风气,“移风易俗”。

孝廉科自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颁布孝廉限年考试令——“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

后来孝廉成为常科考试科目,孝廉科的考试内容逐渐演变为仅试儒家经学一项。曹魏文帝黄初年间,朝廷发生了关于举孝廉的一场辩论。结果是举孝廉以试经为主得以保持并继续发展。东魏察孝廉,也要举行射策考试。东魏公孙景茂,“少好学,博涉经史。在魏,察孝廉,射策甲科,为襄城王长史”。

东晋以后,南朝一般仍是秀才试策,孝廉试经。北魏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外甥司空谘议刘景安书规劝亮云:“朝廷贡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唯论章句,不及治道。”

北朝周齐亦是如此。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学生俱差逼充员,士流及豪富之家皆不从调……纵有游惰,亦不检治,皆由上非所好之所致也。诸郡俱得察孝廉,其博士、助教及游学之徒通经者,推择充举。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北齐从州郡学校和校外游学之徒中一起推荐孝廉,将学校与察举制度联系在了一起,并对修习经书进行策问十条,通八以上便可授九品出身,打破了孝廉与门第出身的关系。

隋朝仍旧举孝廉,胡俨就在“随(隋)日以孝廉举,授登仕郎,武德五年除吏部文林郎”。

炀帝以后,仍旧有察举的孝廉。如大业中,张钟葵“以孝廉辟,补上谷易县丞”。

值得注意的是隋朝举孝廉,不是单纯地察举“德行”,而是看重文才。《严识玄墓志》云:“曾祖伟,隋以文行见推,举孝廉,官终高梁县令。”

从严伟“以文行见推”来看,其举孝廉应该是看中应举之人的才能,但不可高估,这是察举科目自身的演变。隋之后的孝廉科继续衰微,唐初并不属岁举之常选,而是皇帝偶而发诏征天下俊异,但唐玄宗开元时曾一度成为常选,考的不是传统儒家经典,是对孝廉重视能力和清廉的考查,似乎只有名目上的继承关系。

3.明经科的转变

明经最初的含义是用来形容修习儒学者的程度。汉元帝初,太傅萧望之云:“荐更生宗室忠直,明经有行,擢为散骑宗正给事中。”

西汉实行举秀才,秀才以“三科”标准取人,明经就是其中标准之一。《汉旧仪》载:“刺史举民有茂材(秀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

由于史料阙如,很难找到以明经科荐举为秀才的例证,反而有以明经举孝廉的例子。如盖宽,以“明经为郡文学,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不过,《汉书》中记载了不少举明经,而授官者。如翟方进,“经学明习”,“以射策甲科为郎。二三岁,举明经,迁议郎”;

王嘉“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

龚遂“以明经为官,至昌邑郎中令”。

东汉明经科似乎独立出来了,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

东汉后期,孝廉与经书考试逐渐密切相关。阎步克认为,“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即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大概东汉后期,儒生、文吏两大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很少有文吏举孝廉试笺奏之实例。

北魏察举制度方面,孝文帝实行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的态度,

采用了门第才学俱美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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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馆学教育中出现了“明经举”选士的现象。萧梁南海王大临,大同中入国学,“明经射策甲科,拜中书侍郎,迁给事黄门侍郎。”

因此,万绳楠据此认为科举制度实际开始于梁朝。

此说虽谬,但不可否认“明经举”与后来的明经科已有很大类似之处。明经举似乎已经成为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的重要科目。天监四年(505年),梁武帝“诏开五馆,建立国学,总以《五经》教授,置《五经》博士各一人”。

梁朝国子生通过明经策试,便可除为吏,而且数目甚大,说明学校教育选拔的“明经举”受到儒生的青睐。这实质与南朝察举制中出现的明经举是一回事,表明学校教育与察举结合,

并以试策作为选士标准。如南梁蔡大宝少孤“而笃学不倦,善属文。初以明经对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国左常侍”。

南朝国子学中出现的“明经举”,通过学校教育、试策、授官,选拔人才,与科举考试已经十分接近,为隋朝设置明经科提供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北朝馆学教育中也设置了“明经举”。《周书·柳謇传》云:“周齐王宪尝遇謇之于途,异而与语,大奇之。因奏入国子,以明经擢第,拜宗师中士,寻转守庙下士。”

北周柳謇入国子学,从国子学以明经擢第,应该就是国子学组织的考试,其及第者可授官职。受馆学设置明经举的影响,北朝察举制也出现了“明经举”。如北周建德六年(574年)三月,周武帝“诏山东诸州,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

此处“举明经干治”,也应就是“明经举”。不过此时的明经可能更多是特科,未必是常科。

统觉论认为,新课之前的导入如果能贴着文本的主题悄然前行,学生会不知不觉地进入文本的情境,既能起到活跃课堂的目的,又能在学生的旧知与新知之间建立关联,为学生的主动建构新知,突破文本的重难点埋下伏笔。

全球定位系统 2000年5月2日,美国东部时间午夜过后不久,世界各地的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器收到了一些特别的内容。在此之前,可供民用接收器接收的信号失真严重,无法充当可靠的“领路人”。

隋朝察举特科方面较前代是新设了一些特科不次举人。如开皇十八年(598)七月丙子,隋文帝“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不少学者将此次隋代分科举人视作科举考试的起始年。

但袁刚认为“隋文帝旨在恢复汉代的察举制,所察者孝廉、秀才,被举者要‘射策’,即考试才能‘高第’,但仍须由州县或中央官员的荐举,并设立了每年岁贡3人的常贡,科目则有甲科、秀才、明经、志行修谨、清平干济等名目”。

其实,此诏从形式上看与前朝的察举制特科并无两样,唯独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是新设科目,遗憾的是史书也没有相关及第情况的记载。这就给历代学者争论提供了模糊空间。此诏,没有提到文帝是否要亲试,或者亲自选任,因此,这点并不类似唐代制举诏,性质上应该仍然是察举的范畴,只是出现了新的分科倾向,从科目名称上来看,此次荐举重在选拔德行和才干两类人选,与孝廉和秀才科目存在差异,打破了察举制陈旧不变的局面。这次荐举的举主是京官五品以上的清望官以及地方总管、刺史等长官,范围有所扩大,这也与隋朝的官职调整有很大关系,与唐代制举考试的举主已经完全一致。

此诏虽然表达了隋文帝对国子学和州县学生员贡送朝廷者缺乏“灼然明经高第”的不满,但说明隋初已依旧制通过官学系统向中央贡送“明经”科。此诏在勒令学校进一步加强明经教育的同时,鼓励各级官员踊跃荐举有才之士。结合“未有灼然明经高第”一句,则此次荐举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明经举,即明经科。

秀才科在察举科目向科举的科目转变之中,很难确定其性质发生变化的具体时间。严格意义上讲开皇十五年(595年)九品中正制废除后,并不意味着隋代秀才科从察举制中废除。向科举制转变应该是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至于何时成科举科目,有人认为秀才科成为科举科目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考试与参选分离,秀才擢第,必须送到吏部参选才可授官。如开皇十六年,杜正藏秀才“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难为别奏,抑为乙科。正藏诉屈,威怒,改为丙第,授纯州行参军”。

这是拿成熟制度形态的特点之一来裁量初始时期的科举科目。当然唐代秀才科的性质肯定已是完成转变。

隋朝学校教育与选试制度相结合,馆学明经选试普遍,为明经科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隋文帝即位之初,便“延集学徒,崇建庠序,开仕进之路”。

国子学等官学一贯重视儒家经学,对明经科的发展自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隋书·房晖远传》云:

(6)副词+名词:off-gauge 不均匀厚度 up-converter上变频器 ;up-mill逆铣。

进士之名,始于《礼记》,而将进士这一名称作为一个取士科目则始于隋炀帝。武则天天授中,薛登(本名谦光)云:“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

《新唐书·选举志》所载杨绾以为进士科起于隋大业中等说法,均是有关进士科起源于炀帝大业中的基本文献。与薛登不同的是代宗时礼部侍郎杨绾本人为进士出身,上疏时为主管进士等科考试的礼部侍郎,且奏疏是专谈进士、明经科的弊端并请加以废罢的。因而炀帝始建进士科是唐五代人一致的说法或者共识,只是进士起源于何年,北宋以前有关隋炀帝始建进士科的记载并未说明具体年月。宫崎市定认为隋文帝开皇七年“制诸州岁贡三人”包含了进士科,

因此断定开皇七年便是科举制的起始时间缺乏有力的证据。陈直最早提出大业元年说,他根据1920年洛阳出土《隋北地太守陈思道墓志》所记“公弱冠及进士第……以大业二年卒”,认为进士科始于大业元年。

高明士认为隋炀帝“又变前法”可能就是变文帝之法。隋炀帝的“变前法”设置进士科与俊士科的时间可能在大业元年,而定于大业三年的令,并说“炀帝‘变前法’(书中指贡举科目制度),也可与‘复开庠序’措施同视为文教措施之一”。他参考陈直关于进士科起始时间的考证,认为“进士科之建制,自以大业元年为是”。

刘海峰更加明确认为是在大业元年 (605年) 闰七月。

《北史》卷26《杜铨传》附《杜正藏传》载:正藏“大业中,与刘炫同以学业该通应诏。被举时,正藏弟正仪贡充进士,正伦为秀才。兄弟三人,同时应命,当世嗟美之。”这条史料是同时载明进士科与秀才科,表明并非以“进士”来指代“秀才”,认为非常有力地证明了隋炀帝大业年间进士科的存在。进而申论进士科的创立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大业元年此说证据薄弱,1920年洛阳出土的陈思道墓志记载不可信。墓志云陈思道以“弱冠及进士第,授北地太守,迁谏议大夫,以大业二年(606年)卒”。

隋代谏议大夫为正四品,进士出身是甲第从九品上和乙第从九品下,如果就正常升迁来说,这其间至少需要好多年时间。那么陈思道应该在开皇仁寿年间,而不是大业元年。假使大业元年(605年)陈思道的进士及第事为真,那么次年就身亡的人短短一年时间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升迁到四品的谏议大夫。还有墓志文书法和语言不大类似隋代,颇有中唐气息。

这条史料说明,隋初国子学的教育质量有限,有学生能通一经者,隋文帝便令“并悉荐举,将擢用之”,应该就是国子学明经举。不过,主持考试的人是国子学的博士,考试的内容是策问。隋文帝兴建学校,推崇儒学,旨在崇重明经,并没能大量选拔新政权所需之人。因此,仁寿元年(601年),隋文帝下诏,声称“国学胄子垂将千数,州县诸生,咸亦不少,徒有名录,空度岁时”,下令简省浮员,“于是国子学唯留学生七十人,大学、四门学及州县学并废”。

所幸的是隋炀帝即位后,又再度“尊儒重道”,扩充国子学生员,无疑恢复和维持了明经的发展。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闰七月诏,名义上恢复了国子学等旧制,扩大了生员名额,强调“课试之法”,严格考试制度。

真正由馆学明经举转变为明经科则是炀帝时,“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

这里变前法很可能就是将隋代国子出身的明经举变革为明经科,应该是在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之后。此外,也存在非国子学的士子通过乡贡渠道,参加明经举考试。如韦云起在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

隋大业初,孔颖达“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

以上实例均未见其入国学的记载,应该就是通过州举明经(乡贡)参加省试及第的。

4.进士科的创立

诸暨市在建设大调解体系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与拓展,也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助力。“枫桥式” 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有如下几点。

(开皇初,房晖远)擢为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元善怪问之,晖远曰:“江南、河北,义例不同,博士不能遍涉。学生皆持其所短,称己所长,博士各各自疑,所以久而不决也。”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览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末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诸儒莫不推其通博,皆自以为不能测也。

唐人刘肃《大唐新语》说“隋炀帝改置明、进二科”,

显然,进士、明经科在文帝之时,可能已经设置,也可能是进士科或许尚不知名的科目,经过隋炀帝改置,将其常科化,每年都举行,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分科考试明确开端,应该不是问题。《旧唐书·杨绾传》载其条奏贡举之弊疏中说:“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 当时犹试策而已。至高宗朝,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又奏进士加杂文,明经填帖。”

既然是改制,自然有别于过去,这里考试方式为试策,当然唐人继承隋制后也在改革。隋代设置进士科,倒不是在考试科目上有什么特点,而是由于秀才录取标准日益严格,不轻得第,设立进士科可以放宽标准,使文士虽不能取得秀才称呼,也有入仕道路。

进士科相对于秀才明经科来说,出身等级要低,

但进士科从创立一开始就与察举明显不同,没有传统察举具有的乡举里选遗风,自然未来的发展面貌迥异于传统察举科目,所以更具发展空间。当然,在初立进士科时,并不是突然加大了考试的重要性,做到一切以考试成绩决定去取。常科取士中考试与推荐所占比例的轻重消长是一渐进过程,后人认为隋代取士从进士科开始以推荐为主逐渐转移到以考试为主是一种进步的发展趋势,这其实是后见之明。相对来说,科举考试则偏重才能,具有客观的衡量标准。这种取士中心环节推荐向考试的转移,量变终将引起质变。

⑨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Australian Government Competitive Neutrality Guidelines for Managers,Canberra,2004,pp.10 ~11.

二、察举特科向制举的演变

隋代是汉魏以来的察举特科向唐代制举转变的关键时期。汉代察举制的特科大致形成于西汉文帝朝。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日有食“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

至此,汉代察举制的特科选举形式基本形成,即在出现日食等灾异、动乱等重大政治问题时,由皇帝下诏察举,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按对策的等第授官。

汉武帝时,察举特科的规模已经相当大,被荐举的人多达百人。汉代察举贤良方正等特科,由皇帝下诏察举,由地方荐举特科之士应举,并由皇帝策问。由地方长官和中央具有荐举资格的官员荐举相应科目的人选应举,名义上也由皇帝策问。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确立之后,察举特科仍在实行,但次数比汉代有所减少。如西晋永康元年(300年),“日有蚀之,诏举贤良方正之士,策问得失。”

东晋咸和六年(331年)三月,日有蚀之,“诏举贤良直言之士”。七年十一月,又诏举贤良。

此外,南齐还有几次“诏举士”,虽然没有具体的科目,但本质上与察举特科应该性质相同,只是没有明确的科目而已,因此荐举的范围更加广泛。就整个南北朝而言,察举特科不兴,相关考试不及汉代规范,影响不大,很少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出自特科。

隋朝立国之后,文帝便在开皇二年(582年)春正月,“诏举贤良”。

《隋故征士解君墓志铭并序》云:“君讳深……开皇初,以贤良辟,不就。”

虽然解深开皇初被举贤良,未应举,但可以应证的是开皇二年举贤良如期举行。又《隋书·崔廓传附子赜传》云:博陵安平人“赜字祖濬,七岁能属文,容貌短小,有口才。开皇初,秦孝王荐之,射策高第,诏与诸儒定礼乐,授校书郎”。

崔颐及第,很可能就是应开皇二年诏。秦孝王举荐山东士人崔颐应该在开皇二年领山东事务之时,由此可知崔颐是在开皇二年应诏及第。开皇八年,文帝又“诏举贤良”,郭通及第,“起家卫州汲县尉”。

隋开皇十四年,“诏举贤良,用厘庶务”,长孙仁“应诏被举,授左领军府司兵”。

仁寿元年(601年),崔泰“应诏举,射策甲第”,解巾为汉府典签。

仁寿二年七月,隋文帝“诏内外官各举所知”。

仁寿三年七月,文帝下诏云:“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

这次下诏荐举的人才主要面向“闾阎秀异之士、乡曲博雅之儒”等未出仕的乡闾贤才,不分士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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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颁告天下,咸悉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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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隋朝创立“二科举人”“十科举人”“四科举人”等科目举人,在隋帝国出现高度统一之际,急需国家管理人才,这些都是前代所未见的新科目,数量可观,比之唐代制举完全类似。这些新科目创设就是为新政权选拔“贤能”官员,笼络地方才能之士,进而控制各级政权,说明隋代察举特科新设科目完全具有了科举制举的很多相同特性,两者之间是制度演变的前后形态。隋代突破前代旧规,创设数量可观的新科目,开启唐代制举之先河,因为在唐代是将隋代察举特科与唐代制举两者类比的,如开元九年(721)《唐故通议大夫瀛州束城县令上柱国张府君墓志铭并序》中云:“南阳张府君讳景旦……祖伟节,隋应制举,皇邢州司法参军事上大都督。”

显然,开元年间至隋朝已经久远,唐人认为隋朝存在制举考试,也就是隋朝的察举特科在唐人看来就是制举,其实在唐人来看察举和科举都是贡举,对二者没有作区分。这说明隋代察举特科承上启下的特性比较明显,直接影响了唐代的制举科目设置。从唐人的看法可看出隋代察举特科就已经完成察举特科向制举的演化了。

三、投牒自举的确立与以文取士考试制度的形成

隋代科举就其特征而言,并没有形成共识。如果按照科举多要素观点,很显然都是比较成熟时期的科举特征,也可算是最严格的标准,简言之就是分科举人、投牒自进和考试进用。在南北朝时期,南朝与北朝都出现了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如《北史》记载刘昼“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言甚古拙……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亦尝以昼应诏”。

又《北齐书》中称马敬德好儒术,“河间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举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

上述两例的“求举秀才”,都只是士人请求所在州参加考试的机会,显示了积极的主动性,而不是坐等地方官像之前那样察举。这种“求举秀才”之举,已与后来的“投牒自进”十分近似。

隋代察举向科举演进中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允许士人自举。《大唐故王君故任夫人墓志铭并序》云:“君讳卿……自举高才,射策甲第,解褐任光州光山县丞。”

王卿死于大业三年(607年),他“自举高才”时间应该在这之前。又《隋书》卷31《地理志》“光山”县条云:“旧置光城郡。开皇初郡废,开皇十八年公元年置县焉。”隋炀帝大业三年又改光州为“弋阳郡”。由此可知,王卿“解褐任光州光山县丞”的时间当在隋文帝开皇十八年置光山县以后,隋炀帝大业三年改光州为弋阳郡以前。其“自举高才,射等甲第”亦当在此期间。这块志文说明,作为科举制度重要特点的“投牒自举”,至迟在隋文帝开皇末年已经产生,自举应该是投牒自举,这与隋代前期没有出现允许自由报考的记载不同,后期的情况就从这个志文中很清楚知道隋代存在投牒自举。虽然不能说是正式确立为士人可以投牒自进的制度性规定,但可以看作投牒自举确立的事实,是隋代察举向科举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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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这种选官制度主要是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取舍,而察举制度从汉文帝时的贤良对策,到汉顺帝时的“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

再到两晋、南北朝时的秀才、孝廉对策等,也都包含有考试的因素。汉代的察举制度名义上以“四科”取士,实际上兼有“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等多种因素,后期察举制倾向于“以名取人”,随着孝廉、秀才先后施行了射策对策之法,考试的分量逐渐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则不断强化。

进入南北朝时期,孝廉的地位下降,士族子弟多不愿为之,南齐以后国学中明经兴起,取代了孝廉的地位,形成了明经、秀才并立的局面。汉代以来孝廉察举以郡吏为主要对象,有“授试以职”之法,南朝地方长官所举秀才、孝廉不再关心其是否能为吏,而是看是否文才出众、经学渊博。南北朝时期的秀才、孝廉之举,已非汉代之旧制,由试策决定是否选授的因素越来越重。察举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考试制度的不断坚持与秀才科试文辞的功能逐渐扩大,而这两点是察举制与科举制之间非常明显的联系。

“以文取人”导致“量才”就成了必然的选择,选拔才学最公正的办法莫过于考试制度,选才不分士庶,唯才是举。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察举与科举之根本差异在于中央、地方对选举的把控程度。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将选举权收归中央,应该说是科举制度产生的关键因素。科举重考试、轻“德行”,从而设置专门的考试机构并统一考试,州县乡贡和中央省试均“以文取士”,从而真正实现了科举与察举的分野,也是科举考试与察举制最主要的区别。对天下士人的考试制度都脱胎于察举制度,只不过前者是作为举荐的附庸而后者变为制度的核心罢了。

魏晋南北朝以来,察举制试策机构不定,基本是中央一级考试。北朝主要由尚书郎、尚书令、考功郎中、中书侍郎策秀才、孝廉等科,甚至不乏皇帝亲试秀才。南朝试策多由尚书省吏部负责,有尚书省都令史、吏部郎、尚书令,以及中书郎等尚书省、中书省两省的官员,职位尚不固定,也有皇帝亲临的情况。隋代中央吏曹已经基本上专掌贡举,使中央考试的权威性增强,地方乡贡考试成分增加。隋朝吏部考试基本独立,逐渐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负责科举考试的机构,应该是迈向科举考试的一大步。隋朝实行了州县乡贡考试、馆学选拔考试荐送举人,由中央尚书省决定举人是否及第,特别是省试落第人数颇多,竞争激烈,与察举制下的试策有质的差别。馆学考试荐送举人都与唐代乡贡制度无异,说明隋代两级考试已经形成。隋代察举中实行以文取士的考试加之士子可以自由报考,特别是知贡举与选官的分离,实现了“举”“选”分离。这些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从察举制度的母体中孕育出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度。

按照多要素说这样最严格的要求来看,隋代察举常科确实完成了从察举向科举的转变。

四、余论

隋代逐步废除了九品官人的制度,对察举选官进行了改革。针对官学一直未能培养出适合当时统治需要的人才,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正月,“制诸州岁贡三人”,

正式设立了每年举行的常贡。但学校和常贡都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导致隋文帝不断下诏各州荐举人才。仁寿三年的诏令中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群才不一定出自贵族高官子弟,也可以出自阎闾乡曲。这是对以门第任用官吏的进一步否定。二是确定要以才学举人,传统的经术和章句之学,是要求在经世致用方面下功夫的人才。

隋炀帝即位后,继承了隋文帝选拔具有一定素养的政治人才的要求,但隋文帝要求的秀异之才显然不容易达到,导致文帝一度关闭了除国子学外的其余学校。炀帝开始从文士中选拔人才。这自然有炀帝自身偏好的影响,但显然也符合隋代实际情况,南朝以来的重文学之风不是一下可以消除的。文学和政事都是选举所必须的,所以新设立进士科并降低难度来选才,这样在常贡方面使秀才、明经和进士三科并立,体现了对人才不同层次的要求。这样按才学标准选拔文士担任官吏的考试制度终于从察举制的母体中脱胎而出。新的制度仅仅在常贡即常科方面确立起来,保留有许多旧的察举制的痕迹。如果是静态看这个演变过程,很难看出科举制度向察举制度的演进和变化,如《通典》所云“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

如果从唐代科举来看察举,会发现两者泾渭分明,两者之间的分水岭恰恰在于隋代。隋代的制度演进当中会出现既像察举又像科举的矛盾,如果用成熟时期的科举制度来比对初始时的科举制度,以此否定隋代没有行科举则是割裂历史的做法。

学界有以进士科设置起始为科举制起源的狭义科举说,这种以进士科的设立作为科举起源说虽看似标准明确、单一,但科目名称毕竟不能决定选举性质,若将它看作科举制的唯一特点,容易把科举制理解为单一的进士科制度。这种以进士科创设作为起源实则是明清时代对科举的理解。隋代所设的常科科目不止进士科,还有秀才科和明经科等科目。隋代登科名录留存的史料虽极少,但随着墓志的出土和发现,也有不少隋朝人登秀才、进士科、明经科的资料。隋朝秀才、进士、明经三科目,目前来看登科人数差距不多,基本是并列,很难说进士科优异于秀才、明经二科。如果要讲科举制科目的起源,不能只看进士科之设,而忽略秀才科与明经科之设。还有数量众多的特科,这些与常科一样也是察举向科举演变的重要科目。科举即“分科举人”,核心倒不是分科,而是怎么举。只有做到以考试优劣来取舍人才才是科举。隋代三科并举的情况比较符合特定情况下“分科举人”的历史事实,仅以“进士科”创设指代科举制起源的说法将会遮蔽历史演进的本来面相。其实进士科在当时与其他科目相比影响远不如后来那样,并没有超过秀才明经科的影响,更不是隋代选举制度的主流。这是因为隋代国祚短促,很多制度创制后没有来得及发展壮大就朝代更迭了。同样以明经科的出现作为科举起源的标志也是一样不成立的。

用单一科目设立作为科举制度的起源,本身就是以偏概全。

学界对察举、科举之别的兴趣明显压倒了对其相承发展的关心,对科举的界定反复修正,对科举制起源于隋代的认识还没达成共识。但相对于需要澄清科举制起源来说,我们认为最为重要的问题却是汉以来察举制究竟是怎样向科举制演变的,或隋唐的科举制要素究竟是如何历史地形成的。

如果依据学界定的几个特点去裁量科举制度,在产生之初的科举与后来的差异很大,界定起源时间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也很难准确区分出察举与科举,因为按照这个逻辑,符合这些特点和标准的只能是成熟完备时期的制度形态。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致力于探讨其间递嬗发展的源流脉络,从整体上考察隋代的选举制度,那么就会发现隋代已经建立起科举制度,科举制度的创立是察举制度长期整体演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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