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2-07-08郭梓盛
摘 要:我国政府部门始终对农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给予高度的关注,在2019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进一步立足顶层设计,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路线和中期长期目标,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原则、行为方面的指导,这也是我国政府进一步支持农业发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文章立足新时期、新定位以及新目标下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对其分类及发展历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就当下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背后隐藏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发掘,针对这些农业风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农业风险发展;农业保险;国家补贴商业保险类型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5-0097-03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5.097
1 新定位、新时期农业保险概述
1.1 新定位、新时期的农业保险概念
在新时期新定位下的农业保险,便是农户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遇合同中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带来的财产损失而提供承担的各种赔偿保险金责任产生的活动统称。[1]新定位下的农业保险被相关部门定位在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中,这主要是因为农业风险本身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因为农业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等特征,使得农业风险的弱可保性较为明显,故此国家相关部门将新时期的农业保险定位在国家补贴商业保险类型上。
1.2 新定位、新时期农业保险分类
第一,种植业保险。这类保险可以划分为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等。其中的农作物保险是将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和棉花、烟叶等经济农作物作为保险对象,以各种作物在成长期间的收获量价值和生产费用,因为遭到自然灾害等而出现损失承担责任的一类保险。[2]第二,养殖业保险。这类保险可以分为牲畜、家畜、水产养殖保险等,其中的牲畜保险便是将用作乳制品、肉制品制作的耕牛、奶牛、菜牛以及马等动物作为承保对象。家畜保险则是以商品性生产作为主要目标的鸡、鸭一类的家禽作为保险对象。养殖农业保险是以商品性的鱼虾等人工养殖水产品作为承保对象。第三,耕地地力补偿保险。这类保险的对象是农业发展的耕地资源,主要是针对在农作物种植期间,因为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其土地肥力下降承担责任的一类保险。第四,城市景观林保险。这类保险主要是将城市景观林作为保险对象,针对其生长过程中因为遭到自然灾害等影响出现损失承担责任的一类保险。
2 新定位、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2.1 新定位、新时期农业发展成果
2019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我国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取得的农業保险发展成果给予高度肯定。实际上,从2007年之后,我国的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水平、服务能力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图1展示了我国2015—2020年期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赔款金额。从图中的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都呈现出持续上涨的态势,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模的迅速扩大。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密度发展来看,已经从2015年的171.0元/人发展到2020年的314.0元/人。同时,我国2020年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金额数量达到了199.3亿元,但却撬动了3.4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这部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果被放大了174倍之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仅仅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却走完了国际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于上百年的发展历程。
图1 2015—2020年国内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
2.2 新定位、新时期农业保险定位及其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于当下农业保险发展而言,供给体系及其质量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其必须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在此两者相互运动的过程中,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定位也在发生改变。我国的农业保险目前正处于从商业型转变为财政补贴型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保险需要将国际农业发展目标作为出发点,坚定其政策性定位,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农业保护制度的主要工具之一。这一全新的农业保险定位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在促进新时期、新定位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除出台了《指导意见》之外,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提出了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优化的举措。简单而言,就是由国家财政部联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办等多个部门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同时,各省市也需要成立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包含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在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做到从中央出台的文件、政策出发制定符合该地区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政策。这一举措的实施,能够在紧密连接各级政府的前提下,合理调配各方资源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除此之外,国家还在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市场环境完善方面出台了诸多举措,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市场环境。
2.3 新定位下的农业保险发展历史沿革
我国农业保险从2002年修订农业法之后,就逐步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随后在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并选择部分产品、地区率先试点的要求,这也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建立指明了方向。由此开始,在连续16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均给出了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指导意见。[3]除此之外,2007年,中央财政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农作物,在全国6个省市进行了农作物保费补贴试点,由此正式踏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道路。随后我国在2012年由国务院发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给出了与保险法完全不同的规定。在此之后,国内的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都分别出台了进一步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和发展的政策规则。2019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不但为农业保险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方面的指导,同时也针对其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和难题给出了政策方面的支持。
3 新定位、新目标下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分析
3.1 新定位、新目标下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不足
就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旧存在如下不足:其一,特色险种覆盖率低。我国政府针对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保费补贴存在着配套困难的问题,无法做到覆盖全部的农业生产。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逐步实施,国家提倡各地区通过发展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业经济,与农民增收密切相关的特色地方农产品保险业务开办不足,且地方政府财政的保费补贴缺乏配套措施,导致部分特色农产品未能进入农业保险范围,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其二,农业数据滞后阻碍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数据分散在财政、农业、林业等多个国家部门体系中,因为数据彼此之间兼容度不足,導致农业保险缺乏数据支撑;[4]其三,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度不足。目前,在覆盖面、平均保额方面仍旧未能做到覆盖全国,导致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的能力没有全部发挥;其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不足。因为农业固有的弱质性等特征,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出现供需失衡的问题,且市场和政府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工序矛盾,导致各项资源的分配出现不均衡现象。
3.2 新定位、新目标下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缺失,导致政府所在监管、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没有坚实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除此之外,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着组织体系相对不够健全的问题,即便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30家,但就全国范围看来,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旧相对较小,无法有效的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国内具备众多分支机构的优势。此外,我国目前所实施的30种农业保险种类,数量相对较少,种类不够齐全,且在开发全新保险种类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因地制宜。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不够灵活,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因为高风险的存在而不得不在保险费上提出较高的要求,导致低风险不愿意参与到农业保险中,这种种原因直接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5]
3.3 新定位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成因
我国《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要逐渐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提升,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今后发展的必然需求。在我国进入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全新背景下,农村经济的农产品供给也要更加重视满足目标消费者质量方面的需求。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需要在适应经济发展全新背景的前提下,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这也是完全服从于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4 新定位下发展农业保险优化措施
4.1 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并严格监督农业保险各个参与主体遵守市场发展规律。保险公司则希望通过农业保险的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农户则希望农业保险能够对自己的生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政府部门需要在完全落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为保险机构的工作开展提供有利的环境条件。除此之外,政府也需要在这项工作中明确自身的定位并积极转变自身的职能,不过多行政干预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在承担起监管者角色的前提下,强化对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并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发展秩序,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
4.2 完善优化农业保险服务
我国农业保险需要对其服务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政府需要引导对应的保险机构,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的贫困地区,提供对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并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展到与民生、粮食安全有关的农作物、森林保险上,同时农业保险也需要对地方特色农产品发展提供保险产品,设置与设施相关的农业保险内容,以此为乡村产业的发展和振兴提供全面风险保障。同时保险机构也需要在中央补贴险种保的直接物化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大灾保险试点完成成本保险的范围扩展,以此为全国范围内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高水平的风险保障。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较为优秀的地区,则可以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方面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此为农户提供更稳定的收益。在服务领域方面,保险机构需要将保险与病死家禽家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进行范围化推广,确保在卫生防疫方面发挥农业保险的具体作用,也可以通过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服务领域,发挥农业保险的征信等功能,帮助用户有效缓解在发展过程中贷款较难等问题。
4.3 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合作
在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和合作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各方面工作经验的前提下,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建立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特色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除此之外,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通过严格制定落实财政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服务,以此来全面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具备较多分支机构的巨大优势。政府部门则需要在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由政府部门承担这部分的业务费用和亏损,并为其提供适当的补贴。在建立互助保险组织的时候,政府部门需要以乡、县为单位,逐渐建立起一个覆盖一定区域范围的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并通过专门性政策保险公司的成立,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以便在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这对于行业之间的内部经验交流有着重大作用,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5 结论
农业保险作为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规避、分散农业生产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其发展过程中,因为缺少政策以及组织体系方面的支撑,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仍旧未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政府部门需要在认清其定位转变职能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和组织方面的完善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保险业务机构也需要对农业保险的服务范围、种类做出进一步拓展,全面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小华,张莹,胡大成.数字金融赋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现实困境及机制创新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20(3):18-32.
[2]张岳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21(5):144-145.
[作者简介]郭梓盛(1993—),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对乡村振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