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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坑酸菜”事件 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2022-07-07郭芳榕

中国食品 2022年13期
关键词:土坑安全法酸菜

近年来,我国在经历了“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现状逐步好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历经三次修改,2015版的食品安全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虽然食品法律法规日益严厉,但是这并不代表食品安全不会再出问题,每年仍有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其中今年3·15晚会上曝光的“土坑酸菜”事件就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只有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并找出问题,才能针对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从“土坑酸菜”事件

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今年的3·15晚会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没有缺席,“土坑酸菜”事件被曝光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湖南插旗菜业为多家知名企业代加工酸菜制品,也为一些方便面企业代加工老坛酸菜包,然而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他们生产的酸菜并非来自正规、干净的生产车间,而是来自土坑,生产环境极其恶劣。事件一经曝光,大量网友在社交平台上表示“恶心透了”“以后再也不会购买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并非新鲜话题,从2008年的“三聚氰胺毒奶粉”到2022年的“土坑酸菜”,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三聚氰胺毒奶粉”不但直接导致29.4万名儿童患肾结石、肾功能等疾病,残害了几十个无辜家庭,而且让知名品牌三鹿一夜之间臭名昭著,公司董事長也被判处无期徒刑,不重视食品安全的后果和代价不可谓不大。

食品是人们赖以生存最基本的物质,食品的多样化和安全性是保障社会大众身体健康和营养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若食品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那么人们的身体健康将受到严重威胁,更严重的甚至会破坏市场秩序和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部门必须要重视且下大力气解决好的问题。

二、“土坑酸菜事件”

暴露出的食品安全问题

1.卫生问题严重。“土坑酸菜”事件中,在土地里挖一个土坑就是生产池,加工人员都是未经过培训的农民,甚至还有人往土坑里随意丢弃烟头,根本没有遵守相关的操作流程与卫生要求,生产环境极易滋生细菌。食品安全直接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这种“脏乱差”环境下生产出的食品会给人们的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2.中外处罚力度不同。我们从新闻报道中可知,湖南插旗菜业用于出口与供应国内的酸菜是不同的。用于出口的产品是在高标准的腌制池中发酵的酸菜,是经过清洗、切碎、拌料、包装、杀菌等工序生产出的合格产品;而供应国内相关食品企业的酸菜则来自“土坑”。插旗菜业的经理告诉记者,在国内的话,如果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也就罚款一两千元,但是如果在国外,罚款十万元起。这就反映出,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国内外的处罚力度小很多。在国内,即使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大都不会去维权,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也不强,对于商家的罚款相比其利润也就是九牛一毛,这也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

3.虚假广告与夸大宣传比比皆是。在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的包装上清楚地写着“老坛工艺、足时发酵”,然而实际上酸菜包里的酸菜并非是老坛酸菜,而是“土坑酸菜”,并没有在坛子里进行二次发酵,更不用说三十二道工艺秘制。这种明显带有虚假性质的广告宣传极易迷惑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性质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在被欺骗的情形下购买食品。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

1.以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构建于2015年,而后为了配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两次修订。2015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直是政府主导,力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封闭型监管方式,动员体制内资源来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这种模式的消极影响就是监管主体单一,数量远远少于被监管对象的数量,这就导致无法对数量庞大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管。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把社会共治确立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突出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路径及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优化监督体系,使多元主体一起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2.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根据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具有的不完全性缺陷导致了食品安全这一领域无法仅靠市场自身去调节,应当由政府对其中的有关主体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在整个市场环境当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归根到底在于两者了解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信息比较匮乏,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时国家通过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政策,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可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1)重行政,轻刑民。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是具有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保护食品安全相关的条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就规定了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手段解决。但是仔细观察法律条文就能发现,其中绝大多数条文仍然在规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条款很少,刑事责任更是只有第一百四十九条一个条款,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分布比例严重失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刑事、民事部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间相衔接,但是后两部法律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条款具有滞后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主体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偏差,无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新形势。

(2)重救济,轻防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来看,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中主体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一直以“发生了损害后果之后该如何分配”为主,这种只有造成了相关损害后果才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有着明显的缺陷,即不利于形成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损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最好的解决方式并非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以后去追究相对人的责任,而是建立事前预警机制,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将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加强事前预防,更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虽然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不断更新、进步,但是在某些方面依然稍显滞后,比如食品中允许添加或存在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标准等规定还是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准。如今我国对国际标准的采用率不足30%,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进步。

2.执法效果不显著。(1)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执法主体为国务院以及各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且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环节、多部门相互协作进行的,由于部门之间工作对接不精准,极易发生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限不明、职责不明等现象。在各部门出现利益冲突时,容易导致各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畅,从而无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监管工作不到位。从“土坑酸菜”事件可以看出,插旗菜业已经有17年的历史,其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已持续多年,但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却并未引起当地监管部门的注意,这说明地方监管部门的工作严重不到位。

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风险属于公共风险,通常会用司法控制和行政规制两种手段来制约或限制。司法控制是指通过立法并鼓励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风险规制,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公共风险进行规制。两种手段各有优点与不足,联合使用才是最优选择。所以对于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该从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进行进行。

1.建立健全相关立法。(1)完善民法与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相衔接,细化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增加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改变过度依靠行政手段规制食品安全的总体格局,统筹构建完善、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充实、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矛盾的情形。只有通过多种属性的法律条文构建起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整体框架,才能从多方面、各角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2)完善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前文提到,造成了相关损害后果才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有着明显的缺陷,这就需要增加“事前监管”的相关条款,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管,如此才能保证监管主体认真履行职责从而更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化水平。为了提高食品标准从而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我们应该积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34)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规定,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标准,缩小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差距,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标准化水平。

2.提高执法水平。(1)协调执法部门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检查、执行、教育和培训等工作都是政府不同部门的工作职责。笔者认为,只有明确解决了各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权力和职责划分的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在监管环节中的职责与执行程序,才能使工作流程更加通畅。同时我们可以通过鼓励部门间的交流协作,例如通过签订工作合作协议、提交年度工作协调报告等方式,促进不同监管部門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2)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好的监管政策也要合格的人去实施才能发挥其效果,为此要提高对监管人员在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与监督管理技能方面的要求,重视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只有内心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放在工作首位,才能承担起并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作者简介:郭芳榕(1997-),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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